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规划管理若干技术规定
某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某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 引言某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为了规范城市的发展和建设,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满足城市居民的生活需求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
本文档旨在明确和规范某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要求和操作流程,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提供指导。
2. 规划管理范围某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适用于该城市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建设规划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建设用地规划•道路交通规划•绿地规划•建筑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文化遗产保护规划3. 规划管理主体某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主体包括:•城市规划部门:负责规划管理的制定、审批和监督工作。
•建设单位:负责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土地利用和建设工作。
•相关部门:包括交通、环境、文化等部门,根据规划要求提供协助和支持。
4. 规划管理流程某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管理流程包括以下几个阶段:在规划编制阶段,城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相关规划文件,包括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等。
以下是规划编制的主要步骤:1.收集资料和调研:收集和分析城市的基础数据、市场需求和发展趋势等。
2.制定规划目标和原则:根据城市的发展需求和规划要求,明确规划目标和原则。
3.绘制规划方案:根据前期调研结果,制定不同规划方案,并评估其影响和可行性。
4.编制规划文件:确定最终规划方案后,编制相关规划文件,并提交审批。
在规划审批阶段,城市规划部门对编制完成的规划文件进行审批,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
以下是规划审批的主要步骤:1.初审:对编制完成的规划文件进行初步审核,确保其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2.评估和意见反馈:将规划文件送交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根据反馈进行修改和完善。
3.审批:经过评估和反馈后,城市规划部门对规划文件进行最终审批,并出具批复文件。
4.3 规划实施阶段在规划实施阶段,建设单位负责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土地利用和建设工作,市政部门和相关部门提供协助和支持。
以下是规划实施的主要步骤:1.准备工作:建设单位准备相关资料,包括土地和资金的准备,施工图纸的编制等。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42页)

2023年度: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的管理,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__城市规划__ 的管理。
第三条城市规划的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先行、统筹协调、公众参与、科学决策、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制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确保城市规划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生态平衡等因素,提高城市生态文明程度,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和谐发展。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六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顶层设计、分类指导、分阶段实施、动态调整”的原则,确保规划编制科学、系统、有效。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进行,编制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按照建设用地总体规划、交通总体规划、环境总体规划、市政基础设施总体规划等部门规划的要求进行协调,确保各项规划之间的一致性和连续性。
第九条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编制,明确时限和分期实施计划,确保规划落到实处。
第十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与城市规划相衔接,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积极听取公众意见和专家意见,加强公开透明,保护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十二条城市规划的实施应当按照规划纲要、规划方案、规划实施图等文件的要求进行,保障城市规划的有序实施。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质量监督,确保规划实施质量。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有序开发,应当优先选择工业用地和城镇服务设施用地,限制住宅用地的增加。
第十五条城市建设项目的审批和验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第四章规划管理第十六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与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工作相协调,形成互动、联动的协同机制。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依据城市发展情况和规划实施需要,及时修订和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等文件。
株洲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株洲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株洲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两型”社会建设,打造宜居株洲,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乡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附件二《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第五条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设用地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新建)。
第六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
第七条编制和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应按照《附件三》进行控制,对未列入《附件三》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
建设规模小于等于3万平方米住宅项目,需配建不小于30平方米的社区用房;建设规模大于3万平方米住宅项目,需按建设规模的千分之一配建社区用房。
第八条建设用地蓝线图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必需的附图,建设用地红线图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需的附图。
蓝、红线图一般要求在1:500、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
蓝线图必须根据需要绘出规划用地范围线和城市道路定线;红线图必须根据需要绘出规划用地范围线、代征用地范围线、道路红线、建筑红线、拆迁范围线及绿化、水系、文物、市政设施保护范围线。
常德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二篇)

常德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一、引言规划管理是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提高城市的品质、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常德市作为一个重要的区域中心城市,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许多挑战。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背景随着城市发展的规模不断扩大,城市规划管理日益复杂。
传统的管理方式已经无法适应目前的城市发展需求,因此制定规范的管理技术规定势在必行。
本规定的制定旨在科学规范地管理城市规划,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三、原则1.科学性原则:制定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必须科学合理,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制定。
2.创新性原则: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能够适应新形势下的城市管理需求。
3.可操作性原则: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实际落地,促进实际工作的开展。
4.灵活性原则: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
四、内容1.规划编制1.1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必须科学合理编制。
要充分考虑自然资源利用、人口发展、经济增长等因素,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1.2 分区规划编制:根据城市功能特点,划分不同的区域规划,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2.规划实施2.1 规划审批:对于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要进行审批,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
2.2 规划监督:对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2.3 规划评估:对规划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优化规划。
3.规划管理3.1 建立规划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规划管理机构,负责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督等工作。
3.2 建立规划档案管理制度:规划档案是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要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可查阅性。
3.3 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提高规划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五、实施1.明确责任:各级政府要明确规划管理的责任,确保规划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某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建设,应当遵守《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本规定。
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规范。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第三条建设用地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
第四条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分区规划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执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未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适建性。
需要改变建设用地性质或者超出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并依法对规划进行调整:(一)不得对相邻地块以及历史文化遗迹、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二)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域环境质量下降;(三)不得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四)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公益设施用地。
第五条取得城市规划道路一侧土地使用权的,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按照实际用地面积(净地)计算。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六条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配套的管线工程详细规划。
第七条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当符合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
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得超过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八条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莲塘组团、昌东组团、湾里组团、望城组团和乐化组团的中心地区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新城区的控制指标执行;其中心地区、一般地区由所在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2篇)

