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科[2008]11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落实《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做好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试点工作,我部组织有关专家编制了《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http://下载)。
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
有关情况请及时告我部科学技术司。
附件: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附件: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二OO八年六月)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本导则。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吸收了发达国家建筑能效标识的成果和经验,以我国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依据,结合我国建筑节能工作的现状和特点,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制定了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标识程序,居住建筑能效理论值,公共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方法,居住建筑能效实测值,公共建筑能效实测值,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报告和附录。
本导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容的解释。
本导则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市区北三环东路30号,邮编:100013)本导则参编单位: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市建筑科学研究院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市建筑科学研究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目录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标识程序5.居住建筑能效理论值5.1 基础项5.2 规定项5.3 选择项6.公共建筑能效理论值6.1 基础项6.2 规定项6.3 选择项7.测评方法8.居住建筑能效实测值8.1 基础项8.2 规定项8.3 选择项9.公共建筑能效实测值9.1 基础项9.2 规定项9.3 选择项10.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报告附录A居住建筑能效测评汇总表附录B公共建筑能效测评汇总表附录C居住/公共建筑能效标识汇总表附录D居住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表附录E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表1.总则1.0.1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居住和公共建筑,缓解我国能源短缺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矛盾,推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定本导则。
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

附件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施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力发展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为核心的绿色节能建筑,推行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制度,规范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根据《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的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是按照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有关标准和技术规定,对民用建筑工程项目采取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依据设计、施工、工程验收等资料,经文件核查、软件复核计算及必要的检查和检测,综合评定其建筑能效(绿色化)水平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标识是按照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结果,对建筑物能效(绿色化)水平,以信息标识的形式进行明示的活动。
本办法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执行范围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的监督管理以及市管建筑工程的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的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管建筑工程外的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市管建筑工程是指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主负责实施建筑管理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第二章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第六条建筑工程项目竣工且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其执行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标准的要求,填写《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申请表》(见附件1),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提供以下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筑能效部分1、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建筑、暖通、电气、给排水专业设计图及建筑节能设计模型,节能计算报告书,空调热负荷及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书);施工图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及设计单位的回复资料;施工图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变更文件(包括变更图说、建筑节能设计模型、节能计算报告书和相应的审查、备案文件);2、涉及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或建筑节能子分部)的竣工图;3、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产品(部品)进场复验报告。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全市绿色建筑与节能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全市绿色建筑与节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04•【字号】渝建绿建〔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全市绿色建筑与节能工作的通知渝建绿建〔2022〕3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重庆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21〕37号)和《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36)文件精神,推动我市住房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如期完成建设领域碳达峰任务目标,现结合《重庆市绿色建筑“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对2022年全市绿色建筑与节能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点工作(一)明确标准执行范围及要求1、自2021年10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科〔2021〕76号)发布之日起,全市范围内取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企业投资备案证》的超高层建筑应满足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
2、自2022年4月1日起,增加主城都市区除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他区级行政单位范围内取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新建公共建筑和取得《企业投资备案证》的社会投资建筑面积 2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应满足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要求。
3、自2022年4月1日起,通过施工图审查或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重新开展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的全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及工业建筑应执行《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2021,同时应执行我市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绿色设计”内容(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下的公共建筑可不执行“绿色设计”的内容)。
