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还款时间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李祥德

合集下载

没有还款时间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李祥德

没有还款时间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李祥德

没有还款时间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李祥德商品交易中,常有买方收货后未付款或者未付清货款而向卖方出具无还款时间款条的情形,而且,也常有数年后债权人催收无果而诉请债务人归还欠款之情形,而当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有效证据时,债务人又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本文对此类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进行探析。

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纠纷审理现状及法律规定没有还款时间的欠条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不同的法院和同一法院不同的法官认识和判法不一样:有法官认为,没有还款时间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务人书写欠条之次日起算,超过两年起诉就超过诉讼时效;有的法官则认为,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欠条时,只是证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并不是债权人的权利被侵害之时,因而债权人享有随时向债务人主张还款的权利。

只有当债务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时,才是债权人的权利被侵害之时。

因而判决债权人胜诉。

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了“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号)。

该批复的主要内容是:“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

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但在审判实践中,对此存在不同的认识和不同的判决结果。

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未标注还款日期借条的有效期

未标注还款日期借条的有效期

未标注还款日期借条的有效期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书写借条时,一般应当约定好还款日期,欠款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偿还借款,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就比较麻烦。

那么未标注还款日期借条的有效期是多长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未标注还款日期借条的有效期如果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日期,那么出借人(贷款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偿还,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对于没有写还款日期的借条,如期间向借款人主张过借款,那么一般自向借款人主张之日或者借款人明确拒绝还款之日起算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为3年,最长为20年。

如果超过3年诉讼时效,出借人仍然可以起诉。

但是如果借款人以诉讼时效已经届满抗辩的,且没有任何诉讼时效中断或者中止事由的,法院将不支持出借人的诉讼请求。

二、一般借条的法律有效期是多长时间借条是没有有效期限制的,但是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是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借条起诉有效期几年借条起诉有效期:借条上写明还款时间的,则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3年。

借条内容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时间,诉讼时效借条的诉讼时效是从出借人要求还款之日起算3年。

借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最长不超过20年。

总的来说,若是没有规定还款的时间的话,法律的最长保护期是20年。

以上就是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未标注还款日期借条的有效期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我们会有法律为您解答疑惑。

没有还款期限,诉讼时效怎么计算

没有还款期限,诉讼时效怎么计算

没有还款期限,诉讼时效怎么计算导读:《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事权利的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2001年3月10日,廖某与龙某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寥某向龙某借款5万元,用于生活所需,月息为0.5%,双方对还款时间没有约定。

2001年3月1 1日,龙某将借款交付给廖某,廖某出具了一份收条给龙某收执。

从2001年3月1 1日起至2005年3月1 1日止,廖某按约定每月支付借款利息给龙某。

2005年8月,龙某向廖某发出一份追款通知书,要求廖某于2005年1 1月3日前偿还全部本息。

廖某收到通知后至2005-年1 1月3日止,未偿还龙某的借款本息。

龙某于2006年6月向廖某再次追收欠款,廖某仅偿还龙某借款的利息1000元。

龙某经追收欠款未果,遂于2006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决廖某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律师点评在民间借款纠纷中,因订立合同的有的文化程度不高,有的法律意识淡薄,有的对法律关系把握不准,在书写具体的借款协议时,或对主体未予明确,或对借款利息和利率约定模糊,或对借款的出借期和还款期限未作约定,从而产生了不必要的纠纷,给工作和生活带来负面影响。

故在订立借款协议时,要尽量完备合同条款,并把握内容的合法性,避免引起因对合同理解不同而产生纷争的情况。

本案中龙某、廖某签订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依法应受到法的保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龙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从双方的借款协议来看,双方对借款期限并未作出约定,系无期限借款协议。

引起本案的主要原因为双方对诉讼时效的理解不同。

关于本案是否有诉讼时效,如有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的问题,《》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销售欠款合同诉讼时效

销售欠款合同诉讼时效

一、销售欠款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销售欠款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款合同:诉讼时效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例如,合同约定债务人应在2021年12月31日前还款,则诉讼时效从2022年1月1日起计算。

2. 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款合同: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

例如,债权人于2021年10月1日要求债务人还款,则诉讼时效从2021年10月1日起计算。

3. 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6日作出的法复(199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因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诉讼时效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二、销售欠款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和延长1. 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中断。

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 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 延长: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但是,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销售欠款合同诉讼时效的法律依据1.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诉讼时效作了相关规定。

四、总结销售欠款合同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

了解销售欠款合同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有助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欠款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欠款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No matter how many friends and connections you have, in fact, you will never meet many people in your lif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欠款的诉讼时效是多久?1、如约定有还款日期,一般从还款日期起计算3年诉讼时效;2、如未约定还款时间,按《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可以债务人明确表示不还款或者以其行为表示不还款时开始计算两年诉讼时效。

