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债权中对部分债权起诉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1号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与中断是什么意思

诉讼时效期间中⽌与中断是什么意思诉讼时效期间中⽌与中断是什么意思?诉讼时效中⽌,⼜称诉讼时效期间不完成,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中,因发⽣⼀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不能⾏使请求权,暂时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期间进⾏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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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中⽌与中断是什么意思(⼀)诉讼时效期间的中⽌诉讼时效中⽌,⼜称诉讼时效期间不完成,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中,因发⽣⼀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不能⾏使请求权,暂时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期间进⾏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诉讼时效制度的⽬的,在于使怠于⾏使权利者承担不利后果。
但权利⼈不⾏使权利,并⾮出于怠惰,⽽是因为不得已的事由时,使权利⼈承担与怠于⾏使权利者同样的不利后果,未免失之不公。
因此时效⽴法中有中⽌制度之设,以求衡平。
依《民法典》第194条规定,不可抗⼒和其他障碍为使诉讼时效期间中⽌的法定事由。
不可抗⼒为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克服情况。
发⽣不可抗⼒时,权利⼈主观上要求⾏使权利,但客观上⽆法⾏使,法律予之以中合伙⼈救济⼿段。
其他障碍为概括性规定。
根据民法学说以及审判实践,主要包括如下情况:(1)权利⼈为⽆⾏为能⼒⼈、限制⾏为能⼒⼈⽽⽆法定代理⼈或洗劫⼀空代理⼈已死亡或丧失⾏为能⼒;(2)继承开始后,沿有确定继承⼈或遗产管理⼈;(3)其他构成⾏使权利之障碍的事由,由法官以⾃由裁量权决定之。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期间,因发⽣⼀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统归⽆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依《民法典》第195条规定,可使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有权利⼈提起诉讼、当事⼈⼀⽅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义务。
(1)提起诉讼。
起诉的性质为权利⼈主张权利的保护。
基于这⼀性质,应对提起诉讼作扩张解释,使其不仅包括权利⼈向法院起诉的⾏为,⽽且包括权利⼈具有同样性质的其他⾏为,如向有关⾏政机关提出保护权利的请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依督促程序向法院申请⽀付令,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民调解很员会请求调解等。
劳动争议案仲裁时效中断的认定

劳动争议案仲裁时效中断的认定以下是关于劳动争议案仲裁时效中断的认定,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劳动争议案仲裁时效中断的认定王忠201*年3月11日,陈某就其与A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支付其201*年度年终奖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01*年2月23日,陈某又以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201*年度税后奖金为由再次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该委于201*年6月7日以申请已过仲裁时效为由裁决驳回陈某的申请请求。
陈某不服该仲裁结果,以其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且其于201*年3月11日第一次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后,仲裁时效中断,其所主张的201*年度税后奖金未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A公司则抗辩称仲裁时效应该自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之日即201*年12月31日起算,且不存在法定中断情形,陈某在本案提出仲裁申请,已超过仲裁时效。
本案争议焦点是:陈某于201*年3月11日向A公司主张201*年度年终奖金案申请劳动仲裁,是否构成对本案仲裁时效·的中断,本案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等。
要厘清这一焦点问题,依次须就以下三个子问题进行分析:一、劳动者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起算点的确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知,劳动关系终止的拖欠劳动报酬争议受一年时效的限制,自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终止之日起算”。
且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向劳动者支付全部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应视为对劳动者权利造成侵害。
根据上述规定,陈某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时已明确知道其自身劳动权利受到侵害,陈某申请仲裁时效的起算点应为201*年12月31日。
诉讼请求变更的认定与处理

诉讼请求变更的认定与处理律博园百家号08-0414:10网络用图,与本文无关(一)何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能否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合格的起诉应包括适格原告、明确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
对何为诉讼请求,法律、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的界定,学界对于诉讼请求的概念亦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笔者认为,诉讼请求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主张的法律上的权利以及请求法院做出具体判决的要求,是当事人希望获得何种范围和方式的救济的意思表示,既可能是实体权利主张,又可能是程序权利主张。
诉讼请求的提起不是任意的,而是通过一系列民事诉讼行为来表达。
从程序上看,诉讼请求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得以主张,是起诉权的外在表达,是一方当事人依据自己的意志而将其认准的基本事实和理由交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判,是其主观的判断;从实体上看,诉讼请求系以存在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或实体权利为基础以及范围,是客观确实存在的,是胜诉权得以实现的前提。
不管是程序还是实体,诉讼请求都是案件的起点,裁判的落点,人民法院只得依据中立以及不告不理的原则,在一方当事人起诉时的诉讼请求范围内进行审理,不得超出。
诉讼请求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比如请求确认双方的收养关系,请求确认某自然人失踪或者死亡;二是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给付义务,比如请求对方赔偿损失,请求对方偿还贷款本息,请求对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三是请求变更或者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比如请求离婚,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诉讼程序的推进,包括举证、质证以及证据的认定均应围绕人民法院确认的法律关系和争点进行,若当事人对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效力认识错误,将导致其举证质证等诉讼行为不当,影响其权利的行使,以及可能承担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的不利后果。
而我国素有解决实际问题的经验和实用主义的法律传统,诉讼请求变更的规则亦以此为源。
学理上,民事诉讼以民事实体权利为基础,以当事人意思自治、自由处分为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主决定并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包括释明的义务亦应尊重该意思自治、自由处分的行为。
最高院法官刘竹梅关于民事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解读

