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刑事契约化——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的互补与融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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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

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

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
刘方权
【期刊名称】《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3(018)004
【摘要】刑事和解是犯罪者与被害者之间进行的一种协商,旨在被害者获得损害赔偿,犯罪者获得宽恕谅解,社会秩序得到恢复.辩诉交易是检察官与刑事被告人之间进行的一种协商,旨在通过被告人承认犯罪,获得检察官向法庭提出更低的量刑请求,国家因此降低司法资源耗费,降低诉讼风险.两种制度的本质都是一种刑事法领域中的契约关系.
【总页数】8页(P78-85)
【作者】刘方权
【作者单位】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侦查系讲师,福州,35000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5.1
【相关文献】
1.我国刑事和解程序的探析与完善——以辩诉交易制度为视角 [J], 郎婧
2.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的比较研究 [J], 韦夷
3.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与美国辩诉交易制度比较研究 [J], 董豹
4.浅议辩诉交易与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的内在联系 [J], 赵秀媛
5.美国辩诉交易制度视野下的中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再审视 [J], 蒋志如; 尹显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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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的异同-- 冯慧勤

浅析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的异同-- 冯慧勤

浅析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的异同冯慧勤学号:113047872一、二者概念分析刑事和解,又称恢复性司法,主要指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被害人与加害人会议、当事人调停或者恢复正义会商。

它一般指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其目的是为了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以及恢复加害人与被害者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通过面对面的会商,加害人了解到自己行为的不利后果,而被害人有机会对最理想的听众--加害人--表达自己的思想感情,从而降低犯罪行为造成的痛苦。

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的亲属、社会公民或其他人员也会参与到会商之中。

我国对刑事和解普遍解释为:所谓"刑事和解"就是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如果达成协议,前者在认罪、认错并同意赔偿被害人一定损失的基础上,由双方共同向公安、检察院或者法院提出申请,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不再追究,犯罪情节稍重的可以从轻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双方表示不再上诉和申诉。

我国的刑事和解只是一种刑事政策,并没有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认,而对刑事和解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也只是近几年才兴起。

辩诉交易,是指检察官与被告人或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就被告人是否做出有罪答辩而进行的谈判和交易。

其基本含义为"理性的诉讼当事人即控辩双方给予较大的诉讼风险以及昂贵的诉讼成本,发现进行交易更符合他们的利益,从而达成一致,选择退出诉讼,打断诉讼进程并获得相应收益的'辩诉和解'",在法官开庭审理案件之前,作为控诉一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利益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

控诉双方达成协议以后,法官一般不再对该案件进行实质性审判,而仅在通过程序形式上审查后确认双方协议的内容。

当然,如果法院认为辩诉交易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或其他一些法律的基本原则,如平等、自愿、合法等原则时,或辩诉交易在程序上有重大瑕疵时,法院可以拒绝接受辩诉交易-。

从刑事和解到辩诉交易

从刑事和解到辩诉交易

从刑事和解到辩诉交易【摘要】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这两种制度均产生并发展于国外,但是与辩诉交易相比刑事和解制度目前已经被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吸收并依法适用,辩诉交易虽然在国内由于个案原因引起广泛探讨,其取得合法性地位的历程仍然漫长而具挑战性。

本文将通过分析比较这两种制度的联系及区别,试图探讨我国刑事程序借鉴辩诉交易制度的合理性。

【关键词】刑事和解;辩诉交易;联系;区别一、刑事和解制度概述刑事和解制度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制度,该制度最早在西方国家出现。

世界上第一个刑事和解的案例发生于1974年加拿大安大略州的基切纳市,自此刑事和解制度正式进入世界人们的视野。

我国现在的刑事和解制度分为“自诉案件的和解”与“公诉案件的和解”,这两种和解制度是存在一定区别的。

首先,刑事和解主体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不同。

“自诉案件和解”指的是在刑事诉讼中享有起诉权的自诉人与被告人双方通过协商后所达成的协议;“公诉案件和解”指的是不享有案件起诉权的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间双方通过协商后达成的协议,不是公诉方与被追诉方间达成的协议。

其次,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涉及的内容和法律效果不同。

“自诉案件”中和解协议的内容在涉及赔偿自诉人损失前提下还涉及对被告人责任处理及诉讼进程的决定,因此双方当事人在达成刑事和解之后,自诉人可以自由决定撤回起诉,从而直接终止刑事诉讼程序;而“公诉案件的和解”内容中不能涉及刑事责任的处理,当事人也不能单独决定诉讼的进程。