很多案件都有其诉讼时效,借条和欠款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呢?欠款就是甲向乙借钱了,甲没有还钱,而那笔钱就是欠款。

如果乙要追讨那笔欠款,那么欠款的诉讼时效是多久?下面,将会为您介绍欠款诉讼时效,希望能够帮助您。

一.诉讼时效最长是多少年最长时效:诉讼时效,都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

但是,假如权利人很长时间才知道(比如50年后才知道,再加上二年诉讼时效,就是52年),这会将时效拉得很长,很不利于法院搜集证据和正确解决纠纷。

为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最长时效为20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适用于一切民事纠纷。

二.债务追讨诉讼是多少时间在领到判决书后过了15天上诉期:判决书就生效(如果双方不是同时领的判决书,应以最后一位当事人的15天上诉期也经过后才生效),生效后的3个月内:你可以向对方索要,是对方的自动履行期。

2、如果在判决生效后超过3个月不履行赔偿义务:你可以在3个月到期后的二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你所说的“追讨时效”,应是你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吧?自判决生效后再经过3个月的自动履行后2年内,是你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

这追讨时效,怎么听都不太对劲,其实:如果你超过了2年的强制执行申请期,虽然不能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你仍然有权向对方“追讨”,也就是说,你向对方的“追讨”无时限,只要判决没有被法院依法撤销就可以凭判决书追讨,但你要求法院为你强制执行有时限,即自动履行期届满后二年。

最高法:欠条未写明还款期限,如何确定诉讼时效起算点?

最高法:欠条未写明还款期限,如何确定诉讼时效起算点?

最高法:欠未写明还款期限,如何确定诉讼时效起算点?1、关于欠条的法律性质确认。

关于欠条的法律性质,存在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欠条并不是一种合同关系。

“欠”是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欠据仅是一种表明债权债务的凭据而不能代表合同关系,它实际上是对双方过往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

欠据出具之日就是双方债权债务形成之日,同时也是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之日。

还有观点认为,因债务人没有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双方又产生了新的债务,故欠款条是对新债务的确认。

另有观点认为,关于欠条的性质应区分其出具的时间进行确认。

一般而言,欠条是对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是一种表明债权债务的凭据。

但欠条的出具有不同的情形:一种情形是在债务已届清偿期的情形下出具欠条,该情形下,欠条是对已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当事人之间并未因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另一种情形是当事人之间虽签订了合同,或一方已履行合同义务,但另一方履行义务(如给付货款或偿还借款等义务)的期限并未届满的情形下,为证明该交易关系的存在,债务人出具了欠条。

在这种情形下,欠条应认定为是对当事人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证明,此时,出具欠条的事实,并不表明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已届履行期限。

在上述两种情形下,对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认定也不同:在债权已届清偿期情形下,债务人未依约履行,已侵害了债权人的权利,故诉讼时效起算。

债务人依债权人的要求而出具欠条的事实表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故应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定。

在履行期限未届满义务的情形下,因债权人尚不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故诉讼时效尚未起算,当然,债务人出具欠条的行为也不具有诉讼时效起算的效力,更谈不上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了。

2、关于未定履行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问题。

我们认为,应区分三种情形进行分析:(1)在履行期限未届满情形下,出具欠条时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

该情形下,欠条作为形成债务的合同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明。

欠条的有效期一般是多少年

欠条的有效期一般是多少年

欠条的有效期一般是多少年一、个人欠条有效期多少年法律常识:欠条的诉讼时效是三年,较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具体情况如下:1、如果欠条没有写明还款时间,诉讼时效是从出借人要求还款之日起算3年;2、欠条上写明还款时间的,则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3年;3、欠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日期,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债务人也可以随时向债权人还款;4、欠条属于债务纠纷,只要债权人有证据表明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便重新计算,但是诉讼时效较长不超过20年。

超出了欠条的诉讼时效的应对方法如下: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欠条、欠条达成的还款协议。

如果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2、如果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

根据相关的法规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借款人法律地位虽然不一定等同于信用社,但借款人仍然可以考虑采取这种措施;3、如果在3年之内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过权利,而且有证据证明,那么会造成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自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4、通过非诉讼方式主张权利。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主张权利的请求,或者向仲裁机关主张权利,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较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无还款日期的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无还款日期的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无还款日期的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精彩导读:在交易中,是否约定过交易的履行期限,对于无还款日期的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是大不相同的。

1、若约定过交易的履行期限,当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未履行义务而出具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则应当适用法复〔1994〕3号批复的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2、若未约定过交易的履行期限,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而向债权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则应适用〔2005〕民二他字第35号批复的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

