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国际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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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第5章课件

国际税收第5章课件
信托又称信任委托,是指财产所有人将财产委托 给自己信任的人或机构代为管理的一种法律行为。 信托行为通常涉及到三方,即信托财产的委托人、 信托财产的受托人以及信托财产的受益人。
普通法系(英美法系)和民法法系(欧洲大陆法 系)对信托的认识不同。前者将其视为一种法律 关系,认为信托在法律上切断了委托人与其财产 之间的所有权链条,一般对财产所有人委托给受 托人的财产所得不再征税;后者则将其视为一种 合同关系,对于财产所有人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 有时也要征税。
5.1 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
5.1.1 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 5.1.2 滥用国际税收协定 5.1.3 利用信托方式转移财产 5.1.4 组建内部保险公司 5.1.5 资本弱化 5.1.6 选择有利的公司组织形式 5.1.7 纳税人通过移居避免成为高税国的税收居民
《国际税收》(第四版) 朱青 编著
5.1 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
(2)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向内部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 费必须能在缴纳所得税时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
《国际税收》(第四版) 朱青 编著
5.1 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
5.1.5 资本弱化
资本弱化(thin Capitalization)是指在公司的资本结 构中债务融资的比重大大超过了股权融资比重。跨国公 司在向境外的子公司注入资金时,往往利用资本弱化来 进行国际税务筹划。这是由于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 而股息红利无法计入成本。
220 150 15 55 10 45 22.5 22.5
A公司+B公司
220 100 15 105 20 85 34.5 50.5
《国际税收》(第四版) 朱青 编著
存在关税条件下转让定价的税收效果(续一)
表5-2 存在关税条件下转让定价的税收效果

国际税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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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总所得×居住国税率 — 允许扣除的国外已缴税款
• 分国限额=
某一外国所得
• 跨国所得在居住国应纳税款 ×
跨国总所得
• 乙国限额=(140 ×46%) ×20 /140=9.2
• 丙国限额=(140 ×46%) ×20 /140=9.2 • 实际缴纳: 140 ×46% ﹣9.2 ﹣6=49.2
第二节 国际重复征税
• 一、含义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各依本国的税收
管辖权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财产或所得按
同一税种在同一纳税期间内各征一次税的
现象。
二、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1、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 间的冲突 2、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3、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三、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国内外总所得
• 居住国所得
30万 35%

40万 40%累进税率
• 收入来源国所得 10万 30%比例税率


来源国纳税 居住国纳税
共纳税
• 不免税 10 × 30% 40 × 40%
19万
• 全免税 10 × 30% 30 ×35%
13.5万
累进免税 10 × 30% 40 × 40% ×30 15万
2、税收饶让抵免的目的并不在于避免和消除法律 意义的国际双重征税或经济意义的国际双重征税, 而是为了使来源地国利用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与 措施真正收到实际效果。
第三节 国际逃税与避税
• 一、含义
• 1、国际逃税含义

纳税人采取某种非法手段或措施,以减少或逃避就其跨
国所得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从而违反国际税法的行为。
原则。
来源于居住国所得

国际税法

国际税法

3)对特定人员的跨国劳务所得的征税 一是对跨国董事所得的课税。董事费是 公司法人支付给董事会成员的劳务酬金。按 支付者所在地原则确认支付董事费的公司所 在国一方有权对此类跨国所得征税,而不管 纳税人在境内居留的期限长短和其实际劳务 活动地所在。
二是对跨国从事表演活动的艺术家、 运动员所得的征税。各国在税收协定中对 此类人员的跨国所得一般规定可以在该缔 约国另一方征税。但如系按照缔约国双方 政府的文化交流计划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 府设立的公共基金资助,前往缔约国另一 方从事表演活动取得的收入,一般都规定 缔约国另一方应予免税。
三、国际双重征税
(一)国际双重征税的分类与内涵 国际双重征税现象的产生是各国税收管辖权发 生冲突的结果。这种冲突包括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 的冲突、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以及居民税 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国际双 重征税可分为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 视频: 中国称埃塞俄比亚是重要经贸伙伴 /v_show/id_XMTQ1MjU5ODA w.html
国际重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各 依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 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 税。国际重复征税的解决方法包括免税法、 抵免法、扣除法等等。
国际重叠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 同一笔所得在具有某种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人 手中各征一次税的现象。如在公司与股东之间 就同一笔所得各征一次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 税。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有下列区别,重复征 税针对的是同一纳税人,不存在国内重复征税, 重复征税涉及同一税种。重叠征税涉及的不是 同一纳税人,存在国内重叠征税现象,重叠征 税涉及不同税种。
两个范本代表的利益不同,但确定了相同的解 决居民税收管辖权冲突的规则,即:
对于自然人,当一自然人在某一国有永久性

