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讲义—第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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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十一章

宪法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教学目标]识记和理解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了解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

[学法指导]从中国的国情出发,从宪法和相关法律出发掌握当前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及其实践。

[重点难点分析]学习重点:1、中国国家结构形式的宪法依据、成因、模式;2、中国的行政区域划分;3、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4、“一国两制”下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制度。

学习难点:当前我国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内容及其中国特色。

本章首先在第一节学习中国国家结构形式的概述,然后在第二节学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第三节学习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一节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概述一、中国国家结构形式的宪法依据和成因自1949年共同纲领开始,新中国的历部宪法都在序言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结的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

这一表述被公认为是中国国家结构形式的宪法依据,表明了中国实行的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所以中国全国只有一部宪法,根据学术界通行的观点,中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历史原因。

中国自远古以来即是统一时期居多数的国家,特别是秦汉两代长期实行中央集权制度,促进和确立了中华民族大融合和国家统一的坚实基础。

除了如南北朝、五代十国等较短的分裂时期以外,中国总体上保持了以一般行政区域为基本地方管理单位的单一制国家形态。

特别是元朝建立以后的700多年里,中国没有再出现大分裂的局面,各族人民共同组成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已获得每一个中国人的内心认同。

这种历史形成的国家结构形式,成为当今中国继续实行单一制的一个最重要的历史原因。

第二,民族原因。

中国是拥有56个民族的多民族国家,但是不同于欧洲各国的是,中国的56个民族拥有一个共同组成的名字:中华民族。

不论是人口最多的汉族,还是人口很少的少数民族,都是中华民族的平等一员。

中国与其他典型的多民族国家,例如前苏联、前南斯拉夫或者现在的俄罗斯不同,中国的民族分布的特点是大杂居、小聚居。

宪法学

宪法学

宪法学讲义第一章宪法的概念宪法的特征(一)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2012简答)(2011简答)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法律效力最高3在制定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更加严格(二)宪法是公民权利保障书1从历史看宪法或宪法性文件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斗争中,为了确认其所取得的权利和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的2从宪法基本内容来看,宪法基本出发点是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三)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1宪法与民主事实密不可分,资产阶级宪法是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事实出现而产生出来的2社会主义是无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3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连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宪法分类的意义1宪法分类是人们认识、了解宪法特征、本质的有效途径2宪法分类是对宪法进行比较研究前提和基础3宪法分类对于立宪和行宪具有重要意义资产阶级学者传统的宪法分类(一)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依据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形式(二)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为标准(三)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制定机关为标准第二章宪法的历史和发展宪法产生的条件1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是近代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2比较发达的民主政治是近代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3民主的、大众和科学的文化是宪法产生的思想文化条件宪法的发展趋势1国家权力日渐扩张,国家权力配置格局在一定程度得以改变2宪法越来越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3宪法保障得以加强,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成为一种潮流4宪法发展的国际化趋势进一步扩大5宪法形式上的发展趋势82宪法的特点1指导思想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2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确认为今后国家根本任务,规定经济制度,倡导经济体制改革3重视政治制度建设和国家机构的合理设置,弘扬政治体制改革精神4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文化制度和精神文明建设5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我国宪法发展趋势1国家权力配置日趋平衡、科学2公民基本权利得到重大发展3中国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在宪政实践中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发展4宪法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善第三章宪法的制定宪法制定权的基本特征1 宪法制定权的正当性2 制定权是阶级性与公共性的统一3制定权的统一性4制定权的自律性宪法制定权的界限1受制宪目的的制约2受法的理念制约3受自然法制约4受国际法制约制宪机关与宪法起草机关区别1制宪机关是行使制宪权的国家机关:宪法起草机关是具体工作机关,不行使制宪权2制宪机关一般是常设机关,宪法起草机关是临时性机关3制宪机关有权批准通过宪法,宪法起草机关则无权批准宪法4制宪机关一般由公民选举产生,具有民意基础,宪法起草机关一般通过任命产生制宪机关与制宪权主体制宪权主体是指在根本上享有制宪权的人或组织。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第3版)教材精讲 (第十一章 中华民国法律制度(上))【圣才出品】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第3版)教材精讲 (第十一章 中华民国法律制度(上))【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中华民国法律制度(上)11.1本章要点●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11.2重点难点导学可以说,近代中国的法制变革,是以创建民主主义法治价值为内在精神、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完全区别于传统中国社会以儒家伦理为核心的法律精神,形成了完全意义上的近代化法律。

