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基: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总结
公务员考试民法常识考点

公务员考试民法常识考点: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效力——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二、诉讼时效的类型1、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
2、短期诉讼时效--1 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注: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财产损失的为2年)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长期诉讼时效:环境污染损害赔偿-3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4 年4、最长诉讼时效:诉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公务员考试民法常识考点:侵权责任一、概述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无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而有责任”、公平责任。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被侵权人过错、第三人原因、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关系: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二、侵权责任法1、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法律中第一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2、产品缺陷损害责任:(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运输、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召回制度和惩罚性赔偿制度: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依法请求惩罚性赔偿。
民事诉讼时效总结_9_6

民事诉讼时效总结一、效力:---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程序胜诉权),权利人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法院在审理中不得主动援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理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诉讼时效确已经过的,应判决(而非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非驳回起诉)。
---虽已超过时效,但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可以接受。
---因为实体权利本身并未消灭,当事人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
---不适用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但其受侵害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也受诉讼时效约束。
---国家财产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受到侵害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具有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或变更其适用。
三、种类:1.[1年]①《民法通则》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②《海商法》第257条第1款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③《海商法》第260条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④《海商法》第263条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⑤《拍卖法》第61条第3款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2.[2年]①《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案件法律追诉时效(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法律追诉时效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导致其请求权消灭的制度。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对于维护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民事案件法律追诉时效的定义、适用范围、计算方法、中止和中断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民事案件法律追诉时效的定义民事案件法律追诉时效,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导致其请求权消灭的制度。
追诉时效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提高司法效率。
三、民事案件法律追诉时效的适用范围1. 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合同债权、侵权债权等。
2. 诉讼时效适用于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权利。
3. 诉讼时效适用于人格权请求权。
人格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权利。
4. 诉讼时效适用于知识产权请求权。
知识产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权利。
四、民事案件法律追诉时效的计算方法1. 普通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
2. 特殊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以下情形:(1)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请求权,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的诉讼时效。
(2)因合同纠纷产生的请求权,自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的诉讼时效。
(3)因不当得利产生的请求权,自不当得利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的诉讼时效。
五、民事案件法律追诉时效的中止和中断1. 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 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中断。
民诉知识点总结

民诉知识点总结一、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1.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在特定的时限内进行起诉的期限。
一般来说,民事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中断和延长、恢复等问题。
其中,起诉时效的主要问题是时效起算时间的确定,通常是从当事人知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此外,还涉及到诉讼时效的中断和延长的情况。
2. 起诉起诉是指原告以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的行为。
起诉的主要内容包括起诉状的提交、起诉状的必备内容、申请和证据的提交等。
在起诉中,原告要对起诉状的格式、内容、盖章、送达等进行认真的准备和提交。
3. 审理审理是指法院对起诉案件进行审查、调查、审理的程序。
在审理过程中,包括立案、送达、答辩、举证、庭审、判决等环节。
审理是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也是当事人在法庭上进行辩论和举证的重要时间节点。
4. 裁判裁判是指法院在审理后,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的解决争议的决定。
在裁判过程中,要注意裁判文书的形式、裁判的效力、裁判文书的送达等问题。
裁判是民事诉讼的结果,对于当事人的权益具有重要的影响。
5. 执行执行是指法院根据判决或裁定,强制执行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行使权利的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到执行申请的提出、执行规则、执行程序等内容。
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终环节,是对民事判决或裁定的有效实施。
二、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1. 原告原告是指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的当事人。
原告的主要责任是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在审理过程中对自己的诉讼请求进行维护和证明。
在进行起诉时,原告要注意诉讼请求的明确、事实的真实性、证据的充分性等问题。
2. 被告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诉、主张权利的当事人。
被告的主要责任是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并在审理过程中对自己的抗辩事实进行证明。
在进行答辩时,被告要注意答辩的内容、事实的真实性、证据的充分性等问题。
3. 第三人第三人是指与诉讼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但不是原告和被告的当事人。
第三人可以通过申请参加诉讼程序来对案件的结果进行干预,或者成为未经调解的具有代表性的诉讼代表人。
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时效(3篇)

