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XX法律文书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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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法律文书范本及制作详解

公安法律文书范本及制作详解

公安法律文书范本及制作详解篇一: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0版)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0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2年—1—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0版)填写和印制说明一、制作和填写要求(一)基本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规章进行选取、制作、填写和使用刑事法律文书。

1、选取文书。

在制作文书之前,应当了解每一种文书的使用条件和范围,并结合具体案情和实际需要准确选取相应的法律文书。

2、制作和填写文书。

填写纸质文书时,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

文书设定的项目,要逐项准确填写;确有些栏目不需要填写的,用斜线“\”或者横线”划去。

填写电子文书时,应当从系统选项栏中准确选取相应的项目。

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提请批准逮捕书》等叙述型文书时,应当做到描述案件事实清楚、引用法律条文准确、结论明确易懂、语言准确精练。

3、使用文书。

文书制作完毕,应当按照要求予以送达、签收,办案单位留存的文书,应当根据规定入卷。

(二)常见项目填写要求1、案件名称。

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采取不同的命名方法。

对于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和涉嫌犯罪情节清楚的案件,可采取“人名+涉嫌罪名”命名,如“王××故意杀人案”;对于犯罪嫌疑人不明而被害人和被害情况清楚的案件,可采取“被害人+被侵害情况”命名,如“张××被抢—2—劫案”;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不明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人数众多不便概括以及需要保密等情形,可采取以案件发生时间或立案时间或者地名来命名,如“4·15案”、“×××(地名)抢劫案”。

2、案件编号。

各地在制作文书过程中应当本着便于对案件进行管理和统计的原则,根据本地或者本系统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公安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式样)》)

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公安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式样)》)
准驾车型: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 车辆牌号:______
车辆类型:______ 发证机关:______省(区、市)______市
被处罚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______分,在______实施______违法行为(代码______)违反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______条第______款第______项的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被处罚人签名:________
备注:________________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________分。
一式三份,一份由被处罚人交银行,一份送达被处罚人,一份附卷。
注:未作罚款处罚的,银行联不交被处罚人。
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公安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式样)》)
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
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编号:______
被处罚人______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
机动车驾驶证/居民身份证号码:□□□□□□□□□□□□□□□□□□
□警告 □______元罚款。
□当场缴纳罚款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______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_察(盖章或签名):______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______条第______款第______项的规定;
□(地方法规)第______条第_______款第______项的规定。

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式样)

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式样)

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式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14年6月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1—制作与使用说明一、一般要求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相配套的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

2、制作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要求;文书内容力求辨理析法,增强说理性。

3、文书由各省级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式样自行印制,法制部门负责监制和管理。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使用执法信息系统,由计算机自动生成文书。

文书制作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

4、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

要逐项填写文书设定栏目;不需要填写的要划去;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5、文书所留空白不够填写时,可以附纸记录,附页应当按—2—照文书所列项目制作,填写要求、标准一致。

6、文书标题中并列的“国家赔偿、刑事赔偿复议”可供选择,使用时应当将不用部分划去。

7、文书中“/”表示前后内容可以供选择,使用时应当将不用部分划去。

8、一式多份的文书在制作时应当保持同一项目填写内容一致,存根文书应当妥善保管。

9、文书编号按照以下要求填写:“×”处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公安机关代字;“〔〕”处填写年度;“ 号”处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

10、文书中赔偿请求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赔偿义务机关的填写要求为:赔偿请求人为公民的,填写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电话、住所和邮编;赔偿请求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名称、电话、地址、邮编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电话;有法定代理人的,填写法定代理人—3—的姓名、电话;有委托代理人的,填写委托代理人的姓名、电话。

赔偿义务机关处填写赔偿义务机关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姓名”,是指户籍上注明的常用姓名。

属外国籍、无国籍或者少数民族的人员,应当写明其汉语音译名,必要时,也可以在汉语音译名后注明其使用的本国或者本民族文字姓名。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篇一:公安行政法律文书样本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二○一二年—1—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一、一般要求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配套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

继续盘问适用公安部印发的《继续盘问法律文书格式》(公通字?20XX?60号)。

2.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按照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并由法制部门监制和管理。