尤其是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三民主义”为基础,结合“权能分治”的政治理论,建设以“五权宪法”为核心,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的法律制度。

其间存在着法律文本与司法实践的严重背离,一党独裁,干涉法治,教训深刻,其客观上仍是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延续。

第一节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一、孙中山思想与中华民国方略(一)三民主义与民国国家制度预设1903年秋,孙中山在日本创立青山军事学校时,第一次提出了“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的口号。

1905年孙中山在日本成立同盟会,以此作为政纲。

“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就是要武装推翻帝制,解除民族压迫,变近代中国为民族独立的中国,此即民族主义。

“创立民国”,就是建立美国式的资产阶级议会制共和国,此即民权主义。

“平均地权”,就是通过核定地价、按价收税、增价归国的办法,实现土地国有,达到国强民富的目的,此即民生主义。

(二)五权宪法1906年在《与〈俄国社会革命党首领〉该鲁学尼等的谈话》中,孙中山第一次提出“五权分立”的共和制度:“希望在中国实施的共和政治,是除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外还有考选权和纠察权的五权分立的共和政治。

”孙中山认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没有明确的考试制度,造成最大的流弊是“盲从滥选及任用私人”。

中华民国应当借鉴中国传统的科举考试制度,“通过考试制度来挑选国家人才。

根据这种办法,最严密、最公平地选拔人才,使优秀人士掌管国务”。

“况且从正理上说,裁判人民的司法独立,裁判官吏的纠察权反而隶属于其他机关之下,这是不恰当的”。

中华民国应当借鉴中国古代的监察御史制度,执掌监察权的机构“也要独立”。

宪法学讲义(第三版)

宪法学讲义(第三版)

读书笔记
重新认识了宪法。
只看了前面很少的部分。
中外制衡权力的方式不同,折射到社会层面产生不同的问题,也没必要分什么好坏。
2023,重拾专业,从《宪法学讲义》开始,用一年时间,复习一遍读大学时的核心课程。
批判之中带着耐心和理性,作为学术著作读来并没有想象中费力,反而十分引人入胜。
关于内容:看完书以后,整个晚上心情都不太好,因为社会现实是如此沉重,我们每个人看似自由,但都置 身社会的桎梏镣铐之中……,卢梭说“人生儿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句话是人在社会中的状态的真实 描摹本书的重点是,宪法作为基本法的构成要素进行了一一阐述,比如什么是国家,法律和国家的关系,个人, 以及个人作为社会中构成要素的权利。
感谢观看
林老最后传达了学习此书几点理念,大有裨益:第一,宪法者,限权之法也。我们苦口婆心想传递给大家的 就是这一理念。
精彩摘录
中国宪法发展的趋势是什么?我们可以从学术上作出这样一个判断:它慢慢地从国家政权合法性的认定书逐 渐地发展为人民权利的保障书。
在所有固有意义上的宪法当中,有一种被广泛认为是特别优异的宪法,就是“立宪主义上的宪法”。这种意 义上的宪法专指:通过限制专断权力以广泛保障基本人权的国家之基本法。
组织国家就是为了保障人民生存的最起码的权利。
自由主义与个人主义有关,它把个人看成是最重要的价值核心,是重于国家的最重要价值。国家必须为个人 而存在,保护个人应有之尊严和自由。自由主义认为个人自由重于国家的任何目标。
那么什么叫“立宪政体”呢?答案是:就是制定出宪法并加以遵行的政体。
法学最为核心的部分就是法教义学,而法学就是这样的保守。它的主要精神不是在于批判秩序,而是在于维 护秩序,为此是保守的。这是必要的保守,甚至是非贬义的保守。

【法学】宪法学讲义 共(17页)

【法学】宪法学讲义 共(17页)

宪法是设定公权力、运行公权力、限制公权力的法。

从设定公权力的角度来说宪法是国家的组织法。

从运行公权力的角度来说宪法是民主制度法;从限制公权力的角度来说法:宪法是人权保障法。

成文宪法的特点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被认为具有内容上的根本性、程序上的严格性、地位上的最高性。

宪法的内容国家的组织、公权力的运行程序、人权的保障、基本国策、宪法自身。

宪法的分类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柔性宪法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协定宪法原生宪法、派生宪法宪法的渊源既指宪法的各种不同表现形式又指宪法关系主体力量的源泉。

