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与中断的关系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的中⽌、中断和延长(⼀)诉讼时效中⽌1.概念。
诉讼时效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内,因法定事由⽽使权利⼈不能⾏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内,因不可抗⼒或者其他障碍不能⾏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
从中⽌时效的原因消除之⽇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依诉讼时效的中⽌,其已经过的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的法定障碍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
诉讼时效中⽌的功能,是把导致权利⼈不能⾏使权利的法定障碍经过的期间,排除于时效期间之外,使诉讼时效期间所含的事实状态要素,真正能限定于权利⼈主观不⾏使权利的情形,以提⾼时效期间的“含⾦量”。
2.发⽣诉讼时效中⽌的法定事由:(1)不可抗⼒,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然灾害和⾮出于权利⼈意思的“⼈祸”,例如瘟疫、暴乱等。
(2)法定代理⼈未确定或丧失民事⾏为能⼒。
最⾼⼈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72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内,权利被侵害的⽆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没有法定代理⼈,或者法定代理⼈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本⼈丧失⾏为能⼒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使请求权,适⽤诉讼时效中⽌。
(3)其他。
例如继承开始后,继承⼈或遗产管理⼈尚未确定时,其时效可中⽌等等。
3.中⽌时效的发⽣期间。
中⽌时效的法定事由必须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内发⽣,或法定事由虽发⽣于6个⽉前但持续⾄最后6个⽉内的,才能发⽣中⽌时效的法律效果。
4.诉讼时效中⽌的法律效果:(1)法定事由发⽣前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仍为有效,法定事由经过的期间为时效中⽌期间,不⽣时效期间的效⼒,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
(2)法定事由发⽣在最后6个⽉内,如法定事由消除后,剩下时效期间不⾜6个⽉,应否补⾜其为6个⽉,民法通则未予规定,通说认为应该补⾜6个⽉。
5.诉讼时效中⽌适⽤的时效期间类型。
国家开放大学22春“法学”《民法学(1)》期末考试高频考点版(带答案)试卷号3

国家开放大学22春“法学”《民法学(1)》期末考试高频考点版(带答案)一.综合考核(共50题)1.一名学生到书店购买学习参考用书,售货员硬把一款新出的铅笔也搭配给顾客,售货员的行为违背了()。
A.平等原则B.自愿原则C.公平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参考答案:B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名词解释)参考答案: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依据,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就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3.代理分为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两种。
()A.对B.错参考答案:A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
()A.对B.错参考答案:A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B.错参考答案:A6.简述诉讼时效的适用。
参考答案: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可以消灭权利人的胜诉权。
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关系,即对违反合同约定的债务人或者侵权行为人享有的财产请求权。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具体包括:(1)合同债权的财产请求权。
(2)侵犯财产权利之债的请求权。
(3)侵犯人身权利而给受害人带来的财产损失的请求权。
7.货币是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具有特殊作用的种类物。
()A.对B.错参考答案:A8.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的前提。
()A.对B.错参考答案:B9.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不得通过代理进行。
()A.对B.错参考答案:A10.B.民事权利C.民事权利能力D.民事行为能力参考答案:B11.收益在法律上又称为孳息,它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两种。
()A.对B.错参考答案:A12.()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为法律行为。
A.委托代理B.法定代理C.自己代理D.复代理参考答案:C13.简述宣告死亡的条件。
参考答案:宣告死亡的条件有:(1)受宣告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的;(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3)经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14.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包括效力意思和表示行为两部分。
区分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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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诉讼时效中⽌的概念诉讼时效的中⽌,指在诉讼时效进⾏中,因⼀定的法定事由的发⽣⽽使权利⼈⽆法⾏使请求权,暂时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内,因不可抗⼒或者其他障碍不能⾏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
从中⽌时效的原因消除之⽇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的事由中⽌诉讼时效必须有法定事由的存在。
根据《民法通则》第139条及《民通意见》第172条的规定来看,中⽌诉讼时效的事由有两类:⼀是不可抗⼒⼆是其他障碍。
此处的其他障碍包括:(1)权利⼈死亡,尚未确定继承⼈。
(2)权利⼈为⽆民事⾏为能⼒⼈或限制民事⾏为能⼒⼈⽽⽆法定代理⼈的,或者法定代理⼈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代理⼈本⼈丧失⾏为能⼒等。
(三)诉讼时效中⽌的时间根据《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只有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内发⽣中⽌事由,才能中⽌诉讼时效的进⾏。
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以前发⽣权利⾏使障碍,⽽到最后6个⽉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诉讼时效中⽌;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开始时起中⽌时效期间,直⾄该障碍消除。