国际经济法 第五篇 国际税收法律制度 [北京大学][课件]

国际经济法 第五篇 国际税收法律制度 [北京大学][课件]

(一)国际税收关系的主体
(二)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跨国财产价值
(三)国际税收关系的内容
三、关于国际税法概念的认识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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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税法的宗旨和原则
一、国际税法的宗旨
实现对跨国征税对象的公平合理的税收分配关系,促进国际贸易和投 资的正常发展。
二、国际税法的原则
税收管辖权独立自主原则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原则 消除对外国人的税收歧视原则 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原则
(五)相互协商程序与情报交换制度
三、双重征税协定的解释及其与缔约国国内税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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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 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 课税冲突协调
第一节 跨国营业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第二节 跨国劳务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第三节 跨国投资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第四节 跨国不动产所得、财产收益以及财产价值的征税协调
应纳居住国税额=(居住国境内所得额+来源地国所得额)×居住国税率允许抵扣的来源地国税额
抵免限额=纳税人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居住国税率×来 源于居住国境外应税所得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和境外应税所得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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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抵免方法
三、直接抵免法下的分国限额抵免、综合限额抵免与专项限额抵免
分国抵免限额=纳税人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居住国税率 ×来源于某个非居住国的应税所得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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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抵免方法
一、概述 抵免法,就是居住国按照居民纳税人的境内外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的全额为基数计算其应纳税额,但对居民
纳税人已在来源地国缴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额,允许从向居住国应纳税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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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抵免方法

国际税法

国际税法

三、基本原则目的
• (一)税收管辖权独立原则(国家主权)
• (二)税收公平原则
• • • • • • 1、国家间税收分配公平。 2、跨国税收征纳公平。 (1)横向公平: 同等收入、同等征税。 (2)纵向公平:高收入高税率,低收低税率。 (3)消除重复征税。 (4)防止国际逃税、避税。

第二节 国际税收管辖权
• (四)投资所得:
• • • • 1、股息(支付公司所在地); 2、利息(支付公司所在地) ; 3、特许权使用费(支付公司所在地) ; 4、设备和其他有形财产的租金(财产所在 地)。
• (五)不动产所得与收益:不动所在地。
• (六)劳务所得:
• • • 1、实际从事劳务之处; 2、认定支付劳务费用的人或实体的居所; 3、以劳务利用地点(从事劳务的地点)。
• 二、国际重叠征税: • (一)国际重叠征税的概念 • 国际重叠征税亦称为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 是指同一所得,在不同的纳税人手中各征 税一次,即重叠征税: • 例:对公司所获利润征所得税(公司所得 税) • 对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的红利,又征 股东个人所得税。
• (二)与重复征税的区别 • 国际重叠征税与国际重复征税具有极大的 相似之处,二者最大的区别有两点:①纳 税主体不同:国际重复征税是对同一纳税 人的同一所得重复征税;国际重叠征税则 是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所得多次征税。② 税种不同:国际重复征税适用的税种始终 相同;而国际重叠征税适用的税种有可能不 同。
第五讲 国际税法 第一节 概述 一、税收的国际税收 (一)税收: 1、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权力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 强制 地、无偿地征收货币或实物,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工具。为国 家服务。 2、特征:(1)无偿性;(2)强制性;(3)固定性。 3、作用: (1)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占90%以上; (2)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反倾销税); (3)税收对宏观经济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 (二)国际税收: 1、概念:涉及国家与跨国纳税人,国家与国家之间财权利益分 配的税收活动,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国家间的税务关系。

