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刑事法律文书立卷规范
刑事案件卷宗材料规范整理 (2)

刑事案件卷宗整理的标准如下:(一)法律文书卷装订顺序1、卷宗封面ﻫ2、卷内目录3、受案登记表ﻫ4、110接警记录、行政机关移送函等其他首次接报案证明材料5 ﻫ、受案回执ﻫ6、立案决定书ﻫ7、不予立案通知书、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复核申请书、复议决定书ﻫ8、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检察院)、不立案理由说明书9、通知立案书(增加)ﻫ10、指定管辖决定书ﻫ11、移送案件通知书ﻫ12、拘传证13、拘留证、拘留通知书14、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ﻫ15、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要求复议意见书、检察机关的复议决定书、提请复核意见书、检察机关的复核决定书ﻫ16、逮捕证、逮捕通知书17、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ﻫ18、计算/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19、变更逮捕措施通知书20、不需要继续羁押检察建议书、不予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ﻫ21、释放通知书ﻫ22、释放证明书23、入所健康检查表(证明侦查行为合法的证据材料单独立卷的,入所健康检查表归入该卷。
)ﻫ24、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取保候审保证书(保证人身份资料)、收取保证金通知书、保存证件清单、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没收保证金复议、复核、维持、撤销变更文书材料)、通知书、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复议、复核、维持、撤销变更文书材料)、通知书、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25、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26、通辑令ﻫ27、特殊身份犯罪嫌疑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国人)采取强制措施的请示、批复、通报材料28、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ﻫ29、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复印材料)30、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ﻫ31、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不予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32、告知书(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移送起诉等案件有关情况向辩护律师告知)ﻫ33、辩护律师意见34、回避申请书、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回避申请复议书、复议决定书ﻫ35、撤销案件决定书、死亡通知书、告知书36、终止侦查决定书、告知书ﻫ37、起诉意见书、要求复议意见书、检察机关的复议决定书、提请复核意见书、检察机关的复核决定书38、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违法所得清单ﻫ39、强制医疗意见书40、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材料或因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需要由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有关材料ﻫ41、卷宗封底(二)证据材料卷装订顺序1 ﻫ、卷宗封面ﻫ2、卷内目录3、犯罪嫌疑人照片、身份证明ﻫ4、提讯提解证ﻫ5、讯问笔录、传唤证、传讯证、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犯罪嫌疑人亲笔供词、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接受证据清单、接受证据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讯问笔录按采集的时间顺序排列,采取传讯、传唤措施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传唤证、传讯证应与当次讯问笔录一同列入卷宗,排在当次讯问笔录之前)6 ﻫ、被害人陈述材料、报案材料、询问通知书、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接受证据清单、接受证据照片(询问笔录按采集的时间顺序排列,询问通知书排放顺序同传唤证)7、证人证言、询问通知书、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接受证据照片(询问笔录按采集的时间顺序排列,询问通知书排放顺序同传唤证)ﻫ8、现场勘验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9、解剖尸体通知书、死因鉴定意见、尸检工作记录、尸体照片、伤情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需要告知鉴定意见的,应当将鉴定意见通知书放在相应的鉴定意见文书之后)10、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或照片11、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扣押证据清单、登记保存清单、扣押证据或照片、登记保存证据照片ﻫ1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登记保存清单)、扣押证据或照片ﻫ13查封决定书、查封笔录、查封清单、查封证据照片14、协助查封/解除查封通知书、查封/解除查封清单、查封/解除查封证据照片ﻫ15、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财产登记材料、记录1 ﻫ6、协助冻结/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告知书(告知相关人员有权申请出售)17、扣押/解除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18、侦查实验笔录、辨认笔录19、检查笔录、复验复查笔录20、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21、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销毁清单22、犯罪嫌疑人前科、立功等与量刑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23、其他说明性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民警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24、卷宗封底ﻫ(三)补充侦查卷装订顺序ﻫ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ﻫ3、换押证ﻫ4、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补充侦查报告书5、补充侦查阶段强制措施文书ﻫ6、侦查措施文书及证据材料、照片(排放顺序按照证据材料卷执行)7、卷宗封底补充侦查卷也可以按照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提纲所列事项逐一对应补充材料的顺序进行排列。
公安机关侦办刑事/行政案件执法案卷卷宗装订规范

公安机关侦办刑事/行政案件执法案卷卷宗装订规范目录一、刑事卷宗 (1)(一)刑事诉讼卷宗(指报捕、起诉的卷宗) (1)1、诉讼文书卷(正卷) (1)2、证据材料卷(正卷) (1)3、侦查工作卷(附卷) (1)4、《卷内文件目录》填写方法 (1)(二)未破、未结刑事卷宗 (2)1、卷宗的前半部分为法律文书 (2)2、前半部分法律文书 (2)二、行政卷宗 (2)附件1:诉讼文书卷材料排列顺序 (4)附件2:证据材料卷材料排列顺序 (8)附件3:侦查工作卷材料排列顺序 (11)附件4:卷内文件目录 (14)附件5:案情说明表 (15)附件6:涉案人员名单表 (16)附件7:备考表 (17)附件8:行政管理处罚案卷材料排列顺序 (18)一、行政案卷封面 (18)二、卷内文件目录 (18)三、案情说明表 (18)四、涉案人员名单表 (18)五、卷内文件材料 (18)(一)案件处理结果的相关文书材料 (18)(二)案件来源、受理情况及回避的相关文书材料 (19)(三)案件调查的相关文书材料 (19)(四)行政处罚告知、听证的相关文书材料 (21)(五)执行情况的相关文书材料 (21)(六)其他应当存入案卷的文书材料 (22)六、备考表 (22)七、案卷封底 (22)附件9:卷内文件目录 (24)附件10:案情说明表 (26)附件11:涉案人员名单表 (28)附件12:备考表 (29)一、刑事卷宗(一)刑事诉讼卷宗(指报捕、起诉的卷宗)凡需要报捕、起诉的案件必需将卷宗所有材料分为三卷装订。
