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规定
干货民事案件中诉讼时效裁判规则及经典案例汇总

干货民事案件中诉讼时效裁判规则及经典案例汇总一、欠条和借条的诉讼时效计算裁判规则:对没有注明履行期限的欠条,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如对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向法院起诉的时间一般不受两年限制(《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超过诉讼时效后主动偿还部分借款,是否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FON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173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由此可以认定,该条规定的适用有一个前提,即诉讼时效的中断职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此时权利人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同意履行的行为当然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且无次数限制。
据此,超过诉讼时效后主动偿还部分借款,并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三、未约定履行期限买卖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裁判规则: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或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四、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应与定期给付债务相区分,诉讼时效也应相应分别计算裁判规则: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应与定期给付债务相区分,定期给付债务是继续性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持续定期发生债务,比如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债权债务是在合同履行中不断产生的,承租人支付的每一期租金都是其在一定时期使用租赁物的对价,在使用租赁物之前,租金债务并未发生,因而在各期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出租人对承租人的债权都是独立的,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因每笔债务的独立性而分别计算。
一、欠条和借条的诉讼时效计算裁判规则:对没有注明履行期限的欠条,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关于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8篇

关于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8篇篇1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关于借款合同的法律时效及其相关事宜。
为充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一、协议背景鉴于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双方签订了相应的借款合同。
为明确在借款合同中可能出现的争议解决方式及诉讼时效等问题,特签订本协议。
二、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双方在此确认借款合同的条款及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利率等。
本协议的签订不改变原借款合同的条款和内容。
三、诉讼时效1. 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自借款人逾期还款之日起计算。
2. 诉讼时效的期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
但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协议中约定更长的诉讼时效期限。
3. 诉讼时效的延长:在特殊情况下,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导致不能行使权利的,诉讼时效可以中止或延长。
四、争议解决方式及法律依据1. 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因执行本协议所产生的争议。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法律依据: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还款,并承担因违约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2. 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时还款,并保留因借款人违约而采取法律手段的权利。
六、违约责任及法律后果1. 借款人如未按约定时间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 若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照法律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3. 若因借款人违约导致出借人提起诉讼的,借款人应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
七、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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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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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是生活中常有的事,对于借钱延期不还的,只能动用法律手段来迫使他们还钱了。
问题来了,到底多久才算有效诉讼呢?的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希望大家多多了解,必要的时候我们要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
一、分期履行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
对于因分期履行的借款合同而生的债权,其诉讼时效应按每一期的期限届满日分别起算还是从最后一期届满后起算,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故对于约定分期偿还的借款合同,应从每一次的偿还期限届满之日分别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借条法律效力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借条,作为一种常见的民间借贷凭证,在日常生活中广泛存在。
借条法律效力是指借条在法律上的约束力和证明力。
了解借条的法律效力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借条的定义、法律效力、制作要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借条的定义借条是指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时,双方约定还款期限、利率、用途等事项,并由借款人出具的一种书面凭证。
借条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是民间借贷纠纷中重要的证据材料。
三、借条的法律效力1.证明力借条具有证明力,即借条可以作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约束力借条具有约束力,即借条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执行效力借条具有执行效力,即在借贷纠纷中,借条可以作为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当事人必须履行。
