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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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民事案件中诉讼时效裁判规则及经典案例汇总

干货民事案件中诉讼时效裁判规则及经典案例汇总

干货民事案件中诉讼时效裁判规则及经典案例汇总一、欠条和借条的诉讼时效计算裁判规则:对没有注明履行期限的欠条,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如对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向法院起诉的时间一般不受两年限制(《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超过诉讼时效后主动偿还部分借款,是否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FON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173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由此可以认定,该条规定的适用有一个前提,即诉讼时效的中断职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此时权利人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同意履行的行为当然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且无次数限制。

据此,超过诉讼时效后主动偿还部分借款,并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三、未约定履行期限买卖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裁判规则: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或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四、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应与定期给付债务相区分,诉讼时效也应相应分别计算裁判规则: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应与定期给付债务相区分,定期给付债务是继续性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持续定期发生债务,比如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债权债务是在合同履行中不断产生的,承租人支付的每一期租金都是其在一定时期使用租赁物的对价,在使用租赁物之前,租金债务并未发生,因而在各期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出租人对承租人的债权都是独立的,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因每笔债务的独立性而分别计算。

一、欠条和借条的诉讼时效计算裁判规则:对没有注明履行期限的欠条,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关于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8篇

关于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8篇

关于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8篇篇1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关于借款合同的法律时效及其相关事宜。

为充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一、协议背景鉴于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双方签订了相应的借款合同。

为明确在借款合同中可能出现的争议解决方式及诉讼时效等问题,特签订本协议。

二、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双方在此确认借款合同的条款及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利率等。

本协议的签订不改变原借款合同的条款和内容。

三、诉讼时效1. 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自借款人逾期还款之日起计算。

2. 诉讼时效的期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

但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协议中约定更长的诉讼时效期限。

3. 诉讼时效的延长:在特殊情况下,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导致不能行使权利的,诉讼时效可以中止或延长。

四、争议解决方式及法律依据1. 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因执行本协议所产生的争议。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法律依据: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还款,并承担因违约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2. 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时还款,并保留因借款人违约而采取法律手段的权利。

六、违约责任及法律后果1. 借款人如未按约定时间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 若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照法律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3. 若因借款人违约导致出借人提起诉讼的,借款人应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

七、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借条法律效力的法律规定(3篇)

借条法律效力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借条,作为一种常见的民间借贷凭证,在日常生活中广泛存在。

借条法律效力是指借条在法律上的约束力和证明力。

了解借条的法律效力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借条的定义、法律效力、制作要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借条的定义借条是指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时,双方约定还款期限、利率、用途等事项,并由借款人出具的一种书面凭证。

借条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是民间借贷纠纷中重要的证据材料。

三、借条的法律效力1.证明力借条具有证明力,即借条可以作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约束力借条具有约束力,即借条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执行效力借条具有执行效力,即在借贷纠纷中,借条可以作为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当事人必须履行。

当事人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四、借条的制作要点1.借款人、出借人信息完整借条中应明确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确保双方身份真实可靠。

2.借款金额明确借条中应明确借款金额,包括人民币和货币单位,避免因金额不明确而产生纠纷。

3.还款期限明确借条中应明确还款期限,包括还款日期和还款方式,以便双方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4.利率明确借条中应明确利率,包括年利率、月利率等,以便双方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5.用途明确借条中应明确借款用途,以便双方了解借款的用途和还款期限。

6.担保条款如需担保,借条中应明确担保人、担保物等信息,以确保借款安全。

7.签字或盖章借条应由借款人和出借人双方签字或盖章,确保借条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关于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7篇

关于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7篇

关于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7篇篇1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为明确双方权益,特就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事项制定本协议。

一、借款合同概述甲乙双方确认,甲方因个人(或公司)需要向乙方借款,双方已签订相应的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的具体金额、期限、利率等相关条款按双方实际签署的合同内容执行。

二、诉讼时效规定1. 本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

自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乙方有权向甲方主张债权,要求甲方履行还款义务。

若甲方未能按时还款,乙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3. 若乙方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未向甲方主张债权,或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则诉讼时效结束后,乙方将失去胜诉权,但债权本身依然存在。

