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履行期限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精)
诉讼时效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基本原理(一)诉讼时效概述概述: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特征:1、诉讼时效是一项制度。
它包括了诉讼时效适用范围、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法院应否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以及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等问题,诉讼时效普遍适用于各种请求权。
2、诉讼时效是关于权力行使期限的规定,诉讼时效直接表现为一定期间,是期限的一种类型。
3、诉讼时效体现了义务人的时效利益,诉讼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4、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权利不受保护,诉讼时效届满的后果就是权利人无法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予以保护。
性质:诉讼时效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二)诉讼时效适用范围1、诉讼时效主要用于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从原则上说,债权请求权都可以适用诉讼时效,如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
2、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主要有基于人格关系、身份关系发生的不作为请求权;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力的法定期间。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可划分为4类: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3年。
2、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诉讼时效不是民法规定的,而是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例如《合同法》、《继承法》、《海商法》、《票据法》等3、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时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赔偿的;延付或拒绝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法律是如何规定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的

法律是如何规定分期履⾏债务的诉讼时效的关于分期履⾏债务的的诉讼时效问题,最⾼法院发布过数个批⽰,并最终在08时效解释作出⼀个阶段性的统⼀,但时效解释第五条的并⾮适⽤于全部分期履⾏的时效问题。
简单⽽论,这⼀规定的适⽤要求债务必须为同⼀债务,债务的内容在合同订⽴时就已确定,如借款合同的分期偿还、买卖合同的分期付款、分期交货。
并不适⽤于不同笔(但可能同⼀性质)在合同履⾏过程中不断产⽣的债务的分期履⾏。
以下为各相关的批⽰、解释:针对⼭东省⾼级⼈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分期偿还应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题的请⽰》,最⾼⼈民法院作出法经[2000〕244号答复。
该答复载明:在借款、买卖等合同中,当事⼈约定分期履⾏合同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最后⼀笔债务履⾏期届满之次⽇起开始计算。
针对辽宁省⾼级⼈民法院关于珠海粤运交通发展公司与⼤连新镇企业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的请⽰。
最⾼⼈民法院民⼆庭作出[2003]民⼆他字第14号答复。
该答复载明:尽管基于同⼀合同所约定的债务是⼀个整体,但是,在合同约定分期履⾏的情况下,实际是将整体债务分割为数额、履⾏期限及法律后果互不相同的、相对独⽴的数个个别债务,债务⼈应当在约定的各个个别债务的履⾏期限内履⾏义务,否则即构成对债权⼈该部分相对独⽴的合同权利的侵害,权利⼈亦由此取得就相应的个别债权要求债务⼈履⾏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的权利。
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期间⾃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规定精神,在⽬前对该问题尚⽆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对上述分期履⾏的合同的诉讼时效,可以按每笔相对独⽴的债权到期之时分别起算。
针对云南省⾼级⼈民法院《关于继续性租⾦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请⽰》,最⾼⼈民法院作出法函〔2004〕22号答复。
该答复载明:对分期履⾏合同的每⼀期债务发⽣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该期债务履⾏期限届满之次⽇起算。
针对河南省⾼级⼈民法院《关于分期履⾏的合同中诉讼时效起算及保证期间应如何计算的请⽰》,最⾼⼈民法院作出法函[2004)23号答复。
《民法通则》第13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缺陷?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起算

《民法通则》第13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缺陷?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起算⼀、案情简介 1994年5⽉14⽇,未满16周岁的梁*梅在江西省遂川县云岭林场单⽚⼀⼚的卷⽚机旁⼲活,其头发被⾼速转的卷⽚机卷住,巨⼤的旋转⼒将梁*梅腾空甩起,然后再重重地摔在机床上,梁的头部、颈部⽪肤被撕裂,颈椎⾻折、脱位,导致⾼位截瘫,⼤⼩便失禁。
事发后梁的家⼈多次向⼯⼚的承包⼈胡某、谢某、云某索赔,遭拒绝。
由于没钱治疗,梁的病情⼀直得不到控制,梁⼀家也因此处于⽔深⽕热之中。
1998年9⽉24⽇,梁在遂川县两位律师的援助下,请法医验伤并作伤残鉴定,于9⽉26⽇被鉴定为⼀级伤残,并向遂川县⼈民法院起诉。
三被告抗辩的理由之⼀是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对此,遂川法院认为梁*梅虽然在1994年5⽉14⽇受伤住院,但伤情未见好转,其受损害的结果仍在延续,需继续治疗,故未超过诉讼时效,⼀审判决三被告赔偿53100余元给梁。
三被告不服⼀审判决,向吉安市中级⼈民法院上诉。
2001年5⽉9⽇,⼆审以梁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撤销⼀审判决,驳回梁的诉讼请求。
⼆审判决⼀出,舆论哗然,《法制⽇报》⼏位作者斥之为“天理难容”。
(中国新闻⽹2001年8⽉2⽇有转载)。
⼆、判决被斥“天理难容”引发的思考 类似的受伤事故在全国各地并不少见,为什么会出现“天理难容”的判决?这其实是我国《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制度尤其是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规定惹的祸。
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请求司法救济的有效期间,超过此期间,权利⼈即失去法律的保护。
