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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一体项目工作目标和工作内容

房地一体项目工作目标和工作内容

房地一体项目工作目标和工作内容
“房地一体”就是把农村地籍测量和房产测量同步开展,形成统一标准、统一空间参考、统一成果形式的“三统一”农村土地和房屋空间信息数据,满足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和权籍管理所必需的空间、拓扑、语义等需要。

登记的对象包括两类,一类是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其上附着物,一类是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单位,查清农村房地一体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组成的不动产单元状况。

目前,倾斜摄影技术被广泛运用与“房地一体”项目。

倾斜摄影测量是在一个飞行平台上搭载多台传感器,同时从垂直、倾斜等多角度采集地面影像数据,经过数据处理,获取地物准确、完整的位置信息和纹理数据,相较传统的不动产测量方式,采用无人机航测更加省时省力。

以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聂堆镇大李村的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项目为例,首先由倾斜摄影测量外业团队采集数据,结合多种情况选择了大疆M600Pro多旋翼无人机搭载睿铂S2五镜头倾斜摄影相机,并使用全站仪打点和后期检查模型精度。

数据采集结束交由内业,经过数据处理后,建立模型。

模型效果如下:
基于项目完成的真三维模型,绘制地籍图并做精度验证。

经过公示与确权后,按照相关的流程批量办理不动产登记,制作不动产权证书并颁发证书。

确保项目成果满足省、市相关政策技术要求,项目经验收通过进行成果移交工作,至此,本地的“房地一体”项目完成。

2023农村房地一体工作计划

2023农村房地一体工作计划

2023农村房地一体工作计划2023年农村房地一体工作计划____字:一、概述农村房地一体化工作是指将农村居民的住房建设与土地利用有机结合起来,促进农村住房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农村居民的住房条件和生活质量。

2023年的农村房地一体化工作计划旨在进一步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解决农村住房问题,提高农民的居住条件和幸福感。

二、目标与重点1. 目标:通过2023年的工作,全面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农村住房问题的基本解决,提高农村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幸福感。

2. 重点:(1) 加大土地整理力度,推进集约化规划。

加强土地利用管理,划定农用地、建设用地和生态用地的界限,推动农村土地集约利用和保护。

(2) 改善农民住房条件。

修缮老旧住房,改造危房,提供农村居民适用的住房设施,解决农民住房困难。

(3) 提升乡村环境质量。

加强农村环境治理,改善农村环境卫生问题,打造宜居农村生活环境。

三、工作内容1. 推进土地整理工作(1) 加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明确农民土地权益,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权属证书制度。

(2) 组织实施边角地整治工程,清理和利用农村边角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农民收益。

(3) 划定集约化建设区域,加强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确保农村土地集约化利用。

2. 改善农民住房条件(1) 完成老旧住房修缮工作。

对老旧住房进行检修和改造,提高安全性和舒适度。

(2) 解决危房问题。

开展危房改造工作,进行加固、改建和重建,确保农村居民居住安全。

(3) 修建新型农民住房。

推广新型农民住房设计和建设,提供农村居民适用的住宅设施。

3. 提升农村环境质量(1) 加强农村环境卫生整治。

推动农村垃圾分类投放和集中处理,加强农村环境清洁工作。

(2) 改善农村道路和交通状况。

修建和改造农村道路,改善农村交通条件,提高农民出行便利度。

(3) 推动乡村绿化建设。

加大乡村绿化工程力度,增加乡村绿地和植树覆盖率,打造美丽宜居的乡村环境。

四、工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与政策支持。

房地一体确权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房地一体确权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房地一体确权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方案一、项目背景与目标我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目的在于明确土地产权,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1.项目背景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关系到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民的切身利益。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流转、征收、补偿等问题日益突出,迫切需要明确土地产权,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2.项目目标(1)明确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产权归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2)提高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3)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内容与步骤1.工作内容(1)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摸清底数。

(2)明确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产权归属。

(3)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4)开展农村土地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2.工作步骤(1)成立工作机构。