4. 甲方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履行还款义务后,乙方不得再行主张债权。

三、双方义务1. 甲方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归还借款。

2. 乙方应妥善保管与借款有关的证据,以便在需要时提供证据证明。

3. 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确保借款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违约责任1. 若甲方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能按时足额归还借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2. 若乙方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未主张债权,或未提起诉讼,则视为乙方放弃债权,甲方不再承担还款义务。

3. 若因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纠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双方因本协议产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欠条过了3年的诉讼时效还有效吗

欠条过了3年的诉讼时效还有效吗

⽋条过了3年的诉讼时效还有效吗如果要借钱给他⼈的话,最好要求债务⼈出具⽋条,作为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种作证。

⽋条是普通债权,适⽤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般的⽋条诉讼时效是3年。

那么,如果⽋条过了3年的诉讼时效还有效吗?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条过了3年的诉讼时效还有效吗⽋条仍然有效,只是你要求还款的请求不⼀定能得到法院⽀持,除⾮对⽅主动还款。

借条和⽋条的诉讼时效有何不同呢⼆者的诉讼时效有⼀定区别。

约定了还款期限的⽋条和借条:诉讼时效的起算⽅法,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约定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当然从还款期限届满之⽇起计算3年。

也就是3年之内必须向法院起诉或者向对⽅主张权利。

你只是找了对⽅,对⽅没在,但是你没有证据证明,也不能得到法院的⽀持。

约定了还款期限的⽋条与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样。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条或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从你向对⽅要账时开始计算3年诉讼时效。

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条的起算时间,是从出具的⽋条的次⽇就开始计算了。

⽆论是借款还是⽋款,两者最长的诉讼时效都不能超过20年。

⽽法律之所以规定3年诉讼时效,初衷就是促使权利⼈积极主动地⾏使权利,避免权利沉睡,最终导致⾃⼰受损。

借款时宜写“借条”不宜写“⽋条”:借条和⽋条均是⼀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的区别。

借条是借款⼈向出借⼈出具的借款书⾯凭证,它证明双⽅建⽴了⼀种借款合同关系,⽽⽋条是双⽅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进⾏结算的⼀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

因此借款时宜写“借条”⽽不宜写“⽋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款原因、⽤途的举证责任。

以上就是“⽋条过了3年的诉讼时效还有效吗”的相关知识,希望⼤家能够多多了解,如果在以后遇到合法的权益被侵犯的情况,就可以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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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履行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

分期履行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

2月29日司考互动中谈到了分期履行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无罪某某某老师的讲解,分期履行借款合同的每期借款并不是一个单独的债权,而是基于一个总的借款合同之下的,其诉讼时效的计算应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付英老师在民法高阶中提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经(2000)244号批复,根据此批复,在借款买卖等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合同债务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

我在网上查到,和付老师提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经(2000)244号批复相对应的还有一个最高人民法院〔2004〕法函23号《关于分期履行的合同中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此回复规定,对分期履行合同的每一期债务发生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

对于一个相同的问题,高院前后两次的批复截然不同,那在实务中是否只有任法官来认定了呢?对于分期履行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否有更充分的法理说明呢?另向葵花的高手们求取两个批复的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经(2000)244号批复最高人民法院〔2004〕法函23号《关于分期履行的合同中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关于分期履行合同问题,有以下几个函(都是网上找的):1、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经(2000)244号批复:在借款买卖等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合同债务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2000年10月26日)。

2、最高人民法院〔2004〕法函23号《关于分期履行的合同中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规定,对分期履行合同的每一期债务发生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

(注:这不一定是完整复函)分期还款的诉讼时效问题我认为,债务分期还款行为具有连续性,其诉讼时效应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1、理论支持:(1)分期还款协议是一个统一的、完整的债权债务关系,无论是哪种形式的分期还款协议,其项下的分期还款约定均不过是这个统一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分项义务和具体还款方式而已,各期还款期限和还款金额的约定并不构成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

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怎么计算

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怎么计算

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怎么计算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如下计算: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时间一般是三年。

如果自权利遭受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借款合同的诉讼费谁承担一审案件的诉讼费用依照以下原则确定。

1.败诉方负担。

2.双方当事人分担。

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确定双方当事人分担的比例。

3.当事人协议分担。

主要适用于调解解决的案件。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4.原告负担。

原告撤诉的案件,由原告负担。

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流程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流程:1.立案受理。

