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效标识超高能效产品管理办法
《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

《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推行建筑能效标识制度,规范建筑能效标识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能效标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能效标识,是按照建筑节能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对建筑物用能系统效率和能源消耗量,以信息标识的形式进行明示的活动。
标识活动分为自行标识和测评标识两种。
自行标识是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对所建建筑物耗能量进行告知的活动;测评标识是测评机构受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对其所建建筑物进行能效标识的活动。
第四条建筑能效标识通过公示建筑能耗主要信息,使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明示所建建筑能耗水平,引导消费者选用节能型建筑,并为政府部门判定建筑能耗水平,实施经济激励提供依据。
是加强建筑用能的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水平的必要手段。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能效标识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能效标识活动的监督管理。
国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节能1专业机构具体实施建筑能效标识活动。
第六条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建筑能效测评机构从事建筑能效测评活动,主要职责是:(一)受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进行建筑能效测评;(二)按照《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和相关标准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并为建筑能效标识和能耗审计提供依据;(三)出具《建筑能效测评报告》,颁发建筑能效证书和标志;(四)按年度向建筑能效标识管理机构提交建筑能效标识工作报告。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负责建筑能效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建筑能效标识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文件的编制;(二)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的监督管理;(三)建筑能效标识结果的公示;(四)建筑能效标识争议的处理;(五)对从事建筑能效标识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六)统一监制《建筑能效标识证书》和建筑能效标志。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方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方法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进展,高耗能特种设备的使用越来越广泛,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如能源消耗较大、对环境的污染等问题。
因此,从节能环保的角度启程,订立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方法是特别必要的。
二、监督管理机构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机构是指负责订立、执行和监督节能管理方法的机构。
该机构应配备具有相关资质的节能专家和技术人员,并依照相关规定检查和监督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情况。
假如发觉设备存在能源挥霍和环境污染的情况,应适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处理看法。
三、节能管理方案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能源评估评估设备的能源消耗情况,并对其进行分类、评级、能耗指标订立及改进计划的订立。
2、设备改进实行科技手段,推广先进的能源节省技术和装备,并加强设备维护与更新,保证设备的最佳性能和能源利用效率。
3、节能考核订立实在的节能考核措施,对设备进行评分,建立奖罚制度,激发设备操作人员的节能意识,推动设备节能工作的开展。
4、宣扬教育开展普及节能意识和技术学问的宣扬教育工作,让设备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和监督人员明确节能紧要性和必要性,树立节能环保的理念。
四、设备操作要求高耗能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需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和节能环保,实在要求如下:1、严格依照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防止操作错误造成能源挥霍和设备损坏。
2、适时更新设备维护和保养工作,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和能源利用效率最优。
3、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适时处理设备发生的异常现象,防止因设备瑕疵导致的能源挥霍和环境污染。
4、在设备操作过程中,尽量使用低碳、环保的生产方式和材料,削减对环境的影响。
五、节能环保效益评价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环保效益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1、节能环保目标达成情况的评估,分析节能措施的实际效果,总结阅历和教训,引导下一步工作开展。
2、能源的利用情况评估,评估设备的能源消耗情况,订立能源利用计划。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版)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fj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髙用能产品能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岀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立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能效标识),是指表示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属于产品符合性标志的范畴。
第三条国家对肖能潜力大、使用而广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效标识管理。
具体产品实行目录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能效标识管理制度的建立并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泄统一适用的产品能效标准、实施规则、能效标识样式和规格。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2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备案能效标识及相关信息。
第二章能效标识的实施第六条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效标识,根据国家统一规泄的能效标识样式、规格以及标注规左印制和使用能效标识,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通过网络交易的,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而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效标识。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能效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并淸晰可辨。
