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规定
借款利息的诉讼时效起算

一、借款利息的诉讼时效起算(一)借款的出借日期不能确定的,出借人主张借款期间利息的,由出借人对出借日期承担举证责任,不能确定时,从主张提出之日开始计算利息;如借款人主张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应由借款人对出借日期及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不能确定时,从主张提出之日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二)对借款的还款期限约定不明,即借据只有出借的日期和金额而没有还款日期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作为债权人的出借人,有权随时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
出借人在没有行使催告权之前,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其权利可能被侵害的事实。
只有在出借人行使催告权以后,借款人在被催告的合理期间内没有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出借人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可能受到了侵害,此时才具备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前提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出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借款人以诉讼时效抗辩的,应由借款人对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这种情况,诉讼时效应从出借人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起算,不能确定时应当适用最长二十年保护时效的规定来确定时效。
二、借款利息最高多少合法私人借贷年利率一般在6%左右,年息36%内受国家法律保护,超出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年息36%内受国家法律保护,超过36%无效。
合法的借贷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如果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诈骗、贩毒、吸毒等非法活动,仍予以出借的,国家法律不予保护,出借人不仅得不到债权,还会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的制裁。
若一方乘人之危,或用欺诈、挟迫等手段使对方违心借贷的,则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有责任的出借人只能收回本金。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三年的新规定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三年的新规定在现实生活中,由于金融机构借贷对当事人的条件限制是很严格的,所以很多人急需用钱时会选择民间借贷,那么你知道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三年的新规定是什么吗?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三年的新规定(一)从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在此情形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以下几种类型:1、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
债权人何时催告并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2、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那么,债务人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3、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并有否定债权存在的意思表示,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而不论债权人是否规定有宽限期限及该期限是否届满。
4、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双方约定有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在该期限届满时,无论债务人是否明确拒绝履行债务,只要在客观上债务人不履行,诉讼时效应自该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二、民间借贷最长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何时起算在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起算点的问题上,借条和欠条存在着一定的不同。
干货民事案件中诉讼时效裁判规则及经典案例汇总

干货民事案件中诉讼时效裁判规则及经典案例汇总一、欠条和借条的诉讼时效计算裁判规则:对没有注明履行期限的欠条,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如对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向法院起诉的时间一般不受两年限制(《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超过诉讼时效后主动偿还部分借款,是否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FON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173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由此可以认定,该条规定的适用有一个前提,即诉讼时效的中断职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此时权利人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同意履行的行为当然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且无次数限制。
据此,超过诉讼时效后主动偿还部分借款,并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三、未约定履行期限买卖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裁判规则: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或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四、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应与定期给付债务相区分,诉讼时效也应相应分别计算裁判规则: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应与定期给付债务相区分,定期给付债务是继续性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持续定期发生债务,比如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债权债务是在合同履行中不断产生的,承租人支付的每一期租金都是其在一定时期使用租赁物的对价,在使用租赁物之前,租金债务并未发生,因而在各期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出租人对承租人的债权都是独立的,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因每笔债务的独立性而分别计算。
一、欠条和借条的诉讼时效计算裁判规则:对没有注明履行期限的欠条,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借款利息的诉讼时效起算

借款利息的诉讼时效起算在金融交易中,借贷活动是非常常见的。
当借款一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还款时,借款利息的问题就会浮出水面。
对于逾期未还的借款利息,债权人可能会选择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
然而,就像其他法律问题一样,借款利息的诉讼时效也是有限制的。
本文将探讨借款利息的诉讼时效起算问题。
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债权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借款利息的诉讼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这意味着借款利息的诉讼时效起算是以债权人察觉或者应当察觉其权益受到侵害的时间为起点。
在具体情况下,债权人应当察觉其权益受到侵害的时间有以下几种情形:首先是债务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还款。
当债务人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时,债权人即可察觉其权益受到侵害。
例如,债权人向债务人借款,并明确约定在某一日期前还款,而债务人未能按时履约,债权人即可察觉权益受到侵害。
其次是债务人的丧失或破产。
当债务人宣布破产、解散、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时,债权人即可察觉权益受到侵害。
这是因为此时债权人无法从债务人处获取还款,导致债权人权益受到损害。
此外,还可能存在其他情况,例如借款合同的违约条款生效、债务人出现逃匿行为等等。