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资料清单 (2)

重庆市建筑能效测(绿色建筑)评与标识资料一、建设单位填写《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申请表》。
申请表需一式4份【必须盖有申报单位公章,资料组卷装订1份,另外3份不需组卷】。
二、光盘资料(同时应提供装订完整的竣工图纸及施工审查图纸):1、全套竣工图及施工审查图(包括建筑、暖通、电气、给排水专业):其中建筑部分图纸包含建筑的平面、立面、剖面图,节能构造大样图,门窗(幕墙)大样图及门窗明细表,建筑总说明;建筑节能专篇;建筑节能保温范围图;建筑总平面图;【原件及电子件】;2、建筑节能设计模型【电子件】、建筑节能计算报告书【原件及电子件】。
三、建设单位提供能效测评与标识资料,主要资料如下:(一)建筑能效部分:1、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2、施工许可证(新增加资料)3、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建筑、暖通、电气、给排水专业设计图及建筑节能设计模型,节能计算报告书,空调热负荷及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书【有集中空调时必须提供原件】);施工图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及设计单位的回复资料【提供建筑节能审查报告原件】;施工图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变更文件(包括变更图说【原件】、建筑节能设计模型、节能计算报告书和相应的审查文件);4、重庆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复印件】;5、涉及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竣工图、施工变更、施工质量检查记录、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6、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产品(部品)合格证、进场复验报告,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节能性能检测报告【所有节能复验报告需提供原件】;7、已由法定检测机构进行了工程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的,应提供检测报告;8、采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情况报告及按照有关规定应进行评审、鉴定及核准、备案和技术性能认定的有关文件。
(二)建筑环境与资源利用部分(绿色建筑):(新增加资料)1、重庆市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证书;2、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达标情况表;3、涉及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变更文件)、竣工图、施工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相关资料;4、与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子分部工程相关设备、材料、产品(部品)质量证明文件、进场复验报告、检测报告;5、与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子分部工程相关的计算书(表)、材料决算清单;6、与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子分部工程相关的数字化模拟计算分析报告、模型;7、绿色施工的制度、方案、监理记录和环境检测报告;说明:1、所有证明资料公章应为鲜章;2、所有建筑节能复验检测报告需提供原件核对(资料组卷时可装订原件或复印件);3、建筑节能审查报告需提供原件核对(资料组卷时可装订原件或复印件);4、有建筑节能变更时,需提供节能变更单及重新进行节能审查的原件核对(资料组卷时可装订原件或复印件);5、有集中空调时,需提供空调热负荷及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书的原件;6、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资料按以下《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资料清单》组卷装订。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区域供冷(热)系统能效检测与评价技术导则》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区域供冷(热)系统能效检测与评价技术导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8.26
•【字号】渝建发[2014]74号
•【施行日期】2014.08.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区域供冷(热)系统能效
检测与评价技术导则》的通知
(渝建发〔2014〕74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管理,促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化,我委结合我市实际,组织重庆大学等单位研究编制了《区域供冷(热)系统能效检测与评价技术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区域供冷(热)系统能效检测与评价技术导则》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8月26日。
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实践

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实践董孟能冷艳锋何丹吕忠(重庆市建筑节能中心,重庆400015)[摘要]介绍重庆市实施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取得的成效,分析总结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在全国建立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以及进一步提高建筑节能的实施质量提出建议。
[关键词]建筑节能;能效测评标识;实践;重庆市根据《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重庆市建立了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明确了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工作手段,对全市范围内新建建筑实行了强制性的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
其内容主要是节能设计符合性核查和节能率复核。
节能设计符合性核查是指将施工实施建筑节能的情况与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文件)进行核对、确认,判定其是否符合相关建筑节能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主要包括建筑围护结构各分项工程和建筑物用能系统及其设备的节能设计符合性核查。
节能率复核是根据国家和重庆市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和方法,采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建筑节能设计分析软件,对被测评建筑的节能设计模型进行复核,核查其节能率是否符合设计所依据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1〕。
1 实施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取得的成效自2008 年1 月1 日起至今,重庆市已完成176 栋,共计284 万m2 建筑的能效测评工作。
其中,居住建筑137 栋,面积259 万m2;公共建筑39 栋,面积25 万m2。
一次性通过能效测评的建筑128 栋,占72%;经整改通过能效测评的建筑48 栋,占28%。
能效测评不合格的项目中,67%是由于节能率不达标,33%是因为节能设计符合性核查未通过。
对于以上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根据《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和《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渝文审[2008]4 号)规定,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申请建筑能效测评。
重庆市通过实施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实现了对建筑节能的全过程闭合管理,加强了对建设各方主体行为的约束,为消费者正确识别和选择节能建筑提供了权威公正的信息,为今后实施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政策提供了判定依据,对建筑节能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2〕。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13•【字号】渝建发[2009]69号•【施行日期】2009.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09〕69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近年来,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有了长足的进步。
但仍存在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不严、管理不到位等现象,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进一步加大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力度,提高建筑节能管理水平,现就我市新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提高建筑节能执行率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是实施建筑节能的核心。
