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怎么计算
一般责任保证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规定了一系列担保方式,其中一般责任保证是其中一种。
一般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
本文将从一般责任保证的概念、法律后果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一般责任保证的概念一般责任保证,又称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全部或部分清偿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
在一般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债务人的债务具有连带性,债权人既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向保证人追偿。
三、一般责任保证的法律后果1. 保证人的责任承担在一般责任保证中,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债权人既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向保证人追偿。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1)债权人向债务人追偿未果,可以向保证人追偿全部债务;(2)债权人部分向债务人追偿未果,可以向保证人追偿剩余债务;(3)保证人自愿承担全部债务,债权人也可以接受。
2. 保证人的追偿权在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其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
保证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其已承担的全部或部分债务。
追偿权的行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保证人已向债权人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2)保证人承担的债务未超过保证合同约定的范围;(3)保证人追偿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3. 保证人的抗辩权在一般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享有以下抗辩权:(1)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如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不存在等;(2)债务人对保证人的抗辩权,如债务人对保证人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债务人对保证人的债权不存在等。
4. 保证人的免责事由在一般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享有以下免责事由:(1)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2)债权人放弃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3)保证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免除保证责任的。
四、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一般责任保证的法律后果作了明确规定。
担保诉讼时效怎么计算?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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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诉讼时效的计算主要是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而在保证债务中,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的计算也有很大的差别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而不必直接向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权利。
但是,此时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并不开始计算。
一、担保诉讼时效怎么计算?担保诉讼时效的计算主要是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而在保证债务中,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的计算也有很大的差别,我们分别来看:1、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和时间。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和最高法院上述“解释”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的前提条件是债权人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起算的时间是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计算。
就是说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而不必直接向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权利。
但是,此时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并不开始计算,只有等待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主债务的诉讼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决生效之日,才开始计算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这样,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时间就大大延长。
反之如果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在保证期间内没有向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因除斥期间已过,则很快就丧失了对一般保证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诉权,亦即保证债权消灭,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法律法规之所以这样规定,意在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尽早结束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状态。
2、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和时间。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对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和日期作了规定,但在第二十六条中对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条件和起算日期却只字未提。
这并不是立法者的疏忽,这是因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与主债务人承担着同样的责任和义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承担义务,又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义务,又可以同时要求主债务人和保证人共同承担义务。
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就是指保证合同当事⼈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期届满后,保证⼈能够容许债权⼈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
在保证期间中,债权⼈应当向债务⼈提起诉讼或仲裁(在⼀般保证中)或向保证⼈(在连带保证中)主张权利。
下⾯店铺⼩编将为您详细介绍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
1、保证期间(1)根本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6个⽉。
(2)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2年。
