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文字相关法律法规
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1. 介绍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和背景在社会交往中,语言文字的正确使用是非常重要的。
为了规范和保障语言文字的正确使用,各国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的存在和实施,旨在维护语言文字的规范性、明确语言文字的使用范围和限制,提高沟通的准确性和效率。
2. 国内主要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明确规定中文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并保障各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
2.2. 《普通话推广法》:法律规定普通话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通用语言文字,各民族地区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使用普通话。
2.3. 《全民普通话水平测试通用词表》:词表规定了普通话的基本词汇,对于普通话培训和考试具有指导作用。
2.4.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法规要求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所使用的语言文字必须合法、健康,不能传播违法信息和有害信息。
3. 国际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3.1. 欧洲语言文字宪章:宪章规定了欧洲各国和地区的语言文字权利保障和多元文化发展的原则,旨在维护语言文字的多样性。
3.2.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语言政策推荐》:推荐各成员国制定和执行语言政策,保护语言文字的多样性,促进语言文字的传承和发展。
4. 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的影响和意义4.1. 维护社会稳定: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的存在和实施,有助于减少语言文字的混乱和错误使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4.2. 促进文化交流:通过规范语言文字的使用,各国之间的交流更加顺畅,各种文化得以传承与发展。
4.3. 保护语言文字权益: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保障了全体公民的语言文字权益,让民众能够正常地使用自己的语言文字,并保护语言文字的规范性和纯正性。
5. 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的可改进之处5.1. 加强宣传教育: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中加强宣传教育的内容,提高公民的语言文字意识和规范使用能力。
5.2. 加强跨领域合作:在制定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时,应加强与其他领域的合作,充分考虑信息技术、网络社交等新兴领域对语言文字规范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为了规范和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维护国家语言文字的纯正性和规范性,加强语言文字的传承和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定的基本法律,对于全国范围内的语言文字问题有着重要意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管理,维护国家语言文字的纯正性和规范性,加强语言文字的传承和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语言文字使用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以汉语普通话为基础,符合汉字表音法规定,成熟并广泛使用的语言文字。
第三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全国各个民族的共同财富,是各个民族相互交流和沟通的重要工具,是国民教育的基础,是维护国家统一的重要标志。
第四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传承和发展要依靠全体人民的共同努力,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管理和推广工作,促进多语种文字的和谐发展。
第五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认定、推广和规范工作由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机构负责,具体职责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规定。
第二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和普及第六条:全国公共场所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公示、标识、宣传和服务,不得擅自使用其他语言文字。
第七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广泛普及并得到正确使用,全国各级教育机构要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为必修科目进行教学。
第八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普及要结合各地区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推进普及工作,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语言文字保护和推广。
第九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应当注重加强社会力量的参与,鼓励各界积极参与语言文字的普及和应用。
第三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使用第十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使用应当注重以下几个方面:1. 保持语音、语调的纯正和规范,不夸张、不失真。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和文化传承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和促进语言文字的正确使用,以及保护和弘扬民族语言文字的多样性,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两个方面,详细探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相关的制度安排。
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推动普通话的推广使用。
这一法律法规为保障普通话的使用提供了依据,也被认为是维护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基础。
2.《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对于语言文字的使用做了具体规定。
根据该法,国家推广普通话,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教育,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合法权益。
3.《国家文字工作法》明确了国家的关于文字工作的政策和具体要求。
该法规定国家文字有统一的规范,鼓励文字艺术的创新和发展。
4.《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保护和推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鼓励少数民族地区开展语言文字教育和研究工作。
以上是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确保了语言文字的正确和规范使用。
二、方针政策1.《关于推动普通话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全面普及普通话的政策目标和措施。
这是为了促进全国范围内使用普通话,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
2.《关于加强网络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要求规范网络语言文字的使用,遏制不良网络语言文字传播。
3.《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新闻工作者书写规范化建设的通知》提出了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新闻工作者书写规范化的要求。
4.《中国共产党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决定》强调了党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提出了维护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正确方向的要求。
方针政策的制定,旨在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识和使用语言文字,形成良好的语言环境。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为保护和发展国家语言文字贡献了重要力量。
但与此同时,也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和执法措施,确保这些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
只有确保语言文字的正确和规范使用,才能推动语言文字工作的健康发展,并推动文化的繁荣与进步。
根据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给我10个别的法规。

根据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给我10个别的法规。
根据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给我10个别的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范围、守则和监督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范围、守则和监督制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翻译法》:确保翻译工作的质量、规范和保密,以及翻译人员的权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翻译法》:确保翻译工作的质量、规范和保密,以及翻译人员的权益保护。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文书写作规范》:规定了法律文书的格式、用语和书写要求,以提高法律文书的规范性和可读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文书写作规范》:规定了法律文书的格式、用语和书写要求,以提高法律文书的规范性和可读性。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明确律师的法律地位、职责和权益,维护律师行业的正常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明确律师的法律地位、职责和权益,维护律师行业的正常秩序。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了公证活动的范围、程序和效力,保护公证文书的证明力和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了公证活动的范围、程序和效力,保护公证文书的证明力和合法性。
