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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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是什么

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是什么

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是什么驰名商标的认定形成了行政认定(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与司法认定并行的模式。

与行政认定驰名商标周期长、审核部门多的特点相比,司法认定比较简易快捷,所以很多企业往往选择司法渠道。

那么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是什么?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一、域内驰名的原则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在一国注册的商标,只在该国的领域内受其本国法律保护,超出该国范围,则不受他国保护。

某个商标可能在某国有很高的市场评价和公众认可,但由于商品销售未及于其他区域,在别国可能就没有多少知名度,也就无从谈起驰名商标的保护。

在我国,商标的驰名性认定虽然无需以在我国注册为前提,但应当坚持域内性原则,即国内驰名原则。

某些商标虽然具有一定的国际知名度,但其指示的商品或服务未在我国内流通,我国的公众未实际使用过上述商品或接受过上述服务,即使该商标可能为我国公众通过传媒等所知道,也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因此,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始终围绕着国内驰名性,而不是所谓的国际驰名性。

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二、案情需要的原则判断在与注册商标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的标志是否误导相关消费者,以及该标志是否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不以认定该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为前提。

如果涉案侵权行为所涉及的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涉案注册商标则依照《商标法》中关于普通商标侵权的规定即可得到保护,不需要适用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对其是否驰名做出判断和认定也就没有了实质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该条款中的“案情需要”,即是指涉案注册商标需要给予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也就是驰名商标被他人用于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等可能造成淡化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及相关案例也肯定了上述观点。

案情需要原则不仅可以正确把握诉讼争议焦点,提高案件审判效率,而且对于避免商标权利人借侵权为名,傍驰名为实的滥用诉权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是启动认定驰名商标司法程序的必要前提。

论驰名商标的认定

论驰名商标的认定

目录:一、引言二、驰名商标的内涵界定三、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四、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一)驰名商标的地域范围-“中国”(二)有关公众对其知晓程度-“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三)对“享有较高声誉”的质疑-法律不应仅仅保护最强者(四)不应要求驰名商标是注册商标-驰名商标的出现是对商标注册制度的重要补充五、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一、引言中国商标协会于2002年初公布了包括“同仁堂”在内的196项驰名商标,[1]2002年2月8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出通知,认定“汇源”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这些现象反映了1996年8月14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所确定的对驰名商标的主动认定方式。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2001年10月27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修改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对驰名商标采取了被动认定方式。

我国于2001年11月10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TO”),WTO的统一规则本身就是不同法域下的法律理念、价值、规则的融合,从这一意义上说,知识产权“入世”,就是知识产权法律的“入世”。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第16条第2款、第3款规定了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6条之二的进一步发展。

在解释及适用上,应将二者结合起来。

我国入世以后,必须全面承担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国际义务,包括履行Trips 协议的规定。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规定及相关国际条约,对驰名商标的认定这一问题做一肤浅的论述。

二、驰名商标的内涵界定三、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有两种基本模式: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

驰名商标认定原则

驰名商标认定原则

驰名商标认定原则驰名商标认定原则是指根据《商标法》及相关规定,对商标进行认定,确保商标能够被公众广泛认知并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相联系,从而形成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下面是驰名商标认定的原则:1. 长期使用原则:商标的驰名程度应该是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逐渐形成的,而非一时之间的。

商标的使用时间越长,影响力越大,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可能性也越高。

2. 广泛宣传原则:商标的认知度应该经过广泛的宣传和推广,使公众能够很容易地将商标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相联系。

这可以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广告宣传、市场推广等手段来完成。

3.知名度原则:商标在相关领域内应该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公众广泛拥有,并与一定的商品或服务形成稳定的辨识度。

商标的知名度可以通过调查研究、市场反映及消费者调查等方式来确定。

4.保护范围原则:商标的驰名度应该在特定的商品或服务领域内形成,并与相关的特性和品质相联系。

商标的驰名度与商标的注册类别和使用范围有直接关系,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5.声誉和信誉原则:商标的驰名程度应该与其背后所代表的商业信誉和良好声誉相联系。

商标的权利人应该具备一定的商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积极维护自身的声誉和社会形象。

