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1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附件12021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2021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一、配额数量和种类2021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小麦(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小麦)963.6万吨,其中90%为国营贸易配额;玉米(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玉米)720万吨,其中60%为国营贸易配额;大米(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大米)532万吨,其中长粒米266万吨、中短粒米266万吨,50%为国营贸易配额。
企业可自主选择申请:(1)国营贸易配额;(2)非国营贸易配额;(3)国营贸易配额和非国营贸易配额。
其中,分配给企业的国营贸易配额,须通过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在当年8月15日前未签订进口合同的,企业可以委托有贸易权的任何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企业可以自行进口。
二、申请条件有资格获得2021年小麦、玉米、大米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须首先符合以下条件:2020年10月1日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2—有资格获得2021年小麦、玉米、大米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还必须符合相应品种以下所列条件之一:(一)小麦1、获得2020年小麦进口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接受进口关税配额企业委托的代理进口不计入受委托企业的进口实绩,下同)的企业;2、2019年小麦年加工能力20万吨以上的面粉和食品生产企业。
(二)玉米1、获得2020年玉米进口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的企业;2、2019年玉米年加工能力20万吨以上的饲料生产企业;3、2019年玉米年加工能力45万吨以上的其他生产企业。
(三)大米(长粒米和中短粒米需分别申请)1、获得2020年大米进口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的企业;2、2019年大米年加工能力10万吨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
三、分配原则分配原则的总体目标是使得国营贸易配额和非国营贸易配额根据市场条件得到充分使用。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颁布日期】【实施日期】【失效日期】【法规分类】部门规章【内容分类】【颁布单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特制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2月5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二年一月三十日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建立统一、公平、公正、透明、可预见和非歧视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公历年度内,国家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减让表所承诺的配额量,确定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的年度市场准入数量;配额量内的农产品进口适用于关税配额内税率,配额量外的农产品进口适用于关税配额外税率。
溢装、短装部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品种为:小麦、玉米、大米、豆油、菜籽油、棕榈油、食糖、棉花、羊毛以及毛条。
具体品种及税目另行公布。
第四条小麦、玉米、大米、豆油、菜籽油、棕榈油、食糖、棉花分为国营贸易配额和非国营贸易配额。
国营贸易配额需通过国营贸易企业进口;非国营贸易配额,可以通过国营贸易企业或有贸易权的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最终用户也可以直接进口。
羊毛、毛条实行进口指定公司经营,按外经贸部《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配额。
第六条关税配额实行贸易方式全口径管理。
所有贸易方式进口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商品均纳入关税配额管理范围。
第七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统一管理。
第八条国家计委委托授权机构负责下列事项:接收申请者的申请并将申请转送国家计委;接收咨询并将其转达国家计委;核实申请者的申请,以确定是否符合公布的标准;通知申请者其申请中的任何不足之处,向申请者提供消除其申请中不足之处的机会;将国家计委作出的关税配额分配和再分配决定,通知给最终用户,提供分配和再分配的信息;向经过批准的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2003年以前海关总署制发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目录

关于贯彻执行《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关于贯彻实
4 署调[1993]1383 号 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
知》的通知
5
署法[99]143 号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物资在监管年限内补领进
口许可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批准《厦门海关对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办法》的通
56
署税[1997]1062 号 急通知
海关总 署关 于利 用国外 贷款 结转 项目 进口 设备减 免税 收有 关问 题的 57 署税[1998]378 号
通知
58 署税[1998]443 号 关于印发《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59
署税[1999]75 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调整进出口货物征免性质分类目录定义范围等问
6
署法[99]149 号 知
7 署办发[1999]189 号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钟乳石出口海关监管问题的批复
8
署法[99]356 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明确羊毛进口许可证扣减问题的通知
9
署法[99]445 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安全认证标志进口验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10
署法[99]656 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石油成品油加强管理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网上交换系统”及有关问题 42 署法发[2003]300 号 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
43
署法发[2004]3 号 通知
关于审批利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等贷款进口货物税收优惠中若
44
署税[92]1749
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71 署税[2000]642 号 关于执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
