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北京2019最新事业单位人员考核等级考核方式及考核流程完整篇.doc

北京2019最新事业单位人员考核等级考核方式及考核流程北京最新事业单位人员考核等级考核方式及考核流程(二)考核程序均有不同。
据介绍,虽然均从“德、能、勤、绩、廉”五方面考核,但各岗位的考核标准并不相同。
例如同样考核“能”,管理人员要考核管理与沟通协调、学习与调查研究、开拓创新和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能力;专业技术人员考核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所具备的专业技术能力;工勤人员则考核具备岗位所需的职业技能水平等。
不同岗位人员的重点考核内容也不同。
管理人员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即履行岗位职责、满足服务对象需求、提升公益品质等方面产生的组织效能、工作效率、社会效益和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等情况;专业技术人员侧重考核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即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所具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学术技术水平及完成岗位目标任务的能力,解决学术技术难题,科技攻关和科技创新的能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能力等,以及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年度和聘期目标任务所取得的业绩和成果等;工勤人员重点考核工作态度和服务质量,即具备岗位所需的职业技能水平,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提供服务的质量及遵守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情况。
“此次主管部门只提出了各项考核标准,并未规定各项内容的权重比例,各单位可以根据行业特点及工作性质自定,然后根据不同分值来确定最终考核结果。
”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样既保持政策的统一性,又为行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预留了空间。
此外,考核方式除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外,还有聘期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次,以全面考核工作人员完成工作情况。
如果考核为不合格,聘期结束后,单位可不与其续聘。
正称由单位考核委员会考核依据新办法,事业单位人员考核程序也发生变化。
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的考核,可采取个人总结、部门评议、群众评议、委员会审议、优秀公示的程序确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
其中,对拟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工作人员要进行谈话。
“专业技术人员将分级考核,这也是此次变化较大的一项。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三章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 第十二条 考核由事业单位负责人负责。必要时,事业单位负责人可以授权同级副职或有关机构负责人负责 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由被考核人根据工作任务定期记实,主管领 导负责核查。年度考核一般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 (二)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组织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四)事业单位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奖金。 (二)职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 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三)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 (四)工人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聘任技师的优先资格。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年终奖金,并予以批评教育。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和解聘。 (三)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 对年度考核实行告诫的人员,暂不兑现考核结果,待告诫期满,依据所定等次办理。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应与事业单位评选先进活动、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紧密结合。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4.19•【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人事(组织)部门,市属各高等院校,各直属事业单位:为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附件: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行为,保证选人用人质量,提高人员素质,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和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人员招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要指在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
除政策性安置人员、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综合管理;市直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和市属各部门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县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是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和取得工作业绩情况进行评价的一种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
首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对象范围包括全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分性别、年龄、职务和职称。
这一规定的出台,有利于公平公正地对所有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评价,避免了主观因素的干扰,保障了考核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其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工作纪律等方面。
工作业绩是考核的重点,是衡量工作人员工作能力和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
工作态度和工作纪律则是考核的基础,体现了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和职业素养。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考核,可以全面客观地评价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水平。
再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方式主要包括定期考核、不定期考核和突击检查等形式。
定期考核是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进行的考核评价,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定期考核和突击检查则可以对工作人员的工作状态进行随机抽查,有效地激励工作人员保持高效的工作状态。
最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结果将作为工作人员评先评优、奖惩管理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通过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进行科学合理的运用,可以激励工作人员提高工作积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促进工作质量的提高和工作效率的提升。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
希望全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断提高工作水平,为事业单位的发展和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6•【字号】京政办发[2009]52号•【施行日期】2009.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5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对外可使用北京市公务员局、北京市外国专家局名义开展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是负责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将原北京市人事局、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社保局。
2.国家外国专家局下放的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的职责。
3.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的职责。
(三)划出的职责。
将制定本市公民境外就业工作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核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四)转变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本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职责,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就业政策和服务体系,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
北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

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
