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诉讼时效是从还款之日起开始算还是次日开始算
民法典欠银行贷款被起诉后没钱还怎么办

民法典⽋银⾏贷款被起诉后没钱还怎么办⽋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有的⼈可能会向银⾏贷款,双⽅当事⼈是⼀种债权债务关系。
如果债务⼈不还钱的话,银⾏作为债权⼈,是可以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那么,⽋银⾏贷款被起诉后没钱还怎么办?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民法典⽋银⾏贷款被起诉后没钱还怎么办如果⽋银⾏贷款被起诉后没钱还的,双⽅当事⼈可以采取分期偿还的⽅式。
实践中,要是获得⽋款诉讼的胜利,⽽对⽅当事⼈没有财产可供执⾏的话,当事⼈可以待判决⽣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对⽅的财产,包括动产与不动产。
⼆、⽋款诉讼的注意事项(1)注意证据的收集民事诉讼实⾏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债权⼈对⾃⼰提出的主张举证不能,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款纠纷中,债权⼈在起诉前⼀定要收集好能说明双⽅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如协议,合同,送货单,提货单,电话录⾳等等。
对于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可及时申请⼈民法院调查收集。
另外,须注意对于收集的证据要及时,⼀般是在举证期限内向⼈民法院提交,否则,可能对⽅已超过举证期限⽽不予质证。
同时,为了确保将来判决的执⾏、债权的实现,债权⼈可在起诉之前或起诉同时,向⼈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诉讼时效不应忽视⽋款纠纷,诉讼时效⾄关重要,如果债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主张⾃⼰的权利,则将丧失胜诉权。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此类纠纷的时效⼀般为3年。
具体时效的起算⼀般以权利⼈知道权利被侵害之⽇起计算。
对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未主张权利的,建议债权⼈不要盲⽬起诉,应当寻找专业⼈⼠采取补救措施,如与债务⼈重新达成还债协议等等。
三、⽋款起诉期限是多久(⼀)⽋款的诉讼时效——3年。
(⼆)⽋款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从诉讼时效的⾓度看,如果⽋款注明了还款⽇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期的次⽇起计算三年。
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期限不明确的合同。
相关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六百七⼗五条【借款⼈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三年的新规定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三年的新规定在现实生活中,由于金融机构借贷对当事人的条件限制是很严格的,所以很多人急需用钱时会选择民间借贷,那么你知道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三年的新规定是什么吗?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三年的新规定(一)从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在此情形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以下几种类型:1、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
债权人何时催告并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2、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那么,债务人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3、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并有否定债权存在的意思表示,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而不论债权人是否规定有宽限期限及该期限是否届满。
4、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双方约定有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在该期限届满时,无论债务人是否明确拒绝履行债务,只要在客观上债务人不履行,诉讼时效应自该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二、民间借贷最长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何时起算在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起算点的问题上,借条和欠条存在着一定的不同。
民间借贷常见问题问答

民间借贷常见问题问答生活中,经常接受到咨询,借款人借钱不还、借款人找不到了、法律关于利息的约定有什么限制、借款人不还钱是不是可以直接找保证人等等问题,根据平时大多数人咨询的大多数问题的普遍性,笔者现就一些共性问题以问答的形式做以下总结。
一、起诉借款人去哪起诉?首先,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其次,是向哪个法院起诉的问题。
在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我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向法院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辖终245号的司法观点:“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
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因此,在起诉借款人时,我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二、借款人找不到了怎么办?借款人如果找不到,出借人可以根据正常的起诉程序向法院起诉,法院会通过公告送达、缺席判决来处理,然后出借人可以根据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民间借贷的利息的限制?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分期履行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

2月29日司考互动中谈到了分期履行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无罪某某某老师的讲解,分期履行借款合同的每期借款并不是一个单独的债权,而是基于一个总的借款合同之下的,其诉讼时效的计算应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付英老师在民法高阶中提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经(2000)244号批复,根据此批复,在借款买卖等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合同债务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
我在网上查到,和付老师提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经(2000)244号批复相对应的还有一个最高人民法院〔2004〕法函23号《关于分期履行的合同中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此回复规定,对分期履行合同的每一期债务发生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