国际经济法第5章-国际税收法律制度

国际经济法第5章-国际税收法律制度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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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国居民公司A在某纳税年度内获所得150万元,其中50万元来源设在乙国的分公司B的经营所得。已知 甲国公司所得税率为40%,乙国的分公司所得税率为30%,但分公司B的50万元所得在乙国享受减半征 税的优惠,实际缴纳公司所得税7.5万元。假设甲乙两国订有税收饶让协定,问甲国对A的征税额为多少 ?
征税”。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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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重复征税
(一)国际重复征税: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 或类似的税收。
1、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2、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3、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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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重叠征税
指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课税 对象或同一税源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 性质的税收。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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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3)如果居住国采取累进免税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该跨国纳税人的国内外纳税的总税负又是多少?
40×40%×30/40+10×30%=15(万美元)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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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抵免制(Method of Tax credit )
指居住国对其居民来自世界范围内的所得征税时,允许居民把已经向来源国缴纳的税额从应向本国缴纳 的总税额中扣除。
抵免限额=跨国总所得×居住国税率×(来源于居住国境外应税所得/来源于 居住国境内和境外应税所得总额)
在居住国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情况下,上述公式可简化为:
➢ 抵免限额=纳税人来源于居住国境外应税所得额×居住国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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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抵免
①分国限额抵免法: ➢ 分国抵免限额=跨国总所得×居住国税率×(来源于某个非居住国的应税所得/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

国际经济法第五章 国际税收法律 制度

国际经济法第五章 国际税收法律 制度

(一)自然人的居民身份的确认 1.住所标准 是以自然人在征税国境内是否 拥有住所这一法律事实,决定其居 民或非居民纳税人身份。 所谓住所,是指一个自然人的 具有永久性、固定性的居住场所, 通常与个人的家庭、户籍和主要财 产利益关系所在地相联系。

2.居所标准 是以自然人在征税国境内是否 拥有居所这一法律事实,来判断其 是否属于居民纳税人。 居所一般是指一个人在某个时 期内经常居住的场所,但并不具有 永久居住的性质。

4.财产收益来源地的确定标准 财产收益,又称财产转让所得 或资本利得,是指纳税人因转让其 财产的所有权取得的所得,即转让 有关财产取得的收入扣除财产的购 置成本和有关的转让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节 国际重复征税 与重叠征税

一、国际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概述 (一)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是国际税收关系的焦点 一般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各 自依据其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 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 期限内征税。
如果A国实行全额免税法,计算甲 公司应纳所得税总额: (1)甲公司对A国纳税为: 60×30%+(70-60) ×35%=21.5(万元) (2)国外子(分)公司已纳税额 为: 30×30%=9(万元) (3) A国甲公司纳税总额为: 21.5+9=30.5(万元)

其计算公式为: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的国内 外总所得×相应适用税率×(居民 国内所得÷居民国内外所得)

3、全额免税法与累进免税法的区别 首先,累进免税法相应适用税 率要高于全额免税法。 其次,两者代表的税收管辖权 有差异。 再次,两者避免重复征税的效 果不同。


假定甲国的跨国公司 A 在某一 纳税年度内,国内外全部应税所得 额为 500 万元,其中来源于甲国的 应税所得为 300 万元,来源于乙国 的应税所得为 200 万元。甲、乙两 国均采用全额累进税率。甲国的税 率为: 300 万元起征适用 30% 税 率; 400 万元起征适用 35% 的税 率; 500 万元起征适用 40% 的税 率。乙国的税率为: 200 万元适用 45%的税率。

国际经济法第五章 国际税收法律 制度

国际经济法第五章 国际税收法律 制度

2.如果甲国采用全额免税法,A公 司的纳税情况为: 来源国乙国应征所得税额仍为90 万元 居住国甲国应征所得税额=A公司 国内所得×适用的税率 =300×30%=90万元 A公司应缴纳税款合计180万元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3.如果甲国采用累进免税法,A公司 的纳税情况为: 来源乙国应征所得税额仍为90万元 居住甲国应征所得税额 =A 公司国内 外所得×适用税率×(A公司国内所 得 / 国 内 外 总 所 得 ) =500×40%× ( 300/500 ) =120万元 A公司应纳税款合计210万元
包括五项构成要件: 第一,存在两个以上的征税主体; 第二,同一个纳税主体,即同一个纳 税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负有纳 税义务; 第三,课税对象的同一性,即同一笔 所得或财产价值; 第四,同一征税期间,即在同一纳税 期间内发生的征税; 第五,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产生原因:国家间税收管辖权 的冲突 第一,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 来源地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第二,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 冲突。 第三,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之间的冲突。

2.从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看 客体是纳税人的跨国所得。 3.从国际税收关系的内容看 是指国际税收关系主体相互间 的权利和义务。

