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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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人工资的保障措施

建