上海市民防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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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社会投资项目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社会投资项目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社会投资项目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29•【字号】沪民防〔2018〕37号•【施行日期】2018.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关于印发《社会投资项目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沪民防〔2018〕37号各区民防办,各有关单位:根据《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改革实施办法》(沪社审改〔2018〕2号),市民防办公室制定了《社会投资项目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操作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2018年5月29日社会投资项目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操作细则(试行)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营商环境,确保社会投资民防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提供高效优质透明服务,根据《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改革实施办法》(沪社审改〔2018〕2号),结合本市民防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基本原则(一)优化城市营商环境,深化“放服管”改革。

(二)加快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加强公共服务,实现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办事效率的基本要求。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民防工程的建设质量和规划目标的落实。

二、实施范围和实施时间自2018年3月20日,按照《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改革实施办法》(沪社审改〔2018〕2号)规定范围内民防建设工程的民防专项竣工验收。

三、权限划分社会投资项目民防竣工验收分别由市(区)民防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民防部门”)和市(区)民防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民防安质监机构”)按工作职责对民防专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检查。

其中民防安质监机构主要负责对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实体质量和防护设备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民防网站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民防网站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民防网站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4.12•【字号】沪民防[2007]44号•【施行日期】2007.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民防网站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沪民防[2007]44号)市民防办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上海民防网站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七年四月十二日上海民防网站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上海民防网站是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主办的政府部门网站,是传递民防政策法规和工作信息,宣传普及民防知识,进行网上办事,开展便民服务的的重要窗口和载体。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民防网站的建设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民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民防网站建设管理应符合政府部门网站属性,贯彻公开、便民、高效、权威的原则,坚持电子政务和宣传教育并重,突出便民、利民服务功能,努力扩大民防的社会影响力和知晓度,展示民防的良好形象。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领导上海民防网站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上海民防网站设立编辑部,由秘书处和通信与信息中心人员组成,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应确定一名信息工作联络员,协助网站编辑部工作。

具体职责是:负责网站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采集、撰写和编辑工作动态类信息;指导、督促和组织实施网站内容更新;协调办理依申请信息公开、主任信箱、网上咨询、网上信访、监督投诉等事项;对区县民防网站建设进行业务指导。

网站编辑部管理归口秘书处。

第五条通信与信息中心负责上海民防网站建设管理的技术保障。

第六条秘书处、科宣处、工程处、科研所等部门按分工和时限要求分别牵头落实“信息公开”、“网上办事”、“便民服务”、“工作动态”、“人民防空”、“地下空间”、“视频点播”等八个一级栏目内容的更新维护工作。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发布《上海市民防工程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发布《上海市民防工程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发布《上海市民防工程面积计
算规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公布日期】2002.06.03
•【字号】沪民防[2002]99号
•【施行日期】2002.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发布《上海市民防
工程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
(沪民防[2002]99号2002年6月3日)各区、县民防办公室,市民防有关直属单位,民防工程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民防工程的建设管理,规范民防工程各类面积指标的计算,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我办组织制定了《上海市民防工程面积计算规则》,现予以发布,并作如下通知:
一、民防工程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编制新建民防工程施工图文件时,应在“总说明”或“建筑说明”中列出民防工程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和“掩蔽面积”等3项面积指标。

如工程含有人防区、非人防区两部分的,要分别列出上述两部分的建筑面积。

审查民防工程施工图文件时,未列出各项面积指标的施工图文件将被视作报送资料不全,待补充列出上述面积指标后,再予以受理审图。

二、民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情况对民防工程的各项面积指标进行复核,如有变动的应在竣工图中予以更正。

三、本通知自2002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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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行政执法检查规定(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行政执法检查规定(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行政执法检查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行政执法检查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区县民防办,市民防办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现将《上海市民防行政执法检查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通知。

二○○九年四月三日上海市民防行政执法检查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加强民防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民防行政执法检查质量和效果,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民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本规定所称执法检查,是指市民防办根据国家人防办、市人大、市政府等上级部门(以下统称上级部门)的部署和要求,或根据本办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对本市各级民防办及其业务部门(单位)贯彻执行民防法律、法规、规章及其配套行政规范性(行政管理)文件的情况,以及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行政基本法律及其配套规定的情况所进行的专门检查活动。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民防办法制处是执法检查工作的综合实施部门,负责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系和推进工作,并会同相关业务处室组织实施综合性的行政执法检查活动。

市民防办业务处室是执法自查工作的责任部门,也是执法检查工作的实施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履行自查、检查职责。

各区县民防办、市民防相关直属事业单位是执法检查工作的落实部门,根据执法检查的内容和要求,履行被检查义务,参与检查活动,落实检查要求。

市民防办各业务处室(单位)在执法检查工作中,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保证检查的质量和效果。