[1]我国自诉案件较少,因此本文主要探讨“公诉案件中的和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7条,在我国“公诉案件中的和解”指“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以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公检法机关依法对案件从宽处理的制度。

”其适用范围主要涉及两类:一类是由于民间纠纷所引起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第二类是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浅析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

浅析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

浅析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摘要】“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为刑事和解提供了根本的理论基础。

刑事和解旨在抚慰被害人的心理创伤,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构建和谐社会。

恢复性司法、辩诉交易等在域外已存在多年,与传统的报复刑不同的,着眼于治疗创伤恢复被破裂的社会关系。

通过刑事和解与域外相关制度的比较可以取长补短,对构建我国的刑事和解程序,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刑事和解;恢复性司法;辩诉交易面对日益高涨的犯罪浪潮,不同时期的不同对策都在“各显神通”。

当今社会比较典型的就有:刑事和解,辩诉交易和恢复性司法。

本文主要涉及的是辩诉交易和刑事和解,这两种典型的解决公事案件的方式,由于各自的优势,正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借鉴和采纳。

下面我们就具体来了解一下这两个制度。

一、刑事和解概述刑事和解,指在犯罪发生后,通过调解人的帮助,加害人和被害人直接触和交谈,正视犯罪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最终解决刑事纠纷。

其目的是弥补被害人受到的伤害、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重返社会。

刑事和解的产生源于两个社会背景因素相互作用的影响这两个背景因素分别是刑事保护政策思潮和监禁、矫正政策。

前者的勃兴和后者的失败使得当局不得不进行反思。

18世纪中叶到二战之前,犯罪学研究的主要内容是犯罪行为和犯罪人的人格,二战后开始以刑事被害人作为研究对象,从1963年起,为了实现对被害人的保护,民主国家开始将目光投向被暴力犯罪侵害的被害人,并为其提供国家补偿。

英国的法律改革者也明显感到感觉到被害人的利益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的重要性。

因此,在惩罚犯罪人并想被害人进行赔偿的同时,也应该注重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和解。

从此,“和解”在当时也成为某一领域的流行词。

在监禁、矫正的政策逐步面临破产崩溃之际。

实践证明,无论何种监禁、矫正政策都不能达到使犯罪者重归社会的良好目标。

绝大多数罪犯在释放后的再犯罪率相当高。

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之比较

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之比较

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之比较起源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虽然长期以来受到学者的质疑,但其仍然表现出旺盛的生命力;发端于20世纪中叶兴起于西方国家的刑事和解制度,从传统的犯罪人视角转向了以被害人为中心,从强调惩罚犯罪到追求加害人的社会复归。

虽然学者们对这两种制度的探讨争论不决,但是,现实是这两种制度都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得以广泛运用。

在我国,如何借鉴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制度,需要结合中国的国情客观地加以分析。

鉴于此,本文以辩诉交易和刑事和解两个制度的含义以及产生背景为起点,从多个维度对这两项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为创设具有中国特色的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制度提供一些思路。

一、辩诉交易制度的含义及其产生背景所谓辩诉交易,又称辩诉协商或辩诉协议,它是指在刑事案件中,检察官和辩护律师(或被告人)在法院开庭审判前,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行协商,检察官通过提供比原来指控罪名更轻的指控,或者较少的罪名指控,或者向法官提出减轻量刑的建议,来换取被告人做有罪答辩的一种活动。

这一制度主要具有三个特征:一是被告方(被告人与其辩护律师)与指控方(检察官与官方指控律师)之间达成一种协议;二是这种协议的前提是被告人针对这种指控表示认罪,提出认罪请求;三是被告人的目的是为了通过认罪请求从法院获得较轻的定罪和量刑。

如果法院接受此协议,该起刑事案件便可不经过正当法律程序而告终结,即被告人放弃沉默权、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法庭上与证人对质的权利。

[1]辩诉交易制度最初产生于美国。

19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资本主义工业化的蓬勃发展,美国的犯罪率出现了大幅度的增长,刑事案件的数量成倍上升,这些都对控制犯罪、稳定社会秩序施加了压力。