山东省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我省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我省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计划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3.15•【字号】鲁计经贸[2002]249号•【施行日期】200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山东省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我省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鲁计经贸〔2002〕249号)各市计委、省直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进口配额管理工作,规范办事程序,我们制定了《关于我省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经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三月十五日关于我省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计委”)《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天然橡胶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计委”)作为国家计委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的授权机构,将在授权范围内负责我省粮食(小麦、玉米、大米)、植物油(豆油、菜籽油、棕榈油)、食糖、棉花、羊毛、毛条等农产品有关关税配额和天然橡胶绝对配额的进口管理工作。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非歧视和属地原则,省计委负责受理省内(不含青岛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的农产品进口配额申请、审核上报及管理。
为了加强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的科学性和严谨性,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于企业,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现结合省内实际,就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一般贸易项下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的有关规定(一)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的管理凡是符合国家公布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办法和条件的申请企业,需遵循以下要求:1、申请程序(1)所有具备申请资格的企业的申请直接向省计委提交。
申请企业直接将正式书面申请报告及必备材料一式两份报省计委,分别送收发室和经贸流通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审批 类别 许可
设定依据 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备注 1:“鉴于 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 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 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 号)第二部分第(一)、(二):对于 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 一律不再实行审批 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 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 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 发〔2008〕102 号)第二条(五):按国务院规定权 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 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
共同审批 部门
审批对 象
备注
01012 发展改
企业、事业
1.核电
行政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无
企业、 事
项目 编码
审批 部门 革委
项目名称 单位、社会 团体等投资 建设的固定 资产投资项 目核准
子项 站项目 核准 (核报 国务 院) 2.民航 新建机 场项目 核准 (核报 国务 院) 3.建设 特大型 主题公 园项目 核准 (核报 国务 院) 4.在跨 界河
共同审批 部门
审批对 象
备注
01005
发展改 革委
工程咨询单 位资格认定
无
行政 许可
无
企业及 事业单 位
发展改 01006 革委 发展改 01007 革委
价格鉴证师 注册核准 石油天然气 (含煤层 气)对外合
无 1.煤层 气对外 合作项
小麦进口配额制度

小麦进口配额制度【最新版4篇】目录(篇1)一、小麦进口配额制度的概念和作用二、小麦进口配额的分配原则和数量三、申请小麦进口配额的方法和步骤四、小麦进口配额的实际操作和注意事项五、总结正文(篇1)一、小麦进口配额制度的概念和作用小麦进口配额制度是我国对小麦进口实行数量限制的一种管理手段。
它是发达国家实行进口数量限制的重要手段之一,主要有两大类:绝对配额和关税配额。
绝对配额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某种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最高限额。
而关税配额则是在规定时间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征收关税,但进口数量不限。
小麦进口配额制度旨在保护国内小麦产业,维持市场供求平衡,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二、小麦进口配额的分配原则和数量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小麦进口关税配额分为国营贸易配额和非国营贸易配额。
国营贸易配额比例较高,非国营贸易配额比例较低。
以 2011 年为例,小麦进口关税配额量为 963.6 万吨,其中国营贸易比例为 90%。
在 2015 年,小麦进口关税配额量为 963.6 万吨,非国营贸易比例为 10%。
三、申请小麦进口配额的方法和步骤1.首先,企业需要取得进出口资质。
这包括在工商部门注册、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
2.其次,企业需要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小麦进口配额。
在申请时,企业需要提供相关的材料,如企业资质证明、进口小麦的用途和数量等。
3.最后,企业需要等待国家发改委的审批。
如果审批通过,企业将获得小麦进口配额。
四、小麦进口配额的实际操作和注意事项在实际操作中,小麦进口配额不是商品,不能公开买卖。
但是,企业可以通过持有配额的单位代理进出口,并以代理费的形式支付。
企业在申请小麦进口配额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申请配额的数量应与实际需求相符,避免浪费资源。
2.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使用配额,不得转让、出租或借用。
3.企业在申请配额时,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4.企业应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合理调整进口计划,确保进口小麦的质量和价格。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11月1日本届商务部第1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钟山2019年11月30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证明事项等工作要求,商务部对相关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相关联发部门同意,现决定:一、废止2部规章(一)经商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决定废止《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3号)。
(二)决定废止《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19号)。
二、修改10部规章(一)决定删除《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第八条的“(四)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和第十一条的“(四)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明;”。
决定修改第八条的“(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和第十一条的“(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为“企业已购买或租用固定办公场所的书面承诺”。
删除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取得拍卖业务的许可、变更和终止”。
(二)经商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决定将《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第九条修改为:“从事翻新业务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的单位,国家规定有资质要求的,还须提供已取得相关资质证明的书面承诺。
”(三)经商海关总署同意,决定在《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商务部令2018年第7号修改)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增加如下表述作为第8项:“上述规定的材料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系统联网查询的,可不再提交。