6.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版权和知识产权,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和创新。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版权和知识产权,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和创新。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确保商标的注册、使用和保护,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确保商标的注册、使用和保护,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鼓励创作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鼓励创作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促进科技创新和技术发明,保护发明人的权益和知识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促进科技创新和技术发明,保护发明人的权益和知识产权。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第一部分法律摘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标准;第十八条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第十九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第二十条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二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六条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话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七条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取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五扫除文盲条例第六条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六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七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第十四条民族乡的中小学可以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同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第二部分文件摘录一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重视培养学生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以及团结协作和社会活动的能力;二全面推进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各级种类学校特别是中小学、师范院校要继续把说好普通话、写好规范字、提高语言文字能力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三国务院要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27.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推广普通话、用字规范化工作,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把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纳入教育教学要求,提高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和规范意识;四转国家语委关于当前语言文字工作的请示国发199263号实现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是普及教育、提高文化水平、发展科学技术的一项基础工程,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推广普通话,学校是基础;学校用语一律使用普通话;学校和社会的推广普通话工作要互相结合,互相促进;学校推广普通话,必须列入学校工作计划,提出明确的目标和要求,建立必析规章制度;学校推广普通话的重点是各级师范院校,初等和中等学校各级各类师范院校和职业高中的幼师类、文秘类、公共服务类专业都要开设普通话课程,要把普通话作为一项重要基本功,认真训练,严格考核;普通话不合格的毕业生必须进行补课和补考,补考合格后方可发给毕业证书;用普通话教学是合格教师的一项必备条件,应当成为评估教学质量、评选优秀教师、评聘教师职务的一个内容;对语文教师说普通话的能力和水平应有理高的要求;少数民族地区要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教育和语言文字基本功训练;初等、中等学校语文学科和大专院校中文系的有关课程,要讲授新时期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任务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知识;。
国家语言文字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语言文字相关法律法规在国家的语言文字相关法律法规中,为了保障语言文字的规范运用和健康发展,促进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发展,我国采取了一系列重要的举措。
以下是我对于国家语言文字相关法律法规的整理和分析。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也是保障语言文字权益的基础性法律。
宪法第1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使用自己民族的语言文字的权利。
这一规定明确了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为后续的法律法规提供了基本依据。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对于我国的语言文字政策做出了明确规定。
该法第1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在决策、法律、行政和司法活动中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这一规定保障了各民族在自治地方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促进了多民族之间的交流和融合。
第三、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为了统一和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我国制定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该法明确规定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范围、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宣传普及以及保护和促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措施等内容。
通过这一法律的实施,有效地推动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发展和普及。
第四、外语法我国积极倡导外语学习和使用,并制定了相关的外语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外语法》规定了外语的地位和使用范围,明确了外语的教育与培训、外语的标准与评价、外语的普及以及外语的保护等内容。
这些规定有助于提高我国民众的外语能力,并促进了中外文化交流和合作。
第五、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为了保护和发展我国各个民族的语言文字,我国制定了《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
该法明确规定了保护、传承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措施和责任,包括教育、宣传、出版、翻译等方面的政策。
这一法律法规的实施,有助于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保护,促进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第六、互联网语言文字管理规定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对于互联网语言文字的管理也显得尤为重要。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1)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1)一、前言本文旨在规范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适用,促进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推进语言文字事业健康发展。
下文将详细介绍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内容及其注释。
二、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法律和最高法律。
它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支配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运行方式,以及各级政府的职权。
2.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原则、目标、任务、组织体系和保障措施,对于推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保护和发展民族语言文字具有重要意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自治地方建置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建制和实施自治的范围、内容、条件和程序。
4. 《公文处理办法》:是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行政管理规定类文件。
新修订的《公文处理办法》强调了“简政放权,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政府服务”的要求,建立多元化、便捷化、安全高效的公文处理机制。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了网络安全的基本原则、要求、管理体制和监管措施,明确了网络安全的责任主体和权利义务,加强了对网络安全的保障和维护。
三、方针政策1.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会议纲要:为推进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发展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思想和行动方针。
