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时效所定20年期间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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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民法通则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Opportunity has a special affinity for prepared mind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民法通则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怎么样的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

民法通则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怎么样的?所谓的诉讼时效就是法律规定的某些案件必须在相应的时间内到执法机关进行申诉处理,否则就会导致无法申诉处理的情况。

诉讼时效有三种,分别是一般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

今天为大家收集整理了相关的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民法通则诉讼时效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2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8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怎样的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而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特殊的诉讼时效规定,如1年时效、4年时效等等,法律中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则为20年。

一、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怎样的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1年诉讼时效。

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民法通则136条)3年诉讼时效。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

(环境保护法42条)4年诉讼时效。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

(合同法129条)最长诉讼时效。

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

(民法通则137条)二、民事诉讼委托朋友可以吗可以委托自己的朋友代自己去应诉要求有授权委托书。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不能成为代理人的情形包括无民事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适合担任代理人的人。

私法自治,民诉中可委托朋友作为自己的工作人员代理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在《民法总则》颁布实施之前,我国的民事纠纷诉讼时效为2年,而在此之后诉讼时效就改为了3年。

若超过了规定的诉讼时效再去法院起诉的话,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况,那么当事人就会丧失胜诉权,这也提醒当事人在自身利益受到损害之后,能够积极的维权。

最长诉讼时效20年理解

最长诉讼时效20年理解

最长诉讼时效20年理解引言诉讼时效是指在特定法律关系下,当权利受到侵害后,主体需要在一定时间内通过法律途径行使权利或追索权益的期限。

而最长诉讼时效20年是指在某些法律规定下,当事人最多可以在20年内提起诉讼。

一、最长诉讼时效20年的法律依据最长诉讼时效20年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0年。

例如,在合同法中,当事人需要在合同关系产生纠纷后的十年内提起诉讼;在侵权责任法中,受害人需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侵权行为后的二十年内提起诉讼。

二、最长诉讼时效20年的适用范围最长诉讼时效20年适用于各种不同类型的案件和权利要求。

无论是合同纠纷、侵权行为还是其他诉讼事项,只要涉及到诉讼时效问题,并且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均可以在20年内提起诉讼。

三、最长诉讼时效20年的意义最长诉讼时效20年的设定,对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允许当事人在相对较长的时间内对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进行追索与维护。

由于一些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往往需要时间来收集和整理,最长诉讼时效20年的设定给予了当事人充足的时间去准备和行使自己的权利。

其次,最长诉讼时效20年也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某些诉讼事项可能需要较长时间来解决,尤其是一些复杂的民事案件。

最长诉讼时效20年的设定使得当事人不必过分担心时间问题,有足够的时间去寻找证据、调查案情,以及寻求法律援助,从而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最长诉讼时效20年的设定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

如果诉讼时效过短,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无法及时行使自己的权益,进而引发社会不满和不稳定。

相反,最长诉讼时效20年的设定为当事人提供了足够的时间和空间,使得当事人可以在合理范围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增强了社会的法治性和稳定性。

结论总体而言,最长诉讼时效20年的设定在维护当事人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法院民二庭法官刘竹梅:「逐条」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法院民二庭法官刘竹梅:「逐条」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民事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解读时间:2009年1月10日上午地点:虎坊桥工人俱乐部主讲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刘竹梅主持人:今天培训时间是两个半小时,9:00-11:30,培训的题目是“关于民事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解读”,今天很荣幸请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竹梅法官给我们做主讲人,刘法官长期在最高人民法院担任审判长和相应的领导职务,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刘法官对今天的解读也做了精心的准备,今天的培训对每位在座律师来讲也是很好的学习机会,下面用热烈掌声欢迎刘法官给我们上课!刘竹梅:各位律师朋友:大家早上好!大家知道今年的8月份最高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司法解释主要由最高法院民二庭负责起草的,也可以说在我们去年一年的工作当中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今天受律协之约给大家解读一下这个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和我们当时一些基本的思考,希望能够对大家今后的工作有所帮助。

首先简单地介绍一下做这个司法解释的基本动意(背景),大家知道诉讼时效制度是因为时间经过而对权利发生影响的制度,是民商法中一项基本制度,同时在实务当中也被广泛应用,有些国家甚至把诉讼时效作为单独一部法律,我们也规定了相关内容,但是一共只有七条内容,最高法院曾经通过一系列司法解释和批复对时效问题做了一些规定,但还不够完善。

在理论实务界关于时效制度的研究也见到一些文章,但相对于其他学科而言还是非常薄弱的,专著的文章不是很多。

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诉讼时效制度的研究和相关规定都是欠缺的,但在审判实践当中却存在着大量涉及到诉讼时效的案件,鉴于这样的情况,我们一直觉得诉讼时效制度需要相对完整的司法解释来解决实务当中存在的问题。

