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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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效国标2023

水效国标2023

水效国标2023摘要:1.水效国标的定义和意义2.水效国标的制定背景和过程3.水效国标的主要内容和影响4.我国的水效国标2023正文:水效国标,即《水效标识管理办法》,是我国为了提高用水产品的水效,降低用水产品的水耗,推动节水技术进步,保护水资源,制定的一项国家标准。

水效国标的制定和实施,旨在引导消费者购买高效节水产品,推动企业提高产品的水效,减少水资源的浪费,保护我国的水资源。

水效国标的制定背景是我国水资源的日益紧缺和用水产品的普及。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用水产品的需求也在不断增长,这导致了水资源的大量消耗。

因此,制定水效国标,提高用水产品的水效,成为了我国节水工作的重要内容。

水效国标的制定过程是一个公开、透明、科学的过程。

标准的制定,参考了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经过专家的多轮论证和修改,最终形成了我国的水效国标。

水效国标的主要内容是规定了用水产品的水效等级、水效标识、水效测试方法等内容。

其中,水效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水效最高,三级水效最低。

水效标识是消费者购买用水产品时的重要参考,标识上会明确标明产品的水效等级、年用水量等信息。

水效测试方法是对用水产品的水效进行科学、公正、准确的测试。

我国的水效国标2023,即《水效标识管理办法(2023 年版)》,是对原有水效国标的升级和完善。

新版的水效国标,对水效等级的划分更加精细,对水效标识的内容进行了完善,对水效测试方法进行了优化和改进。

这将进一步推动我国用水产品的水效提升,促进我国节水工作的深入开展。

总的来说,水效国标是我国节水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制定和实施,对我国的水资源保护和节水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加强对水效标识的管理,促进节约用水,保护环境,特制定
本办法。

二、定义
1. 水效标识:指标识产品节约用水性能的标识。

2. 管理机构:指负责水效标识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或组织。

三、申请和审核
1. 企业或单位申请使用水效标识,须向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 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进行资料审核和实地考察。

3. 审核通过的申请,管理机构发放水效标识使用许可证。

四、使用规范
1. 使用水效标识的产品必须符合相关节约用水标准。

2. 产品上的水效标识必须清晰、准确,不得涂改、造假。

3. 使用水效标识的产品必须在有效期内进行复审,确保性能符合标准。

五、监督检查
1. 管理机构有权对使用水效标识的产品进行抽查检查。

2. 对于违规使用水效标识的企业或单位,管理机构有权要求整改,并可以处以罚款等处罚。

六、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管理机构有权对本办法进行解释和修改。

以上为水效标识管理办法,如有疑问,请咨询管理机构。

以上是关于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的文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需要进一步了解或有任何疑问,请随时联系管理机构。

用水效率标识制度的建设研究

用水效率标识制度的建设研究

接 口及时间限定加 以清晰规定。对效率标识工作体 系的具体 内容 通常以实施规则 的形式加 以规定。
2 . 4建 立 监 督 管 理体 系 , 使 监 管 公 平
目前 , 各类效 率标 识均采用 “ 企业 自我声 明” 的方 式 , 效率标
识制度 中样品检验过程 、 标识 加工过程 、 产 品效率一致 性的保证 过程均 由企业单独完成。由于即没有行政 许可制度在企 业生产前
2 . 2完 善 技 术 标 准 体 系 。 使 有 准 可照
而有助于建立效率 观念 。
3用水效 率标 识管 理的 关键 技术
3 . 1用水 效 率 标 识 的 申请 注 册
用水效率标识 的管理需要建立完善 的技术标准体系来支撑 ,
主要 内容具体包括 : 产品效率等级标 准 的制订 、 效率 标识样式 规 格 的设 计 、 相关产 品 目录的编制 、 产 品检验机构 的设 立及相关 技 术人员 的培训等 。
2实施 用水效 率标 识 的工作 难点 与具体 内容
用水效率标识管理的重要 环节 , 大致 分为以下五个部分 :
2 . 1建 立 法 律保 障 。 使 有法 可 依
力度宣传普及用水效率标识 的相关信息和意义 , 从 而进一步提高
公 众 的关 注度 。
市场推广也是提高用水效率标识产 生影 响力 的有效措施 。国
1我 国实 行用水 效率 标识 制度 的背 景和意 义
也没有产品认证制度全过程 的质量体系评审 与抽 2 0 1 1 年 中央 1 号文件提 出, “ 确立用水效 率控制红线 , 坚决 遏 期 的严格 审批 , 样检验。使得效率标识制度对 于社会诚信 体系尚未建立 、 行业自 制用水浪费 , 把节水工作 贯穿 于经 济社会 发展和群众 生产 生活全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水效标识管理办法1. 引言随着全球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严重,节约用水成为了全球共同的任务。

