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中止后新的届满日期的两种计算方法
物业费欠费诉讼时效是几年的拖欠物业费几年失效

物业费欠费诉讼时效是几年的拖欠物业费几年失效欠缴物业费有诉讼时效限制,根据法律规定,自被侵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若权利人在三年期限内没有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视为丧失。
一、物业费欠费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一、物业费欠费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物业费欠费诉讼时效是三年。
民法典规定,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交物业费的,将因此向物业管理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败诉所带来的一切不利后果。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二、欠条未写还款日期,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欠条上没有写还款日期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因此,三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但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债权,就不能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较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一、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较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务人再次确认原债务的,时效重新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务人再次确认原债务的,时效重新起算阅读提示依照理论通说观点,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了“惩罚”躺在权利上睡大觉,不积极主张、行使权利的人。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原债务将变为自然债务失去法律强制力的保护,丧失胜诉权。
但超出诉讼时效并不意味着债务消灭,不论债务人对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事实是否知情,时效届满后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或者重新确认债务,并承诺将来继续履行的行为都将导致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保护的效果,从其行为或承诺之日起诉讼时效重新起算,且不允许债务人撤回该行为或承诺。
裁判要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但债务人签章对原债务重新确认,明确表示放弃贷款时效利益的,诉讼时效自该日起重新起算。
但债权人未在重新起算的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债务人也未再次签章确认,而后债权人又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1. 中汽公司工行银行湖南省分行签订4份借款合同,分别为:金额450万元,期限从1995年11月16日至1996年7月10日;金额100万元,期限从1996年2月12日至1996年9月9日;金额200万元,期限从1997年2月27日至1997年11月27日;金额为300万元,期限从1997年6月20日至1998年2月20日。
2. 2000年4月29日,工行湖南省分行与华融公司长沙办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转让上述债权。
2000年6月30日,中汽公司对该转让协议签章确认,并于2000年11月向华融公司长沙办出具回执对所欠借款盖章确认。
3. 2003年5月14日,华融公司长沙办向中汽公司催收通知单,中汽公司于2003年5月16日出具回执对所欠借款签章确认。
4. 2004年7月29日,华融公司长沙办将其对中汽公司的债权转让给融瑞公司,并在报纸上发布催收及转让公告。
5. 2007年2月13日,融瑞公司向中汽公司邮寄催收通知书并进行公证。
2008年7月30日,融瑞公司与鸿达公司签订资产处置协议,将对中汽公司的债权转让给鸿达公司。
民事案件中的期间如何计算

民事案件中的期间如何计算期间的计算直接关系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大家有必要了解并重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把握期间的计算:1.期间以时、日计算的,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1)期间以时计算的,开始的时不计算在内,而应从下一个小时算起。
比如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诉讼保全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在计算期间时,接受当事人申请的那一个小时不计算在48小时之内,即如果提出申请是在8点,应从9点开始期间的计算。
(2)期间以日计算的,开始的日不计算在内,应从第二日开始算起。
比如根据民事诉讼法,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间为15日,那么宣判的当天或者判决书送达的当天不计算在15日内,即如果7月10日送达判决书,应当从11日开始期间的计算,7月25日上诉期间届满。
2.期间以月和年为计算单位的,期间届满的日期,自开始计算的日起顺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果开始计算的日期为2020年3月29日,届满之日为2022年3月28日。
3.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节假日指法定节假日,比如星期日、国庆节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内部规定的放假或者休息日不在此限。
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比如,期间本应在10月1日届满,但10月1日、2日为法定国庆假日,那么10月3日为期间届满日。
节假日如果不在期间的最后一日,而在期间的中间的,仍应计算在期间之内。
比如,期间以10月3日为届满日,虽然中间有国庆节,但计算期间并不扣除10月1日、2日,仍以10月3日为届满日。
19.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律师教你5种补救方法,让你有权继续追债