基于这样的考虑,2006年全国法院第七次民事审判会议上我们提出了一个课题,要做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当时这个司法解释交给了民二庭承担,觉得诉讼时效制度是《民法通则》当中规定的一项制度,这个解释交给传统的民事部门做可能更有优势。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诉讼时间的规定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诉讼时间的规定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诉讼时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处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5.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16.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17.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18.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有哪些特殊规定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有哪些特殊规定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有哪些特殊规定在民事诉讼领域,诉讼时效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以及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具有关键意义。

除了一般的诉讼时效规定外,还存在着一些特殊的规定,这些特殊规定在特定的情形下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首先,我们来谈谈“长期诉讼时效”。

一般的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三年,但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了更长的诉讼时效期间。

比如,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这是因为此类合同往往涉及复杂的国际交易和较大的经济利益,需要更长的时间来处理和解决纠纷。

另外,“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也是一个特殊的规定。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十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无论权利人是否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也不论期间是否存在中断、中止的情形,一旦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在一些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中,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也有所不同。

例如,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情形中,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这是考虑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法定代理关系存续期间,可能缺乏主张权利的能力或者条件。

还有,对于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这充分体现了法律对于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给予他们在成年后有足够的时间和能力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在诉讼时效的中断方面,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形。

比如,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这一特殊规定旨在鼓励权利人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使得诉讼时效制度更具灵活性和适应性。

此外,对于连带债权债务关系中的诉讼时效,也有特殊规定。

在连带债权中,一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其效力及于其他连带债权人;在连带债务中,一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的,其效力及于其他连带债务人。

民法典中超过二十年的合同有效吗

民法典中超过二十年的合同有效吗

民法典中超过⼆⼗年的合同有效吗在与⼈合作⼀些事情,或者买卖⼀些东西,租赁⼀些东西的时候,我们会需要签订⼀份合同,合同⾥会写明双⽅要履⾏的内容,通常还会有合同的有效期,那么民法典中超过⼆⼗年的合同有效吗?下⾯店铺⼩编就来告诉⼤家这个答案。

⼀、民法典中超过⼆⼗年的合同有效吗要看是什么合同,如果是超过⼆⼗年的租赁合同,超过部分⽆效。

因为《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有明确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年。

超过⼆⼗年的,超过部分⽆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续订之⽇起不得超过⼆⼗年。

⼆、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根据《民法典》规定,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权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之⽇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权利受到损害之⽇起超过⼆⼗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合同的内容⼀般包括哪些合同的内容由当事⼈约定,⼀般包括下列条款:(⼀)当事⼈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期限、地点和⽅式;(七)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法。

当事⼈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范⽂本订⽴合同。

从以上的内容中可以知道超过⼆⼗年的合同有可能有效,也有可能⽆效,关键要看签订的是什么合同,法律是否有限制合同不能超过多久,如果有限制不能超过20年,但是合同已经超过20年,那么超过的部分就是⽆效的。

如果您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有不明⽩的地⽅,可以找我们店铺律师来帮助你。

民法教案第六章——诉讼时效与期限

民法教案第六章——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一节诉讼时效(一)一、诉讼时效的概念(一)时效与诉讼时效1、时效的含义。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财产法效果的法律事实。

对于这一定义,必须作如下理解:(1)时效是法定的。

时效也是一种期限,但与一般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不同,这里所称的时效是法定的。

(2)时效的分类。

时效依其适用的权利和法律效果区分,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① 取得时效(占有时效)---是适用于物权的时效,我国法律对此未作相应的规定。

② 消灭时效(诉讼时效)---是适用于债权的时效,指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到一定的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时效。

2、我国《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时效属于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的特征1、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

就时效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效果而言,时效能导致权利的消灭,应属于法律事实。

时效的期间经过不受当事人意志的控制,就此而言,时效属于事件。

2、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由法律强行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更改或预先抛弃,所以时效期间属法定期间。

3、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

诉讼时效期间须与一定的事实状态结合才发生一定的效果,亦即无一定事实状态与之结合,就无时效效果的存在,故时效法律效果的发生须与一定事实状态并存而构成法律要件,就此而言,时效又属于法律要件。

4、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法律基于不同的价值取向,对不同类型的权利规定了不同法定期间,如适用于支配型权利的取得时效、适用于形成权的除斥期间、适用于知识产权的期间等。

而适用于请求权的就是诉讼时效。

请求权须义务人给付才能实现,如请求权人长时间不行使权利,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诉讼时效就有督促请求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的功能。