当事人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四、借条的制作要点1.借款人、出借人信息完整借条中应明确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确保双方身份真实可靠。
2.借款金额明确借条中应明确借款金额,包括人民币和货币单位,避免因金额不明确而产生纠纷。
3.还款期限明确借条中应明确还款期限,包括还款日期和还款方式,以便双方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4.利率明确借条中应明确利率,包括年利率、月利率等,以便双方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5.用途明确借条中应明确借款用途,以便双方了解借款的用途和还款期限。
6.担保条款如需担保,借条中应明确担保人、担保物等信息,以确保借款安全。
7.签字或盖章借条应由借款人和出借人双方签字或盖章,确保借条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欠条过了3年的诉讼时效还有效吗

⽋条过了3年的诉讼时效还有效吗如果要借钱给他⼈的话,最好要求债务⼈出具⽋条,作为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种作证。
⽋条是普通债权,适⽤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般的⽋条诉讼时效是3年。
那么,如果⽋条过了3年的诉讼时效还有效吗?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条过了3年的诉讼时效还有效吗⽋条仍然有效,只是你要求还款的请求不⼀定能得到法院⽀持,除⾮对⽅主动还款。
借条和⽋条的诉讼时效有何不同呢⼆者的诉讼时效有⼀定区别。
约定了还款期限的⽋条和借条:诉讼时效的起算⽅法,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约定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当然从还款期限届满之⽇起计算3年。
也就是3年之内必须向法院起诉或者向对⽅主张权利。
你只是找了对⽅,对⽅没在,但是你没有证据证明,也不能得到法院的⽀持。
约定了还款期限的⽋条与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样。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条或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从你向对⽅要账时开始计算3年诉讼时效。
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条的起算时间,是从出具的⽋条的次⽇就开始计算了。
⽆论是借款还是⽋款,两者最长的诉讼时效都不能超过20年。
⽽法律之所以规定3年诉讼时效,初衷就是促使权利⼈积极主动地⾏使权利,避免权利沉睡,最终导致⾃⼰受损。
借款时宜写“借条”不宜写“⽋条”:借条和⽋条均是⼀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的区别。
借条是借款⼈向出借⼈出具的借款书⾯凭证,它证明双⽅建⽴了⼀种借款合同关系,⽽⽋条是双⽅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进⾏结算的⼀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
因此借款时宜写“借条”⽽不宜写“⽋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款原因、⽤途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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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履行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

2月29日司考互动中谈到了分期履行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无罪某某某老师的讲解,分期履行借款合同的每期借款并不是一个单独的债权,而是基于一个总的借款合同之下的,其诉讼时效的计算应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付英老师在民法高阶中提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经(2000)244号批复,根据此批复,在借款买卖等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合同债务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
我在网上查到,和付老师提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经(2000)244号批复相对应的还有一个最高人民法院〔2004〕法函23号《关于分期履行的合同中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此回复规定,对分期履行合同的每一期债务发生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
对于一个相同的问题,高院前后两次的批复截然不同,那在实务中是否只有任法官来认定了呢?对于分期履行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否有更充分的法理说明呢?另向葵花的高手们求取两个批复的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经(2000)244号批复最高人民法院〔2004〕法函23号《关于分期履行的合同中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关于分期履行合同问题,有以下几个函(都是网上找的):1、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经(2000)244号批复:在借款买卖等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合同债务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2000年10月26日)。
2、最高人民法院〔2004〕法函23号《关于分期履行的合同中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规定,对分期履行合同的每一期债务发生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
(注:这不一定是完整复函)分期还款的诉讼时效问题我认为,债务分期还款行为具有连续性,其诉讼时效应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1、理论支持:(1)分期还款协议是一个统一的、完整的债权债务关系,无论是哪种形式的分期还款协议,其项下的分期还款约定均不过是这个统一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分项义务和具体还款方式而已,各期还款期限和还款金额的约定并不构成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
2024年借款合同的时效范本(二篇)

2024年借款合同的时效范本一、借款合同中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对于借款合同者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我国《民法典》关于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期间为____年,对于当事人间约定了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诉点应为该还款之日;未约定还款日期的,从权利人可行使权利之时起算,但从借款之日起超过____年的,不再予以保护。
在分期偿还的借款,则每一笔有明确履行期限的还款在到期之日即单独起算该笔借款的诉讼时效。
至于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以及延长皆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二、实务中涉及诉讼时效的几个难点问题1、权利人起诉后又自动撤诉,或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诉讼时效是否中断有些学者认为,我国《民法典》仅是规定了提起诉讼引起的诉讼时效中断,只要有诉讼这一行为,就说明权利人没有放弃权利,亦非怠于行使权利,只是某种原因出现致使其撤诉而已。