【解释】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直⾄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
(3)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4)如果主债务履⾏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债权⼈要求债务⼈履⾏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次⽇计算。
2、保证的诉讼时效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主张权利的,保证责任确定。
连带保证从确定保证责任时起,开始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
⼀般保证,则在对债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效之⽇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
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间,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应为2年。
(1)⼀般保证①⼀般保证的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务⼈不能履⾏到期债务时,债权⼈应当⾸先对债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未对债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②⼀般保证的债权⼈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效之⽇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2)连带保证①在连带保证中,债务⼈不能履⾏到期债务时,债权⼈可以要求债务⼈履⾏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②债权⼈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之⽇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③保证⼈对债务⼈⾏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保证⼈向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之⽇起开始计算。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五章讲义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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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五)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起算点
一般保证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连带责任保证(1)债权人对保证人: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2)保证人对债务人: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
一般保证保证诉讼时效中断保证诉讼时效中止
连带保证保证诉讼时效不中断保证诉讼时效中止
3.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
【例题·简答题】甲承租乙的建筑设备,双方就租金问题协商后,甲向乙出具欠条一张,注明于2007年10月底前还款,若逾期则由丙支付。
丙也在该欠条上签字同意担保。
还款期满后,甲未向乙还款,乙也未向甲主张权利。
直至2008年6月,乙才诉至法院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债权债务诉讼时效问题处理规定

债权债务诉讼时效问题处理规定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债权债务诉讼时效问题处理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重新计算。
”根据这些规定,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其诉讼时效应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计算:(现已修改至3年)第一,对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因而其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但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债权,就不能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第二,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债权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时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从再次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要再次重新计算,且诉讼时效中断不受次数的限制。
但主张诉讼时效中断,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
第三,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具体到你的情况,如果你有证据证明自己曾向朋友主张过权利,则两年的诉讼时效从你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如果无证据证明,则适用20年诉讼时效期,在借款之日起的20年内可随时直接起诉。
论一般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衔接

文_学术探讨279摘要:笔者以案例为切入点,指出一般保证期间和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衔接是一个争议比较大的问题。
并从传统理论、《民法通则》规定、目前学界的主要观点和司法实践中的观点出发,简要分析各家学说的得失利弊,先破后立,最后得出自己的观点。
笔者粗浅地认为,原则上一般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应该从对债务人的财产执行不能之日起开始计算,在例外情况之下从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之日开始起算。
关键词:保证期间;诉讼时效;请求权;先诉抗辩权;执行不能一、问题的提出:从一则案例看一般保证期间和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区别1、案情介绍2011年10月11日,周平向李华民借款5万元,由周平的父亲周永强为周平提供保证。
周平向李华民出具了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李华民人民币共计5万元整,借期一年,利息为7500元,周永强为周平的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
”借款人处和保证人处分别有周平和周永强的签名,落款日期为2011年10月11日。
借款到期后,周平未按期向李华民归还借款及利息。
2013年3月8日,在多次催要借款未果后,李华民起诉周平要求归还借款。
周平辩称,自己做生意亏了,现在无能力偿还。
法院对此事进行了处理。
2013年11月4日,因周平实在无力偿还剩余借款,李华民到法院起诉,要求周永强承担保证责任。
周永强辩称,保证期间已过,无需再承担保证责任。
2、问题的归纳梳理在该案中,虽然没有单独的保证合同,但在借款合同中有保证条款,且保证人在合同上也签了字,所以依法成立一般保证(本文讨论的是一般保证的问题,不存在混淆,所以下文均简称为“保证”)。
从表面上看保证期确实于2013年4月11日届满,但我们知道一般保证合同是有诉讼时效的,不能单纯以保证期届满为抗辩理由。
除此之外,还必须证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要么没有开始计算、要么期间届满。
所以周永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只要明确一点便可,即保证合同诉讼时效是否开始计算?若诉讼时效没有开始计算,或者已经开始计算但已届满,那么周永强便不用承担保证责任,否则就要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合同诉讼时效

担保合同诉讼时效一、什么是担保合同诉讼时效担保合同是指借款人在与债权人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履行,提供的担保方式。
而担保合同诉讼时效则是指担保人在债权人对借款人的违约行为产生法律纠纷时,担保人所享有的抗辩权利的时间限制。