上海市人防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和档案管理巡查实施细则(2023)

上海市人防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和档案管理巡查实施细则(2023)

上海市人防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和档案管理巡查实施细则为加强人防建设工程巡查工作,规范巡查工作行为,提升巡查工作能效,促进本市人防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和档案管理工作协同发展,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主席令第18号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管理办法》(沪建质安[2019]40号)《上海市档案条例》(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8日修订)《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23)7号)《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2018年1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上海市民防工程档案管理规定》(沪民防【2023】2号)等法律、法规。

二、职能分工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动办”)负责本市人防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巡查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民防监督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监管中心”)受市国动办委托,负责实施具体巡查工作。

三、巡查对象具有人防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或档案管理职能的各级人防管理部门及单位(以下简称:各级人防管理部门)。

四、巡查内容各级人防管理部门落实人防建设工程履行安全质量监督和人防工程档案管理职能的情况。

安全质量监督巡查内容:(一)监督程序是否合规;(二)监督资料是否齐全;(三)监督结论是否准确。

档案巡查内容:(一)人防工程档案保存、数字化信息建设、档案查询利用的程序是否合规;(二)人防工程档案实物或电子档案是否齐全;(三)公用人防工程加固改造档案归集是否完成。

五、巡查方式(一)日常巡查监管中心每月对各级人防管理部门的巡查应不少于一次,全年抽查比例不少于上一年报监项目的10%。

对于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台账不齐全、监管制度不落实、管理不规范、有集中投诉情况或较为严重的安全质量监督和档案管理的问题,监管中心可增加巡查频次。

(二)专项巡查结合近期突出的质量安全管理问题或人防工程建设管理阶段性重点工作部署,针对人防建设工程在全市或部分地区开展的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专项巡查范围的20%。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工程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工程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工程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工程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民防办,各区县档案局:现将《上海市民防工程档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O九年一月十九日上海市民防工程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民防工程档案的管理,发挥民防工程档案在人防战备建设、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上海市档案条例》、《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民防工程的档案管理工作,凡在本市范围内进行民防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民防工程档案系指在民防工程建设及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人民防空战备建设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市、区(县)民防办公室按照管理权限分级管理民防工程档案,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民防工程档案由市民防办公室负责管理,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民防工程档案由区(县)民防办公室负责管理。

市、区(县)档案局分别对市、区(县)民防办公室的民防工程档案业务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建设单位形成的民防工程档案,在满足建设单位自行保存和报送城建档案等工作需求的同时,必须按本规定及时向市或区(县)民防办公室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民防工程档案。

第六条建设单位保存的档案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报送市或区(县)民防办公室的民防工程档案按市民防办公室规定的报送范围进行收集、整理。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规章草案制定细则》、《上海市民防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规章草案制定细则》、《上海市民防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规章草案制定细则》、《上海市民防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公布日期】2006.05.29•【字号】沪民防[2006]74号•【施行日期】2006.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规章草案制定细则》、《上海市民防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细则》的通知(沪民防[2006]74号)市民防办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上海市民防规章草案制定细则》、《上海市民防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细则》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上海市民防规章草案制定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民防规章草案制定程序,保证民防规章草案质量,促进依法行政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民防规章草案,是指已列入或者拟列入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立法项目,由本办负责起草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的送审稿或者建议稿。

第三条(规划、计划)民防规章草案的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由法制处按照市政府法制办的工作部署,会商相关业务处室提出并报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规划或者计划有调整或者补充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四条(立法研究)相关业务处室认为需要制定民防规章草案的,应当提出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意见,经法制处听取意见和研究审核后,进行立法研究。

立法研究由法制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组织实施,可以委托有关专业组织承担,也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

第五条(组织起草)起草民防规章草案,应当成立办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班子。

起草工作班子由法制处和相关业务处室的工作人员共同组成,按照办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开展起草工作。

起草民防规章草案,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7.16•【字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民防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二00八年七月十六日)第一条(依据)为切实推进市民防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证行政管理规范、公正和透明,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8市政府令第2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办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本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办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记录和保存的内容信息。

第三条(领导机构)办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工作机构及职责)秘书处承担办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具体职责是:(一)组织编制本办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二)汇总本办及直属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督促有关业务部门保管、维护、更新政府信息,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三)处理向本办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汇总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情况。

法制处负责审核确定本办制定的规范性和行政管理类文件是否信息公开。

监察审计室对本办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指通处、工程处、科宣处、监管处等业务处室或单位负责办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业务,对当事人的政府信息查询要求提出办理意见。