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环境友好、社会和谐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保护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和泉城特色,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实施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城乡规划和规范标准的规定,优化用地布局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七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以中类和小类为主、大类为辅的分类方式对用地性质实施规划管理。
第八条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可结合规划策划研究确定。
第九条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按照项目规划建设用地和市政规划建设用地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规划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市政规划建设用地是指城市道路、河道、绿化保护带、高压走廊等的用地。
第十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内容为强制性规划内容,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
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因城乡规划调整、重大项目实施以及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确需变更强制性规划内容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根据建设用地类别,可以在用地内适建相关类型的建设工程,适建比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合理确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二篇)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促进城市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管理活动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参与者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指用于规范和指导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技术方法、原则和要求。
第四条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制定、修订和发布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需征求相关专家意见。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遵循城市发展规划,充分考虑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科学合理,功能布局合理,保持城市生态平衡。
第六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保持各级规划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第七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调研,依据科学数据和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评估,确保规划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中的技术方法应当先进合理,能够满足城市发展的需求,提高城市的品质。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九条城市规划实施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时间节点进行,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第十条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协作和合作,形成统一的工作合力。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实施中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实施中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四章规划管理第十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体系,明确各级规划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依法行政,规范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规划管理的公正、公开、公平。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规划管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处罚和奖励应当依法进行,确保管理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第五章监督评估第十七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评估机制,对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评估。
第十八条城市规划监督评估应当以科学理论和技术手段为基础,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准确。
第十九条城市规划监督评估结果应当及时报告,形成监督评估报告,加以公示。
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四篇)

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条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应坚持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生态保护和资源节约的基本方针,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坚持统筹规划、科学规划、细化规划和可持续规划的原则,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和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城市功能。
第五条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应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协调,保障公众合法权益。
第六条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应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工作。
第七条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提供便利的服务,提高规划管理水平。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八条绍兴市城乡规划应坚持规划先行,统筹推进,合理确定城乡发展空间和布局。
第九条城乡规划编制应贯彻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要求,有序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第十条城乡规划编制应遵循综合评价、科学决策、公众参与的原则,加强对规划编制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编制应注重与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生态安全、文化遗产保护等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加强对经济社会建设规划和基础设施规划的统筹衔接,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资源。
第三章规划审批第十三条城乡规划审批应做到按程序办事,严格执行规划法律法规,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第十四条城乡规划审批应加强对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审核和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城乡规划审批应注重与相关行业规划的协调衔接,促进城乡发展协调一致。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审批应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核和监督,保护生态环境和公众利益。
第十七条城乡规划审批应加强对土地利用规划的审核和监督,防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
第十八条城乡规划审批应加强对城乡建设项目的规划合规性审核和监督,提高城市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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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用地管理................................................................ 1 第三条 城市用地分类.............................................. 1 第四条 建设强度控制 ............................................1 第五条 建设地块管理.............................................. 1
第五章 公共设施规划管理..............................................10 第十六条 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控制.......பைடு நூலகம்............10 第十七条 商业性公共设施用地控制....................10
第六章 景观与环境规划管理..........................................11 第十八条 公共开放空间........................................11 第十九条 建筑景观控制........................................11
第七章 附则...................................................................... 12 第二十条.................................................................... 12
攸县规划管理若干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二〇一八年一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一条 目的依据...................................................... 1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
(四)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开发建设用地 面积未达到 3000 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六条 建筑退线 (一)建筑缓冲带距离控制 建筑缓冲带是指建筑物外墙与城市道路、公路、铁路、 规划绿化景观带边线之间的控制区,其中包括绿化缓冲带和 间距缓冲带。 绿化缓冲带用于植树、造景和铺设草地,可建设指示牌、 灯柱等小型构筑物和设施。间距缓冲带中可建设停车位、车 道、人行道、路肩和篷盖,以及建筑面积不超过 9 平方米 的垃圾收集点、警务室、小型变配电设施、雨水提升泵站、
1
成用地面积减少的,在符合交通、景观、消防、卫生、日照 等有关规定,且规划论证可行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按原核 定建筑规模建设,但不得改变用地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 公益性设施配置、影响城市空间形态。
(三)因开发建设需要,相邻的两块或多块用地确需调 整合并的,必须按照程序报请分管城建副县长批准。地块合 并后计容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各地块原批准建设 规模之和;地块合并后统一规划,各功能建筑面积的比例不 变,并应符合相关规划控制要求。
第二章 用地管理
第三条 城市用地分类 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 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分类。 第四条 建设强度控制 各类建设用地的建设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控规要求,确 需突破控规要求的,应结合有关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要求 进行论证,论证可行的,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建设地块管理 (一)新建建设项目用地应净地出让,成片实施,应以 规划道路为界限。 (二)已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因上位规划调整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攸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 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建 制镇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章 建筑管理................................................................ 2 第六条 建筑退线...................................................... 2 第七条 建筑面宽...................................................... 4 第八条 建筑层高 .................................................... 5 第九条 停车设施配建 ............................................5 第十条 建筑间距......................................................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