各位学员大家好,我是刘其律师,欢迎来到《老赖克星:律师追债攻略》。
古希腊有一句谚语,叫: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力上睡觉的人。
这句话的意思很简单,当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间主张权利。
如果你碍于情面长时间不起诉,导致诉讼时效过期,即使你提起诉讼,法律也不会保护你的实体权利,结果就是败诉。
而在现实生活中,不是每个企业都有法律顾问,不是每个自然人都是法律工作者,即使你模模糊糊知道法律有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但这三年从何时起算?诉讼时效如何才能有效“延长”(也就是中断或中止)?诉讼时效过期如何弥补?企业与个人如何建立诉讼时效管理制度?这些都是实际操作问题,你不主动了解,没有人会告诉你,真等到诉讼时,吃亏的是自己。
先看第一个问题,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先简单了解下诉讼时效的变化。
2017 年10 月1 日,新民法总则开始实施,把之前两年的诉讼时效,改为了三年,之所以这么改,是因为很多债务人钻了法律的漏洞,有恃无恐,只要死皮赖脸拖上两年,这钱就不用还了。
对于催债来讲,两年的时间太短了,所以为了维护债权人合法利益,诉讼时效这才改成三年。
既然诉讼时效变成了三年,那是不是我们想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就能计算呢?答案肯定没有这么简单,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这个规定看上去很明确,但对于不了解法律的人来讲,说的比较模糊,现实中什么是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为了方便理解,我举几个最常见的例子,或者即使你不理解,拿过来直接套用也可以。
一、张要债借给王不还100万元,约定2020年1月1 日偿还,还款日那一天,就是张要债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毕竟那一天王不还没有履约,张要债权利肯定受到损害,所以张要债必须在三年内,也就是2023 年1 月1 日前向法院起诉。
二、张要债借给王不还100 万元,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对于这种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法律规定张要债催款之日,就是权利受到损害之日,如果张要债2020 年1 月1 日开始催款,那么他必须在2023年1月1日前向法院起诉。
什么是诉讼时效的延长

什么是诉讼时效的延长向法院提起诉讼是我们⽤来解决纠纷的有效⼿段。
在⽇常⽣活中,我们经常会有需要向法院诉讼以维护⾃⼰权利的情况,有时候甚⾄会申请诉讼时效延长。
那么,什么是诉讼时效的延长?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诉讼时效的延长诉讼时效延长是指⼈民法院查明权利⼈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有正当理由⽽未⾏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
我国《民法典》对于诉讼时效的延长也有明⽂规定,诉讼时效延长具有不同于诉讼时效中⽌和中断的特点。
诉讼时效延长的适⽤条件1、延长诉讼时效所依据的正当理由(事由)是由⼈民法院依职权确认的,因为社会⽣活的复杂性决定了法律不可能将阻碍诉讼时效进⾏的情况全部地加以规定。
当出现中⽌和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之外的事实即特殊情况,造成权利⼈逾期⾏使请求权时,有必要授权⼈民法院审查是否作为延长时效的事由,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
⽽所谓特殊情况⽽不指权利⼈由于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使请求权的情况。
2、诉讼时效的延长适⽤于已经届满的诉讼时效。
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仍然有效⼒,⽽由⼈民法院决定适当延长⼀定的期间。
《民法典》第⼀百⼋⼗⼋条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权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之⽇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权利受到损害之⽇起超过⼆⼗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百九⼗五条有下列情形之⼀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权利⼈向义务⼈提出履⾏请求;(⼆)义务⼈同意履⾏义务;(三)权利⼈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的其他情形。
由上我们知道,诉讼时效的延长⼀般情况下不能超过两年,但对于特殊案件也是有特殊规定的。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诉讼时间的规定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诉讼时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处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5.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16.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17.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18.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民法学-第七章-诉讼时效-知识点