即在一定的时间内,担保人可以以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履行担保责任。
二、担保合同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担保人行使抗辩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
这意味着在发生违约行为后的两年内,担保人可以以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履行担保责任。
三、担保合同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担保合同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1.从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时候开始计算。
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时候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要求履行债务的通知或者提起诉讼的时间。
2.从债务人违约的时候开始计算。
债务人违约的时候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时间。
以以上两种情况中最先发生的时间为起点,计算两年的时间,即可得到担保合同诉讼时效的截止日期。
四、担保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和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担保合同诉讼时效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中断或者终止:1.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担保人提起诉讼,中断担保合同诉讼时效。
诉讼中断后,从中断的时候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担保人履行债务,中断担保合同诉讼时效。
担保人履行债务后,从履行债务的时候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3.担保人明确表示放弃抗辩权利,终止担保合同诉讼时效。
担保人放弃抗辩权利后,无法再以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履行担保责任。
五、担保合同诉讼时效的意义和作用担保合同诉讼时效的设定,旨在保护担保人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担保合同诉讼时效可以限制债权人对担保人的追偿期限,避免债权人无限期地追求担保人的责任;另一方面,担保合同诉讼时效也给担保人提供了一定的保护,避免其长期承担担保责任。
六、担保合同诉讼时效的注意事项在面对担保合同诉讼时效的问题时,担保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注意时效期限。
论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

论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王叶刚*目 次一、问题的提出二、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规则的性质三、《民法典》第694条第1款与诉讼时效起算一般规则的冲突四、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规则的完善五、结语摘 要 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适用诉讼时效起算的一般规则,《民法典》关于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规则的规定,实际上是诉讼时效起算一般规则的具体化。
在一般保证中,依据《民法典》第694条第1款规定,在债权人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对债务人提出请求的情形下,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这一规定与诉讼时效起算的一般规则存在不合之处,也难以明确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对一般保证而言,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需要债权人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在债权人向保证人提出请求后,保证人予以拒绝的,即可认定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保证债权受到了损害,自此可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关键词 保证 一般保证 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一、问题的提出保证之债作为债的一种类型,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1〕对保证债务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一方面有利于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保证债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防止保证债务长期存续,不当加重保证人* 王叶刚,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个人信息收集、处理行为合法性研究”(项目号20CFX01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1〕 参见张鹏:《我国保证债务诉讼时效问题研究》,载《中外法学》2011年第3期,第536页。
的责任,从而保护保证人的利益。
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历来也承认保证债务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2〕原《担保法》并没有规定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规则,依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4条第1款的规定,对一般保证而言,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以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对债务人提出请求,则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自该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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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怎么计算保证是指,保证人承诺,在债务人到期不能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时,由其替债务人代为承担清偿责任。
因此,在债务人不能承担清偿责任时,保证人需要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我们称之为“保证债务”。
然保证人的这一保证债务不能无期限地存续,其必须受到诉讼时效制度的约束。
就连带保证而言,保证人需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换言之,自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清偿责任时起,债权人就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
此时的保证债务和一般的债务没有本质区别,故其诉讼时效亦当然应当从保证债务发生之时,即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清偿责任时起计算。
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没有争论。
但是,就一般保证而言,保证人通常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债务人不履行清偿责任时,保证人并不需要立即承担保证债务,而是可以要求债权人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其只在此后仍不能满足债权人债权时,保证人方承担剩余部分的清偿责任。
因而,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计算肯定不能同于连带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计算,若不考虑债权人因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而耽搁的可主张权利的时间,以致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因时间经过而届满,则显然对债权人不公。
