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修改080624

烟台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城乡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建筑容量第五条居住区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25%,多层住宅不大于20%,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8%,高层住宅不大于14%。
第六条居住区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0.6,多层住宅不大于1.1,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2,高层住宅不大于2.0。
第七条居住小区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28%,多层住宅不大于22%,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9%,高层住宅不大于16%。
第八条居住小区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0.7,多层住宅不大于1.2,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4,高层住宅不大于2.4。
第九条居住组团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30%,多层住宅不大于24%,中高层住宅不大于20%,高层住宅不大于18%。
第十条居住组团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0.8,多层住宅不大于1.3,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6,高层住宅不大于2.8。
第十一条由不同类型住宅混合组成的住宅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应取单一类型住宅用地的控制指标作为计算的上限值,并按不同类型住宅面积占住宅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十二条办公、商业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办公建筑,多层建筑密度不大于30%,容积率不大于1.5;高层建筑密度不大于25%,容积率不大于2.5。
(二)商业建筑,多层建筑密度不大于40%,容积率不大于2.0;高层建筑密度不大于35%,容积率不大于3.0。
烟台市总体规划(2006-2020)

第1章总则第1条规划目的为促进烟台市经济社会发展,科学合理地进行城市建设,编制《烟台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2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2)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3)《山东省城镇体系规划(1996-2010年)》;(4)《山东半岛城市群总体规划》(2005年);(5)《山东省海岸带规划》(2005年);(6)《烟台市城市总体规划(1993-2010年)》;(7)国家、省、市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第3条指导思想与规划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五个统筹”的基本原则,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烟台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第4条规划重点(1)科学合理地确定城市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
(2)科学合理地调整市域城镇体系结构,统筹城乡健康发展。
(3)调整、优化中心城区空间结构,培育区域性中心城市。
(4)明确城市绿地系统、结构和布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5)做好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和综合防灾规划。
(6)统筹规划社会服务设施,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7)发展高效便捷的城市交通体系。
(8)塑造城市特色。
第5条城市规划区烟台城市规划区的范围为:烟台市五区(芝罘区、莱山区、牟平区、福山区、开发区)的全部行政区划范围和桃村镇,总面积约为3002平方公里。
第6条规划期限本规划的期限为2006-2020年,其中,近期为2006-2010年,远期为2011-2020年,远景为2020年以后。
第7条强制性内容文本中黑体字加下划线的内容为强制性内容。
第2章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第8条城市发展目标大力推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和社会全面进步,把烟台建设成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的区域性中心城市、港口城市和富有历史、人文、山海特色的滨海旅游城市。
到2010年,烟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预计全市生产总值达到4000亿元左右,年均增长13%左右,人均生产总值达到7000美元左右,综合经济实力显著提升,经济增长方式明显转变,国际竞争力明显增强;城镇化水平达到60%,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和谐社会初见成效。
#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满足生态城市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建筑容量第五条居住小区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24%,多层住宅不大于20%,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7%,高层住宅不大于14%.第六条居住小区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0.7,多层住宅不大于1.1,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4,高层住宅不大于2.4.第七条居住组团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28%,多层住宅不大于22%,中高层住宅不大于20%,高层住宅不大于16%.第八条居住组团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0.8,多层住宅不大于1.3,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6,高层住宅不大于2.8.第九条由不同类型住宅混合组成的住宅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应取单一类型住宅用地的控制指标作为计算的上、下限值,并按不同类型住宅面积占住宅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十条办公、商业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办公建筑,多层建筑密度不大于30%,容积率不大于1.5;高层建筑密度不大于25%,容积率不大于2.5.(二)商业建筑,多层建筑密度不大于40%,容积率不大于2.0;高层建筑密度不大于35%,容积率不大于3.0.(三)在各类市、区级中心、商业繁华地段,商业及办公建筑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周边基础设施状况确定。