1、诉讼文书卷(正卷)指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批捕、起诉的诉讼案卷。
包括法律文书。
诉讼文书卷材料卷排列顺序详见附件1。
2、证据材料卷(正卷)指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批捕、起诉的诉讼案卷。
包括讯问、询问、侦查措施、鉴定材料。
证据材料卷材料排列顺序详见附件2。
3、侦查工作卷(附卷)指移交公安机关档案管理部门保管以备查阅的案卷。
包括案件侦办过程中形成的内部呈请类文书、秘密侦查材料和不宜公开的秘密材料等应归入副卷。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012版)》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012
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2012.12.19
•【文号】公通字[2012]62号
•【施行日期】2012.12.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刑事判决裁定与法律文书
正文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012版)》
的通知
(公通字[2012]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刑事执法活动,确保严格依法办案,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公安部对2002年12月18日印发的《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2002版)》(公通字〔2002〕69号)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现将《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012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培训,使广大办案民警尽快熟悉、掌握并能够正确制作、使用新的刑事法律文书,确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正确贯彻实施,促进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质量不断提高。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012版)》从2013年1月1日起启用。
刑事法律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根据本通知印发的样本自行印刷,并由法制部门监制和保管。
同时,各地要按照执法信息化
建设的要求,不断完善网上执法办案信息系统,积极开展网上审核审批和制作法律文书,提高办案效率,提升执法质量。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012版)
公安部
2012年12月19日。
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立卷顺序规范

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立卷顺序规范一、【诉讼文书卷】立卷规范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制作或者收集的反映诉讼程序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过程,对外产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如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应当归入诉讼文书卷。
诉讼文书卷按照下列顺序和要求立卷,卷内文书按照文书类别和制作时间先后排列:1.卷内文书目录;2.证明案件来源的文书,包括: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3.与立案、不予立案相关的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不予立案通知书、刑事复议/复核决定书、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不立案理由说明书、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书;3.移送案件通知书、指定管辖决定书;4.换押证;5.对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的相关法律文书,包括: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要求复议意见书、提请复核意见书、人民检察院批准/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人民检察院复议/复核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变更逮捕措施通知书,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人民检察院批准/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6.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不予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7.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8.入所健康检查表;9.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相关法律文书及有关材料,包括:取保候审的书面申请材料,不予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人身份证明材料、取保候审保证书或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回执、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悔过书、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没收保证金通知书回执、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退还保证金通知书回执、对保证人处罚的相关文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保存证件清单、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10.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采取强制措施的许可证明材料或者报告、通报材料;11.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执行技术侦查措施通知书、延长技术侦查措施期限决定书、解除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12.回避相关文书,包括:申请回避的书面材料或者相关记录、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不服驳回申请回避的复议申请材料、刑事复议决定书;13.律师会见相关文书,包括: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14.移送起诉告知书;15.辩护律师意见;16.死亡通知书、告知书;17.结案后的相关文书,包括:终止侦查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
公安部机关文书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细则

公安部机关文书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细则(1991年7月18日公安部公发[1991]9号印发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公安部机关文书材料立卷归档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以适应档案管理现代化的需要,有效地为公安工作的现实斗争和借鉴历史经验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部属各业务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第三条各单位(包括临时机构)从事的职能活动中所形成的行政公文或通用文书材料,一律由本单位负责整理立卷,按机关档案部门规定的归档时限归档,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各业务单位或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当归档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在起草文稿或进行批示和签字时,不得使用易退色的圆珠笔和铅笔。
传真文件必须复印或抄清后方可归档。
