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案例(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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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案例

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案例

金融借贷合同纠葛事例借贷合同是指出借人把必定数目的钱币或实物交付借用人所有,借用人在约按限期内负责送还相同数目的货币或同种类、质量、数目的实物的合同。

传统上称为花费借贷合同,即与使用借贷合同相对,指不是送还借用物件原物( 见借用合同 ) ,而系送还等值钱币或实物的合同。

以下是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金融借贷合同纠葛有关事例。

详细内容仅供参照,欢迎阅读!金融借钱合同纠葛成功事例: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 20xx)双民二初字第某号原告中国邮政积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双峰县支行,住处地:双峰县永丰镇城某大道。

法定代表人金某,该行行长。

拜托代理人贺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男,196 3 年 1 月 22 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蛇形山镇高塘村某村民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胡某 ( 系被告曾某之妻 ) ,女, 196 5 年 5 月 1 3 日生,汉族,居民,地址同上。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谢某,男, 1 96 8 年 8 月 2 3 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蛇形山镇龙潭江村天竹村民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尹某,男,1970 年 2 月 5 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印塘乡宋江村某村民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中国邮政积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双峰县支行( 以下简称双峰县邮政银行) 与被告曾某、胡某、谢某、尹某金融借钱合同纠葛一栗,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讯员吴春前担当审讯长,与人民陪审员康某、邓某构成合议庭公然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的拜托代理人贺某、被告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某、谢某、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原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曾某、谢某、尹某于 2 010年 9月 2 8 日自发建立了联保小组共同与原告签署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增补协议,商定任一被告自发为原告向联保小组其余成员发放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花费肩负连带责任保证。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状民事起诉状原告:XX银行地址::法定代表人:被告一:A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被告二:B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恳求: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贷款本金30,000,000元,截至2023年5月12日的利息共计100,000元(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

2、判令被告二对以上诉讼恳求承当连带责任。

3、判令二被告共同承当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3年5月12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见证据一),双方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3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六年。

同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见证据二),双方约定被告二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但没有明确保证方式。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3年5月13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3000万元打入了被告一的`账户。

借款到期后,原告屡次催还,但被告一以各种理由进展拖延和推搪,至今未清偿其所欠原告的借款。

同时原告也致函被告二,恳求其代被告一归还借款,但被告二却回绝归还。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已按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一支付了借款,但借款到期后,被告一却未能清偿,被告二也回绝承当保证责任,二被告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当保证责任,因此,二被告应当承当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希依法公判。

此致XX人民法院具状人:XX银行法定代表人:20xx年xx月10日附:1、本状副本1份;2、书证5份。

借款合同起诉状范本原告:__________,性别:___,___族,生于___年__月___日,住址: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融类合同参考格式(2)(合同范本)6篇

金融类合同参考格式(2)(合同范本)6篇

金融类合同参考格式(2)(合同范本)6篇篇1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借款人):[甲方名称](全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甲方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甲方营业执照注册号]联系电话:[甲方联系电话]乙方(贷款人):[乙方名称](全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乙方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乙方营业执照注册号]联系电话:[乙方联系电话]鉴于甲方需要融资以支持自身业务发展,乙方向甲方提供贷款。

为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目的及贷款用途本合同旨在明确乙方向甲方提供贷款的条款和条件,贷款用途为支持甲方正常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贷款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条贷款金额及发放方式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贷款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具体金额汉字大写](以下简称“贷款总额”)。

贷款发放方式根据双方约定执行。

甲方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账户信息以供贷款发放。

第三条贷款利率及还款方式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具体利率为年利率百分之[具体利率百分比]。

贷款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还款方式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甲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和金额准时还款。

如甲方逾期还款,应按约定支付罚息。

第四条保证事项及担保措施为保证本合同的履行,甲方应提供如下保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良好、信用记录良好等。

如甲方未能履行相关保证事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为保证贷款的履行安全,甲乙双方可以约定担保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质押、抵押等。

具体担保事项双方另行签订协议。

第五条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如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因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借贷法律案例书(3篇)

借贷法律案例书(3篇)

一、案件基本信息1. 案件名称:张某诉李某借款合同纠纷案2. 案件编号:(某法院)民初字第〔2021〕第××号3. 案件性质:借款合同纠纷4. 当事人信息:原告(借款人):张某,男,汉族,住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小区,身份证号码:××××××××××××。