市民防办行政办事总窗口和上海民防网站编辑部负责统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第五条(主动公开)本办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民防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本办制定的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规划以及规范性和行政管理类文件;(二)需要社会公众或其他组织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民防各项业务工作有关通知、通告、公告等信息;(三)民防工程建设费收取和减免审核、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民防工程拆除审批、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审批、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核的办事程序和流程、状态查询、常见问题、有关法规文件和表格;(四)民防工程质量监督核查预告和情况公告,民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竣工验收申报、民防工程档案验收的办事程序和流程、有关法规文件和表格;(五)民防防护设备定点企业认证情况及防护产品指导价格信息;(六)民防部门参与和处置有关灾情情况;(七)市民防办内部机构及其行政管理职能设置、调整和变动情况;(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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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防结建审批管理实施细则》各区(县)民防办公室、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民防结建审批管理,规范民防结建审批行为,完善民防结建审批制度,现将《上海市民防结建审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从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上海市结建民防工程审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民防[2005]166号)和《关于郊区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等民防工程结建政策解释的通知》(沪民防[2007]2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上海市民防结建审批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民防结建审批管理,规范民防结建审批行为,完善民防结建审批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海市民防条例》、《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民防结建范围和审批权限程序(一)民防结建范围本市中心城、新城、新市镇和各类产业园区(含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修建民防工程(以下简称结建民防工程);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包括工业园区以及工业项目内的非生产性建筑、综合厂房中的非生产用房部分(具体范围详见附件一)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民用建筑不包括:本市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各类民用建筑建设项目,本市国有土地上个人申请建造的建制镇个人住房、棚户简屋修建等建设项目。

(二)民防结建审批权限民防结建审批按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权限分级实施。

市规划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其民防结建审批由市民防办负责;区(县)规划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其民防结建审批由区(县)民防办审批。

外高桥保税区和临港新城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其民防结建审批分别由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和临港新城管委会负责。

区(县)民防办不得超越权限做出审批决定。

对区(县)民防办越权做出的审批决定,市民防办可予以撤消。

上述负责民防结建审批的单位以下统一简称为“民防结建审批部门”。

(三)民防结建审批程序民防结建审批部门按规划方案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和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的要求分别办理民防结建审批手续。

1、在规划方案阶段,民防结建审批部门签发《民防工程建设(方案阶段)审核意见单》,对建设项目是否属于民防结建范围、建设项目落实民防结建要求(结合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申请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等内容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2、在初步设计阶段,民防结建审批部门签发《民防工程建设(初步设计阶段)审核意见单》,对建设项目是否属于民防结建范围、建设项目落实民防结建要求(结合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申请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等内容提出审核意见,明确结建民防工程的建筑面积、抗力等级、战时用途、平战转换设计等建设要求。

《民防工程建设(初步设计阶段)审核意见单》是结建民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

3、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民防结建审批部门签发《民防工程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核定单》,核定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落实结建民防工程的情况或建设项目需缴纳的民防工程建设费金额。

二、民防结建审批要求和标准(一)结建民防工程配建要求和标准民防结建审批应贯彻“以建为主”的方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地上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应按规定或规划要求结合修建抗力等级为五级(含)以下的民防工程。

结建民防工程的建筑面积应按下列标准计算:1、10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首层建筑面积配建;2、9层(含)以下的民用建筑,基础埋深大于3米(含)的按首层建筑面积配建;基础埋深小于3米的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配建。

对于设有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9层(含)以下民用建筑,其基础埋深指从设计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底板底面的距离;对于不设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9层(含)以下民用建筑,统一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配建。

结建民防工程战时用途以人员掩蔽部为主,也可以根据民防工程规划要求和建设现状,结合修建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等民防骨干工程。

结建民防工程抗力等级应与其战时用途相适应。

(二)民防工程建设费收取要求和标准对于符合《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宜修建结建民防工程情形的建设项目或地上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向民防结建审批部门提出缴费申请,经批准后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足额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

民防工程建设费收取标准应严格按照沪价房(1996)179号文的规定执行。

民防结建审批部门不得擅自降低和提高民防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

凡1996年7月1日以后核准缴费的建设项目,一律按照地上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收取。

对于少数在1996年7月1日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补缴民防工程建设费的建设项目(含“烂尾楼”续建项目),也应按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执行。

收取的民防工程建设费全额缴入市级国库,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由市民防办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民防工程建设和地下公共基础设施兼顾防空需要的建设。

民防结建审批部门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和坐收坐支民防工程建设费。

(三)民防工程建设费减免审批要求对于前条规定的可申请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的建设项目,如同时符合《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单位可向民防结建审批部门提出减免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减免民防工程建设费。

《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的“市政府批准减免的其他民用建筑”包括下列情形:1、街道(乡镇)社区文化中心,予以免收民防工程建设费;2、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予以免收民防工程建设费;3、遗留的、尚未完成的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改造项目,按其拆除危棚简屋建筑面积的两倍予以免收民防工程建设费。