第三条考核的范围包括本市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列入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四条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主要包括品德、能力、知识、业绩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品德:主要考核职业道德的表现,以及遵纪守法、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能力:主要考核适应本岗位的工作能力以及创新能力。
知识:主要考核应掌握的与本岗位相关的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
专业技术人员增加考核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情况。
业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获奖、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出版论(译)著等情况。
第五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品德、能力、知识、业绩表现突出,并能够全面履行聘用(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和岗位工作要求,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并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或做出突出贡献。
合格:品德、能力、知识、业绩表现较好,并能够履行聘用(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和岗位工作要求,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品德、能力、知识、业绩表现一般,部分履行聘用(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岗位工作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存在不足。
不合格:品德、能力、知识、业绩表现差,不能履行聘用(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岗位工作要求,不能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三章考核的基本程序第六条考核分为年度考核、日常考核或聘期考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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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全文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全文(三)、学术诚信、廉洁从业。
基本合格:思想政治素质一般;专业技术水平较低,工作能力不强;责任心一般,主动性较差;基本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或工作中出现一定失误,造成一定损失;在学风建设、学术诚信、廉洁从业等方面存在不足。
不合格: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专业技术水平低,工作能力差;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在学风建设、学术诚信、廉洁从业等方面存在严重不足。
第十一条工勤技能人员应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态度和服务质量。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具备岗位所需的职业技能水平。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服务意识、勤奋敬业和出勤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提供服务的质量及遵守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情况。
廉,是指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从业等方面的表现。
第十二条工勤技能人员年度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优秀:思想政治素质高;职业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严格遵守劳动安全规定,完成工作任务质量高,业绩突出;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合格:思想政治素质较高;职业技能水平较高;责任心较强,工作积极;自觉遵守劳动安全规定,完成工作任务质量较高;自觉遵守工作纪律。
基本合格:思想政治素质一般;职业技能水平较低;责任心不强,主动性较差;劳动安全意识较差,工作中存在事故隐患或出现事故苗头,完成工作任务质量不高;遵守工作纪律方面存在不足。
不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差;职业技能水平差;责任心差;忽视劳动安全规定,工作中发生较大责任事故,不能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工作纪律方面存在严重不足。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期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合格: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聘期工作目标任务。
不合格:履行岗位职责不力,未完成聘期工作目标任务,或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
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雇用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京人社专技发102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人事(组织)部门,市属各高等院校,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行为,保证选人用人质量,提高人员素质,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和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人员招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要指在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
除政策性安置人员、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综合管理;市直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和市属各部门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县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第六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凡符合报名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七条事业单位招聘外国国籍人员,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具有良好的品行;(三)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技能;(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五)招聘单位岗位所规定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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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评价体系,客观评价事业单位不同岗位类别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以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突出不同岗位类别特点,采取领导评议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分类进行。
第二章考核的方式、内容及标准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平时考核侧重考核工作人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以及出勤等情况。
平时考核按照简便易行的原则,由各单位自行制定实施。
年度考核应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侧重考核工作人员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等情况。
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教育等行业的年度考核,可按照学年周期自行确定。
聘期考核应以年度考核为基础,侧重考核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完成聘期目标任务等情况。
聘期考核一般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完成。
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期间不超过半年的,可合并进行。
第五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六条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七条管理人员应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能,是指管理与沟通协调、学习与调查研究、开拓创新和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能力;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绩,是指在履行岗位职责、满足服务对象需求、提升公益品质等方面产生的组织效能、工作效率、社会效益,以及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情况等;廉,是指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和廉洁从业等方面的情况。
第八条管理人员年度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优秀:思想政治素质高;业务精通,工作能力强;责任心强,工作作风好;完成本职工作质量高,工作业绩突出;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清正廉洁。
合格:思想政治素质较高;业务熟悉,工作能力较强;责任心较强,工作作风较好;完成本职工作较好;自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廉洁从业。
基本合格:思想政治素质一般;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一般;责任心一般,工作作风方面存在不足;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工作中发生失误造成一定损失;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和廉洁从业方面存在不足。