附件:附件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1994年3月26日法复〔1994〕3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

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

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此复附件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6年3月10日〔2005〕民二他字第35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5〕1号《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你院报告所述情况,冯树根向广州市白云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农业公司)购买农药,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没有还款时间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李祥德
商品交易中,常有买方收货后未付款或者未付清货款而向卖方出具无还款时间款条的情形,而且,也常有数年后债权人催收无果而诉请债务人归还欠款之情形,而当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有效证据时,债务人又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本文对此类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进行探析。

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纠纷审理现状及法律规定
没有还款时间的欠条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不同的法院和同一法院不同的法官认识和判法不一样:有法官认为,没有还款时间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务人书写欠条之次日起算,超过两年起诉就超过诉讼时效;有的法官则认为,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欠条时,只是证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并不是债权人的权利被侵害之时,因而债权人享有随时向债务人主张还款的权利。

只有当债务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时,才是债权人的权利被侵害之时。

因而判决债权人胜诉。

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了“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号)。

该批复的主要内容是:“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

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但在审判实践中,对此存在不同的认识和不同的判决结果。

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
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3号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对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3号批复,在审判实践中应该根据不同的案情作出认定和判决,不能一概而论,应注意区分和掌握。

第一,此批复的前提条件是供需双方当事人原来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但需方收货后又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需方书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又无诉讼时效再次中断的事由,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如果涉案案情与此批复相一致,债权人在收到欠条之次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方为不超过诉讼时效,才能获得胜诉权;否则,超过两年起诉,一旦债务人提起诉讼时效抗辩,就不能获得胜诉权。

第二,如果供需双方在交易时,并没有书面或者口头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而是需方收货后只给付部分货款,经供方同意,需方向供方出具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对此就不能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只能认定供需双方的买卖关系发生后,双方同意不立即清结货款,而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

因为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即出卖人在履行交货义务后,有向买受人收取货款的权利;买受人获得货物权利后,有向出卖人支付货款的义务。

而买受人向出卖人出具欠条的行为是单务合同,即出卖人只有收款的权利,买受人只有付款的义务。

由于欠款条未明确还款时间,但根据债务应当清偿的法律规定和欠债还钱的公序良俗,债务人有
随时履行还款的义务,债权人也有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的权利。

“随时”二字的含义,可以理解为三、五几日,三、五几月,三、五几年或者十年八年都可以。

只有当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还款权利,而债务人不能履行或者拒绝履行还债义务之时,才是债权人的权利被侵害之时。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在债权人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而债务人以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已超过书写时间两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时,属于这种情况的,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3号关于从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起计算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而应认定债务人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判决债务人归还债权人的欠款。

举一案例:陈某多次在罗某处购买鞋底,未签订书面合同,付款方式口头约定为,买方有钱就付。

双方终止买卖关系后,陈某出具了一张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欠罗某1.5万元。

事隔四年半时间,罗某起诉请求陈某归还欠款1.5万元。

陈某辩称出具欠条后罗某一直未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此案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应从被告出具欠条之次日起计算,且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有效证据,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因而判决原告败诉,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并无罗某交货后陈某立即付款的约定,由于出具的欠条未载明还款时间,罗某可以随时要求陈某支付该笔欠款。

自出具欠条四年多来,罗某未向陈某主张权利,其权利未受到侵害,诉讼时效期间一直未起算。

故不能从罗某收到陈某所写欠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因而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陈某给付罗某欠款1.5万元。

此案例说明,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应针对不同的案情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如果买卖双方并未约定买方收货后立即付款,买方出具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之日,或者从
债务人不能给付、拒绝给付之日起算,属于此种情况的,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3号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8)11号司法解释第六条的理解与适用
对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8)11号第六条的规定,笔者认为,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或者借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完全适用此条司法解释,这条司法解释正好规范了这类纠纷案件的审判尺度。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简言之,当事人发生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事项,影响合同履行时,应根据双方的补充协议、原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解决办法。

如果当事人出具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或者借条,双方既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原来又没有书面合同约定,又不符合欠款人欠钱立即就还或者借款人借钱立即就还的交易习惯,就应该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确定解决办法。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以上六项不明确的内容都规定了不同的解决办法。

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或者借条,属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内容,对应此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该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即持有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或者借条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在一定的宽限期(即准备时间)届满时履行还款义务。

如果债务人在债权人给予的宽限期或者准备时间届满时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则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
限期或者准备时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如果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则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笔者认为,这条司法解释,对于长期争论不休的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或者借条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问题,规范了统一的审判尺度,但实践中还存在理解不透和掌握不准的现象,因而对同一类案件事实仍存在不同的认识和不同的判决结果。

(作者单位: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