”删除第3、4项,并修改第7项为:“7.进口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机电产品,应提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标通知书。
”(四)决定删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第5目:“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关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大宗货物溢短装数量征税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3]56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大宗货物溢短装数量征税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3]56号](https://img.taocdn.com/s3/m/8db5ede6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4318f23.png)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大宗货物溢短装数量征税问题的通知正文:----------------------------------------------------------------------------------------------------------------------------------------------------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大宗货物溢短装数量征税问题的通知(2013年6月18日署税发〔2013〕56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规范对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的大宗货物溢短装数量的征税管理,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对于一份进口关税配额证项下一次到货办理进口报关手续的货物(即“一证一批”货物)出现溢装时,实际到货的溢装数量不超过规定配额数量5%的,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对超过5%的部分,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其他应当适用的关税税率计征税款。
二、对于一份进口关税配额证项下分多批次到货,并分批办理进口报关手续的货物(即“非一证一批”货物),在每批货物进口时,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并根据实际到货数量对进口关税配额证数量进行核扣。
最后一批货物进口时,对实际到货不超过该进口关税配额证剩余数量的部分和根据剩余数量计算的溢装数量不超过5%的部分,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对超出部分,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其他应当适用的关税税率计征税款。
三、对于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货物进口出现短装时,以实际到货数量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
对其中“非一证一批”的货物,可按照上述第二条规定的原则办理。
在按照以上规定具体办理进口手续时,仍按照《海关总署关于散装货物进出口溢短装征税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5〕26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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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标 签】进口关税配额管理【颁布单位】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文 号】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3年第34号【发文日期】2003-07-28【实施时间】2003-07-2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关税 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2002年1月30日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新一届政府机构改革后职能调整和一年多来《办法》的执行情况,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初步修改,现将修改稿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03年8月8日。
修改意见请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商务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反馈意见传真号码:商务部:010—;65197952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010—;—;68502466 附件: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 件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建立统一、公平、公正、透明、可预见和非歧视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公历年度内,国家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减让表所承诺的配额量,确定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的年度市场准入数量;配额量内的农产品进口适用于关税配额内税率,配额量外的农产品进口适用于关税配额外税率。
溢装、短装部分按海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品种为:麦、玉米、大米、豆油、菜子油、棕搁油、食糖、棉花、羊毛以及毛条。
具体品种及税目另行公布。
第四条 小麦、玉米、大米、豆油、菜子油、棕桐油、食糖、棉花分为国营贸易配额和非国营贸易配额。
国营贸易配额需通过国营贸易企业进口:非国营贸易配额,可以通过国营贸易企业或有贸易权的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最终用户也可以直接进口。
羊毛、毛条实行进口指定公司经营,按原外经贸部《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配额。
第六条 关税配额实行贸易方式全口径管理。
所有贸易方式进口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商品均纳入关税配额管理范围。
第七条 小麦、玉米、大米、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分配。
豆油、菜子油、棕搁油、食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由商务部分配。
第八条 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别委托各自的授权机构负责下列事项: (一)受理申请者的申请并将申请转送委托部门; (二)受理咨询并将其转达委托部门; (三)核实申请者的申请,以确定是否符合公布的标准; (四)通知申请者其申请中的任何不足之处,向申请者提供消除其申请中不足之处的机会; (五)向经过批准的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机构名单详见附件一。
第九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适用于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易货贸易、边境小额贸易、援助、捐赠等方式进口。
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产品,免予领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第二章 申 请 第十条 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期为每年10月15日至30日(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
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别于申请期前1个月在《国际商报》、《中国经济导报》以及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o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公布每种农产品下一年度进口关税 配额总量及申请关税配额的具体条件,同时公布国务院关税税则 委员会确定的关税配额商品税目及配额内税率、配额外税率。
豆油、菜子油、棕桐油、食糖、羊毛、毛条由商务部公布。
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