对于区(县)民防办管辖的,申请减免民防工程建设费的建设项目,应由区县民防办提出初审意见并填写《民防工程建设费减免审批表》后报市民防办审批。

三、民防结建审批具体项目操作规定(一)工业建设项目民防结建范围的界定工业建设项目包括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房两部分。

生产性用房是指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包括生产车间、生产制造监控用房和机房、产品检验验收用房、厂房附属更衣淋浴用房、厂房附属仓库、门卫以及配电、水泵、蒸汽等设备用房等,生产性用房不属于民防结建范围。

食堂、宿舍、产品研发用房以及办公会议用房等属于非生产性用房范围。

当同一层中布置有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房时,如该层中非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不到该层建筑面积的50%,且该层中非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的,可将该层作为生产性用房处理,否则应将该层中非生产性用房建设面积计入项目非生产性用房部分。

(二)物流仓库建设项目民防结建范围的界定物流仓库分为生产性仓库和非生产性仓库两类。

生产性物流仓库建设项目民防结建范围按前条工业建设项目民防结建范围的有关规定进行界定。

非生产性物流仓库所有部分均属于民防结建范围。

为制造业企业提供物流服务的仓库属于生产性仓库。

项目的认定由市经济委员会在上海市工商领域投资项目批文、核准文件、备案表中予以明确。

(三)学校建设项目教学用房范围的界定(结建范围?)(新建的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予以减半收)学校建设项目包括教学用房和非教学用房两部分。

教学用房是指用于教学的各类用房,包括教室、实验室、室内体育馆(室内操场)、活动室、图书馆、阅览室、报告厅、多功能厅、学生实训用房(车间)以及连接上述用房的连廊等。

食堂、宿舍、办公(含教师办公、教研室)、会议用房以及配电、水泵、门卫等辅助用房属于非教学用房范围。

当同一层中布置有教学用房和非教学用房时,如该层中非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到该层建筑面积的50%,且该层中非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的,可将该层作为教学用房处理,否则应将该层中非教学用房建设面积计入项目非教学用房部分。

(四)危旧住房的认定条件(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危旧住房翻新改造,予以免收;)《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危旧住房翻新改造项目,项目认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该项目建设地点和危旧住房登记的地点一致;2、必须有政府房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危旧住房证明;3、翻新改造的面积和原危旧住房的面积相等。

(五)分期建设项目的审批要求对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先安排建设结建民防工程,多建的结建民防工程面积可以在同一项目的后期建设中抵扣。

确实无法先期建造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可以同意后期集中建造结建民防工程:1、该项目的后续建设已通过立项审批(应提供立项批文);2、该项目的总体规划中已经为结建民防工程的建设落实了足够的位置(应提供相关的规划图纸);3、建设单位书面申请并承诺在限期(不超过2年)内落实结建民防工程建设,同时明确表示愿意承担违约不建结建民防工程的法律责任。

民防结建审批部门对此类项目应建立管理台帐,落实后续监管。

(六)旧区改造建设项目的审批要求对于旧区改造建设项目,应按规定结合修建结建民防工程或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不得擅自减免。

(七)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的审批要求工业园区(含开发区)建设项目,应按规定结合修建结建民防工程或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

对工业园区愿意集中建造结建民防工程的,必须先完成结建民防工程的集中建设,然后才可以根据已建结建民防工程总面积,对园区内的后续建设项目按应建结建民防工程的面积指标实行抵扣。

(八)配建项目结建民防工程面积的核定建设项目应配建的结建民防工程面积,由民防结建审批部门于初步设计阶段依据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核确定。

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民防结建审批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结建民防工程建筑平面施工图、结建民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意见,审核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落实结建民防工程建设的情况。

对于施工图设计地上总建筑面积超过初步设计地上总建筑面积3%的建设项目,民防结建审批部门应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重新核定该建设项目应配建的结建民防工程面积。

对于结建民防工程竣工面积小于民防结建审批部门核定面积的建设项目,不足面积部分应补缴相应的民防工程建设费,其金额按后条所列公式确定。

(九)缴费项目民防工程建设费金额的核定建设项目应缴的民防工程建设费金额是民防结建审批部门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依据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地上总建筑面积审核确定的。

对于部分配建部分缴费的建设项目,其民防工程建设费金额应按以下公式审核确定:民防工程建设费金额=(项目应建结建民防工程面积—项目实建结建民防工程面积)/项目应建结建民防工程面积×项目地面总建筑面积×60元对于部分配建部分缴费的建设项目,民防结建审批部门也应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重新核定该建设项目应配建的结建民防工程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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