尽可能使用计算机制作。

采用计算机制作文书的,阿拉伯数字用TimesnewRoman,除当场处罚决定书外,文书名称字体用2号小标宋简体,正文文字用3号仿宋。

当场处罚决定书采用130毫米×160毫米的版心尺寸制作,其他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

3.制作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4.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的名称。

依法不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使用文书时应当以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义,所使用的文书应当印制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称。

5.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做到—2—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

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准确;不需要填写的,应当划去,不能留白。

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6.文书所留空白不够记录时,可加附页,所加附页也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捺指印,并按顺序编页码。

7.当场处罚决定书、收缴/追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等当场出具的文书可以采用复写形式。

8.文书中的记录内容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

记录中应当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防止发生词句歧义。

描述方位、状态的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9.文书文号,即“X公()字??号”,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填写:“X”处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公安机关代字;“()”处填写公安机关办案单位的简称,治安管理、边防、出入境管理、消防、交通管理、网络安全保卫等业务部门可分别简称为“治”、“边”、“境”、“消”、“交”、“网”等,公安派出所可填写其名称的简称;“??”处填写年度;“号”处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9.05.08•【文号】公通字[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公通字[2009]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配合最新发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公安部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式样)》、《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式样)》、《火灾事故调查法律文书(式样)》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现印发给你们,并从即日起开始使用。

公安部以前制发的与《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配套的法律文书式样同时作废。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二○○九年五月八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本要求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参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制定。

建设单位依法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所提供的消防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本要求。

一、一般要求(一)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设计说明书,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主要消防设备、消防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表,重点反映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设计的内容。

(二)消防设计文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编排:1.封面:项目名称、设计单位、日期。

2.扉页: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

驱逐出境决定书(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2012)

驱逐出境决定书(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2012)

驱赶出境决定书(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2012)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驱赶出境决定书
公驱出决字()号
违纪行为人国籍/ 地域
性别年纪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出诞辰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第十条第二款□《中华
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
定,决定驱赶出境,并注销其有效出境入境证件种类及号码。

被处分人自被驱赶出境之日起十年内禁止入境。

本决定为最后办理决定。

公安部(印)
年月日
违纪行为人
年月日
一式三份,一份交违纪行为人,一份交履行宣告单位,一份附卷。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GA 40-2018版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式样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GA 40-2018版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式样
送达地址及方式
指定签收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确认送达地址
是否接受
电子送达
□是 □否
□手机号码: □传真号码:
□微信号码: □Q Q号码:
□电子邮箱:
手机号码
邮政编码
其他联系方式
当事人
签字确认
我已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按照表格要求填写了本确认书,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等内容是准确、有效的。
当事人(签名或捺指印):
年 月 日
办案人
签字
备注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
道路交通事故
编号
案由
告知事项
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保证司法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2.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3.为提高送达效率,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等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以发送方设备显示发送成功视为送达;
4.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复核程序。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处罚决定书不适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

鉴定聘请书(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2012)

鉴定聘请书(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2012)
公安机关(印)
年月日
本聘请书已收到。
接收人
年月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聘请人,一份附卷。
鉴定聘请书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201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鉴定聘请为了查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特聘请你单位进行鉴定
鉴定聘请书(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2012)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鉴定聘请书
x公()鉴聘字〔〕号

为了查明一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特聘请你(单位)对进行鉴定。请于年月日前将书面鉴定意见送交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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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XX法律文书式样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xx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二〇一二年—1—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xx版)填写和印制说明一、制作和填写要求(一)基本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规章进行选取、制作、填写和使用刑事法律文书。

1、选取文书。

在制作文书之前,应当了解每一种文书的使用条件和范围,并结合具体案情和实际需要准确选取相应的法律文书。

2、制作和填写文书。

填写纸质文书时,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

文书设定的项目,要逐项准确填写;确有些栏目不需要填写的,用斜线“\”或者横线”划去。

填写电子文书时,应当从系统选项栏中准确选取相应的项目。

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提请批准逮捕书》等叙述型文书时,应当做到描述案件事实清楚、引用法律条文准确、结论明确易懂、语言准确精练。