第二章立卷归档范围第四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军委、中央政法委员会发来的属公安主管业务或虽非公安主管业务但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以及对公安部请示、报告的批复;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公安工作的批示、指示、讲话、题词、照片、录音、录像等。
第五条公安部党委会、部委会、部长办公会的文件材料,全国公安会议、公安厅局长会议的文件材料;各种专业会议的文件材料;公安部下发的(包括与其他机关联署的)各种正式文件(签发稿、印制件)和重要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公安部报送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政法委员会和其他领导机关的请示、报告和工作简报、情况反映;公安部对下级公安机关请示的批复;公安部和各局编印的各种内部刊物的审批件和副本。
第六条政治部、办公厅和各局级单位下发的正式文件;各局级单位局务会议纪要及所属处(室)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及其他业务指导性材料;公安部及各业务局派出的工作组的调查报告;各种公安统计资料;公安部财务工作及审计工作的文书材料;公安信访工作的文书材料;公安部机关党委、团委工作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承办中央领导同志和部领导交办事项所形成的文书材料;公安部机关局处级机构及人员编制变动情况等文书材料;公安档案开发中形成的公安工作历史沿革、大事记、年鉴、剪报等文书材料;公安部机关历年的工作活动中的声像材料,荣誉奖励证书,有纪念意义和凭证性的实物及照片等材料;公安部机关干部的任免(包括备案)、调配、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聘任等材料;公安部机关党员、团员、干部、工人名册;公安部机关职工的录用、转正、定级、调资、退职退休、离休、评残、抚恤、死亡、丧事活动文书材料;公安部机关办理的干部、工人调动手续及开具工资、行政、党、团关系介绍信存根;公安部机关固定资产的凭证和清册。
刑事案件卷宗材料规范整理

刑事案件卷宗整理的标准如下:(一)法律文书卷装订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受案登记表4、110接警记录、行政机关移送函等其他首次接报案证明材料5、受案回执6、立案决定书7、不予立案通知书、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复核申请书、复议决定书8、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检察院)、不立案理由说明书9、通知立案书(增加)10、指定管辖决定书11、移送案件通知书12、拘传证13、拘留证、拘留通知书14、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15、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要求复议意见书、检察机关的复议决定书、提请复核意见书、检察机关的复核决定书16、逮捕证、逮捕通知书17、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18、计算/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19、变更逮捕措施通知书20、不需要继续羁押检察建议书、不予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21、释放通知书22、释放证明书23、入所健康检查表(证明侦查行为合法的证据材料单独立卷的,入所健康检查表归入该卷。
)24、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取保候审保证书(保证人身份资料)、收取保证金通知书、保存证件清单、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没收保证金复议、复核、维持、撤销变更文书材料)、通知书、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复议、复核、维持、撤销变更文书材料)、通知书、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25、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26、通辑令27、特殊身份犯罪嫌疑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国人)采取强制措施的请示、批复、通报材料28、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29、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复印材料)30、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31、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不予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32、告知书(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移送起诉等案件有关情况向辩护律师告知)33、辩护律师意见34、回避申请书、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回避申请复议书、复议决定书35、撤销案件决定书、死亡通知书、告知书36、终止侦查决定书、告知书37、起诉意见书、要求复议意见书、检察机关的复议决定书、提请复核意见书、检察机关的复核决定书38、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违法所得清单39、强制医疗意见书40、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材料或因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需要由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有关材料41、卷宗封底(二)证据材料卷装订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犯罪嫌疑人照片、身份证明4、提讯提解证5、讯问笔录、传唤证、传讯证、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犯罪嫌疑人亲笔供词、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接受证据清单、接受证据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讯问笔录按采集的时间顺序排列,采取传讯、传唤措施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传唤证、传讯证应与当次讯问笔录一同列入卷宗,排在当次讯问笔录之前)6、被害人陈述材料、报案材料、询问通知书、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接受证据清单、接受证据照片(询问笔录按采集的时间顺序排列,询问通知书排放顺序同传唤证)7、证人证言、询问通知书、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接受证据照片(询问笔录按采集的时间顺序排列,询问通知书排放顺序同传唤证)8、现场勘验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9、解剖尸体通知书、死因鉴定意见、尸检工作记录、尸体照片、伤情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需要告知鉴定意见的,应当将鉴定意见通知书放在相应的鉴定意见文书之后)10、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或照片11、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扣押证据清单、登记保存清单、扣押证据或照片、登记保存证据照片1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登记保存清单)、扣押证据或照片13查封决定书、查封笔录、查封清单、查封证据照片14、协助查封/解除查封通知书、查封/解除查封清单、查封/解除查封证据照片15、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财产登记材料、记录16、协助冻结/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告知书(告知相关人员有权申请出售)17、扣押/解除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18、侦查实验笔录、辨认笔录19、检查笔录、复验复查笔录20、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21、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销毁清单22、犯罪嫌疑人前科、立功等与量刑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23、其他说明性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民警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24、卷宗封底(三)补充侦查卷装订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换押证4、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补充侦查报告书5、补充侦查阶段强制措施文书6、侦查措施文书及证据材料、照片(排放顺序按照证据材料卷执行)7、卷宗封底补充侦查卷也可以按照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提纲所列事项逐一对应补充材料的顺序进行排列。