对于一个相同的问题,高院前后两次的批复截然不同,那在实务中是否只有任法官来认定了呢?对于分期履行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否有更充分的法理说明呢?另向葵花的高手们求取两个批复的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经(2000)244号批复最高人民法院〔2004〕法函23号《关于分期履行的合同中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关于分期履行合同问题,有以下几个函(都是网上找的):1、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经(2000)244号批复:在借款买卖等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合同债务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2000年10月26日)。
2、最高人民法院〔2004〕法函23号《关于分期履行的合同中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规定,对分期履行合同的每一期债务发生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
(注:这不一定是完整复函)分期还款的诉讼时效问题我认为,债务分期还款行为具有连续性,其诉讼时效应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1、理论支持:(1)分期还款协议是一个统一的、完整的债权债务关系,无论是哪种形式的分期还款协议,其项下的分期还款约定均不过是这个统一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分项义务和具体还款方式而已,各期还款期限和还款金额的约定并不构成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
欠条的有效期为多少年

欠条的有效期为多少年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需要向他人借钱的时候可能会有,这个时候如果数额较大的话,双方应该会写欠条,来保证其法律效应,那么,大家知道欠条的有效期为多少年吗?关于欠条其中还有很多法律规定哦,为了让大家更加了解,针对相关的法律疑问,下面就由我为大家具体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参考,希望阅读完后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欠条的有效期为多少年写欠条的时候最好是约定还款日期,以免以后发生什么争议,出于朋友或亲戚的立场又不好意思要求还钱。
如果约定了还款日期,那么在还款日期到了之后的两年内都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还款。
你所谓的欠条的期限是你怕过了欠条的诉讼时效吧,欠条的诉讼时效从出具欠条之日起计算,如果你在这两年内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就会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二、欠条与借条是一样的吗法律规定没有注明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是2年。
但是,法律又规定对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借条诉讼时效期限却是20年。
借条跟欠条在法律意义上也是有所不同的。
借条是证明借贷合同关系,是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一种借贷事实的依据。
借条要写明出借人姓名,借款金额(要有大小写),借款人签名或盖章,出具借条的日期。
如果有利息的借贷还要注明还款方式,利息的计算方法,违约责任等。
法律规定,借条的诉讼时效期限是2年,从借条上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算。
超过2年出借人未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将不再保护。
对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应从出借人主张权利的次日起计算。
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后的20年内没有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不在起算。
欠条是当事人双方在经济往来中,以某种经济结算的方式产生的一种债权务关系,比如买卖、损害赔偿、劳务等形成的欠款,欠款人向债权人出具的一种结算依据。
欠条一定要写明债权人姓名,欠款金额(要有大小写),欠款时间,最后是欠款人签名或盖章,出具欠条的日期。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中断后诉讼时效是几年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中断后诉讼时效是几年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民间借贷行为,即使当事人之间签订了协议,但也会出现一方到期不履行债务的情况,那么你知道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中断后诉讼时效是几年吗?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中断后诉讼时效是几年1、诉讼时效自你第一次主张债权被拒开始算起,但是最长不能超过借款日起20年。
超过20年当然也可以主张,但是债务人就可以以超过最长保护期限为由拒绝履行债务,并没有实际意义。
2、说道举证的问题。
因为这个借款合同是一个普通债权债务关系,所以适用正常的举证责任制度,也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你想证明自己不断地在主张债权,那么只能是由你来举证,债务人没有为此举证的义务;在实际操作中最简单又有效的留证方法就是在每次主张债权的时候,如果对方承诺一个还款期限,那么就请对方留个字据这也是合情合理的。
如果对方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则你可以据此采取诉讼方式解决。
3、在承诺期限到之日起两年内,你可以通过再次主张债权来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目的,同样的,不能超过20年的限制。
二、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时效如何认定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时效应该适用什么原则。
应当坚持作有利于债权人利益解释的原则。
还有如何认定放弃诉讼时效利益行为。
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时效的认定标准诉讼时效制度,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时效是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由于时间的经过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制度。
一般诉讼时效制度为两年。
特殊的短期诉讼时效为1年,长期诉讼时效为20年。
民间借款纠纷一般适用两年的时效制度,当借贷合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内为有效的诉讼时效期间。
但是,并非民间借贷案件就不适用特殊的诉讼时效期间。
实践中,无还款期限的借贷合同大量存在,这些纠纷的诉讼时效如果符合要求的,可适用20年的特殊诉讼时效,而非两年的时效,否则将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违背了当事人订约时的目的,有违公平原则。
借款借条怎么写,有效期可以约定吗

借款借条怎么写,有效期可以约定吗借款借条就是在向别人借钱或者是别人向你借钱的时候,要求债务人所写的表明欠款人已经欠下借款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一般是有欠款人书写并签字盖章。
下面我为你整理了借款借条怎么写,有效期可以约定吗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希望能帮到你。
一、借款借条怎么写,有效期可以约定吗借款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借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担保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出借人__________借到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元,借款期内借款人应向出借人给出相应的利息______元。
日期:借款人:所谓的有效期其实指的是诉讼时效期间,就借条而言,也是有相应的诉讼时效期间的。