为了引导和促进社会各界节水行动,水效标识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档旨在规范水效标识的管理,增强公众的节水意识,推动节水理念的深入人心。

2. 定义水效标识是指在特定产品或服务上进行标识,表示其具有高效节水的特点。

水效标识的设计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认可。

3. 水效标识的分类根据水效标识的使用对象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类:- 家用产品水效标识:适用于电器、家具和日常用品等家庭使用的产品。

例如,家用洗衣机、洗碗机等。

- 建筑水效标识:适用于建筑或小区的公共水源管理。

例如,建筑物的水龙头、公共厕所等。

- 农业水效标识:适用于农业生产中的节水措施。

例如,农田灌溉系统、温室等。

- 工业水效标识:适用于工业生产中的节水设备和系统。

例如,工厂的循环冷却系统、节水型水泵等。

4. 水效标识的设计原则在设计水效标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准确性:水效标识应准确地反映产品或服务的节水性能。

- 一致性:水效标识的形式、颜色和图形应统一,以便公众容易辨识。

- 可行性:水效标识应具备实际可行性,能够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认可并管理。

- 易识别性:水效标识应具备良好的视觉效果,以便公众能够快速、准确地识别和理解其含义。

- 信息量:水效标识应提供充分的信息,包括产品的节水效果、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5. 水效标识的申请和认证流程为了确保水效标识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应制定一套完整的申请和认证流程。

具体流程如下:1. 申请:申请人向相关部门提交水效标识的申请材料,包括产品的节水性能测试报告、使用说明书等。

2. 审核: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估产品的节水性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3. 认证:审核通过的申请将获得水效标识的认证,并颁发相应的证书或标识。

4. 管理:相关部门负责对颁发的水效标识进行管理,包括标识的使用监督、维护和更新等。

水效标识管理方法

水效标识管理方法

水效标识管理方法
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超重要的水效标识管理方法!你知道吗,这就好比是给用水这件事儿安上了一个智能小管家!比如说,当你在商场看到那些贴着水效标识的水龙头、马桶啥的,这就是在告诉你它们用水有多厉害呢。

