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该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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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的时效性要求

起诉的时效性要求

起诉的时效性要求起诉的时效性要求是指民事诉讼中,起诉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规定的起诉时限。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于诉讼时效有着明确的规定,不同类型的案件起诉时效要求也是有所不同的。

本文将从几个不同类型的案件出发,探讨起诉的时效性要求。

一、合同纠纷的起诉时效在合同纠纷中,起诉的时效性要求一般是以合同订立之日起计算的。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或者终止发生争议的期间,为三年。

也就是说,在合同关系产生争议的三年内,当事人可以对其提起诉讼。

过了这个时限,将会失去诉讼权利。

但是也需要注意的是,有些特殊的合同纠纷情况,其时效性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

比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起诉时效是自竣工之日起两年,而销售合同纠纷的起诉时效是自交付之日起两年。

二、人身损害赔偿的起诉时效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起诉时效要求,我国司法解释中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效期间为二年。

也就是说,自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超过此时效期限,将无法行使赔偿权利。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起诉时效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比如,如果因损害人为未成年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对于其请求权的行使时效期间,应当从受害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之日起计算。

三、侵权行为的起诉时效侵权行为的起诉时效要求也是有具体规定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期届满的,被侵权人的请求权将会消灭。

但是,对于部分合法代表人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需要注意的是,在侵权行为的起诉时效要求中,有一些特殊情况也需要进行具体分析。

比如,在医疗事故侵权行为中,被害人在发现医务人员的错误行为后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是在医疗事故中,被害人常常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发现实际损害,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起诉时效。

干货民事案件中诉讼时效裁判规则及经典案例汇总

干货民事案件中诉讼时效裁判规则及经典案例汇总

干货民事案件中诉讼时效裁判规则及经典案例汇总一、欠条和借条的诉讼时效计算裁判规则:对没有注明履行期限的欠条,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如对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向法院起诉的时间一般不受两年限制(《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超过诉讼时效后主动偿还部分借款,是否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FON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173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由此可以认定,该条规定的适用有一个前提,即诉讼时效的中断职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此时权利人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同意履行的行为当然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且无次数限制。

据此,超过诉讼时效后主动偿还部分借款,并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三、未约定履行期限买卖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裁判规则: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或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四、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应与定期给付债务相区分,诉讼时效也应相应分别计算裁判规则: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应与定期给付债务相区分,定期给付债务是继续性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持续定期发生债务,比如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债权债务是在合同履行中不断产生的,承租人支付的每一期租金都是其在一定时期使用租赁物的对价,在使用租赁物之前,租金债务并未发生,因而在各期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出租人对承租人的债权都是独立的,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因每笔债务的独立性而分别计算。

一、欠条和借条的诉讼时效计算裁判规则:对没有注明履行期限的欠条,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解读(最高法2008)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解读(最高法20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注: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因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中断后,重新起算的诉讼时效仍应为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因为诉讼时效中断是暂时中断诉讼时效的起算,而非改变诉讼时效期间的性质。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注: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我们采纳了理论界通行观点,认为债权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不具支配权。

若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会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稳定,故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但以下几种情形例外。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注:(一)和(二)两种请求权的实现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如果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则将使民众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注:缴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否则,有违公司资本充足原则,且不利于对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怎样的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而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特殊的诉讼时效规定,如1年时效、4年时效等等,法律中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则为20年。

一、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怎样的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1年诉讼时效。

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民法通则136条)3年诉讼时效。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

(环境保护法42条)4年诉讼时效。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

(合同法129条)最长诉讼时效。

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

(民法通则137条)二、民事诉讼委托朋友可以吗可以委托自己的朋友代自己去应诉要求有授权委托书。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不能成为代理人的情形包括无民事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适合担任代理人的人。

私法自治,民诉中可委托朋友作为自己的工作人员代理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在《民法总则》颁布实施之前,我国的民事纠纷诉讼时效为2年,而在此之后诉讼时效就改为了3年。

若超过了规定的诉讼时效再去法院起诉的话,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况,那么当事人就会丧失胜诉权,这也提醒当事人在自身利益受到损害之后,能够积极的维权。

3年的诉讼时效怎么认定

3年的诉讼时效怎么认定

3年的诉讼时效怎么认定在民事活动中,如果发现⾃⼰权益受到侵害,⼀定要及时主张⾃⼰的权利,在规定时间内不主张⾃⼰的权利,那么有可能超过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那么3年的诉讼时效怎么认定,店铺⼩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3年的诉讼时效怎么认定1、诉讼时效期间⾃权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之⽇起计算。