然而,就一般保证保证债务而言,其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究竟如何计算,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
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怎么计算对于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计算,我国《担保法》没有作出明文规定,实务中,各地司法实践亦各不相同,较为混乱。
2000年《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最高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统一了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使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有章可循了,但是,最高院的这一条司法解释存在诸多矛盾之处。
首先,按照一般保证中的先诉抗辩权理论,在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并未能获得清偿之前,一般保证保证人均可以拒绝履行保证责任。
相应地,在此之前,债权人对保证人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也不应当开始计算,否则,对债权人是不公正的。
但是,前条司法解释将诉讼时效的开始定位于债权人对债务人诉讼判决的取得,而非法院强制执行后,这显然是与先诉抗辩权的要求相违背的,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存在不足。
其次,《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权威人士的解释是: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必须先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此时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那么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也必须中断,否则,债权人在经过诉讼或仲裁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可能已经完成,保证人将免责,这样对于债权人明显不公。
而连带保证与一般保证相比,具有很大的独立性,债权人对债务人和保证人可以不分先后行使权利,所以,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并不必然导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
[1]但是,这一规定和前述第34条相矛盾。
依第34条的规定,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将从债权人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才开始计算,那么,又怎么可能出现上述解释中所担心的,在债权人经过诉讼或仲裁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可能已经完成的情况?实际上,我们考察传统民法中关于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规定可以看出,各国民法中,对于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均没有特殊的规定,一般都是适用普通诉讼时效计算方法,从主债权履行期届满时开始计算时效期间。
而非如我国现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要等到有关主债权债务的判决生效之后,方能计算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更不是像某些学者所主张的,应当从对主债务人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时起算。
如史尚宽先生言,“保证债务已届履行期时,不问主债务人有无清偿资力或第三人就主债务已设定担保物权与否,即得请求保证债务之履行。
惟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之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而向保证人请求时,保证人有检索之抗辩权。
如保证人不提出此抗辩时,债权人得对于债务人及保证人有效地行使两个请求权,并得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一部之履行。
”[2]“德国法上,保证债务的时效,独立于主债务的时效,为30年(第195条)”。
[3]我国学者之所以不承认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主债权履行期届满时起算,主要是因为一般保证中先诉抗辩权的存在。
依先诉抗辩权,在债权人依法院判决对债务人实施强制执行仍不能得到清偿以前,保证人可以拒绝履行保证债务。
因此,如果让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主债权履行期届满时开始计算,则因其间存在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而使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证,也许当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消灭时,从主债权履行期届满时开始计算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也许早已经经过了,或者说已经所剩无几了。
但是,学者们的这种观点在理论上存在着不足。
所谓抗辩权,即对抗请求权,使其效力无法发生的权利。
换言之,有抗辩权者,则当然存在请求权,只是由于抗辩权的存在,使请求权的效力无法实现。
照此逻辑,在一般保证责任中,既然存在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先诉抗辩权,即意味着债权人对保证人的履行请求权已经发生并存在,而此种履行请求权是从主债权履行期届满时即发生的。
[4]正如学者所言,“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是以债权人的请求为前提的,无请求,则无抗辩,既有抗辩,说明请求权已经得以行使。
”[5]诉讼时效是从请求权可以行使之时起计算的,因此,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也应当是从主债权履行期届满时即开始计算,而不应当从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先诉抗辩权消灭之时起算。
此时,从主债权履行期届满时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虽然可能由于先诉抗辩权的存在而使债权人的利益不能实际实现,但是,这是符合请求权以及抗辩权法律属性的,是符合法律逻辑的。
[6]更何况,在实践中,还有无先诉抗辩权的连带保证,以及一般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的情况存在。
在这些情况下,债权人行使权利不存在先诉抗辩权的限制,其对于保证人的履行债务请求权从主债权履行期届满时即可以行使。
所以说,在保证债务中,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具体期间应当从主债权履行期届满时开始计算。
正是基于上面的考虑,我们可以发现,德国民法典(旧版)第202条规定,(1)时效因给付迟延或者义务人由于其他原因暂时有权拒绝给付而中止。
(2)上述规定不适用于对留置权、合同不履行、担保欠缺、先诉抗辩权,以及保证人根据第770条的规定享有的抗辩权和继承人根据第2014条、第2015条的规定享有的抗辩权。
”依此规定,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当不应因为先诉抗辩权的存在而受阻。
德国民法典(2002年版)将上述条款改为第205条,规定,“在债务人依与债权人达成的协议而暂时有权拒绝给付期间,消灭时效停止进行。
”修改后的德国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先诉抗辩权的存在不影响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进行,但“从该条规定清楚明确的字义可以看出:其仅适用于约定的拒绝给付权,而不适用于法定的拒绝给付权。
”[7]由此可见,使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停止进行的只能是当事人的约定,而不能是先诉抗辩权等法定的抗辩事由,换言之,先诉抗辩权的存在并不影响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进行。
