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

名 称 股 份 制 试 点 企 业 有 关 税 收 问题 的暂 行 规定 增 值 税 若 干 具 体 问题 的规 定
发 布 日期 19 . . 920 1 6 2 19 . .8 9 31 2 2
文 号 国税 发 [9 217号 19 13 国税 发 [9 314号 19 15
国 税 发[942 7号 19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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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机 动 出 租 车 驾 驶 员个 人 所 得 税 征 收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个 人 所 得 税 代 扣 代缴 暂 行 办 法
19 .31 9 50 .3 19 .4O 9 50 .6 1 9 .11 9 51 .8
第 5号令 第 7号令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 电 部 邮 寄 纳 税 申报 办 法 邮 国家 税 务 总局 国家 税 务 总 局 国 家税 务 总 局 国家 税 务 总 局 国家 税 务 总局 国家 税 务 总 局 国家 税 务 总 局 国家 税 务 总 局 国家 税 务 总 局 国家 税 务 总 局
征 收个 人 所 得 税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19 . . 9 3t 2 28
19 . - 9 31 3 2 O 19 .11 9 40 .8 19 .21 9 4O .8
1 9 .3 9 4O 31
国税 发 [9 317号 19 15
国税 发 [9 316号 19 15 国税 发 [9 41 19 ]5号 国 税 发[9 40 1 19 ]3 号
2 o .1 3 o 3O . 2 2 o .21 o 31 .7
国税 发 [9 61 8号 19 14 国税 发 [9 74 19 13号 国税 发 [9 717号 19 14 国税 发 [9 84 19 14号 国税 发 [9 8 9号 19 1 4 国税 发 [9 85 19 13号 国税 发 [9 816号 19 12 国税 发 [9 816号 19 15 国 税 发 [9 816号 19 18 国 税 发[9 919号 1 9 17 国 税 发[9 92 1号 1 912 第 1号 令 第 2号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税函[1997]3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税函[1997]306号](https://img.taocdn.com/s3/m/f09e6cdf5ebfc77da26925c52cc58bd6318693d8.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问题解答》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问题解答》的通知(1997年5月21日国税函〔1997〕3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将《消费税问题解答》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消费税问题解答问:用购进已税烟丝生产的出口卷烟,能否扣除外购已税烟丝的已纳税款?答:按照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国家对卷烟出口一律实行在生产环节免税的办法,即免征卷烟加工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而对出口卷烟所耗用的原辅材料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则不予退、免税。
据此,为生产出口卷烟而购进的已税烟丝的已纳税款不能给予扣除。
问:为了堵塞税收漏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53号),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和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据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计征消费税。
这一规定是否包括啤酒和黄酒产品?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啤酒和黄酒实行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消费税,即按照应税数量和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
按照这一办法征税的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数量,而非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征税的多少与应税消费品的数量成正比,而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金额无直接关系。
因此,对酒类包装物押金征税的规定只适用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消费税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其他酒,而不适用于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啤酒和黄酒产品。
问: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是否征收消费税?答:对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应当征收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09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095号](https://img.taocdn.com/s3/m/ea89492286c24028915f804d2b160b4e767f8174.png)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0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
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这次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以下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
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二、税率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为5%。
三、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四、纳税环节纳税人销售(指零售,下同)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时纳税;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凭据的当天;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的当天;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6.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6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欠税公告办法(试行)2.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3.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4.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6.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7.税收执法督察规则8.网络发票管理办法9.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10.税务登记管理办法11.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12.税务行政复议规则13.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14.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5.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6.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7.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8.邮寄纳税申报办法19.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20.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1.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22.税收会计制度2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税务部门规章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经对税务部门规章进行清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23部税务部门规章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将《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六条第三款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将第十二条中“《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费税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5]063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部分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5.04.06
【实施日期】1995.04.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5年4月6日国税发[1995]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部分地区金银首饰消费税贯彻执行情况座谈会讨论意见,现将金银首饰消费税的若干征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地应抓紧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以下简称认定)工作。
对持有人民银行1994年底以前核发的《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符合《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九个条件的金银首饰经营单位,可不需等待人
民银行重新审核发放《许可证》,先行予以认定。
认定工作应在1995年4月底之前完成。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金银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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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金银饰品购销存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一﹝1995﹞112号
【发文日期】1995-04-03
【实施时间】1995-04-0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制度的通知》(银发[1995]2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银统81表”中“月初库存”、“购进”、“月末库存”栏,按“关于填报《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的说明”的要求填写,即对实行“销价核算法”的商业零售企业一律按售价填写。
原市局电传所发的《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的表样及填表说明不再使用。
二、“银统82表”中“购进情况”、“批发情况”的“金额”栏应按发票上实际价格进行填写。
三、“关于填报《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的说明”中第六条规定:“如有金摆件则按纯金或K金饰品填报。
”因金摆件不属于零售环节的征税范围,如果企业将金摆件销售按纯金或K金饰品填报,在申报时必须另附金摆件销售情况的明细资料,在征收金银首饰消费税时予以扣除。
长春理工大学《税法》试卷及答案 (5)

《税法》试卷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1.关于税法基本原理的相关表述,正确的是()。
A.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具能由法律予以明确,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B.法律上的税收公平主义与经济上要求的税收公平是相同的,其基本思想也是一教的C.纳税人已经对税务机关表示信赖,但没有据此做出某种纳税行为,或者这种信赖与其纳税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也可以引用税收合作信赖主义D.程序优于实体原则是为了保护纳税人的权利不受侵犯2.可以作为法庭判案直接依据的税法解释是()。
A.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解释B.国务院对其制定税法所做的立法解释C.各级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D.各级检察院做出的检察解释3.下列各项业务中,不属于增值税现代服务业的是()。
A.医疗事故鉴定B.工程勘探C.邮政代理D.广告代理4.某商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经营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戒指20只,每只新金戒指的零售价格为12500元,每只旧金戒指作价6800元,每只金戒指取得差价款5700元,取得首饰修理费16570元(含税)。
该商场上述业务应纳增值税税额( )元。
A.14940.17B.15270C.15021.33D.36348.865.下列项目中,属于有形动产租赁行为的是()。
A.房屋出租业务B.远洋运输的程租业务C.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D.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6.《消费税暂行条例》关于消费税纳税义务人的表述中所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在境内。
A.生产地B.销售地C.起运地或所在地D.消费地7.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对其包装物税务处理正确的是()。
A.凡单独计价的,不并人销售额征税B.凡在会计上单独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C.单独计价并在会计上单独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D.无论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征税8.实行复合计税征税办法的产品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67号](https://img.taocdn.com/s3/m/b4048e06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9d52d3a.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12月26日国税发[1994]2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将《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税字[94]095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金银首饰的范围《通知》第一条所称“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
二、零售业务的范围《通知》第三条所称“金银首饰的零售业务”是指将金银首饰销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业务(另有规定者除外)。
下列行为视同零售业务:(一)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
加工包括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不包括修理、清洗业务。
(二)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
三、应税与非应税的划分(一)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同时持有《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影印件及《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样式及填写说明附后,略)的经营单位,不征收消费税,但其必须保留购货方的上述证件,否则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