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起诉酷狗300首音乐作品侵权 索赔超300万元
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小天鹅艺术团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小天鹅艺术团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3【案件字号】(2020)陕01民辖终1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彩玲孙叶花赵兆【审理法官】张彩玲孙叶花赵兆【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小天鹅艺术团;云南鼎言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小天鹅艺术团云南鼎言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小天鹅艺术团云南鼎言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西安小天鹅艺术团;云南鼎言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被上诉人西安小天鹅艺术团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系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地域管辖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西安小天鹅艺术团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系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及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所在地"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被侵权人,其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因西安小天鹅艺术团住所地为西安市经开区XX城XX路XX号XX花园XX幢XX层铺面,该地属西安市未央区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白熊求职】2016年中国数字音乐平台发展研究报告

64.5%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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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 DCCI 2016年中国数字音乐用户调查
Future X 未来智库 * DCCI 互联网数据中心 DCCI Data Center of China Internet
QQ音乐和酷狗音乐是用户使用最多的两大音乐平台
习惯在PC端听音乐的用户最常用的 数字音乐平台
习惯在移动端听音乐的用户最常用的 数字音乐平台
版权是音乐行业核心资源,QQ音乐版权优势明显
主流数字音乐平台版权拥有及合作情况
Fanta stic 跨界 Duo 灿星 环球 唱片 蜂鸟 制作 其他 华纳 索尼 YG LOE N 歌王 隐藏 的歌 手 唱游 天下 中国 之星 诗歌 之王 福茂 英皇 国民 美少 女 Suga r Man 我是 歌手4 中国 好声 音4 中国 好歌 曲3 我是 歌手3 中国 苏打绿 王力宏 TFBO 签约歌手 /工作室 YS 中唱 艺能 伯乐 鹿晗 李宇春 爱乐 天浩 盛世 极韵 文化 种子 音乐 EMI 其他 海蝶 太合
晚8点-10点是用户听音乐的高峰时段
习惯在PC端和移动端听音乐的用户使用音乐平台的时间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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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34.1% 31.6% 32.0% 30% 21.1% 20% 15.5% 10% 23.3% 22.9% 17.1% 28.6% 33.0% 24.5% 27.2% 24.3% 20.9%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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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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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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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数据来源:CNNIC
Future X 未来智库 * DCCI 互联网数据中心 DCCI Data Center of China Internet
大千映画(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高歌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大千映画(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高歌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20【案件字号】(2022)京03民终9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于洪群【审理法官】于洪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大千映画(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高歌【当事人】大千映画(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高歌【当事人-个人】高歌【当事人-公司】大千映画(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娟北京市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李雪鹏北京市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娟北京市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李雪鹏北京市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娟李雪鹏【代理律所】北京市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大千映画(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高歌【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代理不当得利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证明力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传媒公司提交了《律师函》、高歌与传媒公司相关微信聊天记录、高歌在(2021)京0112民初24820号案件中提交的相关证据、传媒公司《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工商银行转账汇款单》等证据,共同证明高歌明知双方是合作关系,还以不当得利来起诉传媒公司,系虚假诉讼。
高歌对上述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对于上述证据的证明力,本院将综合全案予以认定。
高歌二审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于海与深圳市小牛歌歌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于海与深圳市小牛歌歌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7【案件字号】(2020)苏03民终35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秦国渠汤孙宁王素芳【审理法官】秦国渠汤孙宁王素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于海;深圳市小牛歌歌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当事人】于海深圳市小牛歌歌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于海【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小牛歌歌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于晓光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黄修典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于晓光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黄修典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于晓光黄修典【代理律所】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于海【被告】深圳市小牛歌歌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在普通消费产品领域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
【权责关键词】欺诈合同产品责任证据不足新证据合法性诉讼请求撤诉按撤诉处理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在普通消费产品领域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
民法上的欺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的解释,应为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消费者作出了错误意思表示,否则不构成欺诈从而不适用三倍赔偿罚则。
本案中,于海自2018年1月起即多次在网络购物平台购买多类产品并以卖方构成欺诈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甚至其中也包括与本案同类的点歌机等产品,也即于海对该类产品应具有一定的了解和认知,而其在购买涉案产品时未就相关问题进行询问进而购买,一审法院据此并结合于海购买涉案产品后的次日退款(不退货)及一系列行为,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于海系基于错误认识而作出购买涉案产品的意思表示,本案不构成欺诈从而判决驳回于海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谢某某诉深圳市懒人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创策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谢某某诉深圳市懒人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创策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号】(2017)浙01民终5386号•【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作品均以形成外在的独创性表达为其前提要件,对作品的改编应以改编作品之表达,且该改编具有独创性为前提。
