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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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相关人员强基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相关人员强基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相关人员强基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0.24•【字号】冀市监办〔2023〕137号•【施行日期】2023.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相关人员强基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公共服务局,省特检院、省特检中心:为夯实筑牢特种设备安全根基,切实提升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检验检测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能力素质,省局决定组织开展特种设备相关人员强基行动,现将《特种设备相关人员强基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4日特种设备相关人员强基行动工作方案为夯实筑牢特种设备安全根基,切实提升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检验检测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含安全管理人员,下同)能力素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核心,突出问题导向,力争经过三年努力,健全特种设备相关人员队伍建设和能力提升机制,特种设备相关人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得到显著提高。

二、工作任务(一)规范准入管理。

加强特种设备相关人员,特别是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准入环节监管,纠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环节过度市场化的错误倾向,从源头保证特种设备相关人员具备应有的能力素质。

(二)加强日常监管。

加强对已获证的特种设备相关人员的日常监管,通过定期考试、线上考试、抽查比对等手段对已获证人员是否胜任其岗位进行确认。

探索建立相关人员资格退出机制。

(三)健全激励机制。

采取集中学习、交流互动、线上培训、比武练兵等多种形式,激励特种设备相关人员加强日常学习,不断提升自身工作水平。

鼓励社会相关机构加强人员培训能力建设,提高人员培训水平。

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2022年)-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

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2022年)-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

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2022年)正文:----------------------------------------------------------------------------------------------------------------------------------------------------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2012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18号公布根据2018年10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各类特种设备具体范围的确定,按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相关的监督检查活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和城市燃气、热力管道等公用压力管道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第五条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通告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通告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2024年第9号•【施行日期】2024.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现将2023年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状况通告如下。

一、特种设备基本情况(一)特种设备登记数量情况。

截至2023年底(下同),全省在册特种设备1002404台,比2022年底增加86205台,增长9.41%。

其中,电梯478200台、压力容器258012台、起重机械180598台、锅炉17428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67008台、大型游乐设施1034台、客运索道124条。

另有:压力管道76061.69千米,气瓶6679683只。

(见图1)图1 2023年特种设备数量分类比例图(二)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及作业人员情况。

省本级发证有效期内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充装单位许可证4175张。

其中:设计许可证103张,制造许可证697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1607张,移动式压力容器及气瓶充装许可证1768张。

(见图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586372张。

图2 2023年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分类比例图(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情况。

全省共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193个,其中省级1个,市级14个,县级178个。

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共3977人。

全省共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298家,持证308个。

其中,特种设备综合性检验机构13个(市场监管系统内检验机构1个,社会检验机构和企业自检机构12个),型式试验机构2个,无损检测机构51个,气瓶检验机构106个,安全阀校验机构120个,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机构7个,电梯检测机构9个。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一、总则1.1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我国境内使用的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1.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本规则,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1.4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确保操作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二、特种设备的使用2.1 使用登记特种设备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书。

使用单位应当确保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2 环境与条件特种设备的使用环境应当符合安全要求,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的特点,提供适宜的安装、使用场地,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2.3 设备检查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确保设备不带病运行。

检查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并由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2.4 维护保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维护保养计划,并按照计划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特种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维护保养记录应当详细记载维护保养的时间、内容、结果及存在问题。

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3.1 安全责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3.2 应急预案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应急预案应当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3 事故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规定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特种设备的信息记录与档案管理4.1 信息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信息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特种设备的使用、检验、维护保养、事故处理等情况。

河北省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办法

河北省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办法

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JG007-2009河北省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办法2009-3-13发布2009—4-1实施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河北省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办法JG007-200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特种设备安全动态监管的需要,增强在用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有效性,加强对重点设备的监督管理,统一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模式和使用登记手续,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

一、锅炉;二、压力容器(不含罐车等移动式压力容器);三、压力管道;四、气瓶;五、电梯;六、起重机械;七、厂内机动车辆;八、大型游乐设施;九、客运索道。

第三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使用应遵守本办法。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监督执行。

第二章使用管理第四条使用单位应具备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所需求的资源条件,明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设备数量较多的单位应当安装《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系统》,并按照安全监察管理网络的要求及时上报数据。