第十一条工业区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以低层厂房为主的工业区,建筑密度不大于35%,容积率不大于0.6;以多层厂房为主的工业区,建筑密度不大于30%,容积率不大于1.4.第十二条仓储区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仓储区建筑密度不大于45%,容积率不大于0.8;多层仓储区建筑密度不大于35%,容积率不大于1.5.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十三条住宅朝向(住宅正面)以东、南、东南、西南为前,每户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接受不同方向日照的居室,只计算主要朝向所在的一个方向。
烟台莱山区未来规划细说

5年内莱山全域城市化、生态化未来5年,该区北部和南部双驱并进“城变”,形成“全域城市化、全域生态化”的城市化发展格局。
莱山区将加快北部黄海、初家、滨海三个街道的城中村改造。
通过引进知名开发企业,推行连片开发改造,建设一批城市综合体和高端产业地产项目。
与此同时,北部城区路、水、电、暖、气等基础设施还将持续完善。
今后,莱山区将高标准打造凤凰山公园、虎头山公园等景观亮点,北部城区将变得更美。
按照“一体两翼”的战略布局,今后,莱山区将拉开南部200多平方公里区域的大开发框架。
以南部中心地段的莱山街道和院格庄街道为一体,以朱雀山为中心,设立23.5平方公里的省级旅游度假区,抓好植物园、汤墅王朝、铺拉河改造等项目建设;解甲庄街道将做为城区扩张的东翼,重点进行围子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的保护开发、青建明日之城、辛安河改造等项目建设。
此外,以莱山经济开发区、总部经济基地为西翼,将加快园区扩区步伐。
同时,解甲庄、院格庄和莱山三个街道驻地也将改造升级,“变身”卫星休闲城镇。
服务业将是莱山主攻方向作为烟台市中心城区,服务业将是莱山区转方式调结构的主攻方向和最大支点。
今后,莱山区将坚持“多样化、高端化、规模化”的方向,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改造提升生活性服务业,全力打造服务业聚集发展示范区。
佳世客、银座、新世界、振华等9家世界500强和国内商业巨头先后进驻莱山,万象城商业综合体、渔人码头旅游综合体等一批关系莱山长远发展的服务业大项目基本建成。
新天地都市广场、五洲国际东亚商品博览城等重点项目也将加快建设脚步,形成综合体集群。
继中央商务CBD核心区域建设之后,总部经济基地的建设,填补了莱山南部城区的建设空白。
目前,不仅杰瑞智谷、中节能和瑞康药业等一批项目正在谋划落户事宜,一批国内外企业总部也已看好基地,正在积极商谈中。
与此同时,迎春大街、北方城综合批发市场建设正在推进中,该区域将大力发展金融保险、现代物流、服务外包、科技信息等高端服务业。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市中心区旧城旧村改造的意见-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市中心区旧城旧村改造的意见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市中心区旧城旧村改造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快市中心区旧城旧村改造步伐,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现就调整完善市中心区城中(边)村以及旧城区涉及居民住宅征收(含城市危房)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旧改项目”)的土地整理、出让收支管理体制等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社区管理改革先行。
加快推进村改居、村集体经济体制股份制改革,配套完善居民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就业扶持、户籍与社区管理政策,努力实现“村民变市民、集体土地变国有土地、集体经济股份制、村庄变社区”四个转变。
(二)坚持规划刚性。
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以重点区域发展、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为带动,打破村与村之间的地域界限,按照统一规划、连片改造、整体配套的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鼓励提高土地开发强度,充分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
(三)坚持安置房建设优先。
优先考虑安置房建设批次与建设量,优先建设;强化安置房建设监管,从规划布局、区位栋数、建设进度、预售、交付期限及安置等环节严格把关,特别对利用新增地先行开发的项目,要留足每户一套住宅确保村民一次性上楼。
要科学安排房屋征收与安置房建设时间节点,最大限度缩短村民躲迁时限、降低征收成本。
(四)坚持基础设施配套同步。
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前提下,按照满足需要、适度超前的原则,加大旧改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力度,提高片区配套水平和承载能力。
烟台地区2013规划局新规(面积计算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城乡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烟台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环境友好、社会和谐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烟台城市特色和传统风貌,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第一节用地规划第五条城乡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按照以中类和小类为主、大类为辅的分类方式对用地性质实施规划管理。
第六条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
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和功能分区进行划分,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以其地上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进行归类。
第七条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可结合规划论证研究确定。
第八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促进土地使用功能的有效混合。