刑事案件卷宗材料规范整理

刑事案件卷宗材料规范整理(一)法律文书卷装订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受案登记表4、110接警记录、行政机关移送函等其他首次接报案证明材料5、受案回执6、立案决定书7、不予立案通知书、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复核申请书、复议决定书8、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检察院)、不立案理由说明书9、通知立案书(增加)10、指定管辖决定书11、移送案件通知书12、拘传证13、拘留证、拘留通知书14、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15、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要求复议意见书、检察机关的复议决定书、提请复核意见书、检察机关的复核决定书16、逮捕证、逮捕通知书17、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18、计算/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19、变更逮捕措施通知书20、不需要继续羁押检察建议书、不予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21、释放通知书22、释放证明书23、入所健康检查表(证明侦查行为合法的证据材料单卷的,入所健康检查表归入该卷。
)24、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取保候审保证书(保证人身份资料)、收取保证金通知书、保存证件清单、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没收保证金复议、复核、维持、撤销变更文书材料)、通知书、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复议、复核、维持、撤销变更文书材料)、通知书、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25、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26、通辑令27、特殊身份犯罪嫌疑人(人大代表、政协、外国人)采取强制措施的请示、批复、通报材料28、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29、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复印材料)30、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31、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不予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32、告知书(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移送起诉等案件有关情况向辩护律师告知)33、辩护律师意见34、回避申请书、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回避申请复议书、复议决定书35、撤销案件决定书、死亡通知书、告知书36、终止侦查决定书、告知书37、起诉意见书、要求复议意见书、检察机关的复议决定书、提请复核意见书、检察机关的复核决定书38、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违法所得清单39、强制医疗意见书40、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材料或因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需要由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有关材料41、卷宗封底(二)证据材料卷装订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犯罪嫌疑人照片、身份证明4、提讯提解证5、讯问笔录、传唤证、传讯证、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犯罪嫌疑人亲笔供词、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接受证据清单、接受证据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讯问笔录按采集的时间顺序排列,采取传讯、传唤措施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传唤证、传讯证应与当次讯问笔录一同列入卷宗,排在当次讯问笔录之前)6、被害人陈述材料、报案材料、询问通知书、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接受证据清单、接受证据照片(询问笔录按采集的时间顺序排列,询问通知书排放顺序同传唤证)7、证人证言、询问通知书、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接受证据照片(询问笔录按采集的时间顺序排列,询问通知书排放顺序同传唤证)8、现场勘验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9、解剖尸体通知书、死因鉴定意见、尸检工作记录、尸体照片、伤情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需要告知鉴定意见的,应当将鉴定意见通知书放在相应的鉴定意见文书之后)10、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或照片11、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扣押证据清单、登记保存清单、扣押证据或照片、登记保存证据照片1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登记保存清单)、扣押证据或照片13查封决定书、查封笔录、查封清单、查封证据照片14、协助查封/解除查封通知书、查封/解除查封清单、查封/解除查封证据照片15、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财产登记材料、记录16、协助冻结/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告知书(告知相关人员有权申请出售)17、扣押/解除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18、侦查实验笔录、辨认笔录19、检查笔录、复验复查笔录20、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21、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销毁清单22、犯罪嫌疑人前科、立功等与量刑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23、其他说明性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民警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24、卷宗封底(三)补充侦查卷装订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换押证4、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补充侦查报告书5、补充侦查阶段强制措施文书6、侦查措施文书及证据材料、照片(排放顺序按照证据材料卷执行)7、卷宗封底补充侦查卷也可以按照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提纲所列事项逐一对应补充材料的顺序进行排列。
刑事案件卷宗材料规范整理

刑事案件卷宗整理的标准如下:(一)法律文书卷装订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受案登记表4、110接警记录、行政机关移送函等其他首次接报案证明材料5、受案回执6、立案决定书7、不予立案通知书、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复核申请书、复议决定书8、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检察院)、不立案理由说明书9、通知立案书(增加)10、指定管辖决定书11、移送案件通知书12、拘传证13、拘留证、拘留通知书14、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15、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要求复议意见书、检察机关的复议决定书、提请复核意见书、检察机关的复核决定书16、逮捕证、逮捕通知书17、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18、计算/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19、变更逮捕措施通知书20、不需要继续羁押检察建议书、不予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21、释放通知书22、释放证明书23、入所健康检查表(证明侦查行为合法的证据材料单独立卷的,入所健康检查表归入该卷。