【案情介绍】 甲国的 A 公司将其专利技术转 让给乙国的 B 公司,获技术转让费 10 万美元。乙国依其本国税法和 与甲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之规定,征 收 A 公司预提税 1 万美元,后甲国 政府也就该技术转让收益征收 A 公 司1万美元之所得税。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解决办法 直接的解决办法是利用国际 法和国内法的冲突规范具体划分征 税权,具体包括: 第一,利用冲突规范将某个征 税对象的征税权完全划归一方,从 而排除另一方对该征税对象的征税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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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地标准
法人的实际管理地和控制中心地是指法人权利的 行使地,也就是公司法人经营管理和决策作出地点。 一般是董事会所在地或股东经常召集开会的地点。 采用这一标准的国家主要有英国、美国、新加坡 等国。
(三)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总机构所在地标准是根据法人的总机构位于哪一 国家,判断该国法人是否属于该国的居民纳税人。 总机构一般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所或是负责管理和 从事法人的日常经营活动的机构。 采用这一标准的国家有 日本、中国等国。
第五章 国际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税法概述
一、国际税法的概念
两种学说: (一)狭义说——“税收的国际法”
国际税法是调整国家之间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广义说——混合法
国际税法是调整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以及国家 和与之有税收关系的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 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注意:国际税法调整的国际税收关系仅限于所得税和 财产税,不包括关税、增值税等间接税。
次序。
(二)免税制
免税制:又称豁免法,指居住国对本国居民来源于 或存在于来源国的并已向来源国纳税了的那部分跨国所 得,在一定条件下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允许从其应税 所得中扣除,免予征税的制度。 缺点: (1)这种方法未能同时兼顾居住国、来源地国和跨国纳 税人这三方主体的权益; (2)在来源地国税率低于居住国税率的情况下,违反税 负公平原则。 仅有法国、丹麦、澳大利亚、瑞士及拉美一些国家 实行免税制。 一般适用于营业利润、个人劳务所得、不动产所得 和境外财产价值,对投资所得不适用免税制。
国际重复征税案例
案情:某甲在 A 国有自己的居所。 1999 年,甲离开 A 国去 B 国从事经营活动,在 B 国居住了 150 天并取得 一笔收入。甲回到A 国税法规定, A 国公
民离开 A 国满 180 天的为 A 国的非居民;根据 B 国税法
居民税收管辖权
属人性
国籍税收管辖权
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属地性
二、税收管辖权的分类
(一)居民税收管辖权
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指征税国基于纳税人与本国存
在着的居民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
特征:
无限纳税义务(纳税人就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的 所得、存在于居住国境内外的财产都要向居住国纳税)
关键:居民身份的判定 在各国得到普遍采用
国际税收关系
案情:甲国的 A 公司将其专利技术转让给乙国的 B 公 司,获技术转让费10万美元。乙国依其本国税法和甲国 签订的税收协定之规定,征收 A 公司预提税 1 万美元。
后甲国政府也就该技术转让收益征收 A 公司 1 万美元所
得税。 问题:本案涉及哪几个国际税收关系? 答: 国际税收关系包括两个方面: (1)国家间的税收权益分配关系。 (2)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
(二)国籍税收管辖权
国籍税收管辖权,又称为公民税收管辖权,
是征税国根据纳税人与本国之间存在着国籍的身 份隶属关系而主张的征税权。 特征: 无限纳税义务 连接因素是国籍 少数国家采用(美国、墨西哥)
(三)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征税国对纳税人 来源于该国内的所得或位于其境内的财产行使的征 税权。
二、国际税法的特点
(一)主体的复杂性(至少三方主体) (二)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的涉外性(跨国 所得、跨国财产) (三)国际税法内容的复杂性
第二节 国际税收管辖权
一、税收管辖权的概念
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所拥有的征税方面的 权力,是一国主权在税收领域的体现,具有排他
性和独立性。
二、税收管辖权的分类
(二)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确定独立劳务所得有三种方式: (1)固定基地或常设机构; (2)停留期间所在地,大多规定停留183天以上; (3)所得支付所在地。
非独立劳务由其居住国征税的条件:

(1)在一个纳税年度连续或累计停留不超过183天; (2)其报酬的支付不是另一国的居民;
(3)其报酬不是由其雇主设在另一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
五、收入来源地的确认标准
(一)营业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营业所得,也称经营所得、营业利润,指纳税人 在某个固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在各国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中,一般是指包括生 产、采购、服务等一系列经营业务在内的一种综合性 经济活动的所得或利润。 认定营业所得的来源地有下列几种标准:营业机 构所在地标准、商品交换地标准、商品使用地标准、 销售合同签订地标准、商品交付之前的储存地标准。
有的国家规定为半年,如加拿大、法国、意大利等国家 有的国家规定为一年期限,如中国、日本、韩国、巴西 美国不仅要考虑纳税人当年在在本国居留天数,还
要考虑前几纳税年度在本国居留天数。
自然人居民身份确认案
案情:悉尼一律师被派到新赫布里底群岛(当时为 英法共管地)工作。该律师卖掉他在悉尼的房子同妻 子一起来到该岛后,开始住在旅馆,不久后租住了一 所房子,租期12个月并可续租12个月。另外他和他妻 子还在当地取得了允许居住 2 年的居住许可证。该律 师在岛上工作20个月后生了一场大病,立即到悉尼医 治,随后又很快返回岛上工作。澳大利亚税务部门要 求该律师就其从该岛上取得工资收入向澳大利亚政府 纳税。
六、中国有关税收管辖权的规定
1、自然人居民纳税人采住所和居住时间标准。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 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 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 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 个人所得税。
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其全部或 部分生产、经营的固定场所。(固定 性、长期性、营业性)
如: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管理场所、 矿场、油井
常设机构利润范围的确定:
实际联系原则 非居民企业通过设在来源国境内的常设机构的活动实 现的营业利润以及与常设机构有关联的其他所得。 (如常设机构对其他企业的投资、贷款所获得的股息、 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



1、全额免税法(Method of Full Exemption)
指居住国对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计算征 税时,仅按境内所得额确定应适用的税率,不考虑其 来源于境外的免于征税的所得数额。 其计算公式为: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特点

(1)征税主体的双重性。 (2)纳税主体与课税客体的同一性。

(3)课税税种的同类性。课征相同的税种或
类似的税种。

(4)纳税人承担税负的国际性。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消除或缓解

(一)运用冲突规范解决国际重复征税
1、冲突规范将对某个征税对象的征税权完全

划归一方;

2、冲突规范确定双方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先后
2、个人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第五条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 得的所得; (劳务履行地)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 得;(租赁财产的实际使用地) (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 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不动产所在地)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权利使用地标准) (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 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支付人所在地)
三、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认
(一)住所标准
住所标准是指一国根据自然人在征税国的境内是
否有住所这一法律事实来确定自然人的居民或非居民
身份。 住所一般是自然人的具有永久性、固定性的居住 场所,通常为家庭和配偶或主要财产利益关系的所在 地。
(二)居所标准
居所是指一个自然人非永久地较长时间地居住并 达到一定期限的处所。
规定,凡在B国居住满90天的人为B国居民。
问题: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纳税人收入的国际化,各国基于自身的利 益,普遍采用对所得课税导致国际重复征税的 产生。 各国在国际税收管辖权上的冲突是产生重 复征税的重要原因。包括: 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 的冲突。 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3、法人居民身份采注册登记标准和总机构标准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 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 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 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 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 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 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法人居民身份确认案
案情:比尔斯联合采矿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在南 非登记注册成立的企业,公司总机构设在南非的金伯 利,其产品的开采地、销售合同签订地、交货地和利 润来源地均在南非。公司一部分董事住在南非,主要 的董事住在英格兰。公司的董事会议有时在南非召开, 有时在伦敦召开,但公司重要的经营决策只在伦敦召 开的董事会全体会议上才做出。本案的争议的焦点在 于该公司是否在英国拥有税收居所,能否构成英国政 府纳税人。该公司认为自己是南非的居民公司,就英 国政府通知纳税的行为向英国法院起诉。英国法院判 决该公司具有英国的居民身份,应向英国政府纳税。 问题:本案中英国法院采用的是什么标准?
注:澳大利亚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的标准有两个: (1)在澳大利亚有长期居所;(2)在纳税年度内连 续或累计在澳大利亚停留半年以上。 问题:该律师是否应就其从该岛上取得工资收入 向澳大利亚政府纳税?
四、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一)注册地标准
注册地标准是指法人的居民身份依照其注册成立 国确定,即一个法人是依照哪一国的法律注册成立的, 该法人即为成立地国的纳税居民。 采用这一标准的国家有美国、瑞士、芬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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