在这种情况下,美国一些大城市的检察官为了及时处理积压的刑事案件,同时为了避免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就开始采用与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协商和交易的方式来处理刑事案件。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70年在Brady V. U. S一案的判决中正式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在第二年对Santobell V. U.S案的判决中,最高法院再一次强调了它的合理性:“如果每一项刑事指控均要经受完整的司法审判,那么州政府和联邦政府需要将其法官的数量和法庭设施增加许多倍。

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

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

恢复性司法特征
1.它关注司法过程中对被害人的补偿、被害人与犯 罪人之间关系的修复,以及补救由犯罪造成的其 他损害。
2.它以谋求对被害人的物质和精神补偿为主,同时 也关注犯罪人、社会关系或社会安全感的恢复, 达到多方受益的效果;
3.它既可以在开庭审理前或审理中实施,也可以在 犯罪人服刑中或服刑后进行;参入和解、协商的 人不仅包括被害人和犯罪人,还可以包括他们的 近亲属、社区人员;在实施过程中,法官是重要 程序的主持者和调解者。
辩诉交易制度的特点
1.西方国家的辩诉交易制度是得到法律的确认,是 作为基本法律规则出现的。1970年,美国联邦最 高法院在BradyV.U.S.的合法性。
2.西方国家的辩诉交易制度是辩诉双方在实体性权 利义务上的交易。在辩诉交易过程中,当事人通 过认罪,获得较轻的指控或者处罚。
3.辩诉交易制度往往是在检察官和辩护律师之间进 行的。
刑事和解和恢复性司法相似之处
1.两者都强调对被害人的保护和赔偿,尊重 别人的权利。
2.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刑事案件增多和司 法资源相对不足的矛盾。
3.缓解监狱羁押人员过多,人满为患的情况, 避免交叉感染和减少监狱、看守所等机关 的工作压力和人、财物的大量投入。
刑事和解和恢复性司法的主要区别
1. 源头不同,刑事和解制度源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和合”思 想,符合中华民族互谅互让、以和为贵的文化传统。恢复 性司法则源于对传统刑事司法制度和刑罚制度的反思。
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恢复性司法之间的比较
主讲人: 组员:
1.辩诉交易制度 2.恢复性司法 3.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制度的比较 4.刑事和解与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辩诉交易是在刑 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做出有罪答辩以换 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 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关于我国刑事诉讼建立辩诉交易制度之构想发展与协调

关于我国刑事诉讼建立辩诉交易制度之构想发展与协调

关于我国刑事诉讼建立辩诉交易制度之构想发展与协调我国刑事诉讼建立辩诉交易制度的构想发展与协调是一个重要课题,旨在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提升司法公正和效率。

本文将从制度构想、发展和协调等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制度构想方面,辩诉交易制度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与检察机关达成交易协议,由检察机关依法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一种制度安排。

辩诉交易制度的建立可以改善我国刑事审判滞后、冤假错案多等问题,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其次,辩诉交易制度需要在保障公正的前提下,设定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例如,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应是自愿、真实,需要经过审查和确认,以避免被迫认罪。

同时,交易协议应遵循法律规定,不得违背法律的原则和底线,如对于严重罪行的交易应处以限制刑期、减免刑罚的方式,而不是完全豁免。

其次,在制度发展方面,我国应结合国际经验和国内实际,逐步完善辩诉交易制度。

可以借鉴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相关经验,结合我国法律体系进行创新。

例如,可以引入检察机关作为交易的合作对象,由检察官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交易洽谈,而不是仅由二审法庭审理。

此外,应加强法官、检察官的专业培训,提高他们对辩诉交易制度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以确保交易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最后,协调方面,建立和完善辩诉交易制度需要各方的合作和协调。

首先,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和律师等职业人员应加强沟通和合作,形成合力,确保交易的质量和效果。

其次,应建立适当的评估机制,对辩诉交易制度的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调整。

此外,还应加强舆论的引导和社会监督,提高人们对辩诉交易制度的认识和理解,消除对其的误解和质疑,形成共识和支持。

总之,我国刑事诉讼建立辩诉交易制度的构想发展与协调是一个系统性、长期性的工作,需要制度构想、发展和协调等方面的综合考虑。

只有在兼顾公正原则和效率要求的前提下,不断探索和实践,才能逐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为实现司法公正和高效服务。