1、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满3年;2、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依照合同法,对于借款期限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据此,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其诉讼时效从出借人主张返还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满3年。
二、写借条的注意事项(一)哪天往外借的钱,借条就写哪一天。
有些人往外借钱的时候,当时不打借条,而是事后补借条,并且把日期倒签回原来的日期,胡法律不请这么做,当天往外借钱,现场就写借条是最稳妥的。
(二)抬头是“借条”,而不是“欠条”或“收条”,你是往外借钱,是借,而不是因为买卖事由欠你的钱,所以要让别人打借条,更有甚至,别人打的条,连看也不看,只以为关系好,回到家一看,借钱的人打的竟是“收条”,到底是谁借谁的钱?所以千万不要马虎。
基本法律知识科普

基本法律知识科普基本法律知识科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知识案例解析20XX年2月4日,私人房主陆某为建造自家一栋四层高的民房,将房屋承包给当地的一个建筑包工头黄某建造,并签订了书面承揽合同。
在黄某建好该民房前两层时,由于物价上涨,建房成本增加,陆某觉得将房屋建造继续承包给黄某不划算,于是跟黄某解除了承揽合同,之后与黄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黄某负责找人帮建房,陆某按80元每天支付给黄某及其他人工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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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诉讼时效是从还款之日起开始算还是次日开始算篇一:借款合同,诉讼时效篇一:借款合同如何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一、分期履行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计算对于因分期履行的借款合同而生的债权,其诉讼时效应按每一期的期限届满日分别起算还是从最后一期届满后起算,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故对于约定分期偿还的借款合同,应从每一次的偿还期限届满之日分别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于同一笔完整的借款,虽然规定了不同的偿还日期,但诉讼时效期间仍应从最后的偿还日期开始计算,否则将一个完整的法律关系割裂开来,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XX年4月6日,针对云南高院的批复法函〔XX〕22号《关于分期履行合同诉讼时效期间应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对于分期履行合同的每一期债务发生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
因此,应当认定在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履行的情况下,实际是将整体的债权分为若干个履行期限,甚至是法律后果互不相同的、相对独立的债权。
根据《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的规定,应从每笔相对独立的债权履行期限届满时分别计算。
二、未定履行期限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计算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四)项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因此,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借款合同,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诉讼时效从债权人催告后、必要的债务履行准备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但自债的关系成立时起超过20年,不予保护。
因此,对于未定履行期限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而债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开始计算,或者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
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规定(二)四、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的保护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要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说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又无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的情形时,债权人就丧失了胜诉权,法院不能判决其支持其诉讼请求: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1997年和1999年发布了两个司法解释,对于特定情形下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给予法律保护:其一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时,债权仍受法律保护(法复〔1997〕4号)。
理由是当事人在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我们认为该理由难以令人信服,新达成的还款协议,无论是合同主体及客体,均与前份合同没有区别,只是还款期限上有所变动,所以很难说形成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正因为如此,该司法解释在正式发布时没有明确“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理由;其二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债权仍受法律保护(法释〔1999〕7号),理由是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对于上述两个司法解释中涉及的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仍受法律保护的情形,可解释为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的情形:首先,诉讼时效届满,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请求取得抗辩权,享有时效利益,如要恢复债权的强制力,只有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其次,将上述两种情形解释为“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
抛弃时效利益,是债务人及其他对时效完成所生利益有处分权的人放弃其已经取得的针对债权请求权的抗辩权的法律行为,属单独行为、处分行为,一旦表示抛弃其时效利益,即生效力。
抛弃时效利益,可以采用明示或者默示方式,且无须受益人接受。
一般来讲,抛弃时效利益包括三种形式:一是向债权人作出抛弃时效利益的意思表示,二是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三是实际履行债务。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1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即是对于第三种形式的确认。
而上述两个司法解释,则是针对具体情形对第一种抛弃时效利益形式作出的确认。
在适用上述两个司法解释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债权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当是还款协议中约定的还款日,而不是还款协议达成日)第二,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有具体条款的,视为对原借款合同的变更,如原借款合同中约定有违约金,在还款协议中如果没有作出新的约定,则不再适用。
第三,在有主从债务的场合,主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在时效期间届满后达成还款协议的,该还款协议对从债务人并不当然发生作用,从债务人仍可以行使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所产生的抗辩权。