(三)除斥期间1、概念。

除斥期间亦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预定某种权利于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的期间。

法律对除斥期间的规定是分散的,不象对诉讼时效有一个概括性的规定。

如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3条、《合同法》第55条对撤销权,《继承法》第25条第2款对受遗赠表示等的期间的规定,都是除斥期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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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民事诉讼时效所定20年期间的性质张驰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民法/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期限内容提要: 本文针对民法理论界就民法通则和继承法规定的20年期间性质所提出的不同观点,从民法规定各种期间的原理及其对法律关系的作用分析,进而认为20年期间的性质是权利主张的最长期限,法律设定20年期间目的在于补充诉讼时效期间的不足。

我国《民法通则》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继承法》第8 条也规定:“自继承开始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民法规定的两个20年期间有何区别,其性质如何?学者们对此解释不一。

归纳起来,大致有如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民法通则》与《继承法》规定的20年期间均属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但两者在适用范围、期间的起算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均存不同。

前者普遍适用于对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后者仅适用于继承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前者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后者诉讼时效期间从继承开始之日起计算;前者适用延长规定,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后者不适用延长规定;前者发生胜诉权消灭的法律后果,后者发生起诉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注:参见王利明等著:《民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64页。

)第二种观点认为,《民法通则》与《继承法》规定的20年期间均属除斥期间。

理由是:首先,《民法通则》规定20年期间的目的,是为了弥补适用诉讼时效可能出现的问题,即诉讼时效期间可能因权利人不知权利被侵害而拖得过久,以致于影响法律关系的稳定,故有规定不变期间予以限制的必要。

由此可见,规定该期间的目的并不在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其次,《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尽管可延长,但从条文本意来看,人民法院有权延长的期间并不包括限制诉讼时效的20年固定期间,否则该规定就失去了意义。

因此,其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有别;再次,《民法通则》与《继承法》规定的期间均是从当事人的权利客观上发生时起计算,而不是像诉讼时效期间那样,从权利人主观上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可行使时起计算。

但他们同时也指出,《民法通则》的规定在措辞上不甚妥当,用“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表述,易使人误认为该期间是诉讼时效。

(注:参见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21页。

)第三种观点认为,《民法通则》与《继承法》中规定的20年期间,在起算点和产生的法律效力等方面存有差异,故《民法通则》规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定的20年期间,属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而《继承法》规定的20年期间,属除斥期间的规定。

(注:参见王利明等著:《民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64页。

)第四种观点认为,《民法通则》规定的20年期间既不是除斥期间,也不是诉讼时效期间,而是关于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理由是,20年期间不是权利的存续期间,而是权利的保护期间,与除斥期间的旨趣不同。

20年期间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有权接受履行,并不构成不当得利。

而且除斥期间一般较短,以20年期间为除斥期间未免违背除斥期间的性质。

同时因其不适用中止、中断等诉讼时效的规定,且期间的起算点也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不同,故也不能将此作为诉讼时效期间。

法律设定最长权利保护期限的目的,在于克服诉讼时效制度可能导致的无期限保护权利的缺点。

(注:参见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31页。

)以上观点充分地意识到我国《民法通则》和《继承法》规定20年期间的特殊性,也力求根据相关民法原理对此定性,但似乎均难以驳倒相反观点。

本文认为,《民法通则》规定20年期间的性质,兼有诉讼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两方面的特点,应理解为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其目的在于补充诉讼时效期间的不足。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首先,从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的原理分析,难以得出《民法通则》规定的20年期间,性质上就是诉讼时效期间或除斥期间的结论。

我们知道,诉讼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都是民法上关于时间的规定,其共同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稳定民事法律关系。

这是因为民事法律关系纷繁复杂,千变万化,仅用单一的期间制度难以约束,也无法包揽无遗。

譬如,诉讼时效制度既不能适用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形成权等就不能作为诉讼时效的客体),又因可以中止和中断而难以解决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处于久悬不决状态的问题。

因此,各国民事立法中通常均在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的同时,另定除斥期间以补诉讼时效期间之不足。

只不过法律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一般是散见于各相关条文中,而不像诉讼时效制度那样有统一的规定。

在民法理论界众多学者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在价值定位、适用范围和客体、期间的弹性和起算点等方面均有不同。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20年期间是自权利被侵犯之日起算,且不适用中止、中断,即该期间是自权利客观上发生之日起算,而非在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而不行使时起算,并且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会因期间的中止或中断而有所延展。

