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小企业信贷业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06•【文号】银保监办发〔2022〕37号•【施行日期】2022.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市场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37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十四五”期间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决策部署,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减负纾困、恢复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坚持稳中求进,持续改进小微企业金融供给(一)总体要求。
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六稳”“六保”战略任务,加强和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支持小微企业纾困恢复和高质量发展,稳定宏观经济大盘。
巩固和完善差异化定位、有序竞争的金融供给格局。
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扩展服务覆盖面。
稳步增加银行业对小微企业的信贷供给,优化信贷结构,促进综合融资成本合理下降。
丰富普惠保险产品和业务,更好地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和保障服务。
(二)工作目标。
银行业金融机构总体继续实现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目标,即此类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
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力争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中信用贷款占比持续提高。
努力提升小微企业贷款户中首贷户的比重,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实现全年新增小型微型企业法人首贷户数量高于上年。
在确保信贷投放增量扩面的前提下,力争总体实现2022年银行业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较2021年有所下降。
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信贷资源配置效能(三)完善多层次的小微企业信贷供给体系。
商业银行的小微企业金融支持政策

汇报人:可编辑 2024-01-03
目录
• 引言 • 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现状 • 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金融支持的挑战与问
题 •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小微企业在国家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融资难、融 资贵的问题一直制约着其发展。商业银行通过制定小微企业 金融支持政策,旨在解决这一问题,促进小微企业的健康发 展。
缺乏有效征信体系
目前征信体系对小微企业的覆盖不足,导致商业银行难以通过征信机构获取企业 的信用记录和信贷历史。
风险评估难度大
小微企业自身风险较高
小微企业规模小、经营不稳定,抵御风险能力较弱,增加了商业银行的风险评估难度。
缺乏科学的风险评估模型
目前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的风险评估方法尚不完善,缺乏科学、有效的风险评估模型。
02
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 现状
贷款政策
贷款额度
商业银行针对小微企业的贷款额度通常较小,以 满足其短期资金需求。
贷款利率
为了鼓励商业银行支持小微企业,政府通常会给 予一定的利率优惠政策。
贷款审批流程
商业银行针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审批流程通常较为 简化,以提高贷款效率。
金融服务创新
互联网金融服务
商业银行通过与互联网公司合作,推出线上金融服务,为小微企 业提供更便捷的融资渠道。
供应链金融服务
商业银行通过与核心企业合作,为核心企业的上下游小微企业提供 融资支持。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商业银行针对拥有知识产权的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 务。
风险控制和监管
风险评估
01
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的风险评估通常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0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好《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扩大普惠金融覆盖面、通过稳市场主体来稳就业、进一步推动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十四五”期间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工作任务,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印发了《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2022年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持续改进小微企业金融供给。
围绕“六稳”“六保”战略任务,巩固完善差异化定位、有序竞争的金融供给格局,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稳步增加银行信贷并优化结构,丰富普惠保险产品和业务,促进综合融资成本合理下降。
《通知》明确了全年工作目标:总量方面,银行业继续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户数“两增”。
结构方面,力争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中信用贷款占比持续提高。
努力提升小微企业贷款户中首贷户的比重,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实现全年新增小微企业法人“首贷户”数量高于上年。
成本方面,在确保信贷投放增量扩面的前提下,力争全年银行业总体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较2021年有所下降。
《通知》紧扣高质量发展和小微企业纾困恢复的迫切需要,细化了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要求。
加大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的中长期信贷投放,积极支持传统产业小微企业在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绿色转型发展方面的中长期资金需求。
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对接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信息对接机制。
完善科技信贷和科技保险服务,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银行与外部投资机构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服务小微科创企业的新模式。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川府函[2010]16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川府函[2010]162号](https://img.taocdn.com/s3/m/062533c8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85005e8.png)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川府函[2010]162号2010年8月6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既是关系我省民生就业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长期重大战略任务,也是当前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紧迫任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决定》(川府发〔2009〕11号)以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推进我省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一)财政支持。
整合现有资金,建立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逐步扩大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结构调整、市场开拓、人才培训、节能减排、扩大就业以及改善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
省以下各级政府要结合本级财力水平和实际情况,优化资金结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现有支持企业发展的其他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原则上不低于50%。
(二)税收优惠。
切实落实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按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27•【字号】成府发[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3〕18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省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2〕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落实各项财税政策(一)完善财政资金支持政策。
充分发挥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支持引导作用,逐步扩大两项专项资金规模。
市级其他专项资金和区(市)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也应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加强对各项中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解读和咨询。
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西部大开发鼓励类的中小微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中小微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三)落实政府采购支持政策。
建立在政府采购中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办法,认真落实“在政府年度采购中,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低于采购总额30%、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不低于采购总额18%”的政策。
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若采购小微型企业产品(服务),应给予其6%-10%的价格扣除。
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投标,对小微企业占联合体股份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优先为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小型微型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财税金融扶持政策,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受国内外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影响,当前,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压力大、成本上升、融资困难和税费偏重等问题仍很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一)增强做好小型微型企业工作的信心。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当前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高度重视,增强信心,加大支持力度,把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作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成果、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
要科学分析,正确把握,积极研究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帮助小型微型企业提振信心,稳健经营,提高盈利水平和发展后劲,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二)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到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
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逐步解决服务业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
结合深化税收体制改革,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研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制度。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银监发〔2013〕37号【发布日期】2013-08-29【生效日期】2013-08-2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3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进一步推进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商业可持续原则,深入落实利率风险定价、独立核算、贷款审批、激励约束、人员培训、违约信息通报等“六项机制”,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偿还意愿和偿还能力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商业可持续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动调整信贷结构,单列年度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并将任务合理分解到各分支机构,优化绩效考核机制,由主要负责人层层推动落实。
