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91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1.12.31•【文号】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47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正文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47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2005年1月1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9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
经期间复审及期终复审,该措施将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目前日本公司税率为46%,韩国公司税率为7.9%-46%。
相关措施公告清单见附件。
2021年9月2日,商务部收到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富通集团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代表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
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
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提出申请。
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1号--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1号--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7.08.08•【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1号•【施行日期】2007.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和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反倾销调查结果,商务部决定自2007年8月9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并为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7年第67号公告(详见附件1)。
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07年8月9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即甲基乙基(甲)酮,又名丁酮或2-丁酮,税则号列:291412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合计计算公式为:保证金总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甲乙酮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
如果原产地为日本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
对于申报进口甲乙酮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日本、台湾地区或新加坡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日本,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其他日本公司”适用的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甲乙酮如何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规定执行。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26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26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征收反倾销税【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26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09.05.25【实施日期】2009.05.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2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以下简称税委会)决定自2006年1月16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海关总署为此发布了2006年第3号公告。
2008年5月,根据国内产业申请,调查机关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进行反倾销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税委会决定自2009年5月28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现将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09年5月28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税则号列:29310000,38249099),海关除按现行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计算公式和附件1所列的适用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应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2。
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税则号列29310000、38249099项下“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时,如果进口货物属于本公告附件2中产品描述所称的D3、D4、D5、D6中的任何一种化合物,应填报29310000.01;如果属于由D3、D4、D5、D6之中任何两种、三种或四种组成的混合物(本公告附件2中的简称为:水解物或水解料、DMC),应填报38249099.04。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73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73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09.11.20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73号
•【施行日期】2009.11.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平贸易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
(2009年第73号)
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型号为TDI80/20,税则号列为29291010)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3年11月22日起,期限为5年。
根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9年11月2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09年11月21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甲苯二异氰酸酯,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64号、2006年第1号、2006年第40号、2009年第7号、2009年第46号和2009年第47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92号(略)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40号--对原产于韩国的部分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40号--对原产于韩国的部分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期中复审【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40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07.04.16【实施日期】2007.04.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5 年1月1日发布2004年第9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
其中,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OPTOMAGIC CO., LTD)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规定,反倾销税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2007年1月31 日,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向商务部提出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
公司主张自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被调查产品正常价值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其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已经降低,请求调查机关对适用于该公司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依据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规定,商务部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原申请人。
商务部根据初步审查意见,要求公司补充提交相关材料。
在规定时间内,公司按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并对申请书公开文本进行了修改。
在规定时间内,原申请人对应否立案进行复审提交了评论意见。
商务部对申请人的评论意见依法予以了考虑。
经审查,商务部认为公司提交。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征收反倾销税【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06.01.13【实施日期】2006.01.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从2006年1月16日开始,期限为5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5年第123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06年1月16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税则号列:29310000、3824909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对应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的,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日本、美国、英国或德国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
对于申报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日本、美国、英国或德国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日本、美国、英国或德国,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4号——关于实施铁基非晶合金带材临时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4号——关于实施铁基非晶合金带材临时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6.08.17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4号
•【施行日期】2016.08.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
2016年第44号
关于实施铁基非晶合金带材临时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
报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6年8月18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铁基非晶合金带材(税则号列:7226.9199)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6年第42号公告(详见附件),并明确了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具体商品范围。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6年8月18日起,进口收货人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临时反倾销措施范围内的商品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72269199.10。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42号
海关总署2016年8月17日。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24号--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24号--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
【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24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03.07.01
【实施日期】2003.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03年第24号)
商务部于2003年5月7日正式收到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和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代表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国内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及损害程度、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书面征求了国内光纤产业对此次反倾销申请的意见。
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和商务部
书面征求国内光纤产业的反馈结果表明,申请的2家企业以及表示支持此次反倾销调查申请的企业在2002年产量之和占同期全国总产量的69.1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
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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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91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91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0.12.31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公告
(2010年第91号)
2004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5年1月1日起,期限为5年。
2010年1月1日,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同时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
根据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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