6.国内外宣传原则:商标的驰名程度不仅应该在国内得到公众广泛认知,还应在国际间具备一定的知名度。

商标的知名度可通过国内外宣传、市场拓展、形象代言人等方式来提升。

7.公众认可原则:商标的驰名程度应该得到广大消费者和相关业内人士的公认和认可。

公众的认可是驰名商标认定的重要依据,可以通过市场调查、消费者调查等方式来获取。

驰名商标认定原则的遵循是确保商标在相关领域内得到充分保护的重要基础,也是商标所有人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对商标的驰名度进行综合评估和判断。

驰名商标试题及答案

驰名商标试题及答案

驰名商标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是什么?A. 商标注册时间长短B. 商标知名度高C. 商标使用范围广泛D. 商标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答案:D2. 下列哪项不是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A. 跨类保护B. 反淡化保护C. 商标权的地域限制D. 禁止他人不当使用答案:C3. 驰名商标的保护通常由哪个机构进行?A.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B.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C.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D. 国际商标协会答案:A4. 以下哪个选项不是认定驰名商标的参考因素?A. 商标的宣传力度B. 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C. 商标注册的类别数量D. 相关公众的认知程度答案:C5. 驰名商标的保护期限是多久?A. 10年B. 永久保护C. 20年D. 与商标注册期限相同答案:B二、判断题1. 驰名商标一旦被认定为,就永远享有特殊保护。

(错)2. 驰名商标的保护不受地域限制,全球范围内都有效。

(错)3. 任何个人或组织都可以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错)4. 驰名商标的认定是一次性的,不需要定期复审。

(错)5. 驰名商标的保护可以阻止他人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对)三、简答题1. 简述驰名商标的定义及其法律意义。

答: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

其法律意义在于,驰名商标可以享受跨类别的保护,即使在非注册类别上,也能阻止他人注册或使用可能引起混淆的商标,从而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 阐述驰名商标认定过程中考虑的主要因素。

答:在驰名商标的认定过程中,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商标的宣传力度、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情况、相关公众的认知程度、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等。

四、案例分析题案例:某知名运动品牌A在服装、鞋类商品上享有商标权,并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近期,品牌B在玩具、游戏等领域申请注册与品牌A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品牌A认为这侵犯了其商标权,遂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

1. 品牌A可以依据哪些法律条款提出异议?2. 如果品牌B的商标被初步审定公告,品牌A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答:1. 品牌A可以依据《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相关规定提出异议,主张其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应享有跨类别的保护。

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

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

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号令20XX年4月17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和范围的有关材料;(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促进商标品牌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据《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驰名程度较高,并在同类商品中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的商标。

第三条驰名商标的认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

认定结果根据程序和实施细则,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

第四条驰名商标的管理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指导,并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具体实施。

第二章驰名商标的认定第五条驰名商标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标准:(一)商标在相应地区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二)商标在同类商品市场上的影响力;(三)商标的专有性和独特性;(四)其他与商标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相关的因素。

第六条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公示和决定等环节。

(一)申请环节: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认定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证据。

(二)审查环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

(三)公示环节:经审查通过的申请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异议和意见。

(四)决定环节:在公示期结束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审查结果以及公众意见,作出是否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决定,并公布认定结果。

第七条驰名商标的认定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届满后,可申请续展。

第八条驰名商标的认定结果不得撤销或者改变,一经认定,有效期内享有相关权益和待遇。

第三章驰名商标的管理第九条驰名商标的管理包括市场监督、维权保护和宣传推广等方面。

第十条市场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驰名商标的监测和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并打击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

第十一条驰名商标的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可以向有关机关提起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驰名商标的宣传推广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的认知度和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第十三条驰名商标的使用人应当依法使用驰名商标,保护其良好声誉和市场影响力。

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是怎样的

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是怎样的

驰名商标的认定⽅式是怎样的在现实⽣活中,随处可以听到“中国驰名商标”这⼀⼴告词,那么⼤家知道什么是驰名商标吗?⼤家都知道商标权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认定商标权也有规定的法律程序。

那么下⾯店铺⼩编为⼤家介绍⼀下驰名商标认定的⽅式。

驰名商标的认定⽅式是怎样的驰名商标认定途径:在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可以⾛两种途径,分别是⾏政认定和司法认定。

⾏政认定是相关企业向⼯商总局商标局申请认定。

商标异议复审、⽆效案件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

司法认定是相关企业对于注册商标是否驰名像中级以上⼈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认定的⼀种程序。