只要债权人察觉或者应当察觉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借款利息的诉讼时效即开始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借款利息的诉讼时效起算与借款本金的诉讼时效是分开计算的。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借款本金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而借款利息的诉讼时效则是在借款本金的诉讼时效结束之后计算。
也就是说,借款利息的诉讼时效起算是在借款本金的诉讼时效结束后的第二次还款日起算。
举个例子来说明:假设借款人向债权人借款,并明确约定于2020年1月1日还款。
如果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还款,则债权人可察觉权益受到侵害的时间为2020年1月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借款本金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即在2023年1月1日到期。
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的借款合同期限限制

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的借款合同期限限制借款合同是一种约定借贷关系的法律文件,其中借款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向贷款人借款并按照约定的条件偿还借款。
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借款合同期限是一个重要的内容,它规定了借款人从贷款人处借款的有效期限。
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借款合同期限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而有所限制。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借款合同期限限制。
1. 法律规定的借款合同期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借款合同的期限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限制。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借款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借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0年。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39条的规定,借款期限未约定的,在一般情况下为借款人可以随时偿还借款的期限。
2. 借款人的个人经济能力在确定借款合同期限时,需要考虑到借款人的个人经济能力。
借款人应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合理确定借款合同的期限。
如果借款人经济能力较弱,可能需要将借款合同的期限缩短,以便更好地偿还借款。
相反,如果借款人经济能力较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更长的借款合同期限。
3. 资金用途的特殊性借款合同的期限也可能受到资金用途的特殊性限制。
如果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特定项目或特定时间段内的资金周转,那么借款合同的期限可以根据项目需要予以限制。
例如,借款人需要资金用于某个工程项目,借款合同可以规定借款期限仅限于该项目的完成期限。
4. 贷款人的要求和风险控制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也可能对借款合同的期限提出一定的要求。
贷款人可能会根据自身的需求和风险控制的考量,对借款合同的期限进行限制。
例如,如果贷款人需要快速回收资金,可能要求借款人在较短的时间内偿还借款。
总结: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的借款合同期限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限制。
首先,根据法律的规定,借款合同的期限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限制。
其次,借款人的个人经济能力也是确定借款合同期限的重要因素。
此外,资金用途的特殊性和贷款人的要求和风险控制也可能对借款合同期限产生影响。
2024年借款合同的时效范本(二篇)

2024年借款合同的时效范本一、借款合同中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对于借款合同者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我国《民法典》关于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期间为____年,对于当事人间约定了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诉点应为该还款之日;未约定还款日期的,从权利人可行使权利之时起算,但从借款之日起超过____年的,不再予以保护。
在分期偿还的借款,则每一笔有明确履行期限的还款在到期之日即单独起算该笔借款的诉讼时效。
至于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以及延长皆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二、实务中涉及诉讼时效的几个难点问题1、权利人起诉后又自动撤诉,或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诉讼时效是否中断有些学者认为,我国《民法典》仅是规定了提起诉讼引起的诉讼时效中断,只要有诉讼这一行为,就说明权利人没有放弃权利,亦非怠于行使权利,只是某种原因出现致使其撤诉而已。
也有些学者认为起诉后又自动撤诉的,是权利人否定了先前权利的行使,应视为对由起诉而生的法律效力的抛弃的意思表示,诉的撤回,视为未起诉。
所以不产生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第二种学者的已经较为合理,但是如起诉状副本已由法院送达被告,原告撤回起诉,此时,虽法院尚未作出判决,但也可视为权利人的请求到达于对方当事人,可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若权利人提起诉讼后,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若权利人向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被人民法院通知不予受理,并且被告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直接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者发现立案后该法院没有管辖权,或者直接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者发现立案后该法院没有管辖权,而被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被裁定驳回起诉,在此情况下,虽权利人起诉的事实本身说明权利人在积极行使权利,因此诉讼时效应当中断,中断溯及力至权利人第一次提起诉状之日,若诉讼时效不中断,则可能发生权利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时或者受移送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时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形,若以此为由认定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则未免对权利人要求过于严格,而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对象错误,或者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或者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合法,而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不予受理的,则诉讼时效不中断,因为上述情况系权利人自身不恰当或者不合理的行使自己的权利所致,故不利后果应由权利人承担。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中断后诉讼时效是几年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中断后诉讼时效是几年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民间借贷行为,即使当事人之间签订了协议,但也会出现一方到期不履行债务的情况,那么你知道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中断后诉讼时效是几年吗?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中断后诉讼时效是几年1、诉讼时效自你第一次主张债权被拒开始算起,但是最长不能超过借款日起20年。
超过20年当然也可以主张,但是债务人就可以以超过最长保护期限为由拒绝履行债务,并没有实际意义。
2、说道举证的问题。
因为这个借款合同是一个普通债权债务关系,所以适用正常的举证责任制度,也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你想证明自己不断地在主张债权,那么只能是由你来举证,债务人没有为此举证的义务;在实际操作中最简单又有效的留证方法就是在每次主张债权的时候,如果对方承诺一个还款期限,那么就请对方留个字据这也是合情合理的。
如果对方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则你可以据此采取诉讼方式解决。
3、在承诺期限到之日起两年内,你可以通过再次主张债权来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目的,同样的,不能超过20年的限制。
二、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时效如何认定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时效应该适用什么原则。
