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混淆的概念阐析——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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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的中⽌、中断和延长(⼀)诉讼时效中⽌1.概念。

诉讼时效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内,因法定事由⽽使权利⼈不能⾏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内,因不可抗⼒或者其他障碍不能⾏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

从中⽌时效的原因消除之⽇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依诉讼时效的中⽌,其已经过的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的法定障碍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

诉讼时效中⽌的功能,是把导致权利⼈不能⾏使权利的法定障碍经过的期间,排除于时效期间之外,使诉讼时效期间所含的事实状态要素,真正能限定于权利⼈主观不⾏使权利的情形,以提⾼时效期间的“含⾦量”。

2.发⽣诉讼时效中⽌的法定事由:(1)不可抗⼒,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然灾害和⾮出于权利⼈意思的“⼈祸”,例如瘟疫、暴乱等。

(2)法定代理⼈未确定或丧失民事⾏为能⼒。

最⾼⼈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72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内,权利被侵害的⽆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没有法定代理⼈,或者法定代理⼈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本⼈丧失⾏为能⼒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使请求权,适⽤诉讼时效中⽌。

(3)其他。

例如继承开始后,继承⼈或遗产管理⼈尚未确定时,其时效可中⽌等等。

3.中⽌时效的发⽣期间。

中⽌时效的法定事由必须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内发⽣,或法定事由虽发⽣于6个⽉前但持续⾄最后6个⽉内的,才能发⽣中⽌时效的法律效果。

4.诉讼时效中⽌的法律效果:(1)法定事由发⽣前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仍为有效,法定事由经过的期间为时效中⽌期间,不⽣时效期间的效⼒,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

(2)法定事由发⽣在最后6个⽉内,如法定事由消除后,剩下时效期间不⾜6个⽉,应否补⾜其为6个⽉,民法通则未予规定,通说认为应该补⾜6个⽉。

5.诉讼时效中⽌适⽤的时效期间类型。

易混淆的概念阐析——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

易混淆的概念阐析——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

易混淆的概念阐析——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诉讼时效一经开始,便向着完成的方向进行。

但是,出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诉讼时效在进行过程中会发生某些特殊情况。

其中,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表现为阻碍诉讼时效在法定期间完成的情况,民法学上称为时效完成的障碍,而诉讼时效的延长则是基于某种情况,将已完成的时效期间依法加以适当延长。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一)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

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止的适用条件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

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

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一)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

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确认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和事由,“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适用条件1.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

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出现即引起时效的中断。

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学习

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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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和延长1诉讼时效中止:发生时间诉讼期限届满后的最后6个月。

发生事由: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权利被侵害的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继承开始后未确认继承人或者财产管理人的权利人被义务人控制无法行使权利的)。

中止相当于暂停键待中止事由结束后继续计算。

中止的计算思路:首先找出诉讼时效期间然后找到最后六个月看看中止事由与最后六个月有无交集交集是多少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往后延。

2诉讼时效的中断:发生时间不受限制任意时点都可以。

产生事由:提起诉讼(以及与提起诉讼一样的效力的申请支付令提请财产保全等)。

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数据电文形式的到达书面的口头的银行扣款的下落不明的国家或者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及于剩余债权的)。

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延期付款制定付款计划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等)。

特殊情形4个:连带债务人债权人一人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计算而不是签订转让书之日。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注意:中止中断都要在20年这个大框框里不得超出。

既有中止也有中断情形先计算中止再计算中断。

诉讼时效延长法律决定。

中级经济法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是什么?

中级经济法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是什么?

Energy and persistence conquer all thing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中级经济法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是什么?中级经济法中对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主要有:两者的主观意志不同、发生的时效不同、两者的适用时间不同等,诉讼时效中止一般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而诉讼时效中断则不受限制。

一、中级经济法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是什么?(1)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由于当事人主观意志以外的情况,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则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即当事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行为。

(2)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而诉讼时效中断则可发生在时效进行的整个期间。

(3)诉讼时效中止是时效完成的暂时障碍,中止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继续进行;而诉讼时效中断则是时效完成的根本性障碍,中断以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以后重新起算,故中断前后实际上是两个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有以下条件: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

