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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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电子板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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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一)宣告失踪的概念宣告失踪,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以判决的方式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二)宣告失踪的法律要件《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三)宣告失踪的效力《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刘某出海打鱼,因遇台风下落不明。

现其妻王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刘某失踪。

因刘某失踪后,王某与他人姘居,并与姘夫合用家中财产,在确定刘某的财产代管人时,刘某父母与王某发生争议。

问:本案中法院应依法指定谁为财产代管人?A.王某,理由是王某提出了宣告失踪的申请B.王某,理由是王某是刘某失踪后的第一顺序的财产代管人C.刘某的父母,理由是若指定王某则不利于保护刘某的财产D.王某和刘某的父母,理由是他(她)们均为法律规定的财产代管人(四)失踪宣告的撤销《民法通则》第22条规定:“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与申请撤销失踪宣告,均不受顺序的限制。

二、宣告死亡(一)宣告死亡的概念宣告死亡,又称为推定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以判决的方式推定该公民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一样,都是以公民失踪的事实为前提的,但是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1.二者认定的事实不同,前者是认定失踪的事实状态;后者是对死亡事实的推定。

2.二者认定的要件不同,前者需要经过二年;后者一般需要经过四年。

3.申请宣告失踪的申请人不受顺序的限制;申请宣告死亡的申请人受顺序的限制。

4.二者的后果不同,前者主要解决财产代管的问题,;后者在于终止被宣告死亡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二)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1.下落不明满四年的;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

民法通俗读本 第十四讲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民法通俗读本 第十四讲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意义、两个之间的关系公民如果下落不明,时间短了没问题,时间长了怎么办?有些一年两年,甚至五年十年,他的财产怎么办?他的家庭怎么办?发生一系列问题。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是为了解决公民长期下落不明而造成权利长期不确定的状况,对这个问题所做的规定。

宣告公民失踪就是对于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的人由法院宣告他失踪,使他人管理其财产的一种制度。

宣告失踪有什么好处呢?一般下落不明四年才宣告死亡,那么不到四年有些人下落不明一段时间了,他的财产谁管理?他的债务谁来清偿?如果他有近亲属给他代管当然没问题了,如果没有近亲属怎么办?或者近亲属不管又怎么办?在这种情况下,有宣告失踪比较好。

如果近亲属不管的是偶,或者没有近亲属的时候,利害关系人提出来,法院可以宣告失踪,指定人管,来清偿债务。

宣告失踪跟宣告死亡不一样,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跟自然死亡是一样的,民事权利能力没有了,他的财产称为遗产了,由继承人继承,配偶可以另行结婚。

宣告失踪没有这个问题,民事权利能力并没有变,只是有人代管他的财产,用他的财产来还债务。

所以,我们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两种都需要。

宣告公民死亡是对于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的人由法院宣告他死亡,以结束其原来的一切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制度。

《民法通则》规定了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两种制度,但是并未规定这两种制度有什么必然的联系。

所以这是两种相互独立的、没有必然联系的制度。

对于一个下落不明的人宣告他失踪之后,即使满了四年期间,也不一定需要宣告他死亡。

对于一个具备了宣告死亡条件的人,可以不经过宣告失踪而直接宣告他死亡,也就是说,宣告死亡并不以宣告失踪为前提。

二、宣告失踪《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下落不明,是说对于他原来居住的地方的人或者对于他的家庭,他的住所不明。

两年的期间应该从上述的人们最后知道失踪人的音信时算起,不过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这个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讲义共19页共21页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讲义共19页共21页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讲义共19页
36、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 神灵, 而不是 殚精竭 虑将神 灵揉进 宪法, 总体上 来说, 法律就 会更好 。—— 马克·吐 温 37、纲纪废弃之日,便是暴政兴起之 时。— —威·皮 物特
38、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 是丝毫 没有力 量的。 ——菲 力普斯 39、一个判例造出另一个判例,它们 迅速累 聚,进 而变成 法律。 ——朱 尼厄斯
40、人类法律,事物有规律,这是不 容忽视 的。就不是奢侈 。——CocoCha nel 62、少而好学,如日出之阳;壮而好学 ,如日 中之光 ;志而 好学, 如炳烛 之光。 ——刘 向 63、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 ——孔 丘 64、人生就是学校。在那里,与其说好 的教师 是幸福 ,不如 说好的 教师是 不幸。 ——海 贝尔 65、接受挑战,就可以享受胜利的喜悦 。——杰纳勒 尔·乔治·S·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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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考点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星考点)

【司考】考点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星考点)

基本概念1.宣告失踪: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2.宣告死亡:自然人离开住所或者最后居所而生死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推定其死亡,宣告结束失踪人以生前住所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3.死亡宣告撤销: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其意义在于保护受到不真实死亡宣告的人及其家属的利益,同时兼顾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重点考点详解一、宣告失踪——保护该自然人的利益(一)宣告失踪的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2.一切利害关系人均可向法院申请,且无顺序限制;3.法院依法宣告,公告期3个月。

【注意】战争期间下落不明,自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二)宣告失踪的法律效果1.设立财产代管人。