如在⼀般诉讼时效中,当时效进⾏到1年零8个⽉时发⽣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该事由延续两个⽉,那么,这两个⽉不计⼊诉讼时效,待法定事由消除之⽇起,接着原来1年零8个⽉的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直⾄期满2年,即还有4个⽉的时效期间。
如果时效进⾏到1年零4个⽉时发⽣中⽌事由,该事由持续了2个⽉,则法定事由消失后,只能再继续计算6个⽉,⽽不是8个⽉。
因为在最后6个⽉之前的2个⽉不存在诉讼时效中⽌的问题。
(四)诉讼时效中⽌的法律效⼒在诉讼时效中⽌的情况下,中⽌事由发⽣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限仍然有效,等到时效中⽌的原因消除后,前后期间合并计算。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停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停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停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了诉讼时效的停止情形,下面将对其中的几种情况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依法受理的起诉状期满在正常情况下,原告在递交起诉状后,法院会根据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对案件进行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如果起诉状的期限刚好到达或者已经过期,但法院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已经收到原告的起诉状,那么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会停止。
这是为了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依法获得维权的机会。
二、调解程序开始后调解程序是在诉讼程序开始前法院引导各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和调解来解决争议的方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一旦调解程序开始,诉讼时效即会停止。
这是为了给予当事人更多解决争议的机会,如果双方能够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就可以避免进入正式的诉讼程序,节省时间和资源。
三、法院裁判或者仲裁裁决有效期限内被告在收到法院的裁定或者仲裁的裁决后,一般情况下会有一定的有效期限。
在这个时间范围内,被告方有义务履行相应的责任或者义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如果法院的裁定或者仲裁的裁决能够在有效期限内起诉被告方,那么诉讼时效会停止。
这是为了确保被告方能够及时履行责任或者义务,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
四、案件再审程序开始后案件再审是指在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后,因为新的证据或者其他情况出现,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一种诉讼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一旦案件再审程序开始,诉讼时效即会停止。
这是为了确保再审程序的正当性和公正性,让当事人能够在新的事实和证据下重新维权。
总结起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诉讼时效停止情形主要包括依法受理的起诉状期满、调解程序开始后、法院裁判或者仲裁裁决有效期限内以及案件再审程序开始后。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享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停止并不意味着诉讼时效被完全取消,而仅仅是暂时的停止。
【精品文档】诉讼时效基本理论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第3单元诉讼时效制度考点一:诉讼时效基本理论(2级)(2011单;2012单)(一)概念诉讼时效是指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避免时间过长导致举证困难,同时也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二)诉讼时效特点具体规定1.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1)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2)诉讼时效的具体内容,如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均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2.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债权人实体权利,只是让债务人产生抗辩权(2019年调增)(1)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2)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3)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4)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诉讼时效适用对象诉讼时效并非适用于所有的请求权,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4.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5.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6.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7.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诉讼时效期间除斥期间适用对象不同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应当主动审查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届满只是让债务人取得抗辩权,债权人实体权利不消灭(2019调整)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时效中止的名词解释

时效中止的名词解释时效中止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被暂时中断或暂停的一种状态。
这种状态可能会影响诉讼程序的进行,也会对相关当事人的权益产生重要影响。
本文将从定义、原因和影响等方面对时效中止进行全面解释。
一、定义时效中止是指在法定期限内,由于特定的原因,诉讼时效暂时中断或暂停的一种状态。
也就是说,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无法在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进行起诉,而法律不会将此作为诉讼时效失效的原因。
二、原因1. 法律规定:时效中止可能是因为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种情况。
例如,当当事人在某一时间段内履行了特定的义务,诉讼时效可能会因此中止或暂停。
这通常是为了确保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有足够的准备和资源来进行诉讼。
2. 故意阻挠:时效中止还可能是因为某些恶意行为,如被告故意阻挠原告及法院程序的进行,导致无法按照规定的时效期限进行起诉,从而使诉讼时效中止。
3. 特殊情况:某些特殊情况下,如自然灾害、疫情等,可能会导致法院暂停或中断所有的诉讼活动,从而使得诉讼时效暂停。
三、影响时效中止会对诉讼程序和当事人权益产生重要影响。
1. 诉讼程序:时效中止会导致诉讼程序的延迟和终止,从而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
