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人身损害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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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的时效性要求

起诉的时效性要求

起诉的时效性要求起诉的时效性要求是指民事诉讼中,起诉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规定的起诉时限。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于诉讼时效有着明确的规定,不同类型的案件起诉时效要求也是有所不同的。

本文将从几个不同类型的案件出发,探讨起诉的时效性要求。

一、合同纠纷的起诉时效在合同纠纷中,起诉的时效性要求一般是以合同订立之日起计算的。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或者终止发生争议的期间,为三年。

也就是说,在合同关系产生争议的三年内,当事人可以对其提起诉讼。

过了这个时限,将会失去诉讼权利。

但是也需要注意的是,有些特殊的合同纠纷情况,其时效性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

比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起诉时效是自竣工之日起两年,而销售合同纠纷的起诉时效是自交付之日起两年。

二、人身损害赔偿的起诉时效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起诉时效要求,我国司法解释中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效期间为二年。

也就是说,自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超过此时效期限,将无法行使赔偿权利。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起诉时效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比如,如果因损害人为未成年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对于其请求权的行使时效期间,应当从受害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之日起计算。

三、侵权行为的起诉时效侵权行为的起诉时效要求也是有具体规定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期届满的,被侵权人的请求权将会消灭。

但是,对于部分合法代表人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需要注意的是,在侵权行为的起诉时效要求中,有一些特殊情况也需要进行具体分析。

比如,在医疗事故侵权行为中,被害人在发现医务人员的错误行为后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是在医疗事故中,被害人常常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发现实际损害,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起诉时效。

人身损害诉讼管辖法院是什么

人身损害诉讼管辖法院是什么

人身损害诉讼管辖法院是什么当前,因治安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越来越多。

一般来说,这个属于侵权行为之诉,你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起诉。

生活中关于人身损害的情况是比较多的,而不少当事人都会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解决,那么此时就需要关注向哪个法院起诉的问题,也就是人身损害诉讼管辖法院的内容。

下面,就让小编就此为您做详细介绍。

▲一、人身损害诉讼管辖法院当前,因治安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越来越多。

一般来说,这个属于侵权行为之诉,你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起诉。

▲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的几种情形:1、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对于因交通事故受伤害的,当事人申请交警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诉讼时效从取得调解终结书之次日起算;当事人就损失达成赔偿协议的,诉讼时效从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

对于伤害不明显或受伤害时未曾发现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2、超过诉讼时效,但双方当事人对损害赔偿又达成协议的,应否保护。

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院有关“诉讼时效”批复的精神,笔者认为应予保护。

3、“后继损失”诉讼时效的计算。

受害人因事故身体收到伤害需要长期治疗的,由于诉讼时效的限制,其不可能在一个时效期间内主张全部损失。

权利人应当在损失发生或可以计算。

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可以知道,人身损害方面的诉讼属于侵权纠纷,此时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是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被告住所所在地的法院行使管辖权。

要是你对此还有什么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让律师帮助你进行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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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案例:2006年1月2日22时,王某驾驶摩托车沿迎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正阳路路口时,撞上迎宾路路面上堆放的土堆,致车辆侧翻、人员受伤。

土堆堆放时间约为2006年1月2日凌晨,堆放人不明,经交警机关勘测土堆占地长约1265CM-1400CM,宽约为470CM,路宽为1500CM.2006年1月8日该土堆被清理,清理人亦不明。

2006年1月10日交警机关以“土堆责任人不清,可就损害赔偿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为由做出第200640015号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但一直未送达, 2006年10月8日受害人的委托人到交警机关取走该通知书。

受害人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检查治疗,经诊断多处骨折,住院治疗至2006年2月16日。

2006年4月8日,受害人之伤经法医鉴定构成七级伤残。

2007年5月25日受害人以未尽管理义务为由将市环卫、市政公司、市执法局诉至日照开发区法院,三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2007年8月22日该案转至日照东港区院。

东港法院于2007年10月11日对该案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仍未查明承担赔偿义务的责任人,原告以待查明赔偿义务人需追加被告为由申请中止审理此案,后以市建委是发生事故城市道路的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追加为被告。

法院于2008年4月22日恢复法庭审理,最终确定了赔偿义务人,调结此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产生较大的争议,审判法官对此态度也不尽一致。

下面笔者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案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问题进行简要分析、论述。

一、诉讼时效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诉讼时效的特殊性(一) 诉讼时效及其意义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持续的经过法定的时间而依法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时间,是民法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诉讼时效计算

诉讼时效计算

诉讼时效计算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权利的行使应当遵守的一定期限。

在民事诉讼中,当权利人发现其权益受到侵害后,必须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护,否则将被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因此,正确计算诉讼时效是诉讼当事人必须了解和掌握的基本法律知识。

本文将介绍以民事案件为背景下的诉讼时效计算方法。

一、起算日的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是指权利受到侵害、损害或被侵害、损害事实明显时,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的期限。

起算日的确定对于计算诉讼时效至关重要。

一般情况下,在起算日之后的一定时间内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这个期限将失去诉讼权利。

二、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1.普通诉讼时效根据中国法律,普通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