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

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

诉讼时效中止和诉讼时效中断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对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或者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条件也非常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由司法机关对相关事项进行认定,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情况来进行处理,避免出现诉讼时效认定错误的情况。

民事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

民事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
(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
①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时起 计算; ②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 不予保护;未授权给自然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 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③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④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 时效限制。
②如当事人坚持起诉,也应受理;受理后查明无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理由,而超过诉讼 时效期限的,则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的权利即不受人 民法院的保护。这里的权利是指实体权利(胜诉权) 而不是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起诉权)。
因此,无论案件事实上期限是否届满,当事人 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凡是符合《民事诉讼 法》规定的案件的起诉,人民法院均应受理。
①对符合受理条件而超过诉讼时效的规定,劝其 息诉;
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的法定事由: ①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向义务人及其保证人、 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等); ②权利人提起诉讼; ③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因有特殊情 况(如:出国、战争等) ,权利人不 可能按诉讼时效期限行使请求权的,人 民法院可以适当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 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 求权的,诉讼时效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 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的进行中,由 于发生法定事由,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限统归无效 (归零),时效期限从中断之时起重新计算的制度。

区分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概念

区分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概念

区分诉讼时效中断和中⽌的概念区分诉讼时效中断和中⽌的概念,关于这个问题店铺⼩编为你整理了⼀下关于这个问题的资料,如果你想知道关于区分诉讼时效中断和中⽌的概念这个问题,请跟着⼩编⼀起往看吧,马上为你解答,跟上店铺⼩编的步伐⼀起往下看看吧。

⼀、诉讼时效中⽌(⼀)诉讼时效中⽌的概念诉讼时效的中⽌,指在诉讼时效进⾏中,因⼀定的法定事由的发⽣⽽使权利⼈⽆法⾏使请求权,暂时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内,因不可抗⼒或者其他障碍不能⾏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

从中⽌时效的原因消除之⽇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的事由中⽌诉讼时效必须有法定事由的存在。

根据《民法通则》第139条及《民通意见》第172条的规定来看,中⽌诉讼时效的事由有两类:⼀是不可抗⼒⼆是其他障碍。

此处的其他障碍包括:(1)权利⼈死亡,尚未确定继承⼈。

(2)权利⼈为⽆民事⾏为能⼒⼈或限制民事⾏为能⼒⼈⽽⽆法定代理⼈的,或者法定代理⼈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代理⼈本⼈丧失⾏为能⼒等。

(三)诉讼时效中⽌的时间根据《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只有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内发⽣中⽌事由,才能中⽌诉讼时效的进⾏。

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以前发⽣权利⾏使障碍,⽽到最后6个⽉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诉讼时效中⽌;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开始时起中⽌时效期间,直⾄该障碍消除。

如在⼀般诉讼时效中,当时效进⾏到1年零8个⽉时发⽣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该事由延续两个⽉,那么,这两个⽉不计⼊诉讼时效,待法定事由消除之⽇起,接着原来1年零8个⽉的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直⾄期满2年,即还有4个⽉的时效期间。

如果时效进⾏到1年零4个⽉时发⽣中⽌事由,该事由持续了2个⽉,则法定事由消失后,只能再继续计算6个⽉,⽽不是8个⽉。

因为在最后6个⽉之前的2个⽉不存在诉讼时效中⽌的问题。

(四)诉讼时效中⽌的法律效⼒在诉讼时效中⽌的情况下,中⽌事由发⽣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限仍然有效,等到时效中⽌的原因消除后,前后期间合并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与中断是什么意思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与中断是什么意思

诉讼时效期间中⽌与中断是什么意思诉讼时效期间中⽌与中断是什么意思?诉讼时效中⽌,⼜称诉讼时效期间不完成,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中,因发⽣⼀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不能⾏使请求权,暂时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期间进⾏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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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中⽌与中断是什么意思(⼀)诉讼时效期间的中⽌诉讼时效中⽌,⼜称诉讼时效期间不完成,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中,因发⽣⼀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不能⾏使请求权,暂时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期间进⾏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诉讼时效制度的⽬的,在于使怠于⾏使权利者承担不利后果。