特别是当原告无法按时提起诉讼时,控辩双方的争议就无法通过法院进行公正的裁决,可能会对案件的审理造成困扰。
2. 当事人权益:时效中止意味着当事人有更多的时间来准备自己的案件和相关证据。
这使得当事人能够充分了解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升了诉讼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此外,时效中止还能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让其有更多的时间和机会来寻求解决争议的和解或其他方式。
四、时效中止的适用范围时效中止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适用,法律通常会针对特定的案件、特定的时间段或特定的当事人身份进行规定。
当事人在遇到诉讼时效问题时,应当详细了解法律规定,确认是否符合适用条件。
综上所述,时效中止是指在法定期限内,由于特定的原因,诉讼时效暂时中断或暂停的一种状态。
【BT学院】2020年法考 民法 民总编:第七章 诉讼时效

【躲坑练习4】上例中,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审理过程中,甲并未提出乙的债权已经超 过诉讼时效。审理结束后,法官适用诉讼时效制度驳回了乙的请求。法官的裁判是否合法? (不合法,法官不得主动援引诉讼时效)
2020年法考——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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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学习内容】 不知不觉我们已经到了民法总论的最后一章啦!前面的知识点都掌握牢固了吗?学习完 最后一章后,需要从头至尾复习一遍整个民法总论的知识点哦! 这一章讲的是诉讼时效制度。什么叫做诉讼时效呢?说白了就是法律给你行使你的权 利规定了一个期限,督促你在一定的期限内积极地行使你的权利。那你心里可能在想,我 自己的权利,法律管的真多,还要给我的权利加上一个期限。你这样想是非常正确的。因 此,法律仅规定了特定的权利—请求权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有例外),其他的权利比如 你的Th命权,物权等等,你想有多久就有多久。这个就是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3.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4.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 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5.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 日起计算。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长短与起算★★★
【BT法考·应试技巧】 Q:诉讼时效,题目常考:让你判断下列情形是否已经经过诉讼时效? A:木木教你一招,快速破题: 第一步,判断该情形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直接排除,这是干扰选项; 第二步,判断该情形对应诉讼时效的长短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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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止与诉讼时效中断的区别 与联系

诉讼时效中止和诉讼时效中断都是时效完成的障碍。
但两者之间仍有不同,它们的区别是:
(一)发生的时间不同。
诉讼时效中止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而时效中断则发生在时效开始后完成前的任何时间同。
(二)根据的事由不同。
时效中止依据的是当事人行为以外的客观情况;而时效中断则依据的是当事人的行为。
(三)产生的效果不同。
时效中止使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中止事由发生前后的时效期间合并计算;而时效中断则使中断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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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与中断的关系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诉讼时效邯郸的中止,又称诉讼时效期间不完成,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期间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使怠于行使权利者承担不利后果。
但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并非出于怠惰,而是因为不得已的事由时,使权利人承担与怠于行使权利者同样的不利后果,未免失之不公。
因此时效立法中有中止制度之设,以求衡平。
依《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不可斥力和其他障碍为使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定事由。
不可抗力为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克服情况。
发生不可抗力时,权利人主观上要求行使权利,但客观上无法行使,法律予之以中合伙人救济手段。
其他障碍为概括性规定。
根据民法学说以及审判实践,主要包括如下情况:(1)权利人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无法定代理人或洗劫一空代理人已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2)继承开始后,沿有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3)其他构成行使权利之障碍的事由,由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决定之。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依《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可使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有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1)提起诉讼。
起诉的性质为权利人主张权利的保护。
基于这一性质,应对提起诉讼作扩张解释,使其不仅包括权利人向法院起诉的行为,而且包括权利人具有同样性质的其他行为,如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保护权利的请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督促程序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调解很员会请求调解等。
(2)权利人主张权利。
指权利人向义务人、保证人、义务人的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或向清算人申报破产债权等。
(3)义务人认诺。
即义务人对权利人表示承认其权利在存在,愿意履行义务。
义务人对权利人的认诺表示,可以各种方式作出。
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对权利人或其代理人作了通知、请求延期给付、提供担保、支付利息租金、清偿部分债务等义务人的行为,在法律上都构成认诺。
(4)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与中断的区别的表现如下:
第一,发生的事同不同。
中止的法定事由出自当事人的主观意志的所不能决定的事实;中断的法定事由为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所能左右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