成立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2)制定实施方案。

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责任、时间节点等。

(3)开展宣传培训。

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的政策、意义和程序,提高农民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4)开展调查摸底。

组织专业队伍,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全面调查,摸清底数。

(5)明确产权归属。

依据法律法规,明确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产权归属。

(6)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制定农村土地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征收、补偿等行为。

(7)开展土地登记。

依据调查成果,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三、工作保障与措施1.组织保障(1)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2)建立健全协调机制。

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方案一、工作背景随着我国农村改革的深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成为焦点。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既是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基石,也是保障农村经济发展的前提。

我县作为试点地区,肩负着探索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

二、工作目标1.全面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确保农民土地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

3.提高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三、工作内容1.确权登记范围:全县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2.确权登记主体: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确权登记程序:(1)调查摸底:对全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摸底调查,掌握基本情况。

(2)权属调查: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进行确认,明确权属关系。

(3)地籍测量: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地籍测量,绘制地籍图。

(4)登记发证:根据调查结果,为符合条件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颁发土地使用证。

四、工作步骤1.成立领导小组:成立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县确权登记工作。

2.制定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步骤、时间节点等。

3.宣传发动: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提高农民群众的认识和参与度。

4.调查摸底:组织力量对全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摸底调查,确保数据准确、完整。

5.权属调查: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进行确认,明确权属关系。

6.地籍测量:聘请专业机构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地籍测量,绘制地籍图。

7.登记发证:根据调查结果,为符合条件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颁发土地使用证。

8.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档案,实现档案化管理。

五、保障措施1.政策支持:积极争取上级政策支持,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XX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要求做好〃三农”工作的意见》(湘发〔2019〕1号)和《XX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XX省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自然资发〔2019)X号)、《XX省自然资源厅XX省农业农村厅XX省财政厅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XX省公安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指导意见(X自然资发〔2019)X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工作部署,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体现。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

通过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为我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奠定基础。

二、工作目标全面查清全县农村范围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每一宗土地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以及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形成完整、统一、多用途能满足登记要求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调查成果和数据库,依法依规办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全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权籍调查,确权登记颁证率90%以上,建成全县农村不动产登记基础数据库,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

三、工作原则(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

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结合现实,安善处理确权登记颁证中的各类权属纠纷和争议,对房地确权登记涉及的各类问题出台可操作的措施,保障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顺利完成。

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按时完成农村房地一体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任务。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农村房地一体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城乡融合发展、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等工作的基础。

2020年、2021年、2022年连续三年相关XX号文件均对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全县各级、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开展农村房地一体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颁证工作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此项工作。

二、工作目标2022年底前,完成我县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并做好相关数据关联整合汇交工作;2023年底前,全面完成我县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搭建镇(街)不动产登记站点平台,满足群众日常办证、自然资源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三、工作原则(一)统筹兼顾,稳步推进。

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统筹兼顾,稳步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二)尊重历史,注重现实。

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基础上,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既要尊重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规定,又要充分考虑当前使用的实际情况,妥善处理确权登记颁证中的各类权属纠纷、矛盾和争议。

(三)规范调查,依法登记。

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相关要求,全面深入调查,形成完善的地籍和房屋调查成果,为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提供依据。

在此基础上, 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全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全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全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范文一、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土地登记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xx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农房补充调查操作手册〉》;《xx市集体土地(含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xx市xx区集体土地(含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二、工作原则一是自愿申请原则。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采取农户自愿申请、不申请不登记原则。

二是依法登记原则。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依法按程序进行,做到权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三是公开公正原则。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过程必须公开透明,将登记发证的有关内容及时公告,争取和调动群众的广泛参与。

四是房地合一原则。

即集体土地上农房所有权与该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相一致。

五是便民利民原则。

简化登记程序,促进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

三、工作时限按照市上要求,此次全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调查登记发证工作至xxxx年xx月xx日结束。