不管是那种程序必须驰名商标的认定具有⼀定的地域性。

也就是必须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相关部门报送相关材料申请认定。

省级⼯商局经过初审签署意见后通过邮寄的⽅式汇报给国家⼯商管理总局备案。

申请时有四种途径可以选择。

第⼀种是企业发现某注册商标在公告期内存在意义,可以对其合理的向商标总局提出申请异议,也可同时申请⾃⼰的商标认定驰名商标。

第⼆种是企业发现已经完成注册的商标侵犯了⾃⼰的商标可以向商标总局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该商标的争议申请。

同时也可以提出认定⾃⼰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第三种是若发现了某些商标假冒商标,就可以根据当事⼈的诉求向商标局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要求。

第四种是企业在向中级⼈民法院提出了诉讼后法院可以根据当事⼈请求依法对商标是否驰名做出依法认定。

以上的四种途径前三种均属于⾏政认定,后⼀种属于司法认定。

都是可以作为驰名商标认定的⽅法。

为了更好地帮您解决问题,您可以通过店铺委托当地有经验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使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最⼤限度的保护。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标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

商标不仅是企业的标识符号,也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

特别是对于那些已经在市场上获得一定的品牌知名度的企业来说,商标的价值更加不可估量。

而驰名商标则是商标价值的顶峰,是企业品牌的最高荣誉。

本文将重点介绍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驰名商标是指被公认为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中享有极高声誉,并已广泛知名的商标。

其地位高于一般知名商标,也被称为“万众瞩目的名牌”。

驰名商标的声誉比普通商标更加杀伤力,是企业品牌溢价的重要来源。

驰名商标是企业品牌形象的顶峰,其认定和保护是重要的法律保护措施。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建立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上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中享有极高的声誉。

2.在公众中的知名度极为广泛,包括普通消费者及有关公众。

3.企业使用期间较长,并在市场上保持稳定的使用。

4.商标在综合素质上得到了市场认可,质优价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公信力。

5.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应被有效保护。

驰名商标的认定具有高标准性与松散性的特点。

同时,驰名商标认定需要具有政府网站公示、行业评审、消费者评价等多方评估,而且需要通过法律程序的审查和认定。

三、驰名商标的保护1.专有使用权驰名商标的专有使用权是得到法律保护的重要表现。

在商标法层面,对于一些与驰名商标相近似或者近似于主体商标的商标,不仅可以被视为侵权,而且可能会被禁止注册或注销。

驰名商标的使用范围相比普通商标要更加广泛,可以在不同领域授权使用,提高商标的价值。

2.商标侵权的法律追究驰名商标的商业价值非常高,因此其他企业或个人可能会冒充或者模仿驰名商标进行商品销售或者制造,这样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

对于违反商标法的行为,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并追究侵权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反不正当竞争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可以采取反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来寻求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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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对驰名商标的内涵界定,相比以前的《暂行规定》,具有很大的进步。

笔者从以下几方面讨论有关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一)驰名商标的地域范围——“中国”
“驰名商标的驰名是否必须在本国领域内驰名”,这个问题曾是1995年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中的一个焦点。

1999年9月29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大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大会通过的《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下称《联合建议》)完全澄清了这个问题,该建议第2条第二项之(d)款规定:“……即使某商标不为某成员国中的任何相关公众所熟知,或知晓,该成员国亦可将该商标确定为驰名商标。

”这项规定使驰名商标的保护突破了传统商标法的地域性限制。

[8]
上述《规定》明确规定驰名商标的地域范围是“中国”。

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因为商标权有较强的地域性,这样规定并不违背《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的精神,同时能有效地保护我国的利益。

近年来,以美国为首的少数发达国家强调判断一个商标是否“驰名”应以该商标是否在国际市场上驰名为准。

如果某个商标在国际上驰名,即使在某一特定国家没有多少知名度,该国也应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

显然,这一观点有利于少数发达国家,而广大发展中国家由于和发达国家经济实力的差异,舍弃商标权的地域性会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使它们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实质不公平的地位。

(二)有关公众对其知晓程度——“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
Trips协议第16条第2款规定,确认某商标是否系驰名商标,应顾及有关公众对其知晓程度,包括在该成员地域内因宣传该商标而使公众知晓的程度。