可见,在期间的不变和起算点上,其同于除斥期间而有别于诉讼时效期间。

但我们也不能以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将它断然地归为除斥期间。

因为《民法通则》规定的20年期间届满,最终消灭的是胜诉权,不是实体权利。

而且,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民法中对于除斥期间的规定相对而言均较短,否则就与立法本意不符,难以达到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目的。

所以,在期间的长短和产生的法律效果方面,20年期间的规定又同于诉讼时效期间而有别于除斥期间。

鉴于此,我们可以得出初步的结论,即法律确定一定的时间作为权利的保护期间,并非只有诉讼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两种。

至于《继承法》规定的20年期间,尽管在内容表述上与《民法通则》有所区别,但应无质的差异。

在起算点方面,继承法规定是从继承开始时起算,即反映其是以权利客观上的发生为起算点;在法律效力方面,继承法规定“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不少学者认为该条本意应是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注:参见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21页。

)这是因为其是否有延长的可能,只有经受理后才能明了,由此说明不让当事人享有起诉权是难以成立的。

退而言之,即使是起诉权消灭,也并不意味着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已不复存在。

其次,从法律规定期间的类别分析,最长权利保护期间的观点与诉讼时效期间有同语反复之嫌。

众所周知,法律赋予期间具有法律意义,并针对不同的法律关系使之体现不同的价值功能,目的在于稳定民事法律关系,使法律的调整有的放矢,使法律的公正能得到较好体现。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有的学者根据期间在民法中所起的作用,将期间分为三类:一是实现民事权利的期间。

它主要包括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权利有效期间和存续期间。

前者如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权有效期为20年,自申请之日起算。

通常,这种权利的行使期间由法律明文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以权利人是否行使权利而有所改变,也不问权利人在该期间内是否为权利行使,它仅是界定权利人享有权利的时间。

权利人在期间内就拥有权利,期间届满就丧失权利。

后者如我国民法规定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一年。

除斥期间作为权利存续期间,是法律赋予权利人行使权利以改变某一法律关系的时间,权利人是否在法定期间行使权利所生结果截然不同。

若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权利便丧失,原有法律关系就受到维护。

反之,原有法律关系就可能被推翻。

可见,权利的存续期间与权利人是否行使权利密切相联。

二是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

它可分三种情况,(1 )请求期间即一方通过非讼程序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的期间,如铁路货物运输章程规定,“铁路同发货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和退补费用的有效期间为一百八十天。

但要求铁路支付货物运到逾期罚款的有效期间为六十天。

”(2 )仲裁期间即当事人通过仲裁程序向仲裁机关提出要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有效期间。

如经济合同法第43条规定:“经济合同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 )诉讼时效期间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有效期间。

如《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二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上述三种期间因受理部门的不同,故其在适用有关程序和处理的后果等方面均有所不同,不能混为一谈。

但这类期间也都与权利人行使或主张权利息息相关。

三是履行民事义务的期间,这一般由合同约定,与本文所论问题关系不大,对此不赘。

(注:参见江平、张佩霖编著:《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12-113页。

)对于上述分类,笔者以为其所确定和依据的分类标准,仅是体现了期间形态和内容的区别,而非期间作用上的不同。

这是因为法律规定权利的有效和存续期间,目的和作用都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均可称为保护期间。

而法律规定期间的作用主要应就其维护何种法律关系而考虑。

如权利有效期间的规定,无论权利人在法定期间是否行使权利,法律仅维护一个法律关系,不涉及新旧法律关系的变动或冲突。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则均与权利人是否行使权利相关,且涉及新旧两个法律关系。

权利人未在法定期间行使权利,除斥期间届满法律维护原法律关系,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法律维护新法律关系。

但是,通过对法律规定的不同期间分析,我们至少可有两方面的收获。

第一方面知道了期间的各种内容和形态,明确了诉讼时效期间与权利保护期间是属种关系,且其他期间亦体现了对权利的保护,故将20年作为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间是同语反复,等于未定性。

第二方面可促使我们对权利的存续、行使和保护等相互关系予以思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考。

此点有助于进一步认清民事法律规定20年期间的性质,容后详述。

再次,法律兼取诉讼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的某些特点,设定权利最长主张期间是弥补诉讼时效期间不足的需要,是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需要。

通常,权利的行使和保护是以权利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故权利人要行使权利必须享有权利。

但享有权利与行使权利不同。

前者是从静态观察,后者是从动态考虑。

当权利人行使权利获取了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即可称为权利的实现,此时无须法律的救济。

相反,若权利行使受到阻碍或侵害,则必然涉及权利保护即采用公力或私力救济的问题。

相对而言,权利的行使在民事权利制度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其核心地位不言而喻。

然而,理论上对权利行使的理解原本就存在着广义和狭义两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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