四、调查发证范围涉及xx街道办事处、xx街道办事处(不含xx村)范围内共约xxxx宗农村集体土地。

其中xx街道所辖各村只进行调查,暂不发证,伏龙坪街道范围内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集体土地进行登记发证。

五、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调查登记发证政策规定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

宅基地是指农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房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将原有住房出售、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在城市规划区、城中村改造范围、项目区范围内的青白石所辖各村集体土地只调查,暂不发证。

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住房层数标准。

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全文)

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全文)

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全文)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乡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发证任务,明晰产权主体,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农村“三变”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顺利推进,结合绿洲生态移民新村居住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开展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党中央确定的重大惠民利民工程,是关系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

各村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落实,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把准工作要点,按照既定的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完成确权登记发证任务。

二、明确责任分工,全面加快推进发证工作目标任务。

1.加强争议调处,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各村要本着尊重历史、结合实际,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定团结的原则,对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出现的争议,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机制,既要依法依规按政策进行处理,也要区分时段和政策背景,积极妥善加以解决。

责任单位:各村村委会完成时限:2020年4月15日前2.完成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各村要坚持“依法依规、“房地一体”、“应登尽登、能发尽发”的原则,通过“边登记发证边试点”的方式,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确保2020年10月底前完成全乡农村“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责任单位:各村村委会完成时限:2020年10月底(二)推进时序1.宣传发动阶段( 2020年3月31日前)。

各村要充分利用乡村干部进村入户、召开村组会议、微信群、广播等传播手段,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积极宣传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相关政策规定,提高广大村民群众的知晓率和参与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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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地一体工作计划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计划根据xxxxxxx要求,现就加快推进我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延续。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将其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基础工作,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的要求,到2020年底完成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完成符合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登记发证率90%以上,农村不动产的数据库基本建成,初步实现数据汇交。

二、工作原则(一)身份合法、自愿申请原则。

以“农户自愿申请、权属来源合法、产权清晰无争议、面积量算准确”为前提,农村宅基地权利人必须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经依法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可以申请进行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

(二)“一户一宅、面积法定”原则。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及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因继承或受遗赠形成的“一户多宅”除外。

(三)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农村宅基地及农房确权登记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坚持乡(镇)主体、部门指导、统筹推进,严格法定程序,简化登记流程,降低登记颁证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切实方便群众。

(四)“四级确认”原则。

以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确权、和谐稳定为前提,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无用地和建房审批手续的房屋,权利人申请登记的,可按照“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村委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农业农村局审核”的“四级确认”程序进行。

确认结果可作为农村宅基地和农房所有权登记的权源证明材料。

权利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登记工作开展范围和要求工作开展范围为尼勒克县城镇规划区外的农村宅基地及房屋产权登记,包括新农村聚居点、移民搬迁、易地扶贫搬迁、拆迁安置、地灾避险搬迁等已建成的房屋。

尼勒克县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以乡(镇)或村为单位,严格落实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及房屋的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收集农户、宗地相关资料,开展地籍调查、房屋产权调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一)登记申请人界定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2.户籍不在本村,因继承或受遗赠的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在登记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3.户籍不在本村,因政策性原因回原籍定居的离退休职工、华侨等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4.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迁移至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但未再次申请使用宅基地,仍继续使用原宅基地及房屋的,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建房时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后户籍转为城镇居民,原宅基地及房屋未改扩建、仍继续使用的,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5.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因移民搬迁、易地扶贫搬迁、地灾避险搬迁等政策性原因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宅基地和房屋的,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购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和房屋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且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宅基地和房屋的,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二)登记范围的界定1.经依法批准用于修建房屋的宅基地以及建设的房屋,不同历史时期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用地批文等作为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进行确权登记。

不同历史时期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书,相关部门出具的建设规划手续、证明等,可作为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依据。

2.申请所有权登记的房屋必须是具有永久性屋盖、有围护结构且结构牢固的永久性建筑,土木结构房屋不予登记。

3.新农村聚居点、移民搬迁、易地扶贫搬迁、拆迁安置、地灾避险搬迁等农村集中居住区内依法属于全体村民共有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一并申请登记。