3、使用文书。

文书制作完毕,应当按照要求予以送达、签收,办案单位留存的文书,应当根据规定入卷。

(二)常见项目填写要求1、案件名称。

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采取不同的命名方法。

对于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和涉嫌犯罪情节清楚的案件,可采取“人名+涉嫌罪名”命名,如“王××故意杀人案”;对于犯罪嫌疑人不明而被害人和被害情况清楚的案件,可采取“被害人+被侵害情况”命名,如“张××被抢—2—劫案”;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不明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人数众多不便概括以及需要保密等情形,可采取以案件发生时间或立案时间或者地名来命名,如“4·15案”、“×××(地名)抢劫案”。

2、案件编号。

各地在制作文书过程中应当本着便于对案件进行管理和统计的原则,根据本地或者本系统的要求进行填写。

3、犯罪嫌疑人姓名。

填写犯罪嫌疑人合法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如果没有合法身份证件的,填写在户籍登记中使用的姓名。

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外国人,除应当填写其合法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外,还应当同时写明汉语译名。

对于一些叙述型法律文书,如《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等,应当在写明犯罪嫌疑人姓名的同时,写明犯罪嫌疑人使用过的其他名称,包括别名、曾用名、绰号等。

如有必要,还可写明笔名、网名等名称。

确实无法查明其真实姓名的,也可以暂填写其自报的姓名。

查清其真实姓名后,按照查清后的姓名填写,对之前填写的内容可不再更改,但应当在案件卷宗中予以书面说明。

(犯罪嫌疑人出生日期、住址不明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4、犯罪嫌疑人出生日期。

犯罪嫌疑人的出生日期以公历(阳历)为准,除有特别说明的外,一律具体到年月日。

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出生日期应当以其合法身份证件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没有合法身份证件的,以户籍登记中的出生日期为准。

5、犯罪嫌疑人住址。

填写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的经常居所地。

犯罪嫌疑人的经常居所地以户籍登记中的住址为准。

如果该犯罪嫌疑人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其他地方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则以该地为经常居住地,并应当在填写经常居住地的同时注明户籍登记的住址。

6、犯罪嫌疑人的单位及职业。

填写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名称以及从事的职业种类。

单位名称应当填写全称,必要时在前面加上地域—3—名称。

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不能单纯凭人事档案是否在该单位,而应当视其是否实际在该单位工作。

只要其实际在该单位工作的,即可认定为工作单位。

职业应当填写从事工作的种类。

没有工作单位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经商、务工、农民、在校学生或者无业等。

7、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填写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的种类及号码。

8、文化程度。

填写国家承认的学历。

文化程度分为研究生(博士、硕士)、大学、大专、中专、高中、初中、小学、文盲等档次。

9、批准人。

填写批准制作该法律文书的有关负责人的姓名。

10、批准时间。

填写批准制作该法律文书的有关负责人的签字时间。

11、办案人。

填写办理案件民警的姓名,或者有关事项承办人的姓名。

12、办案单位。

填写办案单位或者部门的名称。

13、填发时间。

填写实际制作法律文书的时间。

14、填发人。

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人的姓名。

15、签名。

需要当事人签名确认的文书应当由其本人签名,不能签名的,可以捺指印;属于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签名,或者加盖单位印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文书中予以说明。

17、发文字号。

文书式样中的发文字号印刷为“×公()字?? 号”,实际填写时,“×”处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机关代字,如北京市填写“京”;—4—“()”处填写办案部门简称,如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制作的文书填写“经”;“()”和“字”之间的部分为文书名称简称,文书式样已根据不同法律文书种类将其简称印在文书之上,如拘留证印“拘”、逮捕证印“捕”;??中填发文年度;??后填发文顺序号。

18、法律条文的援引。

引用法律,应当写明法律的全称;引用的法律条文,要写明具体的条文号,条文中有款、项的,要具体到款、项。

19、计量单位。

填写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0、联系方式。

填写联系人的移动电话号码、固定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内容。

21、数字。

在引用的法律条款、部分结构层次顺序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时应当使用汉字,其他情况下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文书发文字号中年度、发文顺序号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22、成文日期。

成文日期填写批准人的批准日期。

内部审批类文书的日期,制作人在末尾落款处填写制作日期,审核人、批准人在其签名下方填写审核、批准时的日期。

成文日期应当使用大写数字,如“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

23、印章的使用。

对外使用的文书,应当在成文日期上方写明单位名称,在单位名称和成文日期上加盖能够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印章。