想想看呀,要是没有这水效标识管理,那咱买东西的时候不就两眼一抹黑嘛,根本不知道哪个省水哪个费水。

就好像你去超市买东西,没有标签告诉你这个东西好不好,那多让人纠结呀!水效标识可不一样,它清楚明白地告诉你哪个是节水小能手,哪个可能会有点费水。

有一次我去朋友家,看到他家的水龙头没贴水效标识,我就问他:“你这水龙头节水不?”他一脸茫然。

我就给他讲了讲水效标识管理的事儿,他恍然大悟,直说原来还有这么重要的东西。

还有啊,水效标识管理可不只是方便我们消费者,对那些生产厂家也是一种督促呢!就好比一场比赛,谁的产品更节水,谁就能在市场上更受欢迎。

如果厂家不想被淘汰,那就得努力让自己的产品在水效方面表现出色呀!
对了,咱平时用水的时候也得留意着点。

好比说用完水要及时关好水龙头,别让水白白流走,这也是咱对水效标识管理的一种支持呀!别小看这些小举动,积少成多那作用可大了。

总之,水效标识管理真的太重要啦!它能帮我们更好地选择节水产品,也能让厂家不断改进提升。

咱可得重视起来,一起为节约用水努力呀!这样我们的生活才能更美好,我们的水资源也能得到更好的保护!。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节约,推行水效标识制度,规范水资源使用单位的水效管理行为,根据《水资源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具有水资源利用需求和水效改造项目的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等。

第三条定义1. 水效标识:指将一个单位或产品的水资源利用情况以一定的标志、标识或图案形式进行展示或表达的一种方式。

2. 水效改造:指对原有水资源利用设施、设备或工艺进行改造,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的行为。

3. 水效管理:指对单位的水资源利用进行评估、监测、分析和优化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二章水效标识的内容和形式第四条水效标识的内容单位的水效标识应包括以下内容:1. 单位名称和标识;2. 该单位的水资源利用情况统计数据;3. 水效改造项目的实施情况;4. 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水效标识的形式水效标识的形式可以采用以下方式:1. 标志或标识:可以是单位的标志、徽章或标识,也可以是特定的图案或图标;2. 展板或海报:可以展示单位的水资源利用情况和水效改造项目的实施情况;3. 电子屏幕或网站:可以通过电子屏幕或网站展示单位的水效标识信息。

第三章水效标识的管理要求第六条水效标识的制定与管理1. 单位应依据实际情况制定水效标识,并将其进行备案。

2. 单位应建立水效标识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管理流程,确保水效标识的及时更新和维护。

3. 单位应对水效标识进行定期审核,确保其内容准确可靠。

第七条水效改造项目的实施与跟踪1. 单位应进行水效改造项目的规划和实施,并记录相关数据。

2. 单位应定期对水效改造项目进行跟踪和评估,及时调整措施,确保项目的效果。

第八条水效标识信息的公示单位应将水效标识信息向社会公示,并定期更新和公开相关数据,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水效标识的监督与执法第九条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对单位的水效标识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条法律责任对于故意虚假标识、篡改或伪造水效标识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水效标尺寸

水效标尺寸

水效标尺寸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水效标识的定义和作用
2.水效标识的尺寸规定
3.水效标识的实际应用
正文
水效标识,顾名思义,是用来表示用水器具的用水效率的一种标识。

它是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并强制实施的一种标识,目的是引导消费者购买高效节水的产品,提高全社会的节水意识,推动我国节水事业的发展。

在水效标识的规定中,尺寸是一个重要的参数。

根据《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水效标识的尺寸应符合 GB/T 2828.1-2017《图形符号表示—标示和标识—第 1 部分:一般原则》的要求。

具体来说,标识的尺
寸应根据用水器具的类型、规模和用途来确定,但最小尺寸不应小于 10mm ×10mm。

在实际应用中,水效标识通常被贴在用水器具的外包装或产品本身上,消费者在购买时可以通过查看标识来了解产品的节水情况。

这种标识不仅帮助消费者做出了更明智的选择,也推动了生产企业提高产品的水效性能,推动了行业的技术进步。

总的来说,水效标识的尺寸虽然只是一个小小的细节,但其背后却体现了我国对于节水事业的重视和投入。

第1页共1页。

用水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用水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用水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电器》
【年(卷),期】2016(0)10
【摘要】2016年8月26日,为提高全社会用水效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用水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确定统一的水效标识样式和规格,并将制定并公布《实施用水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确定适用的产品范围和依据的水效标准。