第五条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方面的管理制度,制定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日常安全检查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等。

第六条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和设备的操作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

第七条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见附件1—10)后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现场安全检查合格期内有效;气瓶使用登记证在检验有效期内有效。

第八条设备应当严格按照使用登记时核定的工作参数使用,严禁超过使用登记所核定的技术参数和用途运行。

第九条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设备的特点制定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设备的重要操作应制定专门的操作规程和操作工艺。

第十条在用特种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使用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并应提前一个月报检验单位。

2023年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2023年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2023年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领土范围内特种设备的设计、生产、检验、销售、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和水上游乐设施。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使用人应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使用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第五条特种设备的设计、生产、检验等相关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可。

第二章设计和制造管理第六条设计和制造特种设备的单位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安全、可靠的设计方案,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选择合适的材料和零部件,确保产品质量和使用寿命。

(三)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

(四)对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和检验。

第七条设计和制造特种设备的单位应将产品的设计和制造信息报送至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设计和制造特种设备的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产品检验,并获得有关部门的检验合格证书方可销售和使用。

第三章安全检验及监管第九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安全检验,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定期维护和保养制度,确保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和培训机制,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及时处理和处置。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四章处罚与责任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人、设计和制造单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及修复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发现特种设备使用不安全的情况,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止使用,并进行整改,直至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人应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并定期进行安全演练。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我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我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我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1.11.09
•【字号】冀发改公价〔2021〕1535号
•【施行日期】2021.1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
正文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我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河北省发展改革委、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我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1〕769号)中电梯远程收费标准进行如下调整:单次申报检验电梯台数低于(含)3台的,继续按照冀发改公价〔2021〕769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单次申报检验电梯台数多于3台的,不再收取远程费。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9日。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报告超期如何办理使用登记的函-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报告超期如何办理使用登记的函-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报告超期如何办理使用登记的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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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报告超期如何办理使用登记的函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报告超期如何办理使用登记等问题的请示》(邢质监发〔2017〕27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对于经安装监督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部门应依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予以办理使用登记(包括申请使用登记日期超过安装监督检验报告中“下次检验日期”的特种设备)。

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部门应定期将使用登记发证情况报告设备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对于使用登记时已超过监督检验报告中“下次检验日期”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部门在颁发《使用登记证》后应立即通知设备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便及时纳入安全监察。

三、对于在用特种设备办理使用单位变更,应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3.8.3条的要求办理。

如果在用特种设备存在超期未检、资料不全等问题,应在变更前进行定期检验或鉴定检验,持检验合格报告等资料办理单位变更。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9月5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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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办法》的
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管理,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省局制订的《河北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没有包括的设备的使用登记仍按照以前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在职能划转前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设备,因管理部门的主体发生变化,各地应当在2008年10月1日前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三、在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不符合现行要求的,按照冀质监局函[2006]151号《关于在用特种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处理;按期进行检验的且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的,可直接办理新的使用登记手续。

二○○年月日
河北省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特种设备安全动态监管的需要,增强在用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有效性,统一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模式和使用登记手续,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

1、锅炉;
2、压力容器(不含罐车、气瓶等移动式压力容器);
3、电梯;
4、起重机械;
5、场内机动车辆;
6、大型娱乐设施;
7、客运索道。

第三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使用应遵守本办法。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监督执行。

第二章使用管理
第四条使用单位应具备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所需求的资源条件,明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设备数量较多的单位应当安装《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系统》,并按照安全监察管理网络的要求及时上报数据。

第五条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方面的管理制度,制定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日常安全检查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等。

第六条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和设备的操作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七条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其中,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场内机动车辆、娱乐设施、客运索道在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在特种设备年度审验合格期内有效。

第八条设备应当严格按照使用登记时核定的工作参数使用,严禁超限运行。

第九条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设备的特点制定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设备的重要操作应制定专门的操作规程和操作工艺。

第十条在用特种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使用单位应制定特
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并应提前一个月报检验单位。

检验中发现的问题使用单位应及时制订计划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原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或者是确认,并出具文字性材料同检验报告一并存档。

