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异同
中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诉讼时效中止、中断)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1.诉讼时效中止(1)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诉讼时效斯间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期间行将完成之际,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而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2)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1)不可抗力;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 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2.诉讼时效中断(1)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例1-2017 单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因一定事由的发生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止。
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事由中,能够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是( )。
A.权利人提起诉讼B . 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C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D.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答案】B【解析】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包括:(1)不可抗力;(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3)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4)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行政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廷长

一、行政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廷长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行政诉讼时效中止二、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另外,民法通则还规定了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
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
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
1.起诉。
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
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2.请求。
民事诉讼的中止中断规定是什么?

There's only one corner of the universe you can be sure of improving, and that's your own self.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民事诉讼的中止中断规定是什么?导读:民事诉讼的中止、中断规定是,前者只能够是由于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发生的,而后者的话是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愿。
并且前者诉讼时效只能够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后者的话可以发生在整个诉讼过程中。
一、民事诉讼的中止中断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的中止中断规定是两者是存在着明显的区别的:(1)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由于当事人主观意志以外的情况,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则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即当事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行为。
(2)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而诉讼时效中断则可发生在时效进行的整个期间。
(3)诉讼时效中止是时效完成的暂时障碍,中止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继续进行;而诉讼时效中断则是时效完成的根本性障碍,中断以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以后重新起算,故中断前后实际上是两个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有哪些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哪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各种案件法律追诉期(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追诉期,又称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期限。
法律追诉期的存在,一方面保障了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另一方面也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本文将探讨我国各类案件的法律追诉期,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一般诉讼时效1. 诉讼时效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1)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诉讼时效的延长: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三、特殊诉讼时效1. 特殊诉讼时效的种类(1)短期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六个月。
(2)长期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长期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十年。
2. 特殊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1)短期诉讼时效适用于以下情形: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长期诉讼时效适用于以下情形:继承权纠纷;受遗赠人请求支付遗赠的财产;请求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等。
四、各类案件的法律追诉期1. 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法规中的中止和中断口诀

法规中的中止和中断口诀
1.第一种记忆:发生的时间不同。
诉讼时效中止只发生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诉讼时效中断发生在时效进行的整个期间。
2.第二种记忆:法定事由不同。
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实,如不可抗力、债务人失踪等。
3.第三种记忆:时效计算时间不同。
时效中止是将中止的期间暂停计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
4、中止:(暂停,继续计算)(想起诉,起诉不了)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①权利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
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②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5、中断:(归零,重新计算)
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③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行政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行政诉讼时效中止二、行政诉讼的审理期限是多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和第六十条规定,对于一审行政案件,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对于二审行政案件,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中止诉讼(审理)至恢复诉讼(审理)的期间等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审理案件期限情况作为审判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案件审理期限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中止的规定为:“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二百六十七条关于中断的规定为:“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诉讼中的时效问题如何认定

诉讼中的时效问题如何认定在法律的世界里,时效问题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
它就像是一把尺子,衡量着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时间范围。
那么,诉讼中的时效问题究竟如何认定呢?这可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需要我们从多个方面来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诉讼时效。
简单来说,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设立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同时也有利于法院及时解决纠纷,提高司法效率。
在认定诉讼时效时,一个关键的因素是时效的期间。
不同的法律关系和案件类型,时效期间也各不相同。
例如,一般的民事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但是,有些特殊的法律关系,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等,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此外,还有一些法律关系的时效期间更长,比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四年。
那么,如何确定时效的起算点呢?这往往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一般来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是判断的标准。
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买方在收到货物并发现问题的那一刻,就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了损害,此时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但在某些情况下,权利人可能并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损害,比如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可能在一段时间后才显现出来,那么时效的起算点就要从损害实际发生并且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
在诉讼过程中,时效的中断和中止也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常见的时效中断事由包括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
例如,债权人向债务人发送了催款函,要求其偿还债务,这就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思维导图-简单高清脑图_知犀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诉讼时效的中止又称为诉讼时效的暂停,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发生法定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事由,诉讼时效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计算六个月的时效期间最长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止,仅普通和特殊时效期间发生中止,且无次数限制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1.不可抗力(权利行使的客观障碍)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需要一定时间来重新确定法定代理人)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1.停止计算诉讼时效(直到中止事由消除)2.中止事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六个月的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进行中的诉讼时效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计算,时效期间自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起算的制度最长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断,仅普通和特殊时效可中断,且在最长时效期间内无次数限制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等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如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申请执行、申请破产等情形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1.自中断事由消除之日起重新计算时效期间2.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3.对于连带债权人(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4.—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继承纠纷中的中断与中止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诉讼时效的延长概念:是指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延长其期限,仍对权利人的权利予以保护适用范围各种诉讼时效类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异同
核心内容: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
而是因为权利义务得到重新的确认,继续计算诉讼时效已无意义,而中断诉讼时效的制度。
则是因为发生了使诉讼时效无法继续计算的事由,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制度。
它们的不同体现在发生的原因、发生的时间、法律效果方面。
以下就由为你详细介绍。
一、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概述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
,是指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须重新起算时效期间的制度。
二、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异同
(一)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相同之处
诉讼时效期间中断和中止的相同之处是,二者都是在时效期间届满前因一定的法定事由发生而产生阻碍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
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体现在三个方面:
(二)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不同之处
首先,发生的原因不同。
虽然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事实
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但是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均是有意识的行为,包括:权利人主张、义务人同意履行、提起诉讼或者。
而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当事人意志不能控制的,包括:不可抗力、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者丧失民事行为、其他。
其次,发生时间不同。
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次数都是不受法律限制的,但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间内。
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或者法定事由虽发生于6个月前但持续至最后六个月内的。
注意:法定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如法定事由消除后,剩下时效期间不足6个月,通说认为,应该补足6个月。
最后,法律效果不同。
诉讼时效中断是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从中断之时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中止则只是使时效
期间暂停计算,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中断与诉讼时效中止发生的事由、时间、法律效果都是不同的,它们是两项独立的时效制度,不应混为一谈。
为您推荐:
■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期间计算,待阻碍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法律规定,中止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
不可抗力是对权利人来说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