因此,如何确定期间的起算,对权利⼈⾄关重要。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起超过20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该条⽂是我国法律对于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基本规定。
由于该条规定过于简略,对其应作如何理解,如“权利被侵害”所指的权利包括哪些?如何认定权利⼈“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以侵害⾏为还是以侵害结果来认定“权利被侵害”?在未知侵害⼈的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应否起算?⽆效合同是否适⽤诉讼时效?对这些问题,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下称《民法通则》意见)仅在第168条提到⼈⾝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起算,但对其他情况并未作出相应解释。
诉讼时效规定19条

诉讼时效规定19条诉讼时效是司法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法律原则,它规定了诉讼的时限和期限。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诉讼时效规定了11种情况下的诉讼时效,总计19条。
以下将就这19条规定展开介绍。
第一条:公民对侵害人身、财产、人格权益的民事权利的诉讼,应当依照法定期限提起。
公民对侵害人身、财产、人格权益提出的诉讼,一般缺乏明确的法定时限,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院裁量进行审理。
第二条:四十五日起算。
自伤害发生之日起算,诉讼时效一般为45天,若超过时限则无法提起诉讼。
第三条:一年起算。
自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或者自金钱债务逾期之日起算,一般诉讼时效为一年。
第四条:一年半起算。
自损害发生之日起算,一般诉讼时效为一年半,逾期则无法提起诉讼。
第五条:二年起算。
自离婚之日起算,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第六条:二年半起算。
自国有财产依法交付的日期、坟墓拆迁之日起算,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半。
第七条:三年起算。
自离婚之日起算,没有指明或者规定诉讼时效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
第八条:五年起算。
自离婚之日起算,没有指明或者规定诉讼时效的,且与不动产有关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五年。
第九条:五年半起算。
自丧失或者保护权利发生之日起算,一般诉讼时效为五年半。
第十条:十年起算。
如果没有明确规定时效的,一般诉讼时效为十年。
第十一条:劳动报酬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自劳动者请求权益时效期间被人民法院裁定执行开始时算起,但不得超过二年。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社会保险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权益时效期间被人民法院裁定执行开始时算起,但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三条:医疗事故的请求权益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诊疗结束或医疗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第十四条:铁路、公路、航道、航空运输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请求权益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第十五条:环境污染损害的请求权益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算。
第十六条:与不动产有关的请求权益,人民法院将认定为显失公平的,可以自诉讼时效开始时算起的时间发现之日起算的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
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相关规定有哪些?

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相关规定有哪些?民法总则里对于民事诉讼是有时效规定的,新民法总则出来以前,民事诉讼时效为一年,如今新民法总则取消一年诉讼时效改为三年诉讼时效。
对于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利处是给大家提供了充裕的时间考虑。
下面读者朋友们随我一起去了解诉讼时效相关规定。
民法总则里对于民事诉讼是有时效规定的,新民法总则出来以前,民事诉讼时效为一年,如今新民法总则取消一年诉讼时效改为三年诉讼时效。
对于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利处是给大家提供了充裕的时间考虑。
下面读者朋友们随我一起去了解诉讼时效相关规定。
一、2017年最新民法总则时效改为3年民事诉讼时效由原来的2年,改为3年。
特别是对于债权债务纠纷来说,是个利好的消息。
让更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保护。
法律规定:《民法总则》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实务中,还要注意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情形!诉讼时效中止中止,就是停止了继续计算。
诉讼进行期间,因为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实效期间,等到中止的事由消除后,诉讼实效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中断,就是断了重新计算。
诉讼进行期间,因为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统统无效,等到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实效重新计算。
二、民法总则过了诉讼时效的相关法律条文新增条款1、第一百九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2、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3、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长沙律师李青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长沙律师李青云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解读:1、能提出时效抗辩的只能是债权请求权。
2、有些债务请求权仍不适用时效抗辩,如存款、债券、出资请求权等。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解读:1、诉讼时间制度法定原则,即不可事先约定延长、缩短或放弃。
2、如已过诉讼时效,债务人方放弃时效抗辩的,是可以的。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解读:诉讼时效抗辩只能由当事人提出,法院只能在当事人主动提出的基础上再审查是否存在时效抗辩事由。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1、时效抗辩一审未提出,二审、再审提出不受支持;2、二审提出诉讼时效,是基于新的证据,可受支持,但如果是再审时依新证据提出,是否受支持?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解读:1、同一债务分期偿还的,时效从最后一期届满时计算。