对文字作品而言,文字表述是其作品的表达所在,改编文字作品应以文字内容发生改变为前提。
将文字作品制成有声读物需要经过三个步骤:朗读、录音、后期制作。
三个步骤均只改变了作品的形式或载体,无一改变了文字作品的表达或内容,因而不涉及对文字作品的改编,有声读物只是录音制品存在的复制件。
上游授权方缺乏有效权利而向下授权他人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有声读物的行为,上游授权方与直接侵权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正文谢某某诉深圳市懒人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创策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基本案情谢某某享有《72变小女生》文字作品著作权。
后发现深圳市懒人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懒人公司)在其经营的“懒人听书”网,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有声读物。
谢某某从懒人公司提交的文件中发现懒人公司是经过杭州创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策公司)、杭州思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变公司)、北京朝花夕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花夕拾公司)的层层授权后提供听书服务的。
谢某某以四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连带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谢某某曾于2013年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转授权、以及制作、复制和销售电子出版物的权利”授权创策公司。
2014年,创策公司向思变公司出具授权书,明确写明授权思变公司将涉案作品制成有声读物,并自行或再许可他方行使音频格式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015年,思变公司授权朝花夕拾公司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给懒人公司在其“懒人听书”平台上使用。
2016年手机音乐客户端市场研究报告

孔雀廊、丰华、种子音乐、
通力唱片、极韵文化、 伯乐爱乐、 中唱总公司等 版权合作: 寰亚、滚石、华研、好声音第三季、最美和声第三季
A系:阿里音乐
2015年中国手机音乐客户端用户规模
数据显示,截止2015年底,中国手机音乐客户端用户规模达4.40亿。
Part2
2015年中国手机音乐客户端用户行为分析
10.0%20.0%30.0%40.0%50.0%60.0%70.0%80.0%
2015年中国手机音乐客户端用户关注因素分布
流行音乐(包括明星专辑)是当下主流
流行音乐(包括明星专辑) 轻音乐 影视原声 网络音乐 西方古典音乐 摇滚音乐 29.4% 25.7% 42.2% 67.2%
49.7%
19.7%
手机音乐客户端与综艺节目合作已成为潮流,越来越多的用户会因为类似于《中国好声音》、《蒙面歌 王》等音乐类型的综艺节目而关注或使用与其合作的音乐客户端。综艺节目与数字音乐厂商合作成为推 广新方式。
47.8% 52.2%
会
不会
Q:是否会因为某个综艺节目而去关注或下载与其合作的手机音乐客户端?
部分用户已树立版权意识,音乐市场良性发展指日可待
· 相较2015Q3季度,越来越多的用户版权意识有所增强,对付费下载的做法也更能接受。 · 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中国网民一直享受着免费听歌和下载的服务,版权意识十分薄弱。随着国家政策 的出台以及网络音乐服务商对于版权的重视及维权行动,用户的版权意识有所提升,这将会更有利于数字 音乐行业的良性发展。
十分介意 10.1%
是
介意 44.8% 否 55.2%
无所谓
57.8%
32.1%
Q:是否介意自己正在收听的音乐不是正版?
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曹海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曹海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12【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110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阳李斌成何义林【审理法官】刘阳李斌成何义林【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曹海【当事人】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曹海【当事人-个人】曹海【当事人-公司】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荣煜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卢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荣煜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卢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荣煜卢鹏【代理律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曹海【本院观点】曹海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一、二、三为曹海所参与的另案在审理过程中的相关诉讼材料,该案与本案系不同法律关系,不存在重复诉讼情形,该证据中所涉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影响本案的处理,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故本院对该三组证据依法不予采信。
本案系名誉权纠纷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过错无过错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合同约定证明力证据交换新证据客观性关联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案件。
通过一、二审查明,对于斗鱼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相关文章和言论,曹海认可系由其在新浪微博注册认证的账号“蛇哥colin”发布。
朱斌、南京三百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斌、南京三百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6【案件字号】(2021)浙10民终20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黎明陈文杰张淑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斌;南京三百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朱斌南京三百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朱斌【当事人-公司】南京三百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功成北京金诚同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常莎莎北京金诚同达(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功成北京金诚同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常莎莎北京金诚同达(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功成常莎莎【代理律所】北京金诚同达(南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朱斌【被告】南京三百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在于被上诉人三百云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是否对上诉人朱斌造成损害。
【权责关键词】欺诈代理合同过错赔礼道歉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在于被上诉人三百云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是否对上诉人朱斌造成损害。
被上诉人三百云公司向易途公司提供可对不特定客户信息查询的“车300伽马风控系统”服务,在该系统设置中直接引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的相关裁判文书,其中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16)浙0902民初2195号判决书当事人“朱斌”与上诉人朱斌因相同姓名、出生年月,导致上诉人被命中法院执行模糊名单。
但系统查询结果并未确认该判决书中的“朱斌”系上诉人朱斌,且已注明需核查出生地、居住地是否匹配。
因此,被上诉人三百云公司不存在编造不实记录导致上诉人朱斌名誉受损的行为。
其次,被上诉人三百云公司提供的“车300伽马风控系统”对上诉人朱斌信息查询的报告结果为建议通过,而最终上诉人贷款申请能否通过由易途公司决定,不能由被上诉人三百云公司为易途公司客户贷款申请结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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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网易云音乐此次状告酷狗音乐侵权共37个案件,涉及37张专辑,共300首歌曲。
这也是网易云音乐首次发起法律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网易云音乐于2013年4月23日正式发布,主打歌单、社交、大牌推荐和音乐指纹,发展迅速,但版权纠纷不断。
2014年12月底,“网易云音乐”平台传播的200首音乐作品因涉嫌侵权,被酷狗音乐告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要求立即停止相关音乐的播放及下载,索赔金额高达百万。
此前,QQ音乐起诉网易云音乐侵权,法院判定后者涉及到的623首网络音乐内容属侵权行为,且勒令其删除相关内容。
不久之后,网易云音乐起诉QQ音乐侵害其192首网络音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