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即受理,并办理相关立案手续。

2.庭前准备。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五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

被告应诉后,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

法院在依法传唤双方当事人的同时,应做好开庭的各种准备。

3.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时,首先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由法官查明当事人到庭情况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开庭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或判决。

4.上诉。

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5.申请执行。

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正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外借的法律后果(3篇)

外借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交往的日益频繁,外借现象在我国日益普遍。

外借是指个人或单位将自己的财产借与他人使用,而未收取任何费用的一种行为。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外借行为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如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本文将对外借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二、外借的法律性质1. 合同性质外借行为通常涉及合同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因此,外借行为可以视为一种合同关系,即出借人与借用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2. 侵权性质在某些情况下,外借行为可能涉及侵权责任。

如借用人使用出借人的财产造成他人损害,出借人可能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外借的法律后果1. 违约责任(1)借款合同违约责任若借用人未按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借款,则构成借款合同违约。

出借人可要求借用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担保合同违约责任若外借行为涉及担保,如保证、抵押、质押等,则担保人需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若借用人违约,担保人需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2. 侵权责任若借用人使用出借人的财产造成他人损害,出借人可能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具体责任承担方式如下:(1)直接责任若出借人明知借用人使用其财产可能造成他人损害,仍将财产借出,则出借人需承担直接责任。

(2)间接责任若出借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如未告知借用人财产的瑕疵,导致他人损害,则出借人需承担间接责任。

3.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若借用人使用出借人的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造成他人损害,出借人可能需承担相应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

4. 损害赔偿若外借行为导致出借人财产损失,借用人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防范措施1. 明确约定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借款金额、期限、还款方式等条款,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2. 完善担保若涉及担保,双方应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并确保担保合同的有效性。

3. 注意知识产权保护出借人应确保自己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并在外借过程中采取措施防止他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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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借款合同如何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一、分期履行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计算对于因分期履行的借款合同而生的债权,其诉讼时效应按每一期的期限届满日分别起算还是从最后一期届满后起算,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故对于约定分期偿还的借款合同,应从每一次的偿还期限届满之日分别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于同一笔完整的借款,虽然规定了不同的偿还日期,但诉讼时效期间仍应从最后的偿还日期开始计算,否则将一个完整的法律关系割裂开来,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4月6日,针对云南高院的批复法函〔2004〕22号《关于分期履行合同诉讼时效期间应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对于分期履行合同的每一期债务发生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

因此,应当认定在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履行的情况下,实际是将整体的债权分为若干个履行期限,甚至是法律后果互不相同的、相对独立的债权。

根据《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的规定,应从每笔相对独立的债权履行期限届满时分别计算。

二、未定履行期限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计算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四)项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因此,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借款合同,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诉讼时效从债权人催告后、必要的债务履行准备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但自债的关系成立时起超过20年,不予保护。

因此,对于未定履行期限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而债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开始计算,或者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

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规定(二)网四、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的保护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要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说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又无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的情形时,债权人就丧失了胜诉权,法院不能判决其支持其诉讼请求: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1997年和1999年发布了两个司法解释,对于特定情形下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给予法律保护:其一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时,债权仍受法律保护(法复〔1997〕4号)。

理由是当事人在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我们认为该理由难以令人信服,新达成的还款协议,无论是合同主体及客体,均与前份合同没有区别,只是还款期限上有所变动,所以很难说形成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正因为如此,该司法解释在正式发布时没有明确“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理由;其二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债权仍受法律保护(法释〔1999〕7号),理由是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对于上述两个司法解释中涉及的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仍受法律保护的情形,可解释为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的情形:首先,诉讼时效届满,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请求取得抗辩权,享有时效利益,如要恢复债权的强制力,只有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其次,将上述两种情形解释为“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

抛弃时效利益,是债务人及其他对时效完成所生利益有处分权的人放弃其已经取得的针对债权请求权的抗辩权的法律行为,属单独行为、处分行为,一旦表示抛弃其时效利益,即生效力。

抛弃时效利益,可以采用明示或者默示方式,且无须受益人接受。

一般来讲,抛弃时效利益包括三种形式:一是向债权人作出抛弃时效利益的意思表示,二是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三是实际履行债务。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1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即是对于第三种形式的确认。