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宪法惯例、宪法性法令、国际公约、宪法解释、宪法修正案。

宪法惯例以本国国家的组织、公权力的运行程序、人权的保障、基本国策、宪法自身为内容;没有成文的法律形式,但得到人们普遍遵循的习惯和传统。

是宪法的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

简言之,关于公权力运行的不成文的习惯和传统。

宪法关系受宪法的调整因公权力的运行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宪法关系主体:公民、国家、民族、利益群体、政党、外国人、宪法关系的客体:物、(自然资源、国有资产)、行为(权力行为power权利行为Right)。

宪法关系的特点:以right 和power的相互关系为基本内涵;以right制约power为基本精神;以power间的相互制约为重要补充宪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一定的出发点。

近代以来世界各国所普遍遵循的宪法基本原则。

民主、人权、法治、分权民主:作为君主制的对称,是关于公权力的根本归属的一种学说和制度,同时又是一种政权类型。

该学说认为,公共权力从根本上说属于国民全体,全体国民通过选举把公权力委托给特定团体或个人行使。

它是以选举制度、政党制度、代议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一种关于公权力产生以及运行的法律制度。

人权:具有正当性、障碍性、现实性、普遍性的人类内心渴望;是内心渴望的法律化。

由于公权力所具有的公益性和暴力型,决定了人权是与公权力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而不是民事权利。

宪法学第 十 一 章 国 家 形 式( 上 )

宪法学第 十 一 章   国 家 形 式(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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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一 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 一 )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 我国 《 宪法 》 规定 :“ 人民行使权力的机 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 ( 二 )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长期革命 中 创造和 发展起来的 。 它经历了民主主义革命阶 段和社会主义革命阶段 , 虽然两个阶段的人民民 主政权组织形式有所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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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性质的关系 毛泽东说过 :“ 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 , 就不能代表国 家 。” 因 此 , 任何国体都要求有 与它相适应的政体 , 否则国体就无所依托而表现 不出 来 , 所以 任何国家都是政体和国体的统一 。 两者的关系 既互相 联系 , 又互有区 别 。 一 方面 , 国 家的 阶级本质决定政权组织形式 , 一 个国家的政体归 根到底是由国体决定的 。 另 一方 面 , 政体服务于国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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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封建制国家的政体 在封建制的时代 , 经历过贵族君主政体 、 等 级君主政体 、 君主专制政体三种形式 。 东欧的诺 夫哥德罗 、 意大利的威尼斯和热那亚都曾建立过 贵族共和政体 。 而在中国和东方其他国家 , 君主 专制政体则是其最为普遍和最为典型的政体形式 , 国家的最高权力集中在一人身上 , 这个人通常 是君王 ( 即 国 王 、 皇帝 、 沙皇 、 哈里发 、 苏丹等 ), 君主的权力是没有限制的 , 君主的 权力 不可侵犯 , 超越任何机构和一切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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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政权组织形式的种类 由于各国的历史条件 、 传统习 惯 、 阶级力 量的对比和 国 际环境等因 素的 不同 , 在人类历 史上存在过许许多多不同的政体 。 在不同的政体 下其国家政权机关的设置 、 产生方式 、 组织形式 、 行使权力的期限及其各种机关相互之间的关系 有着不同的特征 。

宪法 讲义

宪法 讲义

宪法讲义说起国内的宪法学教材,最为知名的应当就是清华大学林来梵老师的《宪法学讲义》,自己最初接触这本书是在2017年,那时还是第二版,中间断断续续,至少把这本书完整地读了三遍,还在考研期间手写了一套笔记。

今年此书已经更新到了第四版,于是对照着笔记又读了一遍,看看有哪些新增的以及变动的地方,相当于是一次对宪法学知识的复习,也借此机会写一下自己的感想。

(一)鲜明的立场作为一本个人独著的教材,《宪法学讲义》当然体现了林来梵老师的个人学术思想,具体来说,即是一种“规范宪法学”的理念。

这一方面体现在基于我国《宪法》条文中规范内涵展开论述,另一方面则是在论述过程中始终坚持“人的尊严”这一核心原理。

自然科学研究,长期主张一种“价值无涉”的研究态度,通过实验对不同的科学假设进行论证。

但是对于法学来说,这种“价值无涉”的态度并不可取,尤其是从法教义学的角度来看,任何法学思考,都应基于实定法律规范展开,而法律规范都是具有价值取向的,尤其是宪法规范。