第七条能效标识的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劣称为China Energy Label),能效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生产者需称或者简称;(二)产品规格型号:(三)能效等级;(四)能效指标;(五)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3(六)能效信息码。
总局第116号令《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6号《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1-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节能降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耗能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量或者转换量大,并具有较大节能空间的锅炉、换热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
第三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的节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实行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履行节能义务,做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并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鼓励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提高特种设备能效水平。
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章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第八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确保生产的高耗能特种设备符合能效指标要求。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得生产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或者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种设备。
第九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应当在设备结构、系统设计、材料选用、工艺制定、计量与监控装置配备等方面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节能要求。
新《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五大变化

新《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五⼤变化新《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五⼤变化 新版的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将于6⽉施⾏,下⾯是⼩编给⼤家整理收集的新《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五⼤变化,欢迎⼤家阅读与参考。
新《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五⼤变化 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将于6⽉1⽇起实施,此前不少权威⼈⼠和机构也对此办法进⾏了⼀些解读,但都⽐较宽泛笼统,重点关键点不够突出,注意点不够明确,对进⼝企业实践操作层⾯的指导意义有限。
⽆锡检验检疫局⼀线业务负责⼈对需要关注的⼏个重要变化进⾏阐述和解读,以期对进⼝企业及相关企业有所帮助。
变化⼀扩⼤法律⽀撑明确监管职责 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增加了《中华⼈民共和国进出⼝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细化了出⼊境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管职责——从⽼版中的“检查、核实”明确细化到新版中的“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
在新增法规的要求和⽀撑下,出⼊境检验检疫部门不仅要在⼝岸上进⾏能效产品的⼊境验证,还要对相关产品进⾏属地监管和后续监督,必要时进⾏专项检查。
进⼝企业不能像以前⼀样,在⼝岸上通关结束就万事⼤吉,还需要配合属地检验检疫部门接受相关监督和检查。
变化⼆信息互联互通纳⼊信⽤管理 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明确了出⼊境检验检疫部门“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为的,通报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并通知授权机构”,同时要求“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为建⽴信⽤记录,并纳⼊全国统⼀的信⽤信息共享交互平台”。
如果发⽣蓄意、严重的违法违规⾏为,可能会影响后续相关产品的进⼝,甚⾄影响企业的信⽤记录。
变化三增加豁免选项统⼀执法监管 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充分考虑了进⼝企业需求实际,新增了豁免条款,明确了科研测试所需产品、⼯⼚⽣产线成套⽣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和部件、直接为最终⽤户维修⽬的的所需产品等多个豁免条款,符合条款就可以免于标注能效标识及备案。
其中“⼯⼚⽣产线成套⽣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和部件、直接为最终⽤户维修⽬的的所需产品”这两个条款是以往进⼝企业诉求最多,⽭盾最突出的情形,这些豁免条款将极⼤便利企业的⽣产经营活动。
高耗能节能设备管理制度

高耗能节能设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能源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涉及高耗能节能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规定依据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工业企业能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制定。
第四条目的和要求本制度的目的是加强对高耗能节能设备的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保护环境,实现资源节约型生产,并达到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二章高耗能节能设备管理第五条高耗能节能设备定义高耗能节能设备是指在生产过程中能源消耗较大,且对节能改造效果显著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锅炉、炉窑、压缩空气设备、机电设备等。
第六条高耗能节能设备使用企业应根据生产和经营需要,合理配置高耗能节能设备,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使用,确保设备稳定运行,发挥最大节能效果。
第七条节能改造与更新企业应定期对高耗能节能设备进行节能改造和更新,采用更加节能的设备替代老化设备,达到提高能效、降低能耗的目的。
第八条设备维护保养企业应建立健全高耗能节能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定期进行设备检查、保养和维修,确保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发挥最佳节能效果。
第九条操作人员培训企业应对高耗能节能设备的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技能水平和操作能力,确保设备正常运行,有效节能。
第十条能源消耗监测企业应建立高耗能节能设备能源消耗监测系统,对设备的能耗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发现并解决能耗高的问题。