用地混合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功能用途互利、环境要求相似且相互间没有不利影响的用地,宜混合设置。
鼓励公共活动中心区、历史风貌地区、客运交通枢纽地区、重要滨水区内的用地混合。
(二)环境要求相斥的用地之间禁止混合。
严禁三类工业用地、危险品仓储用地、卫生防疫用地与其它任何用地混合。
严禁二类工业用地与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混合。
严禁特殊用地与其它任何用地混合。
(三)混合用地比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合理确定。
第九条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原则上不得单独建设。
确因实际建设需要应按规定程序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建设:(一)多层及以下住宅为3000平方米;中高层、高层住宅为5000平方米。
烟台市莱山办事处区片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莱院路城市设计任务书

烟台市莱山办事处区片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莱院路城市设计任务书烟台市规划局烟台市城市规划编研中心二O一一年八月一、规划背景本规划区片位于烟台市莱山区南部,原部分区域(空港新城)已有控规。
2009年12月,由于行政区划调整,沟莱线以北区域划归莱山经济开发区管委管辖,依据区委区政府关于产业布局以及城建发展思路的有关精神,沟莱线以南区域沿烟乳线往南拓展。
受用地布局限制,原规划已不太适应该区域新的发展形势。
规划用地东侧为山体(光山、海拔272.5米),山体与本区片之由新近建设的莱院路分隔,莱院路的建成为本区片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其西侧为烟台水源地之一的大沽夹河与福山区相邻,沿河有正在规划中的市重点项目烟台北方城(商贸批发物流)。
其南侧为新划入莱山区的,以旅游、观光、生态农业为主导的院格庄镇区片。
由于本区片规划范围的调整,莱院路的建成通车,周边区域新的规划完成,对本区片的发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迫切需要对本区片编制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同时,莱院路沿线两侧是莱山区政府计划重点发展的区域,急需一个完整的控规和城市设计来指导建设。
二、规划范围及区片现状本区片规划范围为:北至两甲埠村东及沟莱线,南至南朱塂堡,东至莱山区街道辖区范围,西至大沽夹河,总规划面积约56.10平方公里,具体范围见附图。
规划范围内北侧为莱山机场,对区片内的建筑高度有较大影响。
莱山机场以西与夹河之间,有正在规划的部分烟台北方城用地,约2平方公里。
莱山机场以东为莱山镇政府驻地,建设规模较大。
区片内现有大部分用地为农田果园、沿主要道路散布着约20个大小不等的村庄,建设无序,道路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重不足。
三、设计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二) 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三)《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0)(四)建设部《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2002)(五)《烟台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六)《烟台市莱山区分区规划》(七)《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八)《烟台市控制性规划编制技术导则》(九)其他法律、法规及已批准的各种专项、专业规划四、规划目标以可持续发展理念和城市化战略为目标,充分调研并深入分析本区片内部及周边的地理环境特色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明确本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烟台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20130618试行)(1)

烟台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第一节用地规划第二节建筑容量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第一节建筑间距第二节建筑层高与建筑面积第三节日照分析第四节建筑退让第五节地下空间利用第四章生态及建筑绿化第五章道路交通规划第一节道路交通第二节道路交叉口第三节停车场第六章城市风貌及建筑景观第一节城市风貌保护第二节建筑景观控制第七章市政设施规划第一节市政设施第二节管线综合第八章村镇规划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烟台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社会和谐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和烟台特色风貌,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第一节用地规划第五条城乡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以中类和小类为主、大类为辅的分类方式对用地性质实施规划管理。
第六条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七条建设用地规划应遵循兼容性原则,促进土地使用功能的有效混合。
用地兼容要求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明确。
第二节建筑容量第八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可参照本规定确定。
第九条居住用地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符合下表规定:注:1、当用地规模大于小区规模、小于居住区规模时,按居住区选用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当用地规模大于两个组团规模时,按居住小区选用控制指标;当用地规模大于一个组团规模、小于两个组团规模时,按组团选用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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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圣凯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2013-8-8烟台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第一节用地规划第二节建筑容量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第一节建筑间距第二节建筑层高与建筑面积第三节日照分析第四节建筑退让第五节地下空间利用第四章生态及建筑绿化第五章道路交通规划第一节道路交通第二节道路交叉口第三节停车场第六章城市风貌及建筑景观第一节城市风貌保护第二节建筑景观控制第七章市政设施规划第一节市政设施第二节管线综合第八章村镇规划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烟台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社会和谐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和烟台特色风貌,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第一节用地规划第五条城乡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以中类和小类为主、大类为辅的分类方式对用地性质实施规划管理。
