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主张本金债权或者利息债权诉讼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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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相关规定:民法通则、民通意见、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诉讼时效相关规定:民法通则、民通意见、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七章诉讼时效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民通意见》六、诉讼时效165.在民法通则实施前,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民法通则实施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从1987年1月1日起算。

166.民法通则实施前,民事权利被侵害超过二十年的,民法通则实施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分别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二年或者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从1987年1月1日起算。

167.民法通则实施后,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时起的第十八年后至第二十年期间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或者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时起的第十九年后至二十年期间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提起诉讼请求的权利,应当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二十年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予保护。

168.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借款利息的诉讼时效起算

借款利息的诉讼时效起算

借款利息的诉讼时效起算在金融交易中,借贷活动是非常常见的。

当借款一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还款时,借款利息的问题就会浮出水面。

对于逾期未还的借款利息,债权人可能会选择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

然而,就像其他法律问题一样,借款利息的诉讼时效也是有限制的。

本文将探讨借款利息的诉讼时效起算问题。

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债权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借款利息的诉讼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这意味着借款利息的诉讼时效起算是以债权人察觉或者应当察觉其权益受到侵害的时间为起点。

在具体情况下,债权人应当察觉其权益受到侵害的时间有以下几种情形:首先是债务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还款。

当债务人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时,债权人即可察觉其权益受到侵害。

例如,债权人向债务人借款,并明确约定在某一日期前还款,而债务人未能按时履约,债权人即可察觉权益受到侵害。

其次是债务人的丧失或破产。

当债务人宣布破产、解散、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时,债权人即可察觉权益受到侵害。

这是因为此时债权人无法从债务人处获取还款,导致债权人权益受到损害。

此外,还可能存在其他情况,例如借款合同的违约条款生效、债务人出现逃匿行为等等。

只要债权人察觉或者应当察觉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借款利息的诉讼时效即开始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借款利息的诉讼时效起算与借款本金的诉讼时效是分开计算的。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借款本金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而借款利息的诉讼时效则是在借款本金的诉讼时效结束之后计算。

也就是说,借款利息的诉讼时效起算是在借款本金的诉讼时效结束后的第二次还款日起算。

举个例子来说明:假设借款人向债权人借款,并明确约定于2020年1月1日还款。

如果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还款,则债权人可察觉权益受到侵害的时间为2020年1月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借款本金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即在2023年1月1日到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1号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规定

诉讼时效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1号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2009-三-52)关于诉讼时效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法律规定的有些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B.当事人不能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也不能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C.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阐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D.当事人在一审、二审期间都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第二条(时效利益预先放弃禁止)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2010-三-52)某公司因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咨询律师。

关于律师的答复,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B.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C.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二审期间不能提出该抗辩D.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意思表示的,不得再以时效届满为由进行抗辩(2009-三-52)关于诉讼时效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法律规定的有些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B.当事人不能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也不能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C.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阐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D.当事人在一审、二审期间都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第三条(诉讼时效届满的效果)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长沙律师李青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长沙律师李青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长沙律师李青云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解读:1、能提出时效抗辩的只能是债权请求权。

2、有些债务请求权仍不适用时效抗辩,如存款、债券、出资请求权等。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解读:1、诉讼时间制度法定原则,即不可事先约定延长、缩短或放弃。

2、如已过诉讼时效,债务人方放弃时效抗辩的,是可以的。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解读:诉讼时效抗辩只能由当事人提出,法院只能在当事人主动提出的基础上再审查是否存在时效抗辩事由。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1、时效抗辩一审未提出,二审、再审提出不受支持;2、二审提出诉讼时效,是基于新的证据,可受支持,但如果是再审时依新证据提出,是否受支持?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解读:1、同一债务分期偿还的,时效从最后一期届满时计算。

最高法院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诉讼时效司法解释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旨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法律的秩序。

2008年8月31日,最高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苦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解释》),对以前关于审理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的梳理、修订、整合和完善,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限缩解释,对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阶段进行了限定、对诉讼时效障碍事由的认定进行了合法的扩张解释。

现将其中对银行经营关系密切的相关内容整理如下。

一、支付存款本息及利息等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权利范围,涉及到哪些权利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而不会得到法院保护的重大问题,对权利人的权利保护意义重大。

因债权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若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不利于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故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但同时,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司法解释对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等做出了除外规定。

《诉讼时效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二、约定诉讼时效期间应符合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136条和第137条还做出了诉讼时效分别为一年、二十年的规定;在《产品质量法》和《环境保护法》及《海商法》等单项法律中也规定了特殊诉讼时效。

银行贷款合同一般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诉讼时效二年的规定。

因此,诉讼时效期间的约定必须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诉讼时效抗辩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诉讼时效抗辩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诉讼时效抗辩司法解释是怎样的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诉讼时效对当事人的胜诉权进行了限制。

目的在于提高效率,节约司法成本。

法律对于诉讼时效有专门的规定,那么诉讼时效抗辩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小编将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这个方面的知识,希望帮助您解决遇到的问题。