第1篇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民事诉讼时效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旨在规范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权利,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本文将从民事诉讼时效的概念、法律依据、适用范围、起算时间、中断与中止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民事诉讼时效的概念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权利,而导致该权利丧失诉讼保护的法律制度。
简单来说,就是权利人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失去胜诉权。
二、法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我国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基本法律规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也对民事诉讼时效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时效适用于各类民事案件,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物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
无论权利的性质如何,只要属于民事权利范畴,均适用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
四、起算时间民事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一般情况: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2. 未知的权利: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 分期履行的合同: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4. 不当得利:自得利人应当知道返还之月起计算。
5. 侵权行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五、中断与中止1. 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等行为,均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从中断之日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2. 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六、法律后果1. 时效届满: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但权利本身仍然存在,权利人仍可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
2. 时效未届满: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作出判决。
民事法律规定诉讼时效(3篇)

第1篇一、引言诉讼时效,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制度。
诉讼时效制度是法律对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一种限制,其目的是为了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防止权利长期悬而未决,保障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民事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相关内容。
二、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1. 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
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丧失了胜诉权,但并不丧失实体权利。
2. 特征(1)强制性:诉讼时效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人不得自行约定或变更。
(2)法定性:诉讼时效期间由法律明确规定,权利人不得自行设定。
(3)地域性: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4)时限性: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三、诉讼时效的种类1. 一般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是指适用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2. 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是指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分为以下几种:(1)短期诉讼时效:适用于因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法律关系产生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六个月。
(2)长期诉讼时效:适用于因合同纠纷、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法律关系产生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四年。
(3)最长诉讼时效:适用于因继承、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等法律关系产生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十年。
四、诉讼时效的起算1. 一般诉讼时效的起算一般诉讼时效的起算,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 特殊诉讼时效的起算特殊诉讼时效的起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短期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民事案件法律诉讼时效(3篇)

第1篇一、引言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限。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未行使权利,导致权利丧失法律保护。
诉讼时效制度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
本文旨在对民事案件法律诉讼时效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诉讼时效的概述1. 诉讼时效的定义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导致权利丧失法律保护的法律制度。
2. 诉讼时效的法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1. 诉讼时效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诉讼时效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合同关系、侵权关系、无因管理关系、不当得利关系等。
2. 诉讼时效不适用于部分法律关系诉讼时效不适用于以下法律关系:(1)法律规定不得诉讼时效的权利;(2)法律规定不得诉讼时效的义务;(3)法律规定不得诉讼时效的合同关系。
四、诉讼时效的计算1. 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为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
2. 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分为两种:(1)连续计算;(2)中断计算。
(1)连续计算:自诉讼时效计算起点起,至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
(2)中断计算: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提起诉讼、申请仲裁、请求调解等行为,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五、诉讼时效的期间1. 诉讼时效的期间为三年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三年。
2. 特殊情况下的诉讼时效期间(1)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权利人放弃诉讼时效期间,视为放弃权利。
六、诉讼时效的效力1. 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事诉讼时效规定的67条完美总结

船舶碰撞、共同海损。1年,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最高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2条,民诉149、161条,民诉意见170条)
1-28
判决书送达期限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民诉148条)
1-14
申请延期举证
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可再次提出,延长的期限同样适用其他当事人。(证据规定36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6条)
1-15
申请证人出庭
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提出(证据规定54条)
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简易程度规定12条)
1-16
申请调查取证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对法院决定不予取证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可在收到不予准许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法院书面申请复议,法院应在5日内作出答复。(证据规定19条)
1-20
申请增加当事人的期限
对于申请增加当事人,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期限内提出,但是鉴于申请增加当事人必然涉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应该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民诉意见57条)
1-21
证据交换
交换证据应该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规定37条)
法院组织证据交换的,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证据规定38条)
3-3
再审审限
再审案件的审限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限规定(审限若干规定第4条)
四、强制执行相关时效(23项)
4-1
申请执行期限
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为2年,适用中止、中断规定,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天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民诉239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9条,09年1月1日实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诉讼时效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二、诉讼时效中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三、诉讼时效计算
1.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4.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