第三章节能管理与评价第十一条节能目标企业应根据国家的节能政策和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制定合理的节能目标,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十二条节能管理责任企业应建立负责节能管理的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制定和实施节能工作方案,推动能源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十三条节能管理措施企业应采取合理的节能管理措施,包括加强节能宣传教育、推广应用节能技术、改进生产工艺等,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耗。
能效标识制度介绍

等级标识 连续性标识 纯信息标识
China Energy Label Center, CNIS
一、制度简介—1)能效标识类型
1.保证标识
也称认证标识或认可标识:对数量一定且符合指定标准要求的产品提供统一的且完全相同的标签。
标签上没有具体的信息,只表示产品已达到或超过某一能效水平,而不能表示达到程度的高低。这种标
同型号产品之间能源性能对比的简单方法(例如分级体系)。这类标识只包
含纯技术信息,不便于消费者进行比较和选择。菲律宾能效标识即属于该类
标识。
菲律宾能效标识
3.比较标识
通过不连续的性能等级体系或连续性的标尺,为消费者提供有关产品能 耗、运行成本、能效或其他重要特性等方面的信息,与单一信息能效标识相 比,这些信息更容易被消费者理解。根据表示方法的不同,比较标识可进一 步分为能效等级标识和连续性比较标识。其中,能效等级标识是目前最为 “流行”的一种标识类型。
信 息 系 统
备 案 流 程
1、标识系统的架构
四大模块,信息共享、日常备案、信息公开、 宣传推广和政策支持。
2、标识系统的优点
向导式的备案操作; 备案状态实时更新; 完善的数据校验和分析功能; 引入无纸化备案模式(条码和数字证书)。
3、数据信息资源系统整合,更好支 持政策实施和科研工作。
China Energy Label Center, CNIS
•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标注的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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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销售应当标注而为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
• 禁止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China Energy Label Center, CNIS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版)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用能产品能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能效标识),是指表示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属于产品符合性标志的范畴。
第三条国家对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效标识管理。
具体产品实行目录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能效标识管理制度的建立并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统一适用的产品能效标准、实施规则、能效标识样式和规格。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2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备案能效标识及相关信息。
第二章能效标识的实施第六条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效标识,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能效标识样式、规格以及标注规定印制和使用能效标识,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通过网络交易的,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效标识。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能效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并清晰可辨。
第七条能效标识的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能效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二)产品规格型号;(三)能效等级;(四)能效指标;(五)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3(六)能效信息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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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CEL/K04-2012
版本号:A
修改号:0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能效标识管理中心 能效标识超高能效产品管理办法 2012年1月18日发布 2012年2月1日实施
能效标识超高能效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广高效产品,加强能效标识管理,提高产品能效数据有效性和能效标识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和相关产品能效标识实施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超高能效产品(以下简称超高效产品),是指已经列入能效标识实施产品目录,满足产品质量要求,在同类产品中能源效率较高且能效指标排名前列的用能产品。
第三条依据本办法统一制定并发布《能效标识超高能效产品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产品实施细则。
第四条生产者或进口商是接受超高效产品管理的主体,有义务接受相关管理规定,推广高效产品,并对超高效产品能效指标符合性负责。
第五条超高效产品管理遵循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超高能效产品管理
第六条优先对用能量大、使用面广、社会影响力大、能效标识指标符合性较差的产品进行超高效产品管理,确定超高效产品管理范
围。
第七条通过企业申请能效标识备案时提交的产品能效指标,对已纳入超高效管理的产品进行实时遴选,确定超高效管理产品对象。
原则上纳入超高效管理的产品型号总数量不超过整体能效标识产品备案型号总数量的百分之五。
第八条对于纳入超高效管理范围的产品,生产者或进口商应按要求发送样品至指定地点,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能效标识管理中心组织相关依法认定或者认可机构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样品检测,并根据产品国家能效标准、性能标准和能效标识实施规则进行判定。
样品检测合格则该型号产品通过能效标识备案并予与公示。
第九条对产品的能源效率指标发生争议时,企业应当委托经依法认定或者认可机构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重新进行检测。
第三章 责任和义务
第 十 条生产者或进口商应遵守本办法及相关产品实施细则,接受能效标识超高效产品管理,对产品能效标识备案信息负责。
第十一条检测机构接受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能效标识管理中心的委托进行超高效产品样机检测,应当客观、公正,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保守受检产品的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能效标识管理中心应准确识别超高效产品,组织样品检测,及时公告超高效产品能效标识备案信息,定期发布超高效产品管理情况,并对超高效产品进行宣传、推广。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经能效标识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能效标识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