刑事契约一体化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的比较研究

刑事契约一体化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的比较研究
认为,由于被告人作有罪答辩事实上是以放弃反对 自 我归罪 的权利、进行审判的权利和与证人对质的权利等三项宪法性 权利为代价的, 所以, 一项有效的有罪答辩 , 必然要求是“ 对一 项权利或特权的有意的放弃或者让与” 。按照此说 , 检察官所 放弃的是对案件事实真相进行追诉的权利、得到的是被告人 的有罪答辩, 被告人所放弃的三项宪法权利、 获得的是减少犯 罪指控或刑罚折扣的利益。 耶鲁大学法学教授罗伯特 E"司各 特和威廉姆 J 斯汤滋则持相反的观点。他们认为, . 辩诉交易 的当事方实际上不是就权利本身进行交易,而是互换了这样 一种风险,即事后出现的结果将使得一方或另一方后侮事先 没有达成协议。具体而言, 在决定交易之前, 被告人承担着以 最严厉的判决定罪的风险,检察官承担着高成本的审理后作 无罪判决的风险;交易之后, 被告人承担的风险是, 如果诉诸
刑事司法制度的营运效率得到提高。 据统计, 前美国联邦及 目 各州约有90%的案件是通过辩诉交易解决的。 1970年, 联邦最
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伯格(Burger)曾 ( 指出, 如果将辩诉交易的适
用率降低10个百分点( 比如从90%降到80%) , 那么就需投人两 倍于现在的人力 、 设施等司法资源, 其成本是巨大的;相应地, 如果将辩诉交易的适用率降低到70%,届时所需要的司法资 源将是现有司法资源的三倍。刑事和解具有与辩诉交易类似 的作用。 大多数案件刑事和解的时限都在两个小时以内, 避免 了各方准备出庭、 参与庭审可能耗费的大量时间与精力 , 且最
1970年,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 布雷迪诉美利坚合众国’ ,
一案的判决中正式确定了辩诉交易的合法地位。 此后 , 辩诉交
易在美国、 英国等西方国家广泛发展起来, 以至于成为刑事诉
讼中解决刑事案件的一种主要方式。在辩诉交易的契约本质 上, 有两种不同的学说, 一种是权利交换说 , 一种是风险交换 说。 权利交换说的理论根据是1969年“ 迈克卡斯诉美利坚合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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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二、 刑事和解的司法功能与质疑
刑事和解 ( v icti m - offender m ediation) 又称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 是指在犯罪发生之后, 经过调停人使犯罪人与被害者直接商谈、 协商解决纠纷。其目的是为了恢复被犯罪人所破坏的社 会关系 , 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失, 以及恢复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 最终为犯罪者回归 [ 5] 社会、 平抑社会冲突创造条件 。刑事和解作为一项刑事司法革新运动, 最早的努力可溯源于上 世纪 60 年代少年司法系统内被害人与加害人的调解程序。 1974 年加拿大安大略省的基切纳市建 立了第一个被害人与加害人和解计划。到 20世纪 90 年代末期 , 在北美洲已有超过 300 个这样的 计划, 在欧洲共出现了 500 多个类似计划, 这些计划目前在欧洲比在北美发展更快 。目前刑事和 解的观念已经被许多国家和地区接受 , 而这源于刑事和解积极的司法功能, 其突出地表现为两方 面: 1 . 刑事和解作为合意性犯罪处理方式, 满足了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 更利于实现真正的正义。 刑事和解其实是对 以惩罚为主 的传统司法的抗衡, 力图改变国家独占刑事追诉权的局面, 为当 事人提供多种可以选择的纠纷解决途径, 使刑事政策的选择多元化。我国学者刘仁文认为 , 国家在 刑事司法中所扮演的角色决不应是矛盾的激化者和悲剧的制造者。如果能用调解解决, 就不要用 暴力 解决 ; 能息事宁人, 就再不要去挑开伤疤 ; 能皆大欢喜 , 就不要两败俱伤
2007年第 6 期 总第 78期
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
Journal of the Second N orthw est University for N ationalities
No 6 , 2007
G en N o 78
刑事契约化
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的互补与融合
郭 建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上海 200333)
一、 辩诉交易的司法功能与质疑
辩诉交易 ( P le a B arga in ing) 又称答辩谈判 ( p le a negotiat ion ) 或答辩协议 ( p lea agreem ent) , 是在 20 世纪六七十年代自美国兴起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根据美国较为权威的 布莱克法律词典 的 解释, 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答辩, 以换 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 , 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消其它指控的情况 , 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 协商达成的协议。辨诉交易制度最早出现在 18 世纪英国普通法, 但真正确立却在美国。自 1 9 世 纪 80年代开始, 美国通过辩诉交易解决的案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的比例不断增长 , 到 1910 年, 这 一比例接近了 90 %
如不接受和解的刑罚 压迫、 被害人处 于功利性 考虑的潜 在压迫 及来自社 区舆论等 方面的 压迫 等
[ 7]
。如果这种潜在压迫使和解产生 , 甚至是无原则的 私了 , 而调解主持人却不能察觉, 则是很
不公正的。如富人打伤了穷人, 在金钱的引诱下, 被害人选择 私了 的可能性加大, 在表面上却表 现出是由第三方主持刑事和解 , 导致加害人逍遥法外或获得轻刑。久而久之 , 刑事和解则可能演化 成为富人的游戏