这条规定确定了认定驰名商标的最基本的条件,就是应考虑有关公众对其知晓程度。

通常认为,“有关公众”包括两方面的限制,一是行业限制,即某些相关行业,相关领域里的公众,而不是一般公众。

因为不同商品的消费群体是有区别的,日常消费品与某些领域里的专用产品在公众中的知晓程度显然是不同的,因此,不能一概以一般公众的知晓程度作为衡量商标知名度的标准。

另一个是地域标准,即仅仅指本国的“有关公众”,而不应扩大到“本国之外的公众”,应以对驰名商标提供特殊保护的国家或地区的地域范围为准(这点在刚才已论及)。

[9]
上述《规定》第2条第2款指出:“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笔者认为这一规定符合有关的国际标准,对“相关公众”的界定堪称精准。

至于具体的操作,“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程度可通过消费者调查或民意测验确定,也可以通过对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程度及地域等因素的考察来证明。

[10]新《商标法》的第14条的五个认定因素,第一个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其余四个都是证明“知晓程度”的相关因素。

但是,认定驰名商标时并不需要五个因素都同时具备,只要其中的几个能证明“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就可以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力依据。

上述《规定》第3条根据《商标法》第14条,对相关内容做了更具体的规定,有利于实践中的操作。

我国的现行规定与国际商标协会于1996年9月18日通过了“驰名商标保护议案”所确定的某一商标是否驰名的相关标准在基本内容上是相同的。

(三)对“享有较高声誉”的质疑——法律不应仅仅保护最强者“享有较高声誉”和“驰
名”是两个有区别的概念。

驰名商标(well-known trademark)的本意只是用来描述一个为某范围内的公众所知晓的商标,而对这个范围的大小是没有要求的,这从驰名商标英文的含义可以推知。

驰名商标的英文是
well-known trademark,其中的well-known是指一种众所周知的状况,并不要求社会上的所有人知道,而只要求某一范围中的大多数人知晓。

“享有较高声誉”则包含三方面的内容:第一,具有声誉,声誉是指声望和名誉,描述为公众知晓的状况。

第二,具有的是较高声誉,“较高”就代表了知晓的广度和程度都很大,不是普通程度的知晓。

第三,声誉这个词还包含了知晓公众的积极评价,也就是“享有较高声誉”包含对附加到商标中的商品或服务质量的积极评价。

两者相比较可以看出,“享有较高声誉”的要求是高于一般意义上的驰名商标的,用“享有较高声誉”来定义驰名商标只能包含驰名商标中的一部分,这实际上提高了保护标准,缩小了保护范围。

实际上,“享有较高声誉”是著名商标(famous mark)的要求。

许多国家在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中是以商标的知名度大小把驰名商标分为几类加以保护的,如德国就把驰名商标分为普通驰名商标和高度著名的驰名商标,其中对高度著名的驰名商标给予跨类的反淡化保护,日本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是这么划分为两类保护的。

从上述《规定》第3条的相关内容可以看出,我国现在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主要是侧重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

对于“享有较高声誉”,综观《规定》的内容,并没有对其提出具体的要求,而只是把它作为有关机关在认定驰名商标时的一个裁量因素。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立法所确定的驰名商标是包括一般的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

建议有关机关在具体的实践中要对这两种商标加以区分。

[11]
(四)不应要求驰名商标是注册商标——驰名商标的出现是对商标注册制度的重要补充从商标的理论来看,获得商标权的方式有使用主义和注册主义两种模式。

单独采纳某一种制度会带来弊病,如单纯采纳使用获的方式会使在后商标使用人发现和筛选在先商标的成本增加并易造成冲突,采纳注册获得的方式又会使长期使用而未注册的商标的企业缺乏有效保护,因此合理的做法是以注册获得制为主,又不否定使用获得制,从这一点看,应明确驰名商标包括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

这样规定,不仅符合《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的要求,而且还能有效地遏制对驰名但未注册商标的“抢注现象”,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12]
新《商标法》并没有拘泥于绝对的商标注册保护原则,而在第13条第1款中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新《商标法》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给予保护,这弥补了驰名商标保护中商标注册制度的固有缺陷,向完善驰名商标的保护迈出了积极的一步。

从上述《规定》对于“驰名商标”所下的定义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立法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已不再仅仅局限于注册商标,这既符合有关国际惯例,又能有效地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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