计算普通诉讼时效的方法如下:(1)如果权利人对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年内没有提起诉讼,那么诉讼时效即届满;(2)如果在诉讼时效届满前,权利人提起诉讼,那么诉讼时效将被中断,重新开始计算;(3)如果已中断的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后届满,再次提起诉讼将被拒绝。

2.特殊诉讼时效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与普通诉讼时效有所不同。

例如:(1)追索权利的诉讼时效:中国法律规定,对于明确可征收的债权,权利人可以在三年内向债务人请求清偿。

若债权人未提起诉讼,超过三年后将无法要求追偿。

(2)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对于侵权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权利人可以在二年内向侵权人请求赔偿。

超过二年未提起诉讼,将无法获得赔偿。

三、中断和终止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可以通过中断和终止产生变化。

中断时效意味着诉讼时效的计算暂时停止,而终止时效则意味着诉讼时效的计算终止,权利人将无法再行使诉讼权利。

以下是中断和终止诉讼时效的一些情况:1.中断诉讼时效的情况(1)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2)权利人与义务人达成诉讼和解;(3)债权的转让;(4)宣告权利人权利无效的判决;(5)权利人提起仲裁申请。

2.终止诉讼时效的情况(1)诉讼时效届满;(2)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起算在提起诉讼时,诉讼时效是很关键的,那么,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起算?下⾯店铺⼩编为⼤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起算我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

诉讼时效起算的基础是民事权利主体能够⾏使请求权。

能够⾏使请求权,但却不⾏使,诉讼时效便从此开始起算。

“能够⾏使请求权”,这不是主观的标准,⽽是⼀个客观的标准。

不知道权利受到侵犯的事实,也就不能够⾏使请求权。

但权利⼈也可能由于⾃⼰的过错没有及时了解⾃⼰的权利受到侵犯,因此,诉讼时效开始起算的时间就是权利主体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那⼀天。

在合同关系中,债务⼈在履⾏期限届满⽽未履⾏的事实,就是诉讼时效开始的依据。

但在有些情况下,权利遭到侵犯之时,并⾮就是权利⼈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时,例如,寄存他⼈之处的物件被变卖,这就要从权利⼈知道或应该知道其财产被侵犯之时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所谓“应当知道”,是⼀种法律上的推定,不管当事⼈实际上是否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要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和可能,即使当事⼈因主观过错,应当知道⽽没有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也应当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这⼀规定的⽬的,是为了防⽌权利⼈以不知道权利被侵害为借⼝⽽规避诉讼时效。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民事案件千差万别,因此,具体到各个案件,其时效的起算点也不相同。

通常有以下⼏种计算⽅法:(1)附条件、附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始点应为条件成就、期限到来之时。

⽽在此之前,债权⼈所享有的为期待权。

(2)约定履⾏期限的,从履⾏期限到来之时起算。

(3)履⾏期限没有约定的,从权利⼈⾸次主张权利之时起算;债权⼈给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从该期限届满之⽇的第⼆天开始起算。

(4)标的为不作为的请求权,从义务⼈有违反⾏为之时起算。

(5)因违约⾏为⽽发⽣的强制实际履⾏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违约⾦请求权,从违约⾏为成⽴之时起算。

(6)对侵权损害赔偿,从权利⼈受伤之⽇起计算,伤害在当时没有被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害确诊之⽇起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过了还能申请诉讼吗

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过了还能申请诉讼吗

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过了还能申请诉讼吗一、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过了还能申请诉讼吗诉讼时效是决定着案件的实体审理能否进行,决定着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能否得到法律保护。

人身损害赔偿类纠纷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界定问题,是长期困扰民事审判的一个难点。

1、一般诉讼时效的计算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诉讼时效,最值得研究的是期间的起始计算,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容易的,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时效的起算却是复杂的,这是因为受害人必须在起诉前知道自己所受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否则无法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第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因此,侵害身体权的侵权行为一经实施完了,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

对于侵害健康权的,要分受伤之日、侵害时不能发现的伤害确诊之日的不同来计算诉讼时效。

对于造成丧失劳动能力的,须在确认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后,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特殊诉讼时效的计算理论上讲,侵害身体权和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按照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执行。

而《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是对侵害健康权行为的赔偿请求诉讼时效,应当适用1年的规定。

3、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目前没有对侵害精神性人格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只能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

如果在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在提出生命健康权的财产损失赔偿的同时提出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则随同受到特殊诉讼时效的限制。

4、侵权普通法与侵权特别诉讼时效适用不同对于特别法应当一律按特别法的规定,如《国家赔偿法》诉讼时效规定为2年(第32条第1款);《产品质量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2年(第45条第1款);《环境保护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3年(第42条);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不能完全适用《民法通则》特殊时效的规定,保护请求权。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起超过⼆⼗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相关法律知识:1、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年。

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起超过⼆⼗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2、《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96条:⼈⾝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起计算。

(原168条)3、《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效后不履⾏的,当事⼈可以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四条当事⼈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当事⼈⼀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起10⽇内提出书⾯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起开始。

第九⼗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

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当事⼈,调解书经各⽅当事⼈共同签字后⽣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当事⼈。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期限是多久