第十一条 商务部授权机构负责受理属地范围内豆油、菜子 油、棕搁油、食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
国家发展改革 委授权机构负责受理属地范围内小麦、玉米、大米、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
第十二条 商务部授权机构根据公布的具体条件,审核申请者提交的豆油、菜子油、棕桐油、食糖、羊毛、毛条申请及有关资料,并于11月30日前将符合申领标准的申请转报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机构根据公布的具体条件,审核申请者提交的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申请及有关资料,并于11月30日前将符合申领标准的申请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章 分 配 第十三条 进口关税配额将根据申请者的申请数量和以往进口实绩、生产能力、其他相关商业标准或根据先来先领的方式进行分配。
分配的最小数量将以每种商品商业上可行的装运量确定。
第十四条 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别在每年1月1日前向最终用户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并分别加盖“商务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
国营贸易配额将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中注明。
第四章 期 限 第十五条 进口关税配额于每年1月1日开始实施,并在公历年度内有效。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自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有效。
实行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按公布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当年12月31日前从始发港出运,需在次年到货的进口关税配额农产品,最终用户需于12月31日前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及有关证明单证到原发证授权机构申请延期。
原发证授权机构审核情况属实后可予以办理延期,但延期最迟不得超过次年2月15日。
第五章 执 行 第十七条 最终用户按国家相关商品进口经营的有关规定,自行或委托签订进口合同。
第十八条 加工贸易企业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到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备案手续,按规定加工复出口。
加工贸易企业未能按规定期限加工复出口的,应在到期后30天内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
海关按加工贸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实行一证多批制,即最终用户需分多批进口的,凭关税配额证在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第二十条 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进口关税配额商品由海关按现行规定验放并实施监管。
第二十一条 最终用户在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复印件及报关单复印件交原发证授权机构。
第六章 调 整 第二十二条 分配给最终用户的国营贸易配额量,在当年8月15日前未签订合同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管理权限报商务部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最终用户可以改为委托有贸易权的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最终用户也可以直接进口。
未经批准的,不得委托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和直接进口。
第二十三条 持有进口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当年无法将已申领到的全部配额量签订进口合同或已签订合同无法完成,须在9月15日前将无法完成的配额量交还原发证授权机构。
第二十四条 关税配额再分配量的申请期为每年9月1日至15日(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
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别于申请期前1个月在《国际商报》、《中国经济导报》以及商务部网站(http://www./)、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www.sdpc. /)上公布申请关税配额再分配量的具体条件。
申请需由授权机构分别转报商务部或国家发展改革委。
豆油、菜子油、棕桐油、食糖、羊毛、毛条由商务部公布。
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
第二十五条 无法将已申领到的关税配额量使用完,并在9月15日前已交回未使用配额量的最终用户,不能再申请关税配额再分配量。
第二十六条 商务部在每年9月30日前将豆油、菜子油、棕搁油、食糖、羊毛、毛条关税配额再分配量分配到最终用户(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每年9月30日前将小麦、玉米、大米、棉花关税配额再分配量分配到最终用户(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人 关税配额再分配量根据公布的申请条件,按照先来先领方式进行分配。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加工贸易企业未经许可,擅自将保税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在国内销售的,海关按走私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 证》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 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持有配额的最终用 户有上述行为的,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进 口关税配额的申请。
第二十九条 对伪造有关资料骗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的,依法收缴其《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 委在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
第三十条 持有进口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当年未能完成分配其全部关税配额量进口,又未在9月15日前将当年不能实现进口的关税配额量交还原发证授权机构的,其下年度分配的关税配额量将按未完成的比例相应扣减。
第三十一条 持有进口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连续两年未能完成分配其全部关税配额量进口,并在每年9月15日前将当年不能使用的关税配额量交还原发证授权机构的,其下年度分配的关税配额量将按其最近一年未完成的比例相应扣减。
第三十二条 最终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复印件及报关单复印件交原发证授权机构的,视同未完成进口,相应扣减其下年度关税配额量。
第三十三条 走私进口关税配额商品,按关税配额外税率计算偷逃税金额,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有关关税配额分配和再分配的咨询需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其授权机构提出,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其授权机构将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五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及“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分别由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制。
第三十六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证面文字用计算机打印,证面内容不得涂改。
第三十七条 关税配额商品的进口购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国营贸易企业指政府依法授予某些产品进口专营特权的企业。
国营贸易企业名单由商务部核定并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最终用户为直接申领到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生产企业、贸易商、批发商和分销商等。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9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