不能使用内部印章。

24、骑缝线。

打印电子法律文书可以无骑缝线,不必加盖骑缝章。

纸质法律文书的骑缝线一律用汉字(发文年度和顺序号用大写)填写发文字号,然后加盖单位印章或专用骑缝章。

25、选择性项目的填写。

纸质文书标题中的选择性项目不需要选—5—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xx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二〇一二年《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xx版)》填写和印制说明一、制作和填写要求(一)基本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规章进行选取、制作、填写和使用刑事法律文书。

1、选取文书。

在制作文书之前,应当了解每一种文书的使用条件和范围,并结合具体案情和实际需要准确选取相应的法律文书。

2、制作和填写文书。

填写纸质文书时,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

文书设定的项目,要逐项准确填写;确有些栏目不需要填写的,用斜线“\”或者横线”划去。

填写电子文书时,应当从系统选项栏中准确选取相应的项目。

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提请批准逮捕书》等叙述型文书时,应当做到描述案件事实清楚、引用法律条文准确、结论明确易懂、语言准确精练。

3、使用文书。

文书制作完毕,应当按照要求予以送达、签收,办案单位留存的文书,应当根据规定入卷。

(二)常见项目填写要求1、案件名称。

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采取不同的命名方法。

对于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和涉嫌犯罪情节清楚的案件,可采取“人名+涉嫌罪名”命名,如“王××故意杀人案”;对于犯罪嫌疑人不明而被害人和被害情况清楚的案件,可采取“被害人+被侵害情况”命名,如“张××被抢——劫案”;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不明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人数众多不便概括以及需要保密等情形,可采取以案件发生时间或立案时间或者地名来命名,如“4·15案”、“×××(地名)抢劫案”。

2、案件编号。

各地在制作文书过程中应当本着便于对案件进行管理和统计的原则,根据本地或者本系统的要求进行填写。

3、犯罪嫌疑人姓名。

填写犯罪嫌疑人合法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如果没有合法身份证件的,填写在户籍登记中使用的姓名。

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外国人,除应当填写其合法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外,还应当同时写明汉语译名。

对于一些叙述型法律文书,如《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等,应当在写明犯罪嫌疑人姓名的同时,写明犯罪嫌疑人使用过的其他名称,包括别名、曾用名、绰号等。

如有必要,还可写明笔名、网名等名称。

确实无法查明其真实姓名的,也可以暂填写其自报的姓名。

查清其真实姓名后,按照查清后的姓名填写,对之前填写的内容可不再更改,但应当在案件卷宗中予以书面说明。

(犯罪嫌疑人出生日期、住址不明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4、犯罪嫌疑人出生日期。

犯罪嫌疑人的出生日期以公历(阳历)为准,除有特别说明的外,一律具体到年月日。

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出生日期应当以其合法身份证件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没有合法身份证件的,以户籍登记中的出生日期为准。

5、犯罪嫌疑人住址。

填写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的经常居所地。

犯罪嫌疑人的经常居所地以户籍登记中的住址为准。

如果该犯罪嫌疑人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其他地方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则以该地为经常居住地,并应当在填写经常居住地的同时注明户籍登记的住址。

6、犯罪嫌疑人的单位及职业。

填写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名称以及从事的职业种类。

单位名称应当填写全称,必要时在前面加上地域名称。

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不能单纯凭人事档案是否在该单位,而应当视其是否实际在该单位工作。

只要其实际在该单位工作的,即可认定为工作单位。

职业应当填写从事工作的种类。

没有工作单位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经商、务工、农民、在校学生或者无业等。

7、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填写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的种类及号码。

8、文化程度。

填写国家承认的学历。

文化程度分为研究生(博士、硕士)、大学、大专、中专、高中、初中、小学、文盲等档次。

9、批准人。

填写批准制作该法律文书的有关负责人的姓名。

10、批准时间。

填写批准制作该法律文书的有关负责人的签字时间。

11、办案人。

填写办理案件民警的姓名,或者有关事项承办人的姓名。

12、办案单位。

填写办案单位或者部门的名称。

13、填发时间。

填写实际制作法律文书的时间。

14、填发人。

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人的姓名。

15、签名。

需要当事人签名确认的文书应当由其本人签名,不能签名的,可以捺指印;属于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签名,或者加盖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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