(1)代管人管理、处分财产;财产代管人可以用代管财产支付宣告失踪人失踪前所欠债务。

代管人具有实体权利义务,有权管理与处分失踪人的财产,不会构成无权处分。

【注意】财产代管人一般过失导致财产损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仅承担过错责任。

(2)作为诉讼当事人,可以做原告或被告。

2.婚姻一方被宣告失踪,可以构成另一方诉请离婚,是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

3.代管人失职、渎职、侵权,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法院更换代管人。

代管人有正当理由也可申请更换。

(三)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1.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法院依法撤销失踪宣告;2.财产代管人移交财产、报告代管情况。

(四)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由利害关系人决定,以申请人的申请为准。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不一致时,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死亡。

【注意】申请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即使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也只能宣告失踪。

二、宣告死亡——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一)宣告死亡的条件1.受宣告人失踪(1)受宣告人离开住所或者最后居所;(2)生死不明。

以申请人、管辖公安机关以及法院善意不知道失踪人的下落即可。

司法考试辅导之宣告失踪和死亡

司法考试辅导之宣告失踪和死亡

⼀、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然⼈离开⾃⼰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申请,由⼈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的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1、⾃然⼈下落不明满⼆年: 下落不明的含义:不知其⾳讯,⽣死不明。

下落不明时间的起算: 2、利害关系⼈的申请。

利害关系⼈的范围;近亲属(配偶;⽗母、⼦⼥;兄弟姐妹、祖⽗母、外祖⽗母、孙⼦⼥、外孙⼦⼥);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

3、⼈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

管辖法院:失踪⼈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民法院;公告期:3个⽉;⼈民法院依法宣告。

陈某与王某是夫妇,1992年,陈某辞职开办了⼀家个体服装店。

但陈某开店的想法⼀直都遭到丈夫王某的反对,所以双⽅签订了⼀份协议,协议约定:陈某开店的⼀切责任⾃负,双⽅的各⾃收⼊归个⼈⽀配。

陈某在经营中效益时好时坏,但王某从不过问。

陈某开店后并没有与王某分伙,她也经常以营业收⼊为家中购置共同的⽣活⽤品,但两⼈的收⼊的确各⾃保管。

1994年,陈某由于⼏次进货失误,造成商品严重积压,并⽋下8万多元的债务。

1995年初,债主纷纷前来讨债,陈某将全部货物及⾃⼰的存款还债,结果仍⽋林某2万多元。

林某因向陈某要不到全部⽋款。

便向法院起诉,请求以王某的存款偿还。

法院经查实,王某在银⾏有5万元的存款。

1《民法通则》对于个体⼯商户的债务有何规定? 2.林某是否有权请求王某偿还陈某所⽋的债务? (⼆)宣告失踪的法律效果 1、失踪⼈的配偶、⽗母、成年⼦⼥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为失踪⼈的财产代管⼈。

财产代管⼈没有顺序限制;也可以多⼈共管;并不存在谁申请失踪谁是代管⼈的问题;代管⼈应与管理⾃⼰财产尽同⼀注意。

2、失踪⼈的义务履⾏ 在失踪⼈失踪期间,失踪⼈财产义务由财产代管⼈从失踪⼈的财产 中以⽀付财产的⽅式来履⾏;财产代管⼈可以就失踪⼈的财产诉讼列为原告或被告。

3、被宣告失踪的⼈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或者利害关系⼈的申请,⼈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司法考试《民法学》之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司法考试《民法学》之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司法考试《民法学》之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不同的。

宣告失踪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失踪人的利益。

宣告死亡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一、宣告失踪(一)宣告失踪的概念宣告失踪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

这是一种对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一种法律确认,目的是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二)宣告失踪的法律要件失踪的事实,下落不明而且持续达一定的状态,持续达两年,起算点从下落不明的次日开始计算。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主要包括近亲属,对该人负有监护职责的人,该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

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人民法院是由特别程序来宣告完成。

在特别程序完成的情况下,管辖由失踪人的住所地或者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后,有三个月的公告期,公告期届满作出判决,判决宣告失踪或者驳回申请。

(三)宣告失踪的效力法院在宣告失踪的判决中,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

按照有利于管理失踪人的财产来确定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在涉及到失踪人的诉讼里面是直接作为原告或者被告的身份出现,而不是以失踪人的代理人的身份出现。

二、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推定其死亡,宣告结束失踪人以生前住所地为中心住所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普通期间的时间为4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因战争而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特殊期间的时间为2年。

《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如果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可以马上申请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即顺序在前的申请人之申请权,有排他效力。