被告(出借人):李某,男,汉族,住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小区,身份证号码:××××××××××××。

5.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某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

(2)判令被告李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事实与理由1. 事实2019年10月,原告张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被告李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

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6%,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同年11月,原告张某将10万元现金交付给被告李某。

此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

借款到期后,原告张某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被告李某多次催促,原告张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被告李某于2021年3月向某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某承认向被告李某借款的事实,但辩称由于近期经营困难,暂时无法归还借款及利息。

被告李某则提供了证据证明原告张某有能力偿还借款,并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双方存在口头借款约定,且原告张某已经实际接收了借款,因此借款合同成立。

关于借款本金及利息,双方口头约定了借款本金为10万元,年利率为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银行信贷纠纷法律案例(3篇)

银行信贷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银行”)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2018年3月,XX公司向XX银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用于公司扩大生产规模。

XX 银行经审查,同意向XX公司发放贷款,并签订了《贷款合同》。

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4.35%,XX公司应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本金及利息。

二、案件事实1. 贷款发放与使用XX银行按照合同约定,于2018年4月10日向XX公司发放了1000万元贷款。

XX 公司收到贷款后,按照约定的用途进行了投资。

2. 贷款逾期2019年4月10日,贷款到期。

但XX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XX 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诉讼过程XX银行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贷款合同原件,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

(2)银行流水,证明贷款已发放至XX公司账户。

(3)催收记录,证明XX银行已尽到催收义务。

(4)证人证言,证明XX公司存在还款能力。

XX公司则辩称:(1)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导致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2)贷款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导致投资失败。

(3)XX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法院判决当地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 XX银行与XX公司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贷款合同合法有效。

2. XX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偿还贷款,构成违约。

3. XX公司辩称贷款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4. XX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并无违规操作。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XX公司应立即偿还XX银行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

2. XX公司应支付XX银行逾期还款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银行信贷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借贷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借贷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约定一方将一定数额的货币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偿还本金及利息的合同。

银行跟客户法律纠纷案例(3篇)

银行跟客户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银行被告:张先生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情经过1. 基本情况张先生,男,35岁,个体工商户。

2018年5月,张先生因扩大经营规模,向XX银行申请贷款50万元。

XX银行经审查,同意向张先生发放贷款,双方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

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6%,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每月还款额为52500元。

合同签订后,XX银行依约向张先生发放了贷款。

2. 纠纷起因2019年3月,张先生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经协商,双方同意延长还款期限至2020年5月。

然而,在2020年5月,张先生仍未按时偿还贷款。

XX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

3. 被告答辩张先生在收到起诉状后,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

他辩称:(1)贷款用途不符合合同约定。

张先生称,他原本计划将贷款用于扩大经营规模,但后来由于市场环境变化,他不得不将贷款用于填补经营亏损。

因此,贷款用途不符合合同约定。

(2)被告已履行部分还款义务。

张先生表示,自贷款发放以来,他已按时偿还了部分利息,并愿意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3)原告未尽到监管义务。

张先生认为,XX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未尽到监管义务,导致其经营不善,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关于贷款用途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本案中,张先生在签订贷款合同时,未如实告知贷款用途,违反了合同约定。

因此,法院认定贷款用途不符合合同约定。

(2)关于被告已履行部分还款义务问题。

法院认为,张先生在贷款期间,虽已偿还部分利息,但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本金,故不能认定其已履行部分还款义务。

(3)关于原告未尽到监管义务问题。

法院认为,XX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已尽到监管义务,无证据证明其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张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银行偿还贷款本金50万元及逾期利息。

金融借款纠纷典型案例

金融借款纠纷典型案例

金融借款纠纷典型案例案例背景甲方是一家小型企业,经营多年,在市场上拥有一定的信誉和客户基础。

乙方是一家资本实力雄厚的金融机构,专门提供中小企业融资服务。

2019年,甲方因扩展业务需要,向乙方申请了一笔100万元的经营贷款。

双方签订了相关的借款协议,约定了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及期限等具体条款。

纠纷发生一年后,甲方因市场变化导致经营出现困难,无法按时偿还部分贷款。

乙方开始向甲方催收欠款,并要求提供担保物或增加利率等措施。

甲方认为,乙方在贷款审批过程中未充分告知相关风险,且未尽到应有的审慎义务,导致甲方处于不利地位。

甲方主张,贷款合同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条款,应当依法予以调整或解除。

法律争议不公平条款争议:甲方认为,贷款合同中某些条款可能构成不公平协议,例如未明确的利率调整机制或未充分告知的风险因素等。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不公平条款可能导致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效。