也有些学者认为起诉后又自动撤诉的,是权利人否定了先前权利的行使,应视为对由起诉而生的法律效力的抛弃的意思表示,诉的撤回,视为未起诉。
所以不产生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第二种学者的已经较为合理,但是如起诉状副本已由法院送达被告,原告撤回起诉,此时,虽法院尚未作出判决,但也可视为权利人的请求到达于对方当事人,可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若权利人提起诉讼后,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若权利人向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被人民法院通知不予受理,并且被告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直接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者发现立案后该法院没有管辖权,或者直接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者发现立案后该法院没有管辖权,而被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被裁定驳回起诉,在此情况下,虽权利人起诉的事实本身说明权利人在积极行使权利,因此诉讼时效应当中断,中断溯及力至权利人第一次提起诉状之日,若诉讼时效不中断,则可能发生权利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时或者受移送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时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形,若以此为由认定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则未免对权利人要求过于严格,而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对象错误,或者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或者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合法,而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不予受理的,则诉讼时效不中断,因为上述情况系权利人自身不恰当或者不合理的行使自己的权利所致,故不利后果应由权利人承担。
有关于借条的时效期限

有关于借条的时效期限借条是一种明确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文件,它记录了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的事实,并约定了还款的金额、方式和期限等重要信息。
对于借条的时效期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考虑。
一、时效期限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借款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
也就是说,借据的债权人在出借资金之日起,有三年的时间来向借款人主张债权。
若超过三年,借款人即可以抗辩时效的方式进行辩护,主张对借款的还款义务不存在。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借款人承认或者以书面形式确认借款事实,那么时效期限从确认或者认可的日期开始计算。
此外,如果根据合同、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对时效期限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特殊规定执行。
二、借条有效性与时效期限借条属于借款合同的证明文件,对于借款人和出借人双方来说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借条的时效期限与借款合同的追索权是相一致的。
借款合同的时效期限一般为三年,即借条的时效期限也为三年。
然而,对于不同类型的借条,时效期限可能会有不同的规定。
例如,若是小额借款的借条,法院审理此类纠纷案件的时效期限可能较短,一般约定为一年。
借条所约定的还款期限如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便可能会引起时效抗辩的争议。
三、时效期限的中断与中止时效期限在一定的条件下可能会中断或中止。
中断是指中断时效的期间不计入时效期限中,中止是指中止时效后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限。
中断时效的情况包括:1.债务人与债权人发生诉讼;2.债务人与债权人进行和解等。
中止时效的情况包括:1.债务人提出延长时效期限的请求,但债权人不同意;2.债权人提出起诉或申请仲裁请求。
四、补充约定的时效期限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借条中对借款的时效期限进行补充约定。
例如,借款合同约定的时效期限为两年或者一年。
补充约定时效期限的法律效力受到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共同约定。
总结起来,借条的时效期限一般为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限,即三年。
但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具体的时效期限。
当然,在签署借条时可以事先约定好还款的时间和方式,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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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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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的保护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要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说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又无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的情形时,债权人就丧失了胜诉权,法院不能判决其支持其诉讼请求: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1997年和1999年发布了两个司法解释,对于特定情形下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给予法律保护:其一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时,债权仍受法律保护(法复〔1997〕4号)。
理由是当事人在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我们认为该理由难以令人信服,新达成的还款协议,无论是合同主体及客体,均与前份合同没有区别,只是还款期限上有所变动,所以很难说形成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正因为如此,该司法解释在正式发布时没有明确“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理由;其二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债权仍受法律保护(法释〔1999〕7号),理由是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对于上述两个司法解释中涉及的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仍受法律保护的情形,可解释为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的情形:首先,诉讼时效届满,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请求取得抗辩权,享有时效利益,如要恢复债权的强制力,只有债务
人放弃时效利益;其次,将上述两种情形解释为“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
抛弃时效利益,是债务人及其他对时效完成所生利益有处分权的人放弃其已经取得的针对债权请求权的抗辩权的法律行为,属单独行为、处分行为,一旦表示抛弃其时效利益,即生效力。
抛弃时效利益,可以采用明示或者默示方式,且无须受益人接受。