第一顺序为配偶,第二顺序为父母、子女;第三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最后一个顺序是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讲义培训资料PPT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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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讲义培训资 料
21、静念园林好,人间良可辞。 22、步步寻往迹,有处特依依。 23、望云惭高鸟,临木愧游鱼。 24、结庐在人境,而无车马喧;问君 何能尔 ?心远 地自偏 。 25、人生归有道,衣食固其端。
61、奢侈是舒适的,否则就不是奢侈 。——CocoCha nel 62、少而好学,如日出之阳;壮而好学 ,如日 中之光 ;志而 好学, 如炳烛 之光。 ——刘 向 63、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 ——孔 丘 64、人生就是学校。在那里,与其说好 的教师 是幸福 ,不如 说好的 教师是 不幸。 ——海 贝尔 65、接受挑战,就可以享受胜利的喜悦 。——杰纳勒 尔·乔治·S·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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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区别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区别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区别
(1)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2)区别
①设置目的不同
宣告失踪是法院以法律推定的方式确认公民失踪的事实,结束因公民失踪而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不稳定的异常状态,是维护失踪人的合法权益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目的是结束自然人因长期下落不明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之不稳定状态,保护该自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同宣告失踪制度相比,宣告死亡不仅涉及失踪人财产的管理,结束因自然人失踪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停滞状态。

而且解决了涉及失踪人人身关系的不稳定状态。

其实质是以牺牲失踪人的个人利益从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②下落不明的期限不同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失踪。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

③申请人有无顺序不同
有权宣告自然人失踪的利害关系人没有顺序限制。

有权宣告自然人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顺序的限制。

④公告期不同
宣告失踪公告期为3个月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除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确实不能生存的为3个月外,公告期为1年
⑤法律后果不同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为被宣告失踪人建立财产代管制度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是失踪人婚姻关系消灭、个人财产作为遗产发生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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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制度
主讲人:张旭东
目的要求:通过本节课的学习,让学生 掌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概念、条 件、程序以及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 法律后果。 重点难点: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概念 、条件、程序和法律后果。 教学内容:
案例:原告,紫霞,女;被告,悟空, 男。 紫霞与悟空于2000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 孩。悟空自2002年随师父外出打工回来后 ,整日舞枪弄棒,对紫霞母女不管不问。 2003年2月,悟空再次独自一人外出打工, 但此后音信全无。2012年4月,紫霞向法院 起诉,要求与悟空离婚。案件审理期间, 悟空经公告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 问:法院应否判决紫霞与悟空离婚?
2.有利害关系人的申 请。 ◎利害关系人的顺序 为:(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祖父母、 外祖父母、孙子女、 外孙子女; (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的人。
英国哲学家、思想家 弗兰西斯·培根(1561—1626)
◎宣告失踪不是宣 告死亡的必经程 序,所以被申请 宣告死亡的自然 人,既可以是已 经被宣告失踪的 人,也可以是未 经宣告失踪的人。
一、宣告失踪 (一)宣告失踪的 概念和意义 1.宣告失踪的概念 ——宣告失踪指经 利害关系人申请, 由人民法院对下 落不明满一定期 间的人宣告为失 踪人的制度。
唐睿宗李旦桥陵东侧的獬豸雕像
2.宣告失踪的意义 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 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 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 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 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它是一种不确 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结 束失踪人财产关系得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 人的利益,兼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法律与宗教》的作者 美国法学家:哈罗德. 伯尔曼(1918-2007)
3.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 ◎宣告死亡只能由人民法院做出判 决。由被宣告死亡人住所地或者最 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的申请后 ,应对下落不明的失踪人发出公告 ,公告期为1 年。因意外事故下落 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 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民法通则》规定: 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 失踪人。 ◎从下落不明的次日起 算起。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 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 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 (公元前384-前322)
3.须由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宣告。 住所地基层法院 公告期:3个月。 (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 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没有以上人选或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代管 。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代 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 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 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申请变更代管 人。
(四)宣告失踪的撤消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切知
道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 请,法院应当撤消对他的失踪宣告。 撤消后,财产代管关系终止,代管人 停止代管行为,代管财产交给被撤 消宣告人。
二、宣告死亡
(一)宣告死亡的概念 _宣告死亡是指自然 人离开住所,下落 不明达到法定期限,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由人民法院宣告其 死亡的法律制度。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相同法律后果。被宣 告死亡时间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 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 自然死亡之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 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 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三)死去活来的后果
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 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撤 消对他的死亡宣告。 宣告死亡的判决一经撤消发生以下法律后 果: 1.其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可享受人身权和 财产权; 2.依法被继承的财产,有权请求返还或给予 适当补偿;

3.夫妻关系: (1)配偶未婚的,自动回复; (2)配偶已婚的,且配偶的配偶死亡或 被宣告死亡的,不得自行恢复,可重 新登记结婚; (3)配偶已婚的,且婚姻存续,婚姻关 系不回复。 (4)子女被收养的,收养有效。
谢谢大家!
(二)、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1.利害关系人申请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 害关系人,包括被申 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 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祖父母、外祖父 母、孙子女、外孙子 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 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的人。 ◎无顺序上的要求。
汉代思想家、政治家 董仲舒(公元前179-前104)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 满一定期间。(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
(二)宣告死亡的条件 1.有失踪事实。 ◎一般为4年,从下落不 明事实的次日起算。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 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 期限为 2年,从事故 发生之日起起算。 ◎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 能生还的。
中国近代维新派代表人物 梁启超(1873—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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