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充分发挥信贷资产流转、证券化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将盘活的资金主要用于小微企业贷款。
各银监局应于每年一季度末汇总辖内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的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报送银监会。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中信银行、光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应于每年一季度末将当年全行的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报送银监会,同时抄送相关机构监管部门。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的市场定位和发展战略,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切实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资源投入和考核力度,力争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即: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
各银监局应对辖内小微企业贷款增长情况(含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和总行营业部)实行按月监测、按季考核,并针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细化考核要求,确保全辖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7.25•【文号】银监发[2005]54号•【施行日期】2005.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9日实施日期:2007年6月29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5]5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促进和指导各银行进一步改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逐步调整和改善信贷资产结构,中国银监会制定了《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银监局将本指导意见转发给辖内各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请各银行参照本指导意见,结合本行和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业务规程。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五日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第一条为促进和指导各银行不断改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逐步调整和优化信贷资产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中的小企业泛指各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小型企业及个体经营户。
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的规定。
本指导意见中的贷款泛指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分行转发):中小企业(包括国有中小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企业等)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
在当前形势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对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积极调整信贷结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强信贷管理,把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完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
各商业银行都要成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信贷职能部门,健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组织机构体系,配备必要的人员,完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功能。
中国民生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要把城市中小企业做为主要支持对象;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在保证农业信贷投入的同时,要重点加强对乡镇企业的支持。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增加信贷投入,积极支持中小企业的合理资金需要。
有关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根据资金供给能力,适当增加对在本行(社)开户的中小企业的贷款;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落实好对乡镇企业的新增信贷;工、中、建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也要调整信贷结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合理信贷投入,积极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积极吸收存款,做好资金调度,提高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能力。
对投向合理而资金暂时有困难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可通过再贷款、再贴现等予以支持。
三、调整信贷投向,突出支持重点。
在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时,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应重点支持那些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信誉,能增加就业和能还本付息的中小企业;扶持科技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和市场潜力大的中小企业发展;鼓励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支持中小企业向“小而精”、“小而专”、“小而特”的方向发展。
要在符合市场需要的前提下,注意发挥各地的资源和技术优势;要注意扶持中西部中小企业的发展,把加速中西部资源开发和经济建设与带动中小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的发展结合起来。
政府发布新政策助力中小企业发展
政府发布新政策助力中小企业发展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小企业作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就业、推动创新和推动经济增长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政府发布了一系列新政策,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和支持。
一、减税降费政策为了减轻中小企业负担,政府发布了一系列减税降费的政策。
首先是降低税率,特别是对于小微企业,降低了所得税税率,提高了免征额,减轻了企业的税费负担。
其次,政府还实施了增值税、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降费政策,进一步减轻了企业的经营成本。
通过减税降费政策,中小企业可以更好地利用资金资源,加强技术改造和创新能力,推动企业的长期发展。
二、金融支持政策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政府发布了一系列金融支持政策。
首先是设立了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于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和融资担保。
其次,政府还鼓励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贷款利率,放宽贷款条件,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便利性。
此外,政府还鼓励金融机构设立绿色金融产品,引导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推动绿色经济的发展。
三、科技创新支持政策为了推动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政府发布了一系列科技创新支持政策。
首先是加大科研经费投入,支持中小企业开展科技研发活动。
政府设立了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项目,提高中小企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其次,政府鼓励中小企业参与科技合作、产学研联合等形式,促进技术交流和共享。
此外,政府还鼓励中小企业申请专利和商标,并提供相关的专利申请费用补贴和知识产权保护支持。
四、市场准入和产业支持政策为了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政府发布了一系列市场准入和产业支持政策。
首先是简化中小企业的市场准入手续,提高中小企业的进入门槛,降低了创业成本和风险。
其次,政府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到重点产业的发展和构建国家级产业集群。
此外,政府还出台了专门的政策措施,支持中小企业扩大国际市场,开拓海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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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小企业信贷业务的提案内容及办理复文
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1361号提案内容及办理复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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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1361号提案内容
2011-03-02
案由: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小企业信贷业务的提案
提案者:马蔚华委员
提案指出,金融海啸以来,中小企业对国民经济的重要影响更为凸显,政府对此已有充分认识,并采取了多项措施大力加强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
考虑到商业银行融资作为中小企业取得资金的最重要渠道,认为在支持中小企业自身的成长壮大,提升我国中小企业的竞争力的同时,还有必要加大对银行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引导商业银行扶持中小企业,帮助银行降低中小企业融资风险和创造中小企业融资良好的外部环境。
提案建议,一、继续制定和出台各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切实优化中小企业经营和发展的外部环境;二、通过进一步强化有效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增强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融资的信心;三、引入社会资本和资源,市场化发展社会征信体系;四、推动“应收账款凭证化”,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发展;五、制定针对商业银行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的税收减免和不良贷款快速核销政策办法;六、明确中小企业分类标准,加强针对性指导。
1361号提案复文
2011-03-02
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答复:针对委员提案,人民银行郭庆平行长助理带队赴江苏、湖北、四川等地进行实地调研,协调推动相关金融机构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金融服务相关工作。
与此同时,我行抓紧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着力缓解政协提案集中反映的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
一、针对提案中反映的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支持不足等问题,我行会同银监会等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若干意见》,对小企业金融服务实施差异化监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提高服务水平,并提出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小企业信贷工作“两个不低于”的要求,合理增加对小企业的信贷投放。
二是针对委员反映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单一的问题,我行积极探索多层次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服务体系。
三是针对委员反映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不健全等问题,我行积极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来源:中国政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