▲一、诉讼时效抗辩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债权转让时本金和利息怎么约定

债权转让时本金和利息怎么约定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债权转让时本金和利息怎么约定债权转让是一种常见的转让行为,债权转让就是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让债务人还款给第三人的行为,那么在进行债权转让时本金和利息怎么约定?接下来由赢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债权转让时本金和利息需要特别约定,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就按照主债务合同上的本金和利息进行给付。

一、债权转让是否必须支付对价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因此,根据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债权转让合同具有无因性,并不是必须要支付对价的。

二、债权转让的前提是什么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

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

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不作为债权。

例如,竞业禁止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

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

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

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的规定。

2、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3.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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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主张本金债权或者利息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是否及于利息债来源:作者:时间:2010/12/03
权利人对同一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2008年8月21日,法释(2008]11号)。

关于该问题的分析,应建立在对利息之债是否具有独立性的分析基础之上。

所谓利息之债,是以给付利息为标的之债。

利息之债必先有原本之债,即所谓本金之债,始能发生利息之债。

利息之债按其法律性质,可分为基本权利息之债权与支分权利息之债两种,上述两种利息之债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并不相同。

.基本权利息之债基本权利息之债即尚未达清偿期的利息之债,这种利息债权从属原本债权而存在,为原本债权的从权利,与原本债权同命运,在债的发生、移转、效力等方面具有从属性。

本金债权消灭,基本权利息债权亦随之消灭。

基本权利患债权的诉讼时效与原本债权诉讼时效相同,在债权人只主张原本债权或者利息债权情形下,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相对应的基本权利息或者原本债权。

当然,也有学者认为,基本权利患之债无时效问题。

①.支分权利息之债支分权利息之债即已届清偿期,而尚未清偿消灭的利息之债。

已届清偿期之利息债权,因已与原本债权分离而独立存在,故其具有独立性。

学理上认为,支分权利息之债的诉讼时效与原本债权的诉讼时效不同,由于已届清偿期之利息债权的独立性,其与原本债权
的诉讼时效应分别计算。

因此,在债权入主张原本债权的情形下,时效中断的效力并不及于支分权利息,同样,当债权①邱聪智:《民法债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第205页。

人主张支分权利息之债时,时效中断的效力也不及于原本债权。

应当说,在利息债权为基本权利患之债权的情形下,主张本金或者利息债权的,由于该利息债权具有从属性,故主张利息或者本金债权而发生的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当然及于本金或者利息债权。

在利息债权为支分权利息债权的情形下,其虽具独立性,但其仍是基于本金债权而产生,因此,也具有一定的从属性。

综上,在讨论过程中,倾向性观点认为,在中,本金的偿还是还物行为,利息是本金使用所产生的对价;利息之债其中一特征就是物之使用后,须有所受取之物或其同种同量之物之返还请求权。

①因此,权利人应先有返还本金的请求权,才会有法定孳息的给付请求权,主从请求权具有一体性。

而且,既然利息系法定孳息,对本金具有从属性,那么,从利息债权与本金债权具有一体性、从属性的角度分析,如债权人主张利息债权时没有明示放弃本金债权的,则不应视为其放弃了本金债权。

再有,一般情形下,权利人主张的利息债权应包括基本债和分支债两部分,鉴于基本债居于从属于本金债的独立性,故主张利息债权,也应推定主张了本金债权。

主张本金债权面未主张利息债权的情形也如此。

所以《德国民法典》第224条明确规定:从属于主请求权之给付请求权,虽其适用之特别时效尚未完成,仍随同主请求权而同罹于
时效。

《瑞士债务法》第133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46条都作出关于“主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则孳息请求权亦同时消灭”的规定。

最后,基于诚信解释原则,也应得出应及于本金债权或者利息债权的结论。

因为,对于债权人而言,其放弃债权中的一部分,对于保护其权利并不利,除非有特殊事由。

因此,从权利人已主张部分权利、义务人应依约履行全部义务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角度进行分析,也应得出前述结论。

应予明确的是,严格地说,即使利息债权具有从属性,但其也仅属于从属债权,不应与本金债权作为同一债权。

但由于本金债权与利息债权之间在产生的从属性和关联性,存在主张其一,诉讼时效中断效力是否及于另一债权的问题,故本条将其作为司法实务中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有观点认为,在司法实务中,权利人之所以只主张本金或者利息债权,主要原因是要保证能够执行的财产数额应大于诉讼费用,否则,的责任财产不足以偿付债权人所主张的债权,权利人将因主张超出债务人清偿能力的数额而增加诉讼费用,增加诉讼成本。

我们认为,如果权利人可以很好地理解和运用关于起诉后减少诉讼请求的规定的话,则该问题可以得到较好的解决,即:权利人在起诉时主张全部本金及利息债权,当其主张上述权利的意思表示到达义务人后,诉讼时效发生中断。

之后,其可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那么,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1条关于“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①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3页。

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的规定,既起到了对该减少的部分债权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的作用,也减轻了权利人的诉讼费负担,同时也符合法理。

??? .当然,权利人只向义务入主张利息或者本金债权中的一种,且有证据证明权利人不主张本金债权或者利息债权的,则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不及于本金债权或者利息债权。

——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着:《最高人民法院关子民事案件诉讼时效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2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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