第六条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七条建设用地规划应遵循兼容性原则,促进土地使用功能的有效混合。
用地兼容要求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明确。
第二节建筑容量第八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可参照本规定确定。
第九条居住用地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符合下表规定:注:1、当用地规模大于小区规模、小于居住区规模时,按居住区选用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当用地规模大于两个组团规模时,按居住小区选用控制指标;当用地规模大于一个组团规模、小于两个组团规模时,按组团选用控制指标。
2、由不同层数住宅混合组成的住宅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应取单一类型住宅用地的控制指标作为计算的上限值,并按不同类型住宅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十条行政办公及商业服务业用地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行政办公用地,多层容积率不大于1.8,建筑密度不大于35%;高层容积率不大于3.0,建筑密度不大于30%。
(二)商业服务业用地,多层容积率不大于2.0,建筑密度不大于40%;高层容积率不大于3.5,建筑密度不大于35%。
(三)在市、区级中心地段,行政办公及商业服务业用地,多层容积率不大于3.0,建筑密度不大于45%;高层容积率不大于5.0,建筑密度不大于35%;超高层建筑不大于6.0,建筑密度不大于35%。
第十一条工业用地容积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类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小于1.0,二类工业用地不小于0.8,三类工业用地不小于0.6。
第十二条物流仓储用地(危险品仓储用地除外)容积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区容积率指标范围为0.6—1.2,多层区指标范围为1.2—2.0。
第十三条同一建设项目内有不同规划性质用地的,应根据其规划性质分别计算容积率与建筑密度。
第十四条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以项目规划可建设用地计算(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
外围城市道路(非直接为本项目配建的道路)、主次干道道路红线外侧绿带、河道外侧绿带等不计入项目可建设用地内。
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第十五条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在城市建设中应配置具有公益性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七类: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文化设施、体育设施、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
第十六条市级、区级公共设施应编制专项规划,并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做到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公共服务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区(街道)、居住小区(基层社区)四级配置。
用地规模及人均规划用地指标应满足《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的要求。
第十八条居住区、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配置,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公建用地的比例居住区不少于15%,小区不少于12%。
第十九条中学、小学及幼儿园配置一般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寄宿制高中宜在市、区层面统筹布局。
(二)新建区配置的九年一贯制学校,其服务半径宜在500-1000米范围内。
(三)市区范围内的初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200米。
(四)市区范围内的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800米。
(五)市区范围内的幼儿园(托儿所)服务半径宜为300~500米。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第一节建筑间距第二十条建筑间距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卫生、景观环境、防灾、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住宅朝向(住宅正面)以东、南、东南、西南为前,每户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接受不同方向日照的居室,只计算主要朝向所在的一个方向。
建筑间距,住宅从阳台外缘计算,其它类型建筑从建筑主墙计算。
建筑装饰构架、建筑入口雨蓬、室外台阶等局部突出部分不计入建筑间距内。
建筑高度为前面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部相对于后面建筑首层居室室内地坪的垂直高度;当北坡屋面坡度大于1:1.55时,建筑高度从前面建筑屋脊算起。
第二十二条低层住宅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最小间距不得小于前面低层、多层建筑高度的1.8倍。
(二)低层住宅与其侧面低层、多层住宅间距不小于6米;与其后面各类住宅间距不小于16米。
第二十三条多层住宅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多层住宅与后面多层、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指两栋住宅长边夹角不大于15°)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前面建筑高度的1.55倍。
(二)多层住宅为其它布置形式时,需满足被遮挡住宅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需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1小时。