第十一条在用特种设备报检后,检验单位在一个月内没有进行检验的设备或者超过二分之一检验周期没有进行检验的设备,使用单位可以在本省内自由选择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第十二条校验单位在对设备进行技术校验时,应当对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没有按照使用登记核定的工作参数运行的设备或者是没有按照要求操作的,应当立刻制止并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

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特种设备,不得进行设备定期检验。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就按照《特种设备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事故分析、处理。

第二章使用登记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手续由所在地市级或者是县级安全监察机构办理。

投入正常使用前需要进行调试的设备,可在投用后30日内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手续由产权单位办理。

第十五条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应对以下方面进行重点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一、产品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单位(鉴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二、产品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质量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规定的随机文件;
四、监督检验报告(已实行监督检验制度的设备);
五、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进口设备)。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设备可按照冀质监局函[2006]151号《关于在用特种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处理。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不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锅炉压力容器设备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可以包括设备所属的压力管道。

第十六条新装、移装及过户的特种设备,均应办理或者是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设备改变用途或者是主要技术参数的,应当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报废和异地安装及过户的特种设备,应当到原办理过户手续的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登记机关应当将设备的有关信息录入《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系统》。

设备数量较多的单位应当安装《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系统》,使用上报数据办理使用登记的,可不需要填报其他申请手续(不包括所要审查的资料)。

设备的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由办理注册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编写。

移装及过户的设备,原设备的注册代码不变。

符合使用登记要求的设备,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可使用《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系统》直接打印(见附件1-6)。

设备的随机文件及资料,在办理了使用登记手续后由使用单位统一妥善保管。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已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状况年度审查制度。

年度审查工作由负责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设备使用现场每年进行一次。

现场监督检查年审的主要内容如下:(一)、设备是否存在超限运行现象;
(二)、是否操作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现象;
(三)、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及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工作状态是否正常;
(四)、设备的重要参数,如工作压力、工作温度、运行速度、最大起重量,索道张力,水位、液位等是否明确,相关工作参数核定的是否准确,相关显示仪表是否用红颜色标识出上、下限或者是限制区;
(五)、设备的安全连锁保护装置是否进行了定期检查和试验;
(六)、设备在使用中频繁操作的部件或者是部位,使用操作是否正确,是否存在偷工减料行为,是否有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工艺。

(七)、使用单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到位情况,包括设备档案管理情况和信息化管理情况;
(八)、设备安全管理情况和设备缺陷处理情况;
(九)、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和安全操作水平;
(十)、设备日常维护管理和定期巡回检查情况;
(十一)、协助使用单位制订操作人员培训考核计划和设备技
术检验计划,确定重点检查内容和检查项目;
(十二)、协助使用单位对技术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制订整改计划,对不是严重危及设备安全的一般性问题或者是缺陷,容许使用单位按照整改计划确定的时间进行整改。

(十三)、对严重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现场年审应当由两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进行。

年审记录使用统一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年审表》(附件7),每单位一份;《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年审表》(附件8)。

第二十条现场年审工作可以委托到下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经年审合格的特种设备应当在设备或者是设备覆盖区明显位置悬挂年度审验标志(压力管道、气瓶除外)(附件9)。

审验标志由各发放机构制定发放办法。

第二十一条设备所在地的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客运索道的登记使用证由省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1(厂车)
河北省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该设备已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注册登记,在年度审验有效期内,准予使用。

XXX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科)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2(电梯)
河北省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该设备已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注册登记,在年度审验有效期内,准予使用。

XXX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科)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3(锅炉)
河北省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该设备已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注册登记,在年度审验有效期内,准予使用。

XXX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科)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4(起重机械)
河北省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该设备已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注册登记,在年度审验有效期内,准予使用。

发证编号:注册代码:
XXX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科)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5(容器)
河北省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该设备已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注册登记,在年度审验有效期内,准予使用。

发证编号:注册代码:
XXX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科)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6(娱乐设施)
河北省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该设备已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注册登记,在年度审验有效期内,准予使用。

发证编号:注册代码:
XXX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科)
XXXX年XX月XX日
年度审验记录(使用证背面)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年度审验记录
年度审验专用章式样
附件7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年审表
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年审现场检查表
被审单位:联系电话:设备名称:单位编号:使用证号:
附件9
特种设备年审标志(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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