2005法硕在线辅导-民法学-第七章-诉讼时效-知识点-第一节 诉讼时效概述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民法中的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和消灭时效<又称为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
其法律特征如下:(1)严格的法律强制性;(2)其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以法定的事实状态即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的连续存在为适用依据,这区别于行为;(3)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的胜诉权,这区别于取得时效和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的效力或法律后果如下:(1)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消灭了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2),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而不消灭起诉权;(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权利人有权接受,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关系,即对违反合同约定的债务人或者侵权行为人享有财产请求权,但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的区别如下:(1)两者所依据的事实状态不同。
前者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后者是非所有人占有他人所有物。
(2)两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前者是胜诉权的消灭;后者是特定权利的产生。
(3)两者所适用的范围不同。
前者适用于财产请求权的存在或丧失;后者适用于财产所有权的产生和丧失。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区别如下:(1)两者法律后果不同。
前者消灭的是胜诉权;后者消灭的是实体民事权利本身。
(2)两者期间不同。
前者是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后者是不变期间。
(3)两者适用依据不同。
前者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情况;后者适用于权利人不行使实体民事权利的情况。
(4)两者适用条件不同。
前者是在当事人主张时,由法院予以援用;后者由法院依职权援用。
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1.诉讼时效适用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 1.诉讼时效适用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 上请求权、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不适用诉讼时效。 2.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 2.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 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及特征
(一)概念 诉讼时效也称“消灭时效” 诉讼时效也称“消灭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 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 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 利的制度。 (二)特征 1.诉讼时效具有严格的法律强制性 1.诉讼时效具有严格的法律强制性 2.诉讼时效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2.诉讼时效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3.诉讼时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的胜诉权, 3.诉讼时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的胜诉权, 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即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 丧失胜诉权; 提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 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 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辨,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
三、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一)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3.长期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涉外货物买卖 3.长期诉讼时效期间为4 合同及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 仲裁; 4.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 4.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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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止后新的届满日期的两种计算方法:
第一种计算方法:法定事由消失的日期+法定事由发生时已开始计算的诉讼时效的剩余时间=
诉讼时效中止后新的届满日期。
举例:张某于2010年3月1日打伤李某,当日花去医疗费2000元人民币。同年10月1日,
李某又被王某重伤成植物人,2011年10月1日伤愈苏醒。
Q1:李某最迟在哪一天起诉张某偿还2000元医疗费能获法院支持?
解答: 第一步:先确定法定事由发生时已开始计算的诉讼时效(即本案中李某请求张某赔
偿的诉讼时效)的剩余时间,即1年—7个月=5个月
第二步:法定事由消失的日期(2011年10月1日)+5个月=2012年3月1日。
Q2:若上例中,李某被王某重伤成植物人的时间为2011年8月1日,1年后苏醒。其他条
件不变,则李某最迟在哪一天起诉张某偿还2000元医疗费能获法院支持?
解答:第一步:先确定法定事由发生时已开始计算的诉讼时效的剩余时间。
(本问中,法定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之前,持续到最后6个月之内(昏迷的一年,其中1
个月在最后6个月之前,11个月在最后6个月之内),此时相当于在诉讼时效剩下6个月时
发生导致中止的客观事由,该客观事由持续了11个月,即法定事由发生时已开始计算的诉
讼时效(即本案中李某请求张某赔偿的诉讼时效)的剩余时间为6个月)
第二步:法定事由消失的日期(2011年8月1日)+6个月=2012年2月1日。
第二种计算方法:诉讼时效中止前的届满日期+法定事由持续的时间=诉讼时效中止后新的届
满日期。
举例:张某于2010年3月1日打伤李某,当日花去医疗费2000元人民币。同年10月1日,
李某又被王某重伤成植物人,2011年10月1日伤愈苏醒。
Q1:李某最迟在哪一天起诉张某偿还2000元医疗费能获法院支持?
解答:第一步:确定诉讼时效中止前的届满日期
李某请求张某赔偿医疗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10年3月2日——2011年3月1日
第二步:确定法定事由的持续时间:1年
第三步:2011年3月1日+1年=2012年3月1日
Q2:若上例中,李某被王某重伤成植物人的时间为2011年8月1日,1年后苏醒。其他条
件不变,则李某最迟在哪一天起诉张某偿还2000元医疗费能获法院支持?
解答:第一步:确定诉讼时效中止前的届满日期
李某请求张某赔偿医疗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10年3月2日——2011年3月1日
第二步:确定法定事由的持续时间:11个月
(本问中,法定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之前,持续到最后6个月之内(昏迷的一年,其中1
个月在最后6个月之前,11个月在最后6个月之内),此时相当于在诉讼时效剩下6个月时
发生导致中止的客观事由,该客观事由持续了11个月)
第三步: 2011年3月1日+11个月=2012年2月1日
教学案例:
张某于2010年3月1日打伤李某,当日花去医疗费2000元人民币。同年10月1日,
李某又被王某重伤成植物人,2011年10月1日伤愈苏醒。
Q1:李某最迟在哪一天起诉张某偿还2000元医疗费能获法院支持?
A:2012年3月1日。
Q2:若上例中,李某被王某重伤成植物人的时间为2011年8月1日,其他条件不变,
则李某最迟在哪一天起诉张某偿还2000元医疗费能获法院支持?
A: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