各区县(自治县)、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主城中心区新建居住建筑执行65%节能标准;主城中心区新建公共建筑和其他地区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50%节能标准,有条件的地区鼓励执行65%节能标准。
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应当按照当地执行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对有条件实施可再生能源的新建建筑,要优先考虑使用可再生能源。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强化执行节能标准的全过程监管。
按照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从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质量监督、能效测评、竣工验收等环节全过程认真把关、严格管理,将建筑节能有关标准和要求的执行情况作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的必要内容,并纳入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单位及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二、严格建筑节能设计审查,提高建筑节能水平(一)进一步提高节能设计水平和质量。
设计单位应将建筑节能纳入质量管理的重点内容,加强对建筑节能技术、材料(部品)和设施、设备性能的系统了解,严格建筑节能专项设计,建立健全节能内部审查制度,完善质量管理的长效机制。
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

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施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力发展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为核心的绿色节能建筑,推行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制度,规范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根据《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的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是按照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有关标准和技术规定,对民用建筑工程项目采取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依据设计、施工、工程验收等资料,经文件核查、软件复核计算及必要的检查和检测,综合评定其建筑能效(绿色化)水平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标识是按照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结果,对建筑物能效(绿色化)水平,以信息标识的形式进行明示的活动。
本办法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执行范围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的监督管理以及市管建筑工程的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的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管建筑工程外的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市管建筑工程是指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主负责实施建筑管理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第二章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第六条建筑工程项目竣工且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其执行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标准的要求,填写《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申请表》(见附件1),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提供以下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筑能效部分1、初步设计审批意见;2、施工许可证;3、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建筑、暖通、电气、给排水专业设计图及建筑节能设计模型,节能计算报告书,空调热负荷及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书);施工图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及设计单位的回复资料;施工图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变更文件(包括变更图说、建筑节能设计模型、节能计算报告书和相应的审查、备案文件);4、涉及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或建筑节能子分部)的竣工图、施工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相关资料;5、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产品(部品)质量证明文件、进场复验报告和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节能性能检测报告和备案文件;6、供暖、通风与空调、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分项工程、监控系统分项工程调试运行记录;7、如采用暂无国家、行业或本市应用技术标准依据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须提供其采用情况报告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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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1. 总则 (1)2. 术语 (1)3 基本规定 (3)4 测评与标识程序 (3)5 测评内容及方法 (5)5.1 节能设计符合性核查 (5)5.2节能率复核 (8)6 测评结论 (9)附录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综合评价表 (10)1.总则1.0.1为大力发展节能建筑,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推行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制度,根据现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和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03)重庆市《居住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等国家和本市相关建筑节能标准、规范,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重庆市新建居住和公共建筑以及实施建筑节能改造后的既有建筑的能效测评与标识。
1.0.3申请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的建筑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4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进行。
1.0.5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建筑能效测评按照建筑节能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对建筑物的能效水平进行核查、计算,必要时进行检测,评定其相应等级的活动。
根据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13)重庆市《居住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要求,本能效测评包含对绿色建筑一星级技术措施的复核。
2.0.2建筑能效标识按照建筑能效测评结果,对建筑物能效水平,以信息标识的形式进行明示的活动。
2.0.3建筑物用能系统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安装的用能设备和设施。
建筑的用能设备主要是指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和照明系统;设施一般是指与设备相配套的、为满足设备运行需要而设置的服务系统。
2.0.4绿色建筑性能设计按照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13)重庆市《居住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要求,到达绿色建筑一星级要求而采用的绿色建筑技术措施的设计。
2.0.5节能率按照建筑节能有关标准规定,利用建筑节能设计分析软件模拟计算所得的被测评建筑的单位面积采暖空调全年耗能量与基准建筑的单位面积采暖空调全年耗能量的比值。
基准建筑的围护结构、暖通空调设备及系统、照明设备等的相关参数按照相应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确定。
2.0.6设计符合性核查将施工实施情况与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文件)进行核对、确认。
2.0.7节能率复核采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建筑节能设计分析软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与竣工文件相符的建筑节能设计模型对被测评建筑的节能率进行复核。
2.0.8文件核查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竣工文件等进行检查。
主要包括:对相关文件的完整性、内容的正确性及一致性等进行检查。