第四,债务人在债权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只是意味着债务人放弃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产生的抗辩权,保证人仍可援引债务人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第五,如保证人在债权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不能视为债务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因为保证人并不能代表债务人放弃因诉讼时效届满而产生的抗辩权;另外,上面讨论的是对于债务人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又在催收通知上签字的效力认定问题,但对于保证人超过保证期间后在债权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保证人保证责任如何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XX〕4号《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之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
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由于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但超过保证期间后,保证人又在债权人催收通知上签字的,保证人是有条件的不承担保证责任,那就是除非双方形成新的担保法律关系,否则,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实践中,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能否视为债务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是否仍应受法律保护?如:a厂与b厂因业务往来形成债务关系,1999年前b厂欠a厂500万货款,但自1999年至XX年没有证据证明a厂向b厂主张过权利。
XX年4月a厂将b厂所欠的500万元的货款转让给c厂。
b厂在该债权转让协议上签注“同意转让”并加盖公章。
XX年8月,c厂依据债权转让协议起诉b厂偿还欠款。
对于b厂的诉讼请求是否应该得到保护,基本上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债权转让协议虽然不一定有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但是在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原债权人及受让人将债权转让事实告知债务人的目的,是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告知债务人应向新的债权受让人履行债务,应认定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
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署同意转让字样并盖章,表明债务人认可该债务、根据法释〔1999〕7号的规定,应认定债权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只有当事人自愿履行时,才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债权转让协议中没有主张权利和催收欠款的意思表示,如果认定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行为中隐含了主张权利的目的,在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时,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但在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仅有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的签字而无同意履行债务的明确表示,债权不应再受法律保护。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意见。
实践中对于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债务人将加盖印章的空白催收通知交付债权人,由债权人在该空白催收通知上填写催收时间是否有效,实践中争议也比较大。
如:某企业向某银行借款400万元,到期日为1999年10月8日。
XX年10月7日、XX年10月6日、XX年10月5日进行了催收。
XX 年10月5日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企业偿还债务。
在审理中经法院委托鉴定,XX年10月6日、XX年10月5日催收的形成时间为XX年10月7日或同一时间后银行认可该后两份催收通知是自己在企业加盖印章的空白催收通知上填写的:如何处理该案,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笔借款诉讼时效期间为1999年10月8日至XX年10月9日。
由于XX年10月7日的催收而使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即为XX年10月7日至XX年10月8日。
此后的催收虽然是银行自己填写的,但印章是真实的,可以视为企业授权银行可以根据需要自己填写即放弃了因时效而产生的抗辩。
因此,XX年10月5日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其利益应该得到保护。
另一种意见认为,时效制度属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由意志排除时效的适用或篇三: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应对及处理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应对及处理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两年。
其法律意义是,银行发现其债权的权益受到侵犯后(如已知贷款逾期),两年内如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催收贷款或办理展期等),就会引起借款合同所确立的借贷法律关系的消灭,即债权债务的消灭,银行的权益(即请求法院保护债权的权利)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民法通则》还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限重新计算(从中断时起两年)。
因此,各行应结合清贷工作,区别不同情况对已经逾期的贷款可采取三种措施:(一)以书面形式发送“贷款催收通知单”,以此来主张自己的权利,或要求借款单位出具书面还款的承诺;(二)对符合展期条件的贷款,抓紧办理展期手续,由此而改变逾期贷款的性质;(三)有必要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于已经逾期两年以上的贷款,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建立催收贷款备忘录。
将过去曾经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企业催收贷款的行为记录在案;(二)同借款单位协商,专门就还款的问题另签一份协议;(三)重新办理财产抵押或找保证人;(四)对虽已逾期两年以上,但由于曾经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企业催收,从而未超过诉讼有效期的贷款,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篇二:民间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出现人们对借款合同诉讼时效认识和处理错误的情况。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二年,对此,人们在认识上一般不会存在问题,关键是时效从何时开始起算的问题。
实践中,常见的借款合同有约定还款期的,也有未约定还款期的。
对于上述二种不同情况,在诉讼时效的计算上也是不同的。
如果借款合同中已明确约定还款期的,从约定的还款日次日起开始计算时效;如果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还款期的,就不存在时效的起算节点,贷款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当有证据证明贷款人已向借款人主张债权或者借款人同意归还借款时,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