)24、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取保候审保证书(保证人身份资料)、收取保证金通知书、保存证件清单、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没收保证金复议、复核、维持、撤销变更文书材料)、通知书、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复议、复核、维持、撤销变更文书材料)、通知书、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25、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26、通辑令27、特殊身份犯罪嫌疑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国人)采取强制措施的请示、批复、通报材料28、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29、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复印材料)30、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31、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不予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32、告知书(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移送起诉等案件有关情况向辩护律师告知)33、辩护律师意见34、回避申请书、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回避申请复议书、复议决定书35、撤销案件决定书、死亡通知书、告知书36、终止侦查决定书、告知书37、起诉意见书、要求复议意见书、检察机关的复议决定书、提请复核意见书、检察机关的复核决定书38、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违法所得清单39、强制医疗意见书40、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材料或因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需要由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有关材料41、卷宗封底(二)证据材料卷装订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犯罪嫌疑人照片、身份证明4、提讯提解证5、讯问笔录、传唤证、传讯证、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犯罪嫌疑人亲笔供词、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接受证据清单、接受证据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讯问笔录按采集的时间顺序排列,采取传讯、传唤措施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传唤证、传讯证应与当次讯问笔录一同列入卷宗,排在当次讯问笔录之前)6、被害人陈述材料、报案材料、询问通知书、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接受证据清单、接受证据照片(询问笔录按采集的时间顺序排列,询问通知书排放顺序同传唤证)7、证人证言、询问通知书、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接受证据照片(询问笔录按采集的时间顺序排列,询问通知书排放顺序同传唤证)8、现场勘验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9、解剖尸体通知书、死因鉴定意见、尸检工作记录、尸体照片、伤情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需要告知鉴定意见的,应当将鉴定意见通知书放在相应的鉴定意见文书之后)10、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或照片11、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扣押证据清单、登记保存清单、扣押证据或照片、登记保存证据照片1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登记保存清单)、扣押证据或照片13查封决定书、查封笔录、查封清单、查封证据照片14、协助查封/解除查封通知书、查封/解除查封清单、查封/解除查封证据照片15、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财产登记材料、记录16、协助冻结/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告知书(告知相关人员有权申请出售)17、扣押/解除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18、侦查实验笔录、辨认笔录19、检查笔录、复验复查笔录20、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21、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销毁清单22、犯罪嫌疑人前科、立功等与量刑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23、其他说明性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民警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24、卷宗封底(三)补充侦查卷装订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换押证4、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补充侦查报告书5、补充侦查阶段强制措施文书6、侦查措施文书及证据材料、照片(排放顺序按照证据材料卷执行)7、卷宗封底补充侦查卷也可以按照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提纲所列事项逐一对应补充材料的顺序进行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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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被害人陈述材料,包括询问通知书(副本)、 未成年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副本)、 询问笔录、亲笔证词、辨认笔录 8.证人证言材料,包括询问通知书(副本)、 未成年证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副本)、 询问笔录、亲笔证词、辨认笔录 9.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录像 10.检查笔录、复验复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 搜查等八种笔录。(包括照片) 三、证据材料卷的排列顺序
以书面形式表现的证据,以及说明证据形 成过程及其证明内容的材料,如实物证据的照 片、获取视听资料证据的情况说明等,应当归 入证据材料卷。 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不能装订入卷的,放 入资料袋中随案移送。 实物证据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 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 还时,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 者内容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并附有关制 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 装订入卷。
结案时间:填写呈请结案报告书上领导批示同 意的时间. 立卷单位:填写办案单位名称,一般应填写本单 位名称,不填写单位内部部门名称. 立卷人:填写整理、装订案卷的人的姓名.如果 办案人与整理、装订案卷的人不是同一人时, 一般填写整理、装订者的姓名. 审核人:对案卷审核把关的人.