因此在宪法学的学习过程中,一种“思维的强制中断”是必须的,不得随意质疑法律规范,否则就容易流入政治学的范畴之中。

如上所述,不只是宪法,在任何部门法的学习中(也许法理学除外),身边应当时常带着法条,并时常翻阅。

从法律条文的规范内涵角度展开思考,是法学生的基本思维,也是法学这一学科区别于其他学科的原因所在。

但是,作者并非局限于法教义学的立场,在讲述中也纳入了一些政治学以及社会学的知识,比如政治学中对于“国家”的看法,这些不同学科的知识能够扩展读者的视野,并令读者更深刻地掌握宪法的一些价值原理。

(二)观点的展示在这次阅读中,自己感受尤其深刻的是作者除了传统观点的介绍,还加入了许多不同的观点,虽然看起来使内容变得繁多,但却有益于更好地领悟相关知识。

以基本权利的分类为例,常见分类是基于我国宪法条文的分类,但作者在书中又介绍了许多理论上的不同分类,比如自由权与社会权、自由与狭义权利等,这些理论上的分类能够让读者发现传统分类所遗漏或忽视的一些面向,并发现思考基本权利的不同角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考研宪法整理笔记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考研宪法整理笔记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考研宪法整理笔记第一编基本理论第一章宪法概述*宪法释义一、宪法:是指为限制国家权力滥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对国家中最为根本性的问题进行规定的法律规范,其内容主要涉及国家的政治体制结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

二、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1从目的层面来看,宪法的目的在于限制国家权力的滥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2从内容层面来讲,宪法规定的内容具有根本性a国家权力的来源、国家权力的行使和国家权力的配置b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3从外在层面来讲,宪法在效力上具有最高性,制定和修改上具有严格性a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b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普通法律严格*宪法的分类一、宪法的形式分类1、宪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成文宪法:以统一的宪法典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宪法不成文宪法:没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由带有宪法性质的各种政治文件、法律文件、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组成的宪法2、宪法的效力和修改程序是否与普通法律相同刚性宪法: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宪法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的宪法柔性线法:效力与普通法律相同,宪法修改程序也与普通法律相同的宪法3、制定宪法的机关和主体钦定宪法:按照君主的意志制定,由君主自上而下地恩赐给臣民的宪法协定宪法:君主或国王与国民或国民代表机关通过谈判协商而制民定宪法:通过国民的代表机关或按照公民投票方式制定的宪法4、宪法内容是否具有首创性原始宪法:创制性宪法,源于本国政治革命或宪政运动,在宪法基本内容上具有首创性的宪派生宪法:模仿性宪法,以国内外已经存在的宪法为范例,吸取适合本国情况的宪法内容而制定不具有首创性的特点5、与意识形态的关系思想性宪法:附意识形态宪法,明确宣布自己的意识形态的倾向的宪法功利性宪法:不附意识形态宪法,仅规定有关社会和政治力量可以进行角逐的范围,并不以任何意识形态为转移的宪法6、宪法对国家权力是否有规范性作用规范性宪法:宪法对国家权力有规范性作用,能够约束国家权力运行的宪法名义宪法:由于宪法内容远离本国的实际政治生活,不能发挥规范性作用,对国家权力没有起到规范性作用的宪法标语性宪法:字意性或语义学宪法,宪法仅仅具有宣传手段的意义,不具有规范国家权力的作用,实际上在宪法内容中体现的是掌握国家权力者的独占利益*宪法关系一、宪法关系概念特点:宪法法律关系,根据宪法规范产生的,以宪法主体之间的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职权和指责为内容的法律关系1、宪法关系体现的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一个国家政治生活中最为根本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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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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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界限的相对性表现在:从法学上看,某些宪法 权利具有界限,而某些宪法权利不具有界限

标准:是否与其他权利或其他主体的权利构成冲突; 其行使是否需要伴随着某种法学意义上的行为

精神自由不具有界限,例如宗教信仰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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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界限的具体性
即使某些宪法权利具有界限,这种界限也具有具体 性。质言之,不同宪法权利的界限具有不同的性质和 内容。宪法权利的界限主要有: A.内在制约 参见上述 标准一,例如外国宪法学中的所谓“比较 衡量论”(利益衡量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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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保障模式又表现为两种具体的方式。其一是宪法
权利的具体内容和保障方法均有普通法律加以规定; 其二是对宪法权利的限制需通过普通法律
芦部信喜教授认为还存在一种折衷型的保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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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宪法的基本权利保障模式
宪法虽无明文规定,然在具体的法律制度层面上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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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相对保障模式