应当坚持作有利于债权人利益解释的原则。
还有如何认定放弃诉讼时效利益行为。
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时效的认定标准诉讼时效制度,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时效是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由于时间的经过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制度。
一般诉讼时效制度为两年。
特殊的短期诉讼时效为1年,长期诉讼时效为20年。
民间借款纠纷一般适用两年的时效制度,当借贷合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内为有效的诉讼时效期间。
但是,并非民间借贷案件就不适用特殊的诉讼时效期间。
实践中,无还款期限的借贷合同大量存在,这些纠纷的诉讼时效如果符合要求的,可适用20年的特殊诉讼时效,而非两年的时效,否则将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违背了当事人订约时的目的,有违公平原则。
借款合同诉讼时效起算转账是怎么规定的.doc
借款合同诉讼时效起算转账是怎么规定的借款合同诉讼时效起算点是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满两年,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的话,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
诉讼时效也是从出借人主张返还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的,时间是两年,对于这一点,出借人和借款人都要有所了解。
一、借款合同诉讼时效起算转账是怎么规定的?(1)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满2年;(2)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依照《合同法》第206条,对于借款期限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据此,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其诉讼时效从出借人主张返还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满2年。
,在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诉讼时效应当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开始计算。
二、借款合同符合什么条件才有效?一般有效条件是最基本的条件,也是所有民事合同共同适用的条件。
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应当具备三个一般条件才能有效: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对民间借贷而言,其中意思表示真实和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最需要强调的。
民间借贷的意思表示真实,是出借人和佾軟人对借贷行为都是出于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思,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况。
意思表示真实是外部行为与内心意志的一致性。
出借人和借款人只有真心实意,才可以使借贷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当事人的借贷行为是在外力影响或者强制下进行的,借贷意思表示就不真实,借贷风险也就非常大。
出借人在民间借贷合同成立后,一旦发现借款人借款意思表示不真实,就不应提供借款,使民间借贷合同不能生效;如果已经提供借贷,可以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或者请求撤销。
从民间借贷的特点来看,借款意思表示不真实,绝大多数发生在借款人一方。
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所有合同都必须坚持的基本要求。
这里的法律是广义上的概念,凡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民间借贷行为都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欠条的有效期一般是多少年
欠条的有效期一般是多少年一、个人欠条有效期多少年法律常识:欠条的诉讼时效是三年,较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具体情况如下:1、如果欠条没有写明还款时间,诉讼时效是从出借人要求还款之日起算3年;2、欠条上写明还款时间的,则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3年;3、欠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日期,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债务人也可以随时向债权人还款;4、欠条属于债务纠纷,只要债权人有证据表明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便重新计算,但是诉讼时效较长不超过20年。
超出了欠条的诉讼时效的应对方法如下: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欠条、欠条达成的还款协议。
如果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2、如果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
根据相关的法规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借款人法律地位虽然不一定等同于信用社,但借款人仍然可以考虑采取这种措施;3、如果在3年之内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过权利,而且有证据证明,那么会造成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自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4、通过非诉讼方式主张权利。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主张权利的请求,或者向仲裁机关主张权利,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较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中借款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民法典中借款的诉讼时效是多久我们都知道起诉的时候是有诉讼时效的,同时对于诉讼时效是权利⼈主张权利的时效期间,过了这个期间,权利⼈将很难实现权利。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亦是如此。
债权⼈应当重视借款的诉讼时效问题,民法典规定具体借款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呢?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借款的诉讼时效是多久我国《民法典》第⼀百⼋⼗⼋条: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权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之⽇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权利受到损害之⽇起超过⼆⼗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百九⼗五条:有下列情形之⼀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权利⼈向义务⼈提出履⾏请求;(⼆)义务⼈同意履⾏义务;(三)权利⼈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的其他情形。
对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其诉讼时效应在还款期限届满之⽇起开始计算。
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其诉讼时效应按以下⼏种情况分别计算:1、对于没有约定履⾏期限的债务关系,按照《民法典》第五百⼀⼗⼀条第(四)项规定:履⾏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可以随时履⾏,债权⼈也可以随时请求履⾏,但是应当给对⽅必要的准备时间。
因⽽其三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主张权利⽽义务⼈拒绝履⾏义务之⽇起计算。
但如果债权⼈未曾主张债权,就不能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诉讼时效因权利⼈主张债权或者义务⼈同意履⾏义务⽽中断后,权利⼈在新的诉讼时效时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再次同意履⾏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从再次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要再次重新计算,且诉讼时效中断不受次数的限制。
但主张诉讼时效中断,必须有⾜够的证据证明。