1.卷内文书目录 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右上贴照片) 3.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的有关 材料 4.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的说明 5.当场盘问、检查/继续盘问笔录 6.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辩解材料,包括传唤通知 书(副本)、拘传证、提讯证、未成年犯罪嫌 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副本)、讯问笔 录、亲笔供词、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 片或录像(按时间顺序排列)
六、立卷技术规范
(一)卷内文书材料页号编写规范 1.从目录后第一份文书开始。 2.以页为单位,仅对有内容的页面编写。 3.不能遗漏,不编重号。 4.页号在每页的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 5.有些书证以及其他不便在上面直接编写页号 的文书材料,应当用牛皮纸袋装好,并在纸袋 上注明“内有材料多少页”,然后在纸袋上编 写统一的页号。
刑事案卷分为诉讼卷(又称正卷)和侦查 工作卷(又称副卷)两大部分,其中,诉讼卷 组装后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以供 诉讼使用。所以,《起诉意见书》不装入卷内, 制作完毕后,附诉讼卷移送人民检察院。 与技术侦查有关的法律文书和获取的证据 材料,应当存入侦查工作卷,必要时立为秘密 侦查工作卷(又称绝密卷),不随案移送;需 要作为证据公开使用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 行相应处理后,转化为新的证据材料,存入诉 讼卷。
9.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撤销标、移送、 接收证明 10.呈请破案报告书 11.破案告知书(副本) 12.呈请传唤报告书 13.呈请拘传报告书 14.呈请拘留报告书、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 书 15.呈请逮捕报告书、提请批准逮捕书底稿和 副本
16.呈请要求复议报告书、呈请提请复核报告 书(不批捕) 17.呈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 18.呈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 19.呈请变更强制措施报告书 20.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呈请责令具结悔过 报告书、呈请对保证人罚款报告书、呈请没收 保证金报告书、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呈 请退还保证金报告书 21.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呈请解除监视居住 报告书
五、侦查工作卷的排列顺序 1.卷内文书目录 2.呈请案件侦查终结报告书 3.继续盘问审批表、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审批表 4.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呈请立案报告书 5.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撤销案件决定书 6.协查通报 7.呈请通缉报告书、呈请撤销通缉令报告书 8.呈请边控报告书、边控对象通知书、呈请撤 销边控报告书、关于撤销边控的通知
(四)案卷封面制作规范
案卷的种类 案件名称:一般应以犯罪嫌疑人姓名和案件性 质作为案件名称;一人数罪时要由主罪到轻罪 写明全部罪名;共同犯罪的,写明案件主犯姓名 加由主罪到轻罪的所有罪名;集团犯罪的,写明 首要分子姓名加集团案. 案件编号:立案时确定的编号,应当与立案决定 书和其他文书的案件编号相同. 犯罪嫌疑人姓名:集团犯罪的,按首要分子、主 犯、从犯顺序写. 立案时间:按立案决定书上的立案时间.