重点解决了重视形式、忽视内容以及没有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等问题。
2. 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提出了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各级各类学校的建设任务,为加强语言文字教育提供了指导性意见。
3. 关于加强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意见:强调了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在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出了加强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具体思路和措施。
4. 国家语委《规范汉字表》:规定了汉字的使用范围、基本形态、笔画、音序以及异体字等内容,为社会公众提供了准确、权威、规范的汉字使用标准。
5. 《国家语委关于推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为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的语言文字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指导性政策和措施。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是保障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了规范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进行探讨,以便更好地了解和遵守这些规定。
一、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文件,对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的语言文字是汉语”;宪法第二十条还规定“国家根除文盲,普及教育”。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语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语言法》是国家对语言文字工作进行具体规范的法律文件。
该法规定了官方语言文字的使用、语言文字文字的保护、语言文字教育和规范、语言文字的国际交流等方面的内容。
3.《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实施办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实施办法》是对《语言法》的实施细则进行的规范文件。
该办法明确规定了语言文字的保护与发展、语言文字的使用、语言文字的规范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规范标准1.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是规范国家语言文字书写、发音、用词等方面的标准。
它对纸质出版物、印刷品、广播电视等各种媒体的语言文字进行统一规范,以确保信息传递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2.国家语言文字工作规程国家语言文字工作规程是国家对语言文字工作进行具体规范的文件。
它规定了公文写作、文件格式、命名法规、单位速记、数字字体使用等方面的要求,促进了语言文字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3.国家语言文字标准化法规国家语言文字标准化法规是规范语言文字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文件。
它对语言文字的标准化工作进行规范,制定了标准化工作的程序和要求,确保了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三、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重要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规范和标准对于国家发展、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规范的语言文字能够提升国家形象,展示国家文化的魅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语言文字相关法律法规 Revised as of 23 November 2020语言文字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1982年通过,2004年修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节录)(1984年通过,2001年修正)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录)(1995年)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节录)(1979年通过,1983年修订)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录)(1979年通过,1996年修正)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节录)(1989年)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1991年通过,2007年修订)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节录)(2003年通过,2011年修订)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节录)(1982年通过,2001年修正)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节录)(1994年)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节录) (1992年通过,2010年修订)十二、《地名管理条例》(节录)(1986年)十三、《扫除文盲工作条例》(节录)(1988年通过,1993年修正)十四、《幼儿园管理条例》(节录)(1989年)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节录)(1992年)十六、《城市民族工作条例》(节录)(1993年)十七、《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节录)(1993年)十八、《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节录)(1997年)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节录)(2001年通过, 2002年修订)二十、《出版管理条例》(节录)(2001年通过,2011年修订) 二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节录)(2003年)二十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5年)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四条第四款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十九条第五款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一百二十一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第一百三十四条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节录)(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修正)第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二十一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第三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四十七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检察和审理案件。
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第四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
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
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工作人员,能够熟练使用两种以上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应当予以奖励。
第五十三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对本地方内各民族公民进行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民族政策的教育。
教育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节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修订)第六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节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八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节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第四条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居民身份证用汉字登记的内容,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节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节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第十七条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三)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节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三条少数民族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有关部门应当在语言文字、生活习惯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帮助和照顾。
十二、《地名管理条例》(节录)(国发[1986]11号)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巷、场等名称。
第四条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
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三)全国范围内的县、市以上名称,一个县、市内的乡、镇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一个乡内的村庄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
(五)避免使用生僻字。
第五条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防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它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