审慎义务问题:乙方则主张,贷款审批过程中已充分告知甲方相关条款和风险,甲方签订贷款合同后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乙方强调其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提供融资服务时已尽到必要的审慎义务。

解决方案为解决纠纷,甲方和乙方尝试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就利率调整、还款期限延长、部分贷款豁免等进行灵活的讨论和安排。

如果协商未果,双方可寻求第三方中立机构或法律专家进行调解或仲裁。

最终,如果仍无法达成一致,甲方或乙方可将纠纷提交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法院将依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双方的主张和证据,作出公正的判决或裁定。

结论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到金融借款纠纷的复杂性和解决的多样性。

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充分理解借款协议的具体条款,增强风险意识,尽可能在借贷关系开始之前明确权利义务,并在纠纷发生时积极寻求解决方案,以避免进一步的损失和法律风险。

金融机构在提供融资服务时也应加强风险管理,维护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稳定运行。

这个案例为我们提供了深刻的教训和启示,希望未来在类似的金融借款交易中,能够更加谨慎和合法,确保各方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和平衡。

金融案例分析法律判决(3篇)

金融案例分析法律判决(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银行与乙公司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金融借款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银行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4%。

合同中还约定了借款用途、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乙公司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向甲银行支付了首期借款,但随后未能按时归还剩余借款及利息。

甲银行多次催收无果后,于2020年3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归还剩余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甲银行是否应当承担举证责任;3. 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三、法院判决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2. 甲银行是否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甲银行作为原告,负有证明乙公司违约的举证责任。

甲银行提交了借款合同、还款凭证等证据,足以证明乙公司违约的事实。

3. 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中,甲银行与乙公司约定的违约金为借款本金的1%,即10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该违约金数额并未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故予以支持。

四、判决结果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乙公司向甲银行归还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900万元及利息;2. 乙公司向甲银行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3.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乙公司承担。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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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案例(合同示范文本)Contracts conclu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ave legal effect and regulate the behavior of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编号:MZ-HT-028278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案例(合同示范文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成功案例: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xx)双民二初字第某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双峰县支行,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城某大道。

法定代表人金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贺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男,196 3年1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蛇形山镇高塘村某村民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胡某(系被告曾某之妻),女,196 5年5月1 3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谢某,男,1 96 8年8月2 3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蛇形山镇龙潭江村天竹村民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尹某,男,1970年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印塘乡宋江村某村民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双峰县支行(以下简称双峰县邮政银行)与被告曾某、胡某、谢某、尹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栗,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春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康某、邓某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的委托代理人贺某、被告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某、谢某、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曾某、谢某、尹某于2 01 0年9月2 8日自愿成立了联保小组共同与原告签订了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曾某、胡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双峰县支行贷款本金78696.18元,至20xx年8月28日的利息6928. 87元,支付催讨费用600元,从2 020xx 年8月29日起的利息、罚息按原、被告约定的利率另行计算至本判决所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时止。

二、被告谢某、尹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某、尹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曾某、胡某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 000元,由被告曾某、胡某、谢某、尹某负担。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春前人民陪审员康某人民陪审员邓某20xx年九月八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受A银行L支行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代理人,代理人现发表如下意见:一、借款及担保合同真实、合法、有效1.被上诉人与晋小梅(化名)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被上诉人已经依约发放贷款,晋小梅也已经收到贷款,因此,被上诉人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2.被上诉人与蒋中正(化名)签订的《商户联保补充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蒋中正自愿为晋小梅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现在,被担保人晋小梅拒不偿还到期债务,保证人蒋中正依法、依约均应当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二、本案不适用《合同法》第52条第(一)项上诉人主张:借款人欺诈被上诉人,损害国家利益,因此,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一)项的规定,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

1.“国有企业利益”不能等同于“国家利益”国有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参与主体之一,与一般商事主体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在市场竞争中,国有企业与一般商事主体面临同样的风险与机遇,受到同样的法律保护。

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国有企业利益”,等同于“国家利益”。

退一万步讲,即使本案“陈春”(化名)与晋小梅合谋欺诈被上诉人,也不能适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因“欺诈”,损害国家利益,从而导致合同无效之规定。