2.0.9现场抽查根据能效测评的需要,有选择的到现场对施工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设计文件和竣工文件等进行核对、确认。
3基本规定3.0.1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或本市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材料与设备。
3.0.2建筑能效测评的内容包括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设计符合性核查和节能率复核。
3.0.3建筑能效测评的方法包括文件核查、计算复核、现场抽查及性能检测。
能效测评以文件核查和计算复核为主,现场抽查为辅,必要时进行性能检测。
3.0.4建筑能效的测评与标识应以单栋建筑为对象,绿色建筑性能测评应根据性能要求分别考虑建筑外环境和单栋建筑。
在对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分部工程相关竣工文件资料及报告核查的基础上,结合建筑能耗计算分析结果、环境性能分析报告、材料用量分析报告、材料性能检测报告等,综合进行测评。
3.0.5用于建筑能效测评的建筑节能设计分析软件的功能和算法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标准的规定,并应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3.0.6对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分别进行能效测评与标识。
3.0.7对于建筑外形、结构、朝向、楼层数、户型、材料、设备及使用功能等完全相同的建筑,可不重复进行能效测评。
3.0.8建筑能效标识划分为三个等级。
当50%≤节能率﹤65%且节能设计符合性核查符合要求时,被测评建筑标识为Ⅲ级;当65%≤节能率﹤70%且节能设计符合性核查符合要求时,标识为Ⅱ级;当节能率≥70%且节能设计符合性核查符合要求时,标识为Ⅰ级。
3.0.9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能效测评与标识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4测评与标识程序4.0.1建筑能效测评应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之后,建筑物竣工验收之前进行。
4.0.2建设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提出能效测评申请,同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1 初步设计审批意见;2 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建筑、暖通、电气、给排水专业设计图及建筑节能设计模型,节能计算报告书,空调热负荷及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书,《环境评估报告》,《地质勘察报告》,《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结构概况表》);施工图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及设计单位的回复资料;施工图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变更文件(包括变更图说、建筑节能设计模型、节能计算报告书和相应的审查文件);3 重庆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4 涉及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竣工图、施工变更、施工质量检查记录、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5 与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相关的设备、材料、产品(部品)合格证、进场复验报告,和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节能性能检测报告;6 已由法定检测机构进行了工程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的,应提供检测报告;7 采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情况报告及按照有关规定应进行评审、鉴定及核准、备案和技术性能认定的有关文件。
8 工程材料概预算表、工程造价概预算表4.0.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资料不齐备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资料;对资料齐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筑能效测评工作。
4.0.4建筑能效测评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向建设单位发放建筑能效标识和证书。
建筑能效测评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整改后重新申请能效测评。
4.0.5取得建筑能效标识和证书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建筑能效标识一一对应置于每栋建筑主入口等显著位置。
5测评内容及方法5.1 节能(绿色建筑)设计符合性核查5.1.1 建筑围护结构各分项工程节能设计符合性核查的具体内容及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1 墙体构造;墙体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的施工进场见证取样检测报告,燃烧性能的质量证明文件;如采用保温浆料作保温层时,在施工中制作的同条件养护试件的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含外墙保温层厚度的“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报告”。
测评方法:文件核查,现场抽查。
2 幕墙构造;幕墙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幕墙玻璃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的施工进场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幕墙保温隔热材料燃烧性能的质量证明文件;幕墙气密性的试验室安装制作试件的检测报告;含保温层厚度的“建筑节能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表”。
测评方法:文件核查,必要时进行性能检测。
3 建筑外窗的传热系数、中空玻璃露点、玻璃的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的施工进场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外窗气密性的检测报告;外窗遮阳性能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测评方法:文件核查,必要时进行性能检测。
4 屋面构造;屋面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的施工进场见证取样检测报告,燃烧性能的质量证明文件;含保温层厚度的“建筑节能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表”。
测评方法:文件核查,现场抽查。
5 楼(地)面构造;楼(地)面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的施工进场见证取样检测报告,燃烧性能的质量证明文件;含保温层厚度的“建筑节能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表”。
测评方法:文件核查,现场抽查。
5.1.2 建筑物用能系统及其设备的节能设计符合性核查,除核查项目实际采用的用能设备及施工安装是否与设计文件一致外,尚应核查下列内容:1 采用集中采暖、空调系统的建筑,冷热源设备的能效比及热效率等应符合现行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标准的规定;应设置温度控制及冷、热量计量装置。
测评方法:文件核查,现场抽查。
2 监测与控制系统的控制功能及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测评方法:文件核查,现场抽查。
3 公共建筑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照明应采用节能灯具,除电梯厅外应采用节能控制措施。
测评方法:文件核查,现场抽查。
5.1.3 绿色建筑性能设计符合性核查,除核查项目实际采用的绿色建筑技术措施是否与设计文件一致外,尚应核查下列内容:1 建筑选址、公共服务设施、机动车停车设施、地下建筑面积比、旧建筑利用率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测评方法:文件核查,现场抽查。
2 缓解城市热岛效应的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测评方法:文件核查,现场抽查。
3 绿化用地、景观设计、绿化方式、植物配置设计应符合设计要求。
测评方法:文件核查,现场抽查。
4 建筑室内视线设计、室内采光设计、可调节遮阳措施、外窗可开启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测评方法:文件核查,现场抽查,必要时进行性能检测。
5 建筑玻璃幕墙反射率、外表面材料太阳辐射吸收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测评方法:文件核查,现场抽查,必要时进行性能检测。
6 建筑围护结构性能、供暖空调系统设计、生活热水系统、可再生能源应用应符合设计要求。
测评方法:文件核查,现场抽查,必要时进行性能检测。
7 建筑所在场地内环境噪声、建筑外墙、隔墙、楼板和门窗的隔声性能、主要功能房间噪声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测评方法:文件核查,现场抽查,必要时进行性能检测。
8 建筑用水器具、管网漏损措施、供水压力、用水计量设计应符合设计要求。
测评方法:文件核查,现场抽查,必要时进行性能检测。
9 场地雨水收集控制、景观水体、透水铺装面积、非传统水源利用应符合设计要求。
测评方法:文件核查,现场抽查,必要时进行性能检测。
10 建筑混凝土结构中受力钢筋、现浇混凝土、预拌砂浆、高性能混凝土,钢结构中高强钢材、耐候结构钢、耐候型防腐涂料的选用应符合设计要求。
测评方法:文件核查,现场抽查,必要时进行性能检测。
11 建筑材料、装修材料中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测评方法:文件核查,现场抽查,必要时进行性能检测。
12 建筑中预制构配件、可重复使用材料、部品的选用应符合设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