【总页数】1页(P49-49)
【关键词】用水效率;标识管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检验检疫;产品目录;产品范围;水利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123
【相关文献】
1.《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J], ;;
2.《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J],
3.《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 [J],
4.《绿色产品标识认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J],
5.《绿色产品认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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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用水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节水技术进步,提高用水产品用水效率,促进节水产品推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用水效率(以下简称水效)标识,是采用企业自我声明和信息备案的方式,表示用水产品水效等级等性能的一种符合性标志。

第三条 国家对节水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水产品实行水效标识制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水效标识制度的建立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用水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适用的产品范围和依据的水效标准。

第五条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
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水效标识制度的实施开展监督检查。

第六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备案水效标识及相关信息。

第二章 水效标识的实施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产品水效标识实施规则,确定统一的水效标识样式和规格。

第八条 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水效标识,并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对于网络交易,销售者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水效标识。

第九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和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验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依据相关产品水效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检测,确定产品水效等级,如实出具产品水效检验检测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出具产品水效检验检测报告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和实验室参加水效能力验证或比对。

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接受生产者和进口商的委托,应当保证检验检测结果客观公正,保守受检产品和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十条 利用自有检验检测实验室确定水效等级的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保证其检验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水效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检测的能力,检验检测设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校准,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第十一条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水效标识样式(基本样式见附件1)、规格以及标注规定,印制和使用水效标识。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网络商品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中使用的水效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并清晰可辨。

第十二条 水效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中文名称“中国水效标识”;
(二)英文名称“China Water Efficiency Label”;
(三)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
(四)产品规格型号;
(五)水效等级;
(六)水效指标;
(七)依据的水效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八)水效信息码。

第十三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自出厂之日起或者入境前应当加施水效标识。

生产者应当于出厂前、进口商应当于入境前向授权机构申请水效标识备案,并于出厂或者入境之日起30日内完成
备案。

申请备案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生产者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明复制件;进口商营业执照以及与境外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复制件;
(二)产品水效检验检测报告;
(三)水效标识样本;
(四)产品基本配置清单等有关材料;
(五)利用自有检验检测实验室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提供其检验检测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验检测管理规范等,已经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及附件复制件;利用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件复制件;
(六)由代理人提交备案材料的,应当有生产者或者进口商的委托代理文件等。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四条 水效标识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十五条 授权机构应当对生产者和进口商使用的水效标识及产品水效检验检测报告进行核验。

第十六条 授权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水效标识的备案核验工作。

授权机构应当在备案核验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告备案信息。

水效标识备案不收取费用。

国家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用于水效标识备案等日常管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质检部门对列入《目录》的产品依法进行水效标识监督抽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

地方质检部门将检查结果通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授权机构。

第十八条 授权机构应当撤销不合格产品生产者或者进口商的相关备案信息并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验检测部门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等应当接受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

第二十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使用的水效标识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伪造或者冒用水效标识。

第二十一条 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列入《目录》的产品,验明产品水效标识,不得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商品,不得伪造或者冒用水效标识。

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对通过平台(场所)销售的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建立水效标识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第二十二条 授权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客观、公正开展备案工作,保守备案产品和企业的商业秘密。

授权机构应当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和国家质检总局报告水效标识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水效标识对其产品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地方质检部门举报。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授权机构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从事水效标识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及授权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包庇放纵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用水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或者进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者或者进口商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办理水效标识备案,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
(二)应当标注水效标识而未标注的;
(三)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水效标识的;
(四)伪造、冒用水效标识的;
(五)利用水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
(二)在网络交易产品信息主页面展示的水效标识不符合规定的;
(三)利用水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企业自有检检验检测实验室在水效检验中,伪造检验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水效检测报告,以及水效能力验证或比对结果不满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进行处罚,授权机构在一年内不再采信其检验检测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对外国驻华使领馆自用、样品检测等特殊情况的
列入《目录》的产品,可以免于加施水效标识及备案,具体要求及程序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和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1
水效标识基本样式
各类产品水效标识样式和内容会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对标识尺寸、水效等级、标注内容、依据标准号等进行调整,在产品水效标识实施细则进行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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