(三)宅基地及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不动产权登记或暂缓登记。

1.一户超过一宅的第二处及以上的宅基地申请的,不予受理(继承或受遗赠除外)。

2.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或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及房屋登记的,不予受理。

3.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不予受理。

4.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权属有争议(含房屋共有权人有异议的)未经处理或无处理结果的,暂缓受理。

5.不能提供宅基地及房屋权属有效证明文件的或未提供“三级确认”会审表的,不予受理。

6.被依法征收、查封、抵押、没收的房屋,被列入拆迁冻结范围的房屋,不予受理。

7.属于违章建筑或临时性建筑的房屋,不予受理。

8.非法出售房屋后再建的房屋,不予受理。

9.在永久基本农田调划后,新建住房占用基本农田的,不予受理。

10.房屋正在新建还未竣工的,原旧宅基地上的房屋不予受理。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四)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办理登记具体要求1.以户为单位申请登记,户的确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家庭户为单位。

2.符合分户条件又无分户户口簿的,由符合分户的申请人向当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村组签署意见,派出所签署符合分户条件的意见,乡自然资源所所签署符合房屋登记的意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再按程序办理产权分户登记,派出所根据《不动产权证》复印件办理分户户口簿,并将户籍证明抄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存档。

3.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房屋的面积按照《农村地籍测量规范》和《房屋测量规范》执行。

4.分阶段处理集体经济成员超面积问题。

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1982年2月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建房,至今未改建、扩建、翻建的,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按实际建筑面积登记房屋所有权。

1982年2月至1987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出部分当时已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可按处理后的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按实际建筑面积登记房屋所有权。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占用宅基地,超过每户最高标准的,将超出的宅基地和房屋面积备注在不动产权证书“记事栏”内。

5.依法确定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7.夫妻一方是城镇户口,另一方是农村户口,且在农村只有一处房屋的,可以以农村户口一方为权利人,在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内建造的房屋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也可以根据权利人要求办理共有产权登记。

8.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法流转(受让人应具备取得宅基地的条件和资格)和通过法院依法判决等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可以确权登记。

9.户籍不在本村,因政策性原因回原籍定居的离退休职工等,其宅基地及房屋通过政府批准后或在原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产权现状没有变化的,可依法办理登记,在产权证书记事栏上备注“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0.继承人、受遗赠的权利人,可依法公证或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召集家庭所有权利人进行人民调解,在家庭所有权利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出具调解意见(协议)书,作为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并在权属证书上注明“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12.分阶段依法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3.其他可以登记的情形。

四、工作流程(一)调查核实权籍调查单位提供的档案资料,查漏补缺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村组具体负责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调查核实以本村农村户籍册为依据,以户为单位收集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用地、规划审批资料(无以上资料的提供“四级会审表”)、权籍调查表(由权籍调查单位制作,村组负责四邻签字盖章)等资料。

(二)不动产权籍调查对经权属调查和进行拟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制作《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就地予以公告,并拍照存档。

公告期为15天,公告期间集体经济组织、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及时予以复查。

(三)“四级确认”在满足登记原则的前提下,从实际出发,按照“权利人申报——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村委会初审(集中初审上报)——乡镇政府审核(组织国土规划集中审核)--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的程序进行“四级确认”,解决登记区域内符合宅基地及建房申请条件但无用地和建房规划审批材料的问题。

经“四级确认”出具的会审表可作为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所有权的权源证明材料。

(四)提交申请、受理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户口簿、家庭户籍所有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3.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用地、规划审批等资料。

增减挂钩、易地扶贫搬迁、拆迁安置、地灾搬迁等提供用地批文、验收合格证或立项批复等资料。

无以上资料的提供“四级确认”审批表。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5.继承的需由合法的继承人共同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或《公证书》;两户及以上共同共有的房屋需权利人共同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需提交财产分割协议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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