对应当知道的理解:约定还款期限的,从期限届满之⽇起为应当知道之⽇。

附条件的从条件成就之⽇起。

对“知道”的另⼀把握:知道具体的加害⼈之时。

如甲被⼈从背后打伤,后多⽅打听才知道是⼄所为,那从知道⼄所有之⽇起算诉讼时效。

2、当事⼈约定同⼀债务分期履⾏的,诉讼时效期间⾃最后⼀期履⾏期限届满之⽇起计算。

未约定履⾏期限的债,⾃权利⼈提出履⾏要求的次⽇或优惠期结束的次⽇开始计算。

因为在此类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可随时要求履⾏。

债务⼈不依债权⼈的要求予以履⾏的,即构成侵权事实,债权⼈得以⾏使请求权。

如果法律或合同规定了优惠期,则债权⼈请求履⾏只引起优惠期的起算,则当优惠期结束,债务⼈仍不履⾏时,才产⽣请求权。

3、⽆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对其法定代理⼈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该法定代理终⽌之⽇起计算。

4、未成年⼈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受害⼈年满⼗⼋周岁之⽇起计算。

什么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百⼋⼗⼋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权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之⽇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权利受到损害之⽇起超过⼆⼗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的申请决定延长。

综合上⾯的介绍,我国民法总则已经将原来两年的诉讼时效改为了三年。

民事诉讼法112条

民事诉讼法112条

民事诉讼法112条
民事诉讼法第112条主要规定了民事诉讼中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诉讼时效是指法定的一定期限,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
侵害之日起计算,超过这个期限,权利人将丧失通过诉讼途径请求保
护其权利的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以下情形中断:
1. 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权利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3. 权利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 权利人向侵害人发出书面催告。

5. 权利人向侵害人提出书面请求。

6. 权利人向侵害人提出口头请求,且有证据证明。

诉讼时效中断后,中断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这意味着一旦诉讼时效中断,之前经过的时间不计入新的诉讼时效期
限内,权利人可以在中断原因消除后,重新计算时效期限内提起诉讼。

此外,该条款还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即中断效力及于所有与
中断原因相同的请求权。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请求权因某种原因中断
了诉讼时效,那么所有基于相同原因产生的请求权都将受到中断效力
的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中断是法律赋予权利人的一种保护机制,旨
在防止因时间过长而导致权利人丧失诉讼机会。

然而,权利人应当在
合理期限内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因时效问题而丧失法律保护。

准确起算准确起算诉讼时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上)的应用

准确起算准确起算诉讼时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上)的应用

A thesis submitted toXXX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for the degree ofMaster of Engineering准确起算诉讼时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上)吴庆宝当前司法实践中有关诉讼时效期间起算问题的争议,主要源自于对我国法律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起算规定的不同认识。

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起算问题的立法实际采用了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相结合的混合标准。

申言之,“知道或应当知道”为权利人的主观认知,属于主观标准,以该标准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可以充分发挥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的作用。

而“权利被侵害”为客观事实,属于客观标准,该标准虽然没有考虑权利人主观上是否知悉其权利受到侵害,但规定了20年诉讼时效期间,在给予权利人的权利足够长的保护期限的同时,也使债务人免受陈年旧债的困扰。

两种标准的结合使用较好地平衡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更具合理性。

应当说,我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期间的起算总体上是明确的,但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多变,对于几种特殊情形下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观点和做法仍多有分歧。

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于9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5条——第9条,对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其中,第5条和第6条规定在实践中具有典型意义,且将有关争议化解。

现结合相关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论证,希望对于各类民事案件的正确处理起到指导和规范作用。

一、诉讼时效起算的确定依据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学界和各国各地区立法并不相同,主要有四种做法和观点。

一是行使论,主张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请求权可以行使之时(即请求权行使的法律障碍消灭之时)开始起算。

民事诉讼法241条

民事诉讼法241条

民事诉讼法241条
民事诉讼法第241条是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根据该条文,民事权利
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
之日起计算。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诉讼时效是指一定期限内,权利人未行使权利,法律便不再保护其权
利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设立,旨在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法
律关系的稳定和效率。

第241条还规定了诉讼时效的中断和延长。

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因特定事由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情形。