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期限是多久

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期限是多久人身损害赔偿指的是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

赔偿的方式是财产赔偿,赔偿的义务人是致人损害的致害方。

所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就是指因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健康权或生命权而提起诉讼的案件。

那么,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期限是多久呢?诉讼时效如何起算呢?我在下文为你解答。

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期限是受诉讼时效控制的,诉讼时效的多久决定人身损害赔偿的时间期限,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那么,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如何规定的呢?我为您介绍如下:一、人身损害赔偿期限是多长时间?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

长期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十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等等,综上所述,问题中提及的人身伤害赔偿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中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应为一年。

二、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怎么起算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但是,这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起算,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多的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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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分析人身损害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分析人身损害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导读:诉讼时效是决定着案件的实体审理能否进行,决定着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能否得到法律保护。

人身损害赔偿类纠纷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界定问题,是长期困扰民事审判的一个难点。

不同法院对此有不同的看法,甚至同一法院不同审判人员在审判实践中也是各执己见。

于是,在案情基本相同的情形下,不同法院之间甚至同一法院,极可能出现结果截然相反的两种判决。

下面笔者结合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的确定谈点看法。

案情:2004年8月12日20时35分郭某驾驶摩托车与丁勇驾驶的普通货车发生碰撞,致郭某受伤。

当日郭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同年8月26日出院,诊断为:右第5趾近节骨折、右骰状骨撕脱骨折、右上肢多处皮肤擦伤、右胸软组织伤,出院医嘱:定期门诊复查。

郭某在医院的最后一次门诊为2005年2月26日。

2004年9月30日,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丁勇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在交警部门处理过程中,各当事人均未申请调解。

2006年2月13日郭某向法院首次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丁勇等被告依法赔偿其因事故所致损失计18332元。

被告答辩称,郭某起诉前从未向被告主张过权利,亦未请求公安部门进行过调解,其起诉已过诉讼时效期间,请求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

分歧:本案在处理中,对郭某起诉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存在较大的争议。

第一种意见:本案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虽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范畴,但有其特殊性,即公安交警部门调解处理前置。

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交警部门调解终结,并送达调解终结书的次日。

交警部门一直没有发出调解终结书,原告起诉未过诉讼时效期间。

第二种意见:本案为人身损害赔偿类纠纷,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受害人治疗终结时。

郭某进行最后一次门诊时是2005年2月26日,其于2006年2月13日起诉,尚未超过人身损害赔偿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第三种意见:本案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由于郭某事发当日即发现受伤,并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伤情明显。

其未要求公安部门进行调解,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应为郭某受伤当日,即2004年8月12日。

郭某于2006年2月13日起诉,其主张的2005年2月13日前发生的各项损失已过诉讼时效期间。

评析:下面笔者对以上分歧意见进行简要分析。

一、第一、二种意见产生的原由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0条、34条的规定,交通事故由交警部门处理前置,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不再调解。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据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为当事人收到调解终结书之次日,调解终结书成为判断此类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依据。

然《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不再适用。

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由此,调解已非公安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必经程序。

当事人伤情明显,又未申请公安部门调解的,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为事故发生之日。

本案所涉事故在公安部门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未申请调解,不可能取得调解终结书。

因此第一种意见是不符合本案的案情及法律规定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2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4条均规定,对交通事故致伤的,各方当事人一致书面申请公安交警部门调解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开始。

又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5条的规定,公安交警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

可见,“治疗终结”仅为交警部门调解开始的依据,而非诉讼时效开始的计算依据。

且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均未申请交警部门调解,如果申请调解又未能达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点亦非治疗终结,而是收到调解终结书之次日;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后未按协议履行的,诉讼时效从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

因此第二种意见同样不符合本案案情和法律规定。

二、本案诉讼时效的起算应适用第三种意见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意图在于要求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加快权利流转。

因此,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当是行使权利的条件成就之时,即《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4种情形下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在本案中,原告因交通事故身体受到伤害,属典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

本案中,原告于事发当日即住院治疗,应当说伤害明显,故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当是2004年8月12日。

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的几种情形1、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对于因交通事故受伤害的,当事人申请交警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诉讼时效从取得调解终结书之次日起算;当事人就损失达成赔偿协议的,诉讼时效从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

对于伤害不明显或受伤害时未曾发现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2、超过诉讼时效,但双方当事人对损害赔偿又达成协议的,应否保护。

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院有关“诉讼时效”批复的精神,笔者认为应予保护。

3、“后继损失”诉讼时效的计算。

受害人因事故身体收到伤害需要长期治疗的,由于诉讼时效的限制,其不可能在一个时效期间内主张全部损失。

权利人应当在损失发生或可以计算损失的依据取得后1年内主张权利。

如本案中,郭某于2004年8月12日发生事故,伤势明显,2005年2月26日最后一次门诊,2006年2月13日起诉。

其应当在2005年8月12日前起诉已发生的损失,然其至2006年2月13日才提起诉讼,部分已过1年的诉讼时效,超过部分不予支持;但对于2005年2月12日后发生的损失,在时效期间内,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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