要 : 作为一项利弊共存的制度 , 辩诉交易与刑事和 解体现 了公正 与效率的 矛盾与 冲突 , 但是除
去制度构造上的差异 , 二者本质上都是一种刑事领域 的契约关 系 , 蕴含着 共同的价 值基础 和契约 精神 。 以此为基础 , 两种制度相互融合 、 吸收彼此的合理成分及弥 补相互 的不足 将成为可 能 , 也代表 着刑事契 约化的发展方向 。 关键词 : 刑事契约 ; 辩诉交易 ; 刑事和解 中图分类号 : D 915. 3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 1008- 2883( 2007) 06- 0095- 05
三、 契约关系
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融合的基础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及民众参与意识的日益推动 , 传统的公法、 私法的界限正变得模糊 , 出现 了公法私法化的倾向 即公法要求的强制服从、 单方干预的精神 , 向私法要求的平等协商、 等价 有偿的方向转变。在刑事法律关系中 , 随着被告人、 被害人地位的提升 , 原来被认为是不平等的刑 事法律关系中开始渗透了一些私法领域的元素 , 诸如当事人主义、 个人意志、 协商、 交易、 契约等等。 事实上 , 诉讼的参与者经过自由选择并有意识地参与到裁决的制作中, 采取的诉讼形式并不限于对 抗 , 协商与合作也是一种司法民主的表达 , 而且在诉讼进程中十分必要。传统司法的一贯做法是, 控辩双方在对抗的基础上积极参与进而影响法官的裁决。法官做出的裁决无论在法律规范的角度 如何权威, 但由于它毕竟不是合意的产物, 所以如果仅仅适用单一的非合意模式, 可能会造成 正 义的专制 。为了刑事治理的有效性 , 刑事司法不应只是谋求国家公权力如何获取单方面的胜利, 还需要注重协商与论谈在诉讼中的独特功能。而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就充分体现了这种契约精 神 , 与公法私法化的潮流相暗合 , 都是通过合意完结诉讼。 从本质上来说, 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都是一种刑事契约 , 虽然二者在具体的制度构造上如契约 主体、 契约对象与范围、 适用条件等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 但以上具体制度层面上的差异只是不同制 度构造的差别, 二者反映的契约精神和根本的价值追求则具有一致性, 而这是两种制度得以融合的 基础: 1 . 追求司法效率。辩诉交易这一制度创设的直接动因是为了解决司法资源短缺、 提高司法 效率的问题。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矛盾复杂化使犯罪率增高, 刑事案件成倍增长 , 检察官、 法官不堪 重负, 难以在法定期限内结案, 造成案件大量积压。有资料显示, 美国纽约曼哈顿 200 名助理检察 官每年经办的刑事案件有 10 万件
[ 1] ( 53)
。早期辩诉交易处于 地下状态 , 1970 年布郎迪诉美国一案的判决中,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才首次明确认可其合法性。 1974 年修订的美国 联邦刑事诉讼法规则 将辩诉 交易作为一项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确立下来 , 使其进一步制度化和法典化。近些年来, 传统的欧洲大 陆法系国家也在司法改革中移植了这一制度。 辩诉交易自诞生以来虽然广受争议, 从现实的角度看 , 在资源稀缺的社会背景之下, 辩诉交易 制度得以存在, 其优越的司法功能是显而易见的: 1 . 提高诉讼效率 , 节约司法成本。无论是对国家 来说, 还是对当事人而言, 尤其是在实行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方式的英美法系国家里, 人们对冗长、 耗 费昂贵的刑事司法程序早有微辞, 而实施辩诉交易可以减少积案, 解决案件久拖不决甚至拖而不决 的问题 , 帮助刑事司法实现 双赢
[ 7]