2.上诉人是以“保护国家利益”之名,行“损害国家利益”之实上诉人的基本逻辑是:陈春与晋小梅欺诈被上诉人——损害国家利益——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上诉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这一推理的最终结果就是:被上诉人的贷款无法收回。

如果邮政银行的利益可以等同于国家利益,那么,上诉人其所主张的结果才是真正损失“国家利益”。

上诉人是以“保护国家利益”之名,行“损害国家利益”之实。

这是“打着红旗,反红旗”。

3.借款合同被确认无效的严重后果贷款过程中,借款人提供的部分资料存在一定瑕疵的情况普遍存在。

如果就此认定借款人损害国家利益,并确认合同无效,那么,将有大批借款合同可能被确认无效,从而导致巨额的金融资产无法收回。

这必将引发严重的社会后果,乃至国家金融稳定。

三、被上诉人善意且无过错,其权利应受法律保护1.户籍信息的查询应以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查询为准龙泉公安局的查询结果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

况且:龙泉公安局的查询结果也只是说身份证号与姓名“不匹配”,但并没有直接认定陈春的身份“虚假”。

实践中,某人更改了姓名,而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没有及时更新,也会出现外地公安查询时出现“不匹配”的结果。

2.“陈春”此人非并虚假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中,陈春的姓名与身份证号码能相互匹配,且能查询到相关征信记录(详见:陈春《征信报告》)。

“陈春”此人在 20xx年10月17日还在其它银行申请过60000元的担保贷款,并获得审批通过。

因此,陈春此人并非虚构,而是真实存在的人。

3.被上诉人只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关于储蓄存单、存折密码更换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复〔1999〕44号】规定:“储蓄机构对储户提供的身份证明只进行形式审查,即审查身份证明所用材料和记载的内容在表面上是否符合身份证明管理部门的规定。

储蓄机构不负有鉴别身份证明真伪的责任。

”《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第17条规定:“银行以善意且符合规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签章以及需要效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委托付款的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办理存单挂失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函[1997]520号】第3条规定:“在办理挂失手续时,储蓄机构对身份证件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负有鉴别身份证件真伪的责任”。

银行不是户籍管理机关,更不是鉴别身份信息的专业机构,从其职责和能力要求而言,不可能对身份信息进行实质性审查。

为此,人民银行在各项规章和管理制度中,反复明确银行对身份信息只负责“形式审查”,不负有鉴别身份证件真伪的责任(实质审查)。

本案中,被上诉人专门查询了“陈春”的征信报告,其在人民银行的系统中存在征信记录,且在查询当时信用记录良好。

因此,本案中被上诉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

4.借款人只有晋小梅一人,不包括“陈春”虽然,《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签名处的借款人为“晋小梅”、“陈春”两人,但是,《个人贷款放款单》证明被上诉人只向晋小梅一人帐户(账号:6065120)发放了贷款10万元。

被上诉人并没有向“陈春”发放任何贷款,与陈春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在一审时未将“陈春”列为被告。

这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联保合同》和《借款申请书》也能印证“陈春”并非借款人,只是作为借款人晋小梅的“配偶”身份签字的。

四、关于经济犯罪1. 晋小梅与陈春之间是否存在共同欺诈,尚十分不清楚,更不能认定两人已经涉嫌经济犯罪。

公安机关更没有将本案作为刑事案件予以“立案侦查”,因此,上诉人主张涉嫌“经济犯罪”,应当中止审理完全缺乏事实依据。

2.即使涉嫌经济犯罪,本案仍然应当继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退一万步讲,即使陈春涉嫌经济犯罪,本案也仍然应当继续审理。

3.上诉人所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及时移送经济犯罪线索的通知”》在“北大法宝检索系统”以及“百度搜索”中都未查到该文件。

因此,对该文件是否存在是否仍然有效尚不清楚。

4.本案上诉人主张涉嫌经济犯罪的真实目的,无非是想无期限合同范本 | CONTRACT TEMPLATE投资合同地拖延案件审理,以达到其无期限地拖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目的。

综上所述:1.借款合同及联保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2.借款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不适用《合同法》第52条第(一项)之规定;4.被上诉人善意且无过错,权利应受法律保护;5.本案不应当中止审理。

此致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代理人:杜正武付贤禹20xx年5月20日云博图文设计本文档文字均可以自由修改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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