最高院法官刘竹梅关于民事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解读(下)第十一条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第十一条是关于权利人仅主张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效率是否基于剩余债权的规定,这也是实践当中一个很具体的问题。
这一条没有涉及到理论上的是非,实际上就是价值取向问题,时效中断制度是以保护债权人的权利为价值目标的,在制度设计上应该做有利于债权人的理解,在这一条上也是有所体现的。
在理解这一条的时候,还要说明一个问题,时效制度还有一个设定目的,就是作为证据的怠用,不仅包括时效本身作为义务人抗辩的理由,免除举证责任的怠用,也包括权利人主张部分权利,对权利主张的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我们认为可以对全部的债权主张,理解这一条时候要注意这样几个问题:第一、同一债权,这是适用本条的前提条件,同一债权主要指债权债务主体必须得是唯一的;第二、给付,应该是针对可分给付而言的;第三、如果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了剩余债权,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对于剩余的债权就不发生中断,因为已经没有意义了;第四、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债权人只主张其中一期,是否适用本条?我们认为当然也要适用本条。
还有一种情形,当事人只主张本或者息,我们通常认为息是法定的,是应该给予保护的,关于这个观点,实务当中也有争议,先放弃争议。
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第十二条是对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解释,第十二条之后是对140条当中提起诉讼中断事由的解释。
当事人主张权利一个很重要的方式就是通过法院诉讼,是利用公权力保护自己权利最常用、最重要的一种方式,也正因此,提起诉讼在各国立法例上是通用的时效中断事由,问题是提起诉讼的标准是什么?是我递交起诉状开始,还是从法院受理开始,还是从法院立案开始,还是从送达开始等等。
因为存在这么多时间点,制订过程中也就存在很多主张。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法律基本原理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二)-2_真题-无答案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法律基本原理、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二)-2(总分99,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下列行为中,不适用代理的是______。
A.代理合同的订立B.代理税款缴纳 C.代理订立遗嘱 D.代理专利申请2. 下列关于代理特征的表述中,错误的是______。
A.代理是代理人独立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B.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 C.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D.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3. 根据规定,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
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______。
A.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 B.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C.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可以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D.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 2014年3月1日,李某去某商场购物时,将自己携带的两件物品存放在存包处。
当天取物时却只取到一件。
存包员否认李某存了两件物品,双方争议未果,李某拟起诉至法院。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李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有效期间是______。
A.2014年9月1日前 B.2015年3月1日前 C.2016年3月1日前 D.2034年3月1日前5. 2011年12月1日,甲向乙借款并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还款期为2012年12月1日前。
但是乙将此事忘记,直到2013年12月1日才想起。
此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是______。
A.2011年12月1日B.2012年12月1日C.2013年12月1日D.2014年12月1日6. 张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11年4月1日,张某因赵某的不当行为身体受到伤害,其法定代理人李某准备向赵某索赔,但由于工作繁忙一直未依法行使权利。
2011年9月1日,李某因车祸死亡,直至2011年10月1日王某依法成为张某新的法定代理人。
司法考试(卷三)习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卷三)习题及答案2017司法考试(卷三)习题及答案1.常年居住在Y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
大儿子王甲居住在Y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Y省C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省D县。
2000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用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800元生活费。
2003年12月,由于物价上涨,王某要求二儿子王乙每月也给一些生活费,但王乙以自己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为由拒绝。
于是,王某将王乙告到法院,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500元。
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王某是本案的唯一原告B、王乙是本案的唯一被告C、王乙与王丙应当是本案的被告,王甲不是本案的被告D、王乙、王丙和王甲应当是本案的被告【正确答案】AD【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
本案属于追索赡养费的案件,原告是被赡养人即王某。
选项B、C错误,选项D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本案中,王某的两个儿子与一个女儿都对王某有赡养义务,王某仅起诉二儿子,法院应当追加其大儿子王甲与女儿王丙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2.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借乙5万元,向乙出具借条,约定1周之内归还。
乙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条出具日起计算B、甲对乙享有10万元货款债权,丙是连带保证人,甲对丙主张权利,会导致10万元货款债权诉讼时效中断C、甲向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提供价值80万元房产作抵押,银行实现对乙的抵押权后,会导致剩余的2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D、甲为乙欠银行的50万元债务提供一般保证。
甲不知5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放弃先诉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乙追偿【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
《诉讼时效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司考】考点诉讼时效(星考点)

基本概念1.诉讼时效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2.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依诉讼时效的中止,其已经过的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障碍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
3.诉讼时效延长: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有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
重点考点详解一、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1.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1)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例外】抵押权受其担保之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2)抗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抗辩权具有永续性。
(3)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形成权一般适用除斥期间。
(4)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事实上还得有所限制,在我国只有债权请求权与继承权回复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2.民法总则规定,下列四种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3.《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规定,下列三种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注意】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指公开发行,即不适用3年也不适用20年。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公司法解释(三)》第20条规定,下列三种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1)公司请求瑕疵出资股东缴付出资的债权;(2)公司的债权人请求公司的瑕疵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债权;(3)公司的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公司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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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债权中对部分债权起诉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是维护社会公益,其价值目标是在社会公共利益的视角内对公平与效率价值目标衡量、对权利保护与权利限制的衡量、对权利人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衡量以及对个体利益之间的衡量。
在司法实践中,既要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对“眠于权利之上”的权利不予保护,又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避免这一制度的不当适用,成为义务人故意逃避债务的工具。
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时间节点
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提起诉讼是诉讼时效法定中断事由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即时间节点为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
二、当事人就同一债权中部分债权起诉诉讼时效的效力
提起诉讼是权利人请求法院运用公权力对其权利进行保护的救济方式,提起诉讼是在提起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之诉要件的诉,即使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之诉的全部要件,但其具备了足以认定权利人向义务人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争议的权利的,当事人一方提起的诉讼行为也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11条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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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与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张学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