。2 . 如何保证被害人与犯罪人和解的公正性而不造成对公共利益的侵害。如
果允许犯罪人同被害人直接绕过国家设定的封闭式的司法程序解决纠纷 , 进入一个开放式的纠纷 解决机制, 被害人拥有了决定犯罪人命运去向的巨大权力, 犯罪人及社会关系网络对被害人的潜在 危险也会增大, 因此很难保证纠纷解决的公正性。此外 , 犯罪学研究中的国家主义认为, 犯罪行为 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不同, 是对国家利益的侵害 , 是对社会秩序的侵害 , 被害人与犯罪人的自行 和解有可能降低刑法的威慑力 , 不能达到刑法一般预防的目的, 也不能满足公众普遍的对犯罪憎恨 与处罚的报应心理需求。
[ 6] [ 6]
。2 . 关注被害人
利益, 满足了被害刑事司法中, 被 害人与犯罪人双方谋求和平解决纠纷的意愿被对抗性司法所取代 , 完全排除了被害人的主体地位, 在刑事实体法中 , 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除了部分地满足被害人的报复情感外, 几乎和被害人的迫切需 要毫无关系 , 对被害人的赔偿, 被认为属于民事问题。因此 , 许多被害人对整个刑事司法系统产生 愤怒情绪。相比之下 , 刑事和解这种合意方式尊重被害人与犯罪人的感受和愿望 , 在当事人双方面 对面的交流中, 很多误解会消除 , 刑事和解更符合被害人与犯罪人双方的利益, 更有助于实现双方 关系向良性化方向转化。 刑事和解在全世界范围内受到广泛接受和关注的同时, 对它的质疑之声也源源不断, 集中体现 在两个方面 : 1 . 如何保证被害人的自愿参与。被害人的参与是进行刑事和解的前提条件之一, 被害 人的意愿是最终能否达成协议的决定因素之一 , 因此, 被害人的利益在得到保障的同时, 也增加了 被害人面临来自犯罪人的威胁和收买的危险。如果和解的自愿性方面存在着隐含的压迫型因素, 96
[ 2]
。对检察官而言 , 因为辩诉交易大大降低了证明要求而节约
了人力、 物力 , 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可以缓解制定法的过分犯罪化的倾向; 对被告人而言, 可使其避 免受到更严厉惩罚的风险 , 获得较轻处罚 ; 对法院而言 , 可以解决案件积压, 减轻法院的负荷 , 提高 法官的办案效率。 2 . 注入契约精神, 增强了刑事诉讼的民主性。辩诉交易中体现
[ 8]
。辩诉交易的出现可以避开繁琐、 冗长的陪审团方式开庭审理
案件的正式审判程序 , 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 提高诉讼效率, 减少案件积压, 这自然成为美国刑事司 [ 9] ( 413) 法的必然选择 。传统刑事司法制度中国家独享对犯罪的处罚、 量刑权和刑事司法程序的启 动权, 无视被害人的情感需要, 被害人既不能要求对犯罪严加惩处 , 也不能要求对其宽恕。刑事和 解制度为克服传统刑事司法制度的弊端而出现 , 给予犯罪人与被害人更多的参与自主性, 不必使每 个刑事案件都经历完整的诉讼阶段, 将那些大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排除在诉讼程序之外, 使需 要公正的案件更加公正, 需要效率的案件更加有效率。刑事和解的出现虽然不能说直接为了解决 司法效率问题, 但是客观上也必然包含着对刑事司法效率的追求。 2 . 程序公正优于实体公正。公 正有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个体公正与整体公正之分, 而辩诉交易则是对于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个体公正与整体公正进行权衡的结果。刑事诉讼作为对既往犯罪事实的追溯, 由于社会的和自然 的等主客观原因 , 经常造成诉讼证据湮灭 , 获取证据困难的情况普遍存在于刑事诉讼中。但是, 社 会依然需要公正 , 在证据不足情况下处理刑事案件是司法机关经常要面临的问题。辩诉交易的实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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