最高法院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诉讼时效司法解释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旨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法律的秩序。
2008年8月31日,最高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苦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解释》),对以前关于审理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的梳理、修订、整合和完善,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限缩解释,对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阶段进行了限定、对诉讼时效障碍事由的认定进行了合法的扩张解释。
现将其中对银行经营关系密切的相关内容整理如下。
一、支付存款本息及利息等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权利范围,涉及到哪些权利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而不会得到法院保护的重大问题,对权利人的权利保护意义重大。
因债权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若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不利于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故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但同时,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司法解释对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等做出了除外规定。
《诉讼时效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二、约定诉讼时效期间应符合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136条和第137条还做出了诉讼时效分别为一年、二十年的规定;在《产品质量法》和《环境保护法》及《海商法》等单项法律中也规定了特殊诉讼时效。
银行贷款合同一般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诉讼时效二年的规定。
因此,诉讼时效期间的约定必须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准确起算准确起算诉讼时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上)的应用

A thesis submitted toXXX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for the degree ofMaster of Engineering准确起算诉讼时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上)吴庆宝当前司法实践中有关诉讼时效期间起算问题的争议,主要源自于对我国法律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起算规定的不同认识。
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起算问题的立法实际采用了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相结合的混合标准。
申言之,“知道或应当知道”为权利人的主观认知,属于主观标准,以该标准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可以充分发挥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的作用。
而“权利被侵害”为客观事实,属于客观标准,该标准虽然没有考虑权利人主观上是否知悉其权利受到侵害,但规定了20年诉讼时效期间,在给予权利人的权利足够长的保护期限的同时,也使债务人免受陈年旧债的困扰。
两种标准的结合使用较好地平衡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更具合理性。
应当说,我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期间的起算总体上是明确的,但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多变,对于几种特殊情形下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观点和做法仍多有分歧。
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于9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5条——第9条,对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其中,第5条和第6条规定在实践中具有典型意义,且将有关争议化解。
现结合相关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论证,希望对于各类民事案件的正确处理起到指导和规范作用。
一、诉讼时效起算的确定依据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学界和各国各地区立法并不相同,主要有四种做法和观点。
一是行使论,主张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请求权可以行使之时(即请求权行使的法律障碍消灭之时)开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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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履行期限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一、案情和处理意见
1996年8月,王某借给陈某50万元。
陈某出具借条如下:“今从王某处借到人民币50万元。
陈某,1996年8月10日立。
”2000年3月5日,王某向陈某催还借款,陈某以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拒不返还。
王某于2000年5月8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返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对于此案的处理,法院在审理中有不同意见。
其中多数意见认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王某是在2000年3月5日请求债务人履行未果时,方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本案诉讼时效应从该时启动。
王某于同年5月8日向法院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其债权应予保护。
少数意见则认为,就未定履行期限的债权来说,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履行,故其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本案即从1996年8月10日起算。
王某截止到2000年3月5日,从未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其债权不应再受保护。
二、笔者意见