不合格: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差;责任心不强,工作作风方面存在严重不足;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中发生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和廉洁从业方面存在严重不足。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应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所具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学术技术水平及完成岗位目标任务的能力;解决学术技术难题,科技攻关和科技创新的能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能力等。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勤奋敬业和出勤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年度和聘期目标任务所取得的业绩和成果,包括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的科技成果、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以及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和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以及推动专业领域发展等方面所做出的贡献等。
廉,是指学术诚信和学风、行风建设等方面的表现。
第十条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优秀:思想政治素质高;业务精通,专业技术水平高,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强;责任心强,勤奋敬业;工作业绩突出,成果显著;学风端正、学术诚信、清正廉洁。
合格:思想政治素质较高;业务熟练,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较强;责任心较强,工作积极;取得一定的工作业绩成果;学风端正、学术诚信、廉洁从业。
基本合格:思想政治素质一般;专业技术水平较低,工作能力不强;责任心一般,主动性较差;基本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或工作中出现一定失误,造成一定损失;在学风建设、学术诚信、廉洁从业等方面存在不足。
不合格: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专业技术水平低,工作能力差;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在学风建设、学术诚信、廉洁从业等方面存在严重不足。
第十一条工勤技能人员应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态度和服务质量。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具备岗位所需的职业技能水平。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服务意识、勤奋敬业和出勤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提供服务的质量及遵守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情况。
廉,是指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从业等方面的表现。
第十二条工勤技能人员年度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优秀:思想政治素质高;职业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严格遵守劳动安全规定,完成工作任务质量高,业绩突出;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合格:思想政治素质较高;职业技能水平较高;责任心较强,工作积极;自觉遵守劳动安全规定,完成工作任务质量较高;自觉遵守工作纪律。
基本合格:思想政治素质一般;职业技能水平较低;责任心不强,主动性较差;劳动安全意识较差,工作中存在事故隐患或出现事故苗头,完成工作任务质量不高;遵守工作纪律方面存在不足。
不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差;职业技能水平差;责任心差;忽视劳动安全规定,工作中发生较大责任事故,不能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工作纪律方面存在严重不足。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期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合格: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聘期工作目标任务。
不合格:履行岗位职责不力,未完成聘期工作目标任务,或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
第十四条考核的具体标准、要素以及考核内容的权重划分,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考核标准和要素应具体明确,要体现不同行业、不同岗位和不同层次工作人员的不同要求。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原则上应不超过参加年度考核人员总数的20%。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可按岗位类别分开计算。
优秀等次比例原则上应向单位主体岗位和一线岗位倾斜。
第十六条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同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并享受相应待遇的“双肩挑”人员,年度考核实行“双重考核”。
其领导职务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职务的考核,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规定执行。
第三章考核的基本程序第十七条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考核的基本程序:(一)被考核人按照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个人总结,可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填写《年度(聘期)考核登记表》;(二)所在部门领导结合群众评议情况,根据被考核人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三)本单位考核委员会审议考核等次意见;(四)考核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等次;(五)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名单及主要业绩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六)对拟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工作人员进行组织谈话;(七)将《年度(聘期)考核登记表》送达被考核人签字,并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八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基本程序:(一)被考核人按照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个人述职,填写《年度(聘期)考核登记表》;(二)所在部门领导对被聘用至专业技术五级及以下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聘期目标任务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并上报本单位考核委员会审议;(三)本单位考核委员会对聘用至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上岗位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聘期目标任务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或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四)考核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等次;(五)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名单及主要业绩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六)将《年度(聘期)考核登记表》送达被考核人签字,并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九条特殊情况考核等次的确定:(一)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见习期)内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聘用、定级的依据;(二)考核年度内病、事假累计六个月(含)以上的人员,不参加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三)考核年度内新招聘的非初次就业的人员,聘用单位可根据需要在征求其原单位工作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考核等次;(四)经组织批准派出学习、培训、执行其他任务或借调至其他单位工作的,由派出单位依据学习、培训所在单位提供的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五)挂职锻炼的工作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
不足全年工作日的一半的,由挂职单位作出评语,派出单位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六)考核年度内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及退伍军人,其转业、退伍前的情况可参阅所在部队的鉴定;(七)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结案后,根据案件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补定年度考核等次;(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解除处分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九)受党纪处分的工作人员,其年度考核按照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执行;(十)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其年度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第二十一条年度考核结果应作为调整岗位、工资、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按照有关规定正常晋升薪级工资;(二)本年度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工作年限;(三)岗位竞聘中,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四)享受国家奖励规定中的其他奖励条款。
第二十三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二)不能晋升薪级工资;(三)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工作年限;(四)连续两年考核均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降低岗位等级或调整岗位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