来源:(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怎么计算/fl/331741.html)法律知识.相关法律知识∙关于混合销售和兼营的规定2018/fl/665690.html∙什么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fl/665689.html∙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减免交纳公证费/fl/665688.html∙财产保全错误情形探讨/fl/665687.html∙2018年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fl/665686.html∙个人财产所有权受到侵害怎样投诉请求保护/fl/665685.html∙董事长不到公司实际经营地点上班,却要求实际运作经营的公司股东给他汇报工 /fl/665684.html ∙请律师打官司的费用怎么付/fl/665683.html∙仲裁裁决前允许申诉人撤诉否/fl/665682.html∙开奖公证需提交的证明和材料(2018)/fl/665681.html∙监护人与幼儿园 /fl/665680.html∙房产买卖公证 /fl/665679.html∙宣告死亡指的是什么 /fl/665678.html ∙公证领事认证和签证 /fl/665677.html ∙哪些民事行为无效 /fl/665676.html ∙委托合同公证需提交的证明和材料(2018)/fl/665675.html∙如何申领居民身份证 /fl/665674.html ∙如何请律师 /fl/665673.html∙怎么处理理收养公证 /fl/665672.html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八种经济犯罪立案标冷/fl/665671.html∙律师能为你做什么 /fl/665670.html ∙国家对公民个人储蓄的保护有何规定/fl/665669.html∙公证与保证的区别(2018)/fl/665668.html∙提存公证 /fl/665667.html∙未成年人的父母既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fl/665666.html∙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fl/665665.html∙在什么情况下公民可能丧失所有权/fl/665664.html∙如何用法律来保护平等权/fl/665663.html∙原告起诉是否必须书写起诉状/fl/665662.html∙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fl/665661.html∙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处理/fl/665660.html∙如何认定欺诈行为 /fl/665659.html ∙从事批发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经营哪些业务/fl/665658.html∙回避的适用人员 /fl/665657.html∙企业所得税减免规定 /fl/665656.html ∙哪些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fl/665655.html∙已申办公证的当事人可否持公证书亲自送认证/fl/665654.html∙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从事连锁店铺经营有哪些地域限制/fl/665653.html∙有奖活动公证 /fl/665652.html∙如何聘请律师 /fl/665651.html∙收养必须具备哪些条件/fl/665650.html∙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可用于支付哪些项目/fl/665649.html∙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2018)/fl/665648.html∙我国法律规定的老年人的年龄起点标准是多少岁/fl/665647.html∙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fl/665646.html∙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守约方应该怎么处理/fl/665645.html∙你可以获得法律援助吗/fl/665644.html∙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出资后尚需履行何种程序/fl/665643.html∙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中应注意的问题/fl/665642.html∙什么时间请律师 /fl/665641.html∙银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储户挂失而造成储户损失的,储户可否向银行索赔 /fl/665640.html∙诉讼费用按什么标准交纳/fl/665639.html∙怎样选定仲裁员及组成仲裁庭/fl/665638.html∙为什么要开展价格监督检查/fl/665637.html∙原告的诉讼权利 /fl/665636.html ∙湖南律所规模排行名录(2018)/fl/665635.html∙外商独资贸易公司能否取得增值税发票/fl/665634.html∙公民应向哪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fl/665633.html∙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范围标准及计算公式/fl/665632.html∙医疗事故不等同于医疗纠纷/fl/665631.html∙报刊书籍对法律的解释是否有效/fl/665630.html∙并行的连带责任 /fl/665629.html ∙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如何承担/fl/665628.html∙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有哪些/fl/665627.html∙关联企业的税务处理 /fl/665626.html ∙公证业务范围 /fl/665625.html∙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名称程序及所需文件/fl/665624.html∙外国人如何申办收养中国儿童公证/fl/665623.html∙一个内资公司能否完全收购另外一个内资公司呢/fl/665622.html∙如何聘请婚姻律师 /fl/665621.html ∙有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是否可以不出庭/fl/665620.html∙招股说明书的内容有哪些/fl/665619.html∙房产税及其有关规定 /fl/665618.html ∙现在能否设立外商独资商业企业/fl/665617.html∙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设立后,是否需要进行公告/fl/665616.html∙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理人或负责人的越权行为是否有效/fl/665615.html∙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当事人应采取什么措施/fl/665614.html∙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有哪些/fl/665613.html∙气候变暖对我们影响有多大/fl/665612.html∙破产企业职工失业期间享受哪些待遇/fl/665611.html∙陕西律所规模排行排名/fl/665610.html∙如何申请办理提存公证/fl/665609.html∙人民法院各类案件收费标准/fl/665608.html∙收养公证需提交的证明和材料(2018)/fl/665607.html∙医疗纠纷律师谈:两种责任分得清/fl/665606.html∙有关法律援助的基本常识/fl/665605.html∙制定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因/fl/665604.html∙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何确定/fl/665603.html∙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区别(2018)和联系/fl/665602.html∙如何确定诉讼请求 /fl/665601.html ∙五种申请援助不需审查经济状况/fl/665600.html∙公民言论 /fl/665599.html∙技术咨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各负有哪些义务/fl/665598.html∙如何写仲裁申请书,其内容有哪些/fl/665597.html∙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表/fl/665596.html∙公证的一般程序 /fl/665595.html ∙医药企业捐赠和医疗机构受赠需注意的若干问题/fl/665594.html∙风险代理是怎么一回事/fl/665593.html∙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应于何时召开创立大会/fl/665592.html如何申请办理委托公证/fl/6655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