此模式允许其他法规范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加 以直接有效的限制或客观上存在这种可能性的方式 采取这种模式,一般也是宪法自身的一种选择。如 规定某种宪法权利“其内容由法律规定”、“在法律 的限制之内”或“在法律的范围内”予以保障、“其 例外依法律规定”以及“非依法律不得限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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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C
《 宪法》 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明确
规定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基本 权利。《宪法》第40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 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 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 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 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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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人民法院审理一民事案件过程中,要求县移动通
信营业部提供某通信用户的电话详单。根据我国宪法 的规定,下列说法何者为正确?( )(司考.2004.卷
一.85)
A.用户电话详单属于宪法保护的公民通信秘密的范围
B.县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县移动通信营业部提供任何移
动通信用户的电话详单 C.县移动通信营业部有义务保护通信用户的通信自由 和通信秘密 D.县人民法院有权检查任何移动通信用户的电话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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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CD
《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
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 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 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 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 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 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8条规定: “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 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取证不得侵犯他人 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所形成的基本权利的保障方式则倾向于相对保 障模式,具体体现在:
A.在现行的制度下,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和保
障方式均只有通过普通法律加以具体规定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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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不存在具有实效性的违宪审查制度或宪法上的权 利救济途径,只存在普通法律上的权利救济制度

C.在目前的情况下,普通法律上所存在的这种救济制 度,只适用于部分情形下的部分宪法权利,而非所有 情形下的所有宪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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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制下,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
大常委会可行使宪法解释权,但在实践中,该机关不 经常行使这一权限,通常也不可能对公民的各项基本 权利的具体内容和保障方式进行逐一的解释。本来, 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宪 法实施监督权加以实现(第62条、第67条),但实际 上二者对该项权限的行使在技术上存在着较大的困难, 也未形成一种惯常的制度
宪法学讲义
主讲人: 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严新龙 邮箱:yanxinlong19831105@
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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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宪法权利的保障与界限
一、宪法权利的保障
1.宪法权利的保障模式 如前所述,某种权利一旦为宪法所规定或认可, 即可成为“宪法权利”。然而在宪法上规定某种 权利,不如在实际上保障这种权利来得更加重要。 换言之,宪法权利的实效性,并非取决于权利的 宪法规定本身,而是取决于对其实际的保障。如 美国;英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 ( 司考.2005.卷一.60) A.为了收集“第三者插足”的证据,公民可以委托
私人调查机构以各种形式对“第三者”进行跟踪 B.为了收集犯罪证据,公民可以委托法官对犯罪嫌疑 人的通信进行监听 C.商场保安人员有权根据商场的规定,对“盗窃嫌 疑人”当场进行搜身检查 D.商场保安人员有权对拒绝搜身检查的顾客采取限制 人身自由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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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对宪法权利进行保障的效果,客观上受到保障
模式的影响: A.绝对保障模式。依据这种模式,对宪法所规定的基 本权利,其他规范不能加以任意限制或规定例外的情 形。

该模式一般都实行具有实效性的违宪审查制度 由于绝对保障模式是直接依据宪法规定并通过宪法 自身所设置的制度而实现的,所以又被称之为“依据 宪法的保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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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D 《宪法》第41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 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 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 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 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 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 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 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 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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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外在制约
外在的制约指从某一权利的外部所加诸的,并为宪法
的价值目标本身所容许的制约
例如现代宪法根据社会公共福利的原则对经济自由的
限制,又称为政策上的制约,我国现行宪法第十条, 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 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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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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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宪法权利的界限
与宪法权利的保障相邻的一个问题即基本权利的界限
问题。从几何学的意义上说,如果某一个宪法权利有 界限,那么这种界限的起点,正是对该宪法权利保障 的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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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界限的相对性
我国宪法学的通说认为,权利、包括宪法权利具 有相对性。但如果规范科学的角度加以具体分析,那 么即可发现:与其说宪法权利是有界限的,因而是相 对的,倒不如说这种界限自身才是相对的。这不仅是 一种逻辑的思辨,更具有保障基本权利或人权的积极 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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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题
下列有关我国公民权利的表述哪些符合宪法的规定?
( )(司考.2004.卷一.57) A.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 和建议的权利 B.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 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C.任何国家机关在接到公民提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 举后,都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D.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造成损失的, 受害人有依法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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