(三)多层住宅侧面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米;与其后面各类住宅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
第二十四条中高层、高层住宅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中高层、高层住宅与后面各类住宅间距,需满足被遮挡住宅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需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1小时。
与后面各类住宅最小间距不小于30米。
(二)中高层、高层住宅与各类住宅的侧面间距不得小于13米。
第二十五条非住宅建筑与住宅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前面时,按住宅间距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小于16米。
(二)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后面时,三层及以下的与住宅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6米;三层以上的与住宅的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高层非住宅与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小于30米。
(三)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侧面时,非住宅建筑的山墙与住宅山墙的侧面间距按住宅侧面间距规定控制。
当非住宅建筑的边长(住宅侧面对应的边)大于20米时,与塔式高层住宅的侧面间距不小于20米,与其它住宅的侧面间距不小于13米。
(四)燃气调压站、换热站、变配电室等一层小型市政公用设施用房与住宅的间距按国家有关规范确定。
第二十六条非住宅建筑之间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住宅建筑之间平行布置时,低、多层非住宅建筑之间最小间距不小于10米;高层非住宅建筑与低、多层非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高层非住宅建筑之间最小间距不小于24米。
(二)非住宅建筑之间垂直布置及山墙相对时,按消防间距控制,但最小间距不小于6米。
第二十七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的休(疗)养楼、养老院、老年公寓、托儿所、幼儿园及中小学校教学楼,与前面低层、多层建筑间距,不小于前面建筑高度的1.8倍;与前面高层建筑间距,需满足冬至日底层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托儿所、幼儿园需满足冬至日底层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
第二十八条挡土墙、护坡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安全的要求。
高度大于2米小于6米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小于3米,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小于2米;高度大于6米的挡土墙和护坡,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小于6米。
第二节建筑层高与建筑面积第二十九条普通住宅建筑层高应控制在3.3米以内。
因特殊需要层高大于3.3米的,按每2.8 米一层、余数进一方法折算的面积计算容积率。
住宅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空间在设计时不受上述层高和面积计算的限制。
第三十条商业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应控制在4.5米以内。
标准层层高超出4.5米的,按每3.6 米一层、余数进一方法折算的面积计算容积率。
临街建筑首层层高不应小于5.0米,且不大于6.0米。
商业办公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等公共部分及大型商业、超市、会议室、宴会厅、电影院等对层高有特殊要求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三十一条进深在2米以内的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大于2米的,超出2米的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第三十二条建筑物设有飘窗的,飘窗突出外墙部分不得大于0.6米且窗台不得低于0.4米,不计算建筑面积;其他飘窗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三十三条建筑坡屋顶内空间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 2.10米的部位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2.10米的部位计算一半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 1.20米时不计算面积。
第三十四条建筑物的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 2.20米及以上的部位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米的部位计算一半面积。
无围护结构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作为公共开放空间的不计算面积。
第三十五条地下建筑设计为停车、储藏、设置市政设备等功能的,层高不宜超过6米。
第三十六条地下、半地下建筑的顶板面不宜高出室外地面1.5米。
当地下、半地下建筑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的高度大于等于2.2米时,按全面积计算容积率;高度在1.5-2.2米之间时按一半面积计算;高出室外地面的高度不足1.5米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第三十七条建筑基地有地形高差,建筑同一层部分为地上、部分为地下的建筑,按上面条文要求分段计算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第三节日照分析第三十八条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非平行布置的多层住宅及中高层、高层住宅,与被遮挡的住宅及其他生活居住类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应当通过日照分析确定。
建设单位在申请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准确的日照分析报告。
第三十九条生活居住类建筑主要朝向应满足日照标准要求。
确定日照分析范围时,应以被遮挡建筑为中心,将其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围墙、挡土墙等)均纳入日照分析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