3、债权⼈若⼀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最长诉讼时效期,从债权债务关系发⽣之⽇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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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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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的保护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要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说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又无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的情形时,债权人就丧失了胜诉权,法院不能判决其支持其诉讼请求: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1997年和1999年发布了两个司法解释,对于特定情形下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给予法律保护:其一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时,债权仍受法律保护(法复〔1997〕4号)。
理由是当事人在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我们认为该理由难以令人信服,新达成的还款协议,无论是合同主体及客体,均与前份合同没有区别,只是还款期限上有所变动,所以很难说形成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正因为如此,该司法解释在正式发布时没有明确“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理由;其二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债权仍受法律保护(法释〔1999〕7号),理由是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对于上述两个司法解释中涉及的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仍受法律保护的情形,可解释为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的情形:首先,诉讼时效届满,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请求取得抗辩权,享有时效利益,如要恢复债权的强制力,只有债务
人放弃时效利益;其次,将上述两种情形解释为“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
抛弃时效利益,是债务人及其他对时效完成所生利益有处分权的人放弃其已经取得的针对债权请求权的抗辩权的法律行为,属单独行为、处分行为,一旦表示抛弃其时效利益,即生效力。
抛弃时效利益,可以采用明示或者默示方式,且无须受益人接受。
一般来讲,抛弃时效利益包括三种形式:一是向债权人作出抛弃时效利益的意思表示,二是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三是实际履行债务。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1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即是对于第三种形式的确认。
而上述两个司法解释,则是针对具体情形对第一种抛弃时效利益形式作出的确认。
在适用上述两个司法解释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债权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当是还款协议中约定的还款日,而不是还款协议达成日)
第二,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有具体条款的,视为对原借款合同的变更,如原借款合同中约定有违约金,在还款协议中如果没有作出新的约定,则不再适用。
第三,在有主从债务的场合,主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在时效期间届满后达成还款协议的,该还款协议对从债务人并不当然
发生作用,从债务人仍可以行使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所产生的抗辩权。
第四,债务人在债权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只是意味着债务人放弃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产生的抗辩权,保证人仍可援引债务人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如保证人在债权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不能视为债务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因为保证人并不能代表债务人放弃因诉讼时效届满而产生的抗辩权;
另外,上面讨论的是对于债务人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又在催收通知上签字的效力认定问题,但对于保证人超过保证期间后在债权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保证人保证责任如何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4号《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
上签字问题的批复》之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
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由于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
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但超过保证期间后,保证人又在债权人催收通知上签字的,保证人是有条件的不承担保证责任,那就是除非双方形成新的担保法律关系,否则,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实践中,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能否视为债务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是否仍应受法律保护?如:A厂与B厂因业务往来形成债务关系,1999年前B厂欠A厂500万货款,但自1999年至2003年没有证据证明A厂向B厂主张过权利。
2003年4月A厂将B厂所欠的500万元的货款转让给C厂。
B厂在该债权转让协议上签注“同意转让”并加盖公章。
2003年8月,C厂依据债权转让协议起诉B厂偿还欠款。
对于B厂的诉讼请求是否应该得到保护,基本上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债权转让协议虽然不一定有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但是在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原债权人及受让人将债权转让事实告知债务人的目的,是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告知债务人应向新的债权受让人履行债务,应认定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
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署同意转让字样并盖章,表明债务人认可该债务、根据法释〔1999〕7号的规定,应认定债权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只有当事人自愿履行时,才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债权转让协议中没有主张权利和催收欠款
的意思表示,如果认定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行为中隐含了主张权利的目的,在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时,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但在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仅有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的签字而无同意履行债务的明确表示,债权不应再受法律保护。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意见。
实践中对于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债务人将加盖印章的空白催收通知交付债权人,由债权人在该空白催收通知上填写催收时间是否有效,实践中争议也比较大。
如:某企业向某银行借款400万元,到期日为1999年10月8日。
2001年10月7日、2002年10月6日、2003年10月5日进行了催收。
2004年10月5日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企业偿还债务。
在审理中经法院委托鉴定,2002年10月6日、2003年10月5日催收的形成时间为2001年10月7日或同一时间后银行认可该后两份催收通知是自己在企业加盖印章的空白催收通知上填写的:如何处理该案,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笔借款诉讼时效期间为1999年10月8日至2001年10月9日。
由于2001年10月7日的催收而使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即为2001年10月7日至2003年10月8日。
此后的催收虽然是银行自己填写的,但印章是真实的,可以视为企业授权银行可以根据需要自己填写即放弃了因时效
而产生的抗辩。
因此,2004年10月5日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其利益应该得到保护。
另一种意见认为,时效制度属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由意志排除时效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