例如,权利人向义务人提
出权利主张,或者义务人承认债务,都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并从中
断事由消除之日起重新计算。

延长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诉讼时效期限进
行延长。

例如,权利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诉讼时效期
间内提起诉讼,法院可以酌情延长诉讼时效期限。

此外,第241条还明确了诉讼时效的效力。

一旦诉讼时效期满,义务
人可以提出时效抗辩,法院将不再保护权利人的请求权。

但是,诉讼
时效的完成并不意味着权利本身的消灭,只是权利人失去了通过诉讼
程序强制实现其权利的途径。

总的来说,民事诉讼法第241条为民事权利的保护提供了时效性的规定,旨在平衡权利人和义务人的利益,促进法律关系的及时解决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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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该怎么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甲,男,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女,农民。

一、案情石甲、郭某某系夫妻关系,石乙系二人之女,王某某之妻。

1996 年10 月28 日,石乙与任卫英发生交通事故,致石乙死亡。

此事故在原审法院审理中,因王某某表示石乙其他法定继承人应享有之份额由其代为接受。

原审法院遂以(1997)密民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作出调解:任卫英除已支付元费用外,再赔偿王某某因石乙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补偿费、扶养费、车费、误工费等损失16000 元。

该款任卫英于1999年底已全部给付王某某。

但王某某未将该款中属于石甲、郭某某所有的份额给付二人。

王某某称石甲、郭某某曾表示将其应得份额赠与其外孙女,石甲、郭某某予以否认,王某某亦未就此向法院举证。

二、审理结果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王某某在解决交通事故时,其表示石乙其他法定继承人应享有之份额由其代为接受,在实际取得赔偿款后,应将石甲、郭某某应享有的份额及时予以返还。

因王某某实际取得赔偿款的时间是1999年底,现石甲、郭某某主张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王某某称石甲、郭某某曾表示将其应得份额赠与其外孙女一节,石甲、郭某某对此予以否认,王某某亦未向法院举证,故对其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诉讼费各330 元,均由王某某负担(一审诉讼费已交纳220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诉讼费已交纳)。

三、评析本案的焦点在于石甲夫妇主张返还的8000元交通事故赔偿款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对此,中级法院在审理中,合议庭主要存在四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的这笔款项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该是石甲夫妇和王某某达成委托代领协议的时间,即一审法院对交通事故的民事调解书达成之前的某个时间,因为此时起王某某开始有权侵占石甲夫妇的应得款项。

这种意见的后果是明显诉讼时效已过,石甲夫妇的要求返还款项诉讼请求不能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该是一审法院民事调解书中达成的关于赔偿款履行完毕的1998 年底,因为这调解书是确权性质的而且内容是约定在1998年底履行完毕,只有过了这个时间王某某不给付,石甲夫妇才能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

这个意见的后果也是诉讼时效已过,法院不能支持石甲夫妇的诉讼请求。

第三种意见是诉讼时效应该从代领的款项王某某实际完全领到的时间开始起算,即1999 年底,因为只有王某某实际领取了石甲夫妇的应得款项,才有王某某侵占的可能。

从这个时间算,石甲夫妇的诉讼请求没有过诉讼时效。

王某某应该返还其代领的款项。

第四种意见认为本案的诉讼时效应该从石甲夫妇向王某某主张返还其应得款项之时开始起算,即在本案中,如果王某某不能举证证明在本案起诉之前某个时间石甲夫妇曾经向他主张过权利,那么本案的起诉时间,XX 年5 月,才能说石甲夫妇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并推定此时间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不难发现,上述四种观点和做法有本质差异,依第一、二种观点,石甲夫妇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按第三、四种意见,石甲夫妇的诉讼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而且各自理由迥乎不同。

对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的理解不同,导致本案的处理结果天壤之别。

因此,如何认定民事审判中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便成为本案的关键所在。

(一)对我国民事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理解诉讼时效,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就是指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时间。

任何诉讼时效都有一个开始的地方。

可以说,民事诉讼时效起算点有如万丈高楼的地基。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任何诉讼时效的案件纠纷,不弄清楚诉讼时效起算点,根本无法展开工作。

只有界定清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诉讼时效的问题才能顺利解决。

在民事审判中如何认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关键在于如何理解“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

对此,可以分两个方面来剖析:第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知道”即指权利人了解权利被侵害事实,可以开始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至于权利人在事实上能否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则在所不问。