本案的法律问题是:未定履行期限之债,其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这一问题关涉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
诉讼时效是债权请求权因可归责事由而持续地不行使,从而限制其行使的法定期间,其要义在于权利能够行使却不行使,使之承担不利后果,其法律根据即在此。
准此以解,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应是权利人能够行使权利之时。
权利能够行使却不行使,此一状
态持续地达到法定期间届满,权利人就丧失公力救济权。
可见,诉讼时效所针对之点,始终是权利而不是义务;所关注之点则是权利行使而不是义务违反。
正是基于上述认识,本文就未定履行期限之债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问题作一探讨。
履行期限是指债权人能够行使其权利所必须经过的时间区段,至于其单位则无限制,分秒也好,年月日也好,皆无不可。
本质上,履行期限是权利能够行使的障碍期间,在该期限之内,权利的行使遭到阻碍,直到期限届满,权利方可行使。
例如约定“10日之内返还借款”,假使债权人在该期限之内请求债务人返还,后者便可以以期限尚未届至的理由相抗辩。
一项债权定有履行期限,是指在事实层面上存在债务的履行期限。
至于该期限究竟源于约定、法定还是其他条件,在所不问。
问题的本质在于,权利何时能够行使,其期限在客观上是存在的。
至于期限何时届至或者届满,则无关紧要。
例如约定“从我考上大学起到大学毕业止”,这里的始期和终期虽然都不确定,却不等于不存在期限,而是属于定有履行期限的情形。
该期限一旦届满,权利人即可行使权利,这时,诉讼时效即应开始起算。
一项债权未定履行期限,则指在事实层面上不存在履行期限,无论依约定、法定还是其他条件,都无法确定其存在。
其本质在于履行期限在客观上是不存在的。
于是,逻辑便成为:没有履行期限,权利行使的障碍不存在,权利自成立时起便能行使,诉讼时效期间相应地就从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这一点,也为德国等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所证实。
本案便属未定履行期限的情形。
1996年8月10日,债权成立;从此日起,债权即处于可行使状态,诉讼时效期间相应地也从此日(实际操作上往往是从次日)起算。
到2000
年3月5日,债权人王某方对债务人陈某主张权利,此时,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对债权人的权利不应再予保护。
如此一来,法律为保护债务人利益而规定的必要的履行准备时间,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合理期间又作何解释呢?本质上,合理期限就是履行期限,在该期限之内,权利受到抑制,处于不能行使的状态,惟待期限届满,方能行使。
因此,依上文的讨论,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合理期限届满之时起算。
这与未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其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成立之时起算,两者并不矛盾。
合理期限是不确定的,之所以不确定,原因之一在于该项期限不是从权利成立之时就存在的,相反,惟有权利实际上行使了,合理期限才会产生,才给债务人以必要的准备时间。
须知,债务人做履行准备,须以债权人的给付请求为条件。
如果权利根本不曾行使,则合理期限从何谈起?可见,合理期限隐含着一项不可或缺的前提,这就是:此前权利人必定主张过权利。
对于这一点,不妨作如下表述:①权利成立→②权利行使→③确定合理期限→④权利能够行使。
诉讼时效期间从①时起算。
在①→②期间,如果权利人实际行使了权利,则使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的重新起算点是③届满、④开始。
如果①→②期间便已罹于诉讼时效,则其后各阶段也就无从出现。
从上示各阶段不难看出,所谓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矛盾,实际上并不存在,只是所指的阶段不同而已。
①→②,是未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起算问题,③→④,则是定有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起算问题。
这与上文的结论正相吻合。
同时,在不同阶段,均贯彻了“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是权利能够行使之时”的标准。
三、对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评析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有论者认为,依照该条规定,认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先须确定权利被侵害的时间,次再确定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时间。
如果权利并未受到侵害,即无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问题。
换言之,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标准,归结为“权利被侵害”。
其逻辑推演结果,就是所谓“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违约行为成立之时”。
法院处理意见中的多数意见就是这种推理的结果。
上述理解存在两个问题:首先,如果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是权利被侵害之时,那么,判断标准就是义务人何时违反义务。
因为权利被侵害,终究表现为义务违反。
换言之,诉讼时效期间便不是从权利能够行使之时起算,而是被偷换为义务违反之时了,从而与诉讼时效的本质不合。
上文说过,诉讼时效的本质特征在于所针对的对象始终是权利而非义务,所关注的焦点是权利行使而非义务违反。
即使讨论义务违反,也是作为判断权利能否行使的标准而已。
其次,只有权利能够行使,才是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抽象和普适标准。
至于具体到每一种具体权利时,不过是这一标准的贯彻和体现,而不是这一标准的否定。
权利被侵害的标准,在有些权利类型中,比如侵权行为之债中,当然有其适用余地。
但是,这一具体标准,却不能反过来取代“权利能够行使”的抽象和普适标准,因为它只是后者的具体化。
总之,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具体标准代替抽象标准,造成了主次混淆、位阶颠倒的后果,最终走向了诉讼时效本质的反面。
具体到本案,便会得出荒谬的结论:如果债权人永不行使权利,债务人也永不主动履行,即使权利人在20年之后才第一次行使权利,仍不受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四、对本案的处理意见
前文已就未定履行期限之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问题,作了理论上的澄清,得出了本案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规定,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精神的结论。
其实,关于未定履行期限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
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号)已有明确的司法解释。
其解释道,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款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书写欠款条的次日开始计算。
该解释,本案可直接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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