但权利⼈不⾏使权利,并⾮出于怠惰,⽽是因为不得已的事由时,使权利⼈承担与怠于⾏使权利者同样的不利后果,未免失之不公。

因此时效⽴法中有中⽌制度之设,以求衡平。

依《民法典》第194条规定,不可抗⼒和其他障碍为使诉讼时效期间中⽌的法定事由。

不可抗⼒为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克服情况。

发⽣不可抗⼒时,权利⼈主观上要求⾏使权利,但客观上⽆法⾏使,法律予之以中合伙⼈救济⼿段。

其他障碍为概括性规定。

根据民法学说以及审判实践,主要包括如下情况:(1)权利⼈为⽆⾏为能⼒⼈、限制⾏为能⼒⼈⽽⽆法定代理⼈或洗劫⼀空代理⼈已死亡或丧失⾏为能⼒;(2)继承开始后,沿有确定继承⼈或遗产管理⼈;(3)其他构成⾏使权利之障碍的事由,由法官以⾃由裁量权决定之。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期间,因发⽣⼀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统归⽆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依《民法典》第195条规定,可使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有权利⼈提起诉讼、当事⼈⼀⽅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义务。

(1)提起诉讼。

起诉的性质为权利⼈主张权利的保护。

基于这⼀性质,应对提起诉讼作扩张解释,使其不仅包括权利⼈向法院起诉的⾏为,⽽且包括权利⼈具有同样性质的其他⾏为,如向有关⾏政机关提出保护权利的请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依督促程序向法院申请⽀付令,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民调解很员会请求调解等。

2019法考必备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2019法考必备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2019法考必备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一、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1.诉讼时效中止(1)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①不可抗力。

自然灾害、暴乱、瘟疫等。

②无民或限民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④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⑤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2)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①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仍为有效,法定事由经过的期间为时效中止期间,不生时效期间的效力,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

②法定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如法定事由消除后,剩下时效期间不足6个月,应补足6个月。

③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3)诉讼时效中止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以外的诉讼时效期间类型。

2.诉讼时效中断(1)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①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请求其履行义务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保护其权利。

④其他与起诉或仲裁有同等效力可以中断的行为(2)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消除之日起,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①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

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

②因提起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

③因调解中断时效的,调处失败的,以失败之时为事由终止;调处成功而达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为事由终止。

(3)诉讼时效中断不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短期诉讼时效,可多次中断,无次数限制。

3.诉讼时效延长(1)适用对象不同,延长只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其他类型诉讼时效不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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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混淆的概念阐析——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
诉讼时效一经开始,便向着完成的方向进行。

但是,出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诉讼时效在进行过程中会发生某些特殊情况。

其中,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表现为阻碍诉讼时效在法定期间完成的情况,民法学上称为时效完成的障碍,而诉讼时效的延长则是基于某种情况,将已完成的时效期间依法加以适当延长。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
(一)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

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止的适用条件
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

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

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

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确认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和事由,“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适用条件
1.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

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诉讼
时效进行中出现即引起时效的中断。

2.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

而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3.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从而法定事由发生之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与重新计算的时效期间没有关系,在此种意义上,民法学称诉讼时效中断为根本性障碍。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

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

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

1.起诉。

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

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2.请求。

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

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

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3.认诺。

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

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

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三、诉讼时效的延长
(一)诉讼时效延长的概念
诉讼时效延长是指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有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

我国《民法通则》对于诉讼时效的延长也有明文规定,诉讼时效延长具有不同于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特点。

具体表现在,它是发生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而不是在诉讼时效过程中,而且能够引起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是由人民法院认定的。

延长的期间,也是由人民法院依客观情况予以掌握。

(二)诉讼时效延长的适用条件
1.延长诉讼时效所依据的正当理由(事由)是由人民法院合依职权确认的,因为社会生
活的复杂性决定了法律不可能将阻碍诉讼时效进行的情况全部地加以规定。

当出现中止和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之外的事实即特殊情况,造成权利人逾期行使请求权时,有必要授权人民法院审查是否作为延长时效的事由,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

而所谓特殊情况而不指权利人由于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诉讼时效的延长适用于已经届满的诉讼时效。

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力,而由人民法院决定适当延长一定的期间。

四、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适用
根据《民法通则》的立法精神和司法机关的有关规定,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均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

而最长诉讼时效则仅适用延长的规定,却不适用中止和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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