这一规定从民法意思自治的精神出发,完全有效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应当知道”则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不论当事人事实上是否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要从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和可能性,即使权利人由于主观过错,应当知道而没有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也应当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这一规定是前一规定的补充,是为了防止权利人的权利滥用,借口不知道权利被侵害而规避诉讼时效,而且这在审判实践中也更容易把握和操作,从而与前一规定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第二,“权利被侵害”。

所谓“权利”,正如前面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所界定的,专指请求权,而且主要是指债权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一般认为是物权的效力,有物权必有物上请求权,二者密切联系,须臾不可分,所以在民事审判中,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至于人身权方面,除了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请求权诸如身体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以外,一般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侵害”是指“用暴力或非法手段损害”。

这些“权利被侵害”主要是指债权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没有得到完全及时地履行,或者人身受到损害而没有得到赔偿。

由于民事案件形态各异,千差万别,很难一言概括详尽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具体到各案,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也就不同。

(二)我国诉讼时效起算点认定的实际操作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认定,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民事审判实践中,通常有以下几种诉讼时效起算点: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以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2、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以债权人主张权利时作为起算点;债权人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以该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3、没有明确法定期限的债权请求权。

它同前类型有共通之处,但原因明显不同。

这一般是指发生于某些无效民事行为的债权请求权。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61 条之规定,因无效民事行为取得财产的,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方应赔偿对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实务中,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两类;一是返还财产;二是赔偿损失。

由此,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请求皆适用诉讼时效,其起算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众说纷纭,但通说认为应该以该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4、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以该条件成就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5、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以该期限到达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6、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例如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保守秘密,以义务人一方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7、由于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以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损害事实发生时,受害人知道的,以损害事实发生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损害事实发生后一段时间当事人才知道的,以他知道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判中,侵害当时就可以发现受伤的,以侵害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侵害当时没有发现的,事后经过检查确诊并证明是由该侵害所引起的,以伤势确诊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8、其他法律对诉讼时效起算点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问题,不同法律有其特殊规定。

比如,我国《海商法》第258 条规定:“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2 年诉讼时效期间,分别依下列规定计算: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应当离船之日起算;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输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算;因运输期间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3 年;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算。

”《国家赔偿法》第32 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2 年诉讼时效期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民用航空法》第135 条规定:“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

”等等。

(三)涉及本案的特别阐述从本案看,本案当事人主张的权利属于“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这类权利。

从民事审判实践来看,主要发生在两个方面:第一、合同规定了债权的履行,但没有明确履行的期限,特别是没有规定清楚债权履行的起止期限。

例如在借款合同中,当事人双方规定借款的数额、利息、给付方式、借款用途等,但就是没有规定该项借款何时归还。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1]在此情况下,债权人诉诸法院要求债务人还款,如果债务人举证证明自己之前某个时间已经向债权人要求过履行债务或者债权人之前某个时间已经向自己主张过债权,那么这个时间就是该笔借款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如果债务人举不出证据来证明债权人在之前什么时间已经向他主张过权利,或者债权人没有证明自己之前已经主张过权利,则起诉的时间就是涉案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第二、债权产生于某些民事法律行为。

例如继承案件中当事人对自己继承份额的权利主张;委托人、行纪人、居间人等对本人的权利移转导致的纠纷等问题;代为履行行为中产生的返还财物纠纷,例如本案。

本案首先根源于一个民事上的委托代领合同,然后纠纷产生在代领人不给付代领款,权利人追索代领款项的问题。

委托代领关系,不仅是一种民事上的代理关系,而且是一种人身上的信赖关系。

这样,由于石甲夫妇信赖王某某,才委托王某某代领赔偿款,之后,王某某在代领到款项之后,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0 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在本案中,王某某尽管是一种无偿的代理履行行为,但是同样应该履行在这种行为中的诸如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

从本案来看,由于双方之间这种民事上的代领行为没有约定清楚何时交付,所以王某某在1999年底领到赔偿款后,就应该及时通知石甲夫妇俩来取这笔款项,如果因故没有通知到他们,那么王某某还仅仅是一种民事上委托代领关系,根本无从谈起侵占的开始;如果王某某有证据证明某年某月某日通知到了石甲夫妇俩,那此时只能说王某某作为债务人在向债权人主张要求履行义务,但必须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实践,或者王某某有证据证明在其领到该笔赔偿款后石甲夫妇俩某年某月某日曾向其主张过权利,只有如此,这个某年某月某日才能是本案的诉讼时效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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