36.不愿公开姓名和行为的扭送人、报案人、 控告人、举报人的有关材料 37.案件汇报提纲 38.案件讨论记录 39.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院) 40.起诉意见书底稿和副本 41.起诉书(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42.呈请复议报告书、呈请复核报告书(不起 诉) 43.复议决定书、复核决定书(检察院) 44.判决书、裁定书(法院) 45.其他需要保存的有关材料
对设计多名犯罪嫌疑人或多起案件,材料较多 的,可对每个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及相关 文书分别立卷;对其他材料,以每起案件为一 个完整的组成部分,分别立卷,重罪在前,同 等罪的以时间先后排列。 四、补侦卷的排列顺序: 1.卷内文书目录 2.补充侦查决定书(检察院) 3.补充侦查事项或提纲(检察院) 4.补充侦查报告书 5.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
11.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 12.搜查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查封决定书、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登记保存处理清单, 查封/解除查封清单、协助查封/解除查封清 单、随案移送清单,发还清单,销毁清单 13.扣押/解除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回执) 14.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协助冻结/解除财 产通知书 15.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回执)、冻结/解 除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 16.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其他刑事案件结案后,诉讼卷由其他部门保管 的,可以单独移交侦查工作卷归档。长期侦查 未能终结的案件,案件材料由侦查部门妥善保 管。
二、诉讼文书卷内文书的排列顺序:
1.卷内文书目录 2.移送案件通知书 3.指定管辖决定书
4.不予立案通知书(副本)、复议决定书、要 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检)、不立案理由 说明书、通知立案书(检) 5.立案决定书 6.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的书面材料 或相关记录、回避/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副 本)、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驳回申请回 避决定的复议申请材料、复议决定书
17.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解除监视居住 决定书(副本) 18.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采取强制措施的许 可证明材料或报告、通报材料 19.省级回执地市级公安机关统一对外国籍犯 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扣留护照的批复文件 20.解剖尸体通知书(副本)
21.鉴定聘请书(副本)、各类技术性鉴定材 料(包括法医和DNA检验鉴定、司法精神病 鉴定、文件检验鉴定、痕迹检验鉴定、理化检 验鉴定、伤情鉴定、估价鉴定、会计鉴定、审 计报告以及其他专业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 的机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进 行鉴定所形成的鉴定结论和文书)、鉴定意见 通知书 22.附带民事诉讼材料 有多名犯罪嫌疑人的,按主犯、从犯顺序分别 排。强制措施文书应当按时间先后排。
10.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副本) 11.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12.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副 本)、批准或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 (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副本) 13.羁押期限届满通知书(看守所) 14.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副本)、释放通知 书
15.取保候审决定书(副本)、取保候审保证 书或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回执)没收保证金决 定书、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副本)、悔过书 (当事人)、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副本)、 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副本)、没收保证金通知 书(回执)、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副本)、 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副本)、退还保证金通知 书(回执) 16.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 亲属、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申请取 保候审的书面材料、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副 本)
刑事法律文书 立卷规范
一、立卷基本规范
公安机关刑事案卷,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 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根据 一定的顺序和要求组装成的案卷,是公安机关 刑事执法办案水平和质量的重要体现。 法律文书既包括对外使用的法律文书,也包括 内部审批使用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既包括证 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材料,也包括 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
7.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 表、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副本),不 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副 本) 8.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副本)、延长拘留期 限通知书(副本) 9.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检)、要求复议意见书、复议决定书(检)、 提请复核意见书、复核决定书(检)
一般情况下,诉讼卷的分卷排列顺序为诉 讼文书卷在前,一卷装订不下,另立新卷;证 据材料卷在后,一卷装订不下,亦另立新卷。 全案案卷顺序依次排列编号。 刑事案件被撤销或者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全案案卷应当移交本单 位档案部门归档保管。侦查工作卷中涉及危害 国家安全的案卷,其诉讼卷待人民法院判决生 效后,须退回公安机关的,由案件办理单位连 同侦查工作卷一并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归档。
29.呈请扣押邮件、电报报告书,呈请解除扣 押邮件、电报报告书 30.呈请查询存款/汇款报告书、呈请冻结存款 /汇款报告书、呈请解除冻结存款/汇款报告书 31.扣押、调取物品文件清单(副本),处理、 发还、随案移交、销毁物品文件清单(副本) 32.呈请鉴定报告书 33.呈请回避/驳回回避报告书 34.换押证(看守所退接收单位留存联) 35.侦查方案、讯问计划
22.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委托协议、律师 事务所函、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涉 密案件聘请律师申请表、会见危害国家安全、 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表 23.呈请调取证据报告书 24.呈请侦查实验报告书 25.呈请检查报告书 26.呈请复验、复查报告书 27.呈请搜查报告书 28.呈请辨认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