而上述两个司法解释,则是针对具体情形对第一种抛弃时效利益形式作出的确认。

在适用上述两个司法解释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债权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当是还款协议中约定的还款日,而不是还款协议达成日)第二,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有具体条款的,视为对原借款合同的变更,如原借款合同中约定有违约金,在还款协议中如果没有作出新的约定,则不再适用。

第三,在有主从债务的场合,主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在时效期间届满后达成还款协议的,该还款协议对从债务人并不当然发生作用,从债务人仍可以行使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所产生的抗辩权。

第四,债务人在债权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只是意味着债务人放弃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产生的抗辩权,保证人仍可援引债务人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第五,如保证人在债权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不能视为债务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因为保证人并不能代表债务人放弃因诉讼时效届满而产生的抗辩权;另外,上面讨论的是对于债务人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又在催收通知上签字的效力认定问题,但对于保证人超过保证期间后在债权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保证人保证责任如何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4号《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之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

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由于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但超过保证期间后,保证人又在债权人催收通知上签字的,保证人是有条件的不承担保证责任,那就是除非双方形成新的担保法律关系,否则,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实践中,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能否视为债务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是否仍应受法律保护?如:a厂与b厂因业务往来形成债务关系,1999年前b厂欠a厂500万货款,但自1999年至2003年没有证据证明a厂向b厂主张过权利。

2003年4月a厂将b厂所欠的500万元的货款转让给c厂。

b厂在该债权转让协议上签注“同意转让”并加盖公章。

2003年8月,c厂依据债权转让协议起诉b厂偿还欠款。

对于b厂的诉讼请求是否应该得到保护,基本上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债权转让协议虽然不一定有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但是在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原债权人及受让人将债权转让事实告知债务人的目的,是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告知债务人应向新的债权受让人履行债务,应认定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

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署同意转让字样并盖章,表明债务人认可该债务、根据法释〔1999〕7号的规定,应认定债权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只有当事人自愿履行时,才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债权转让协议中没有主张权利和催收欠款的意思表示,如果认定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行为中隐含了主张权利的目的,在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时,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但在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仅有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的签字而无同意履行债务的明确表示,债权不应再受法律保护。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意见。

实践中对于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债务人将加盖印章的空白催收通知交付债权人,由债权人在该空白催收通知上填写催收时间是否有效,实践中争议也比较大。

如:某企业向某银行借款400万元,到期日为1999年10月8日。

2001年10月7日、2002年10月6日、2003年10月5日进行了催收。

2004年10月5日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企业偿还债务。

在审理中经法院委托鉴定,2002年10月6日、2003年10月5日催收的形成时间为2001年10月7日或同一时间后银行认可该后两份催收通知是自己在企业加盖印章的空白催收通知上填写的:如何处理该案,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笔借款诉讼时效期间为1999年10月8日至2001年10月9日。

由于2001年10月7日的催收而使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即为2001年10月7日至2003年10月8日。

此后的催收虽然是银行自己填写的,但印章是真实的,可以视为企业授权银行可以根据需要自己填写即放弃了因时效而产生的抗辩。

因此,2004年10月5日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其利益应该得到保护。

另一种意见认为,时效制度属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由意志排除时效的适用或篇三: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应对及处理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应对及处理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两年。

其法律意义是,银行发现其债权的权益受到侵犯后(如已知贷款逾期),两年内如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催收贷款或办理展期等),就会引起借款合同所确立的借贷法律关系的消灭,即债权债务的消灭,银行的权益(即请求法院保护债权的权利)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民法通则》还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限重新计算(从中断时起两年)。

因此,各行应结合清贷工作,区别不同情况对已经逾期的贷款可采取三种措施:(一)以书面形式发送“贷款催收通知单”,以此来主张自己的权利,或要求借款单位出具书面还款的承诺;(二)对符合展期条件的贷款,抓紧办理展期手续,由此而改变逾期贷款的性质;(三)有必要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于已经逾期两年以上的贷款,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建立催收贷款备忘录。

将过去曾经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企业催收贷款的行为记录在案;(二)同借款单位协商,专门就还款的问题另签一份协议;(三)重新办理财产抵押或找保证人;(四)对虽已逾期两年以上,但由于曾经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企业催收,从而未超过诉讼有效期的贷款,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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