一般来讲,抛弃时效利益包括三种形式:一是向债权人作出抛弃时效利益的意思表示,二是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三是实际履行债务。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1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即是对于第三种形式的确认。
而上述两个司法解释,则是针对具体情形对第一种抛弃时效利益形式作出的确认。
在适用上述两个司法解释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债权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当是还款协议中约定的还款日,而不是还款协议达成日)
第二,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有具体条款的,视为对原借款合同的变更,如原借款合同中约定有违约金,在还款协议中如果没有作出新的约定,则不再适用。
第三,在有主从债务的场合,主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在时效期间届满后达成还款协议的,该还款协议对从债务人并不当然
发生作用,从债务人仍可以行使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所产生的抗辩权。
第四,债务人在债权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只是意味着债务人放弃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产生的抗辩权,保证人仍可援引债务人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如保证人在债权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不能视为债务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因为保证人并不能代表债务人放弃因诉讼时效届满而产生的抗辩权;
另外,上面讨论的是对于债务人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又在催收通知上签字的效力认定问题,但对于保证人超过保证期间后在债权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保证人保证责任如何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4号《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
上签字问题的批复》之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
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由于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
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但超过保证期间后,保证人又在债权人催收通知上签字的,保证人是有条件的不承担保证责任,那就是除非双方形成新的担保法律关系,否则,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实践中,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能否视为债务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是否仍应受法律保护?如:A厂与B厂因业务往来形成债务关系,1999年前B厂欠A厂500万货款,但自1999年至2003年没有证据证明A厂向B厂主张过权利。
2003年4月A厂将B厂所欠的500万元的货款转让给C厂。
B厂在该债权转让协议上签注“同意转让”并加盖公章。
2003年8月,C厂依据债权转让协议起诉B厂偿还欠款。
对于B厂的诉讼请求是否应该得到保护,基本上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债权转让协议虽然不一定有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但是在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原债权人及受让人将债权转让事实告知债务人的目的,是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告知债务人应向新的债权受让人履行债务,应认定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
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署同意转让字样并盖章,表明债务人认可该债务、根据法释〔1999〕7号的规定,应认定债权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只有当事人自愿履行时,才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债权转让协议中没有主张权利和催收欠款
的意思表示,如果认定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行为中隐含了主张权利的目的,在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时,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但在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仅有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的签字而无同意履行债务的明确表示,债权不应再受法律保护。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意见。
实践中对于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债务人将加盖印章的空白催收通知交付债权人,由债权人在该空白催收通知上填写催收时间是否有效,实践中争议也比较大。
如:某企业向某银行借款400万元,到期日为1999年10月8日。
2001年10月7日、2002年10月6日、2003年10月5日进行了催收。
2004年10月5日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企业偿还债务。
在审理中经法院委托鉴定,2002年10月6日、2003年10月5日催收的形成时间为2001年10月7日或同一时间后银行认可该后两份催收通知是自己在企业加盖印章的空白催收通知上填写的:如何处理该案,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笔借款诉讼时效期间为1999年10月8日至2001年10月9日。
由于2001年10月7日的催收而使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即为2001年10月7日至2003年10月8日。
此后的催收虽然是银行自己填写的,但印章是真实的,可以视为企业授权银行可以根据需要自己填写即放弃了因时效
而产生的抗辩。
因此,2004年10月5日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其利益应该得到保护。
另一种意见认为,时效制度属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由意志排除时效的适用
或改变时效期间。
即使认为企业在空白催收单上加盖公章的行为是其授权,银行可以根据需要在催收通知单上任意填写时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即放弃了因时效期间届满而产生的时效利益和抗辩权,但因其属于提前抛弃时效的行为,亦应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他字第28号《关于借款到期后债务人在多份空白催收通知单上加盖公一章如何计算诉讼时效的请示的答复》基本采纳了上述第二种意见。
笔者认为,在目前最高法院没有新的解释的情况下,上述答复是具有指导意义的,但该意见中关于时效利益当事人不能约定排除或当事人不能提前放弃因时效产生的利益抗辩的理由是值得商榷的。
因为根据法释〔1999〕7号,债务超过诉讼期间后,债务人可以签字重新确认原来的债务,放弃因时效而产生的抗辩权,但债务人提前在催收通知上加盖印章,自然也知道自己这样做的法律后果就是放弃了将来因时效而产生的抗辩权,因此,提前放弃因时效产生的利益抗辩在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时,应该确认有效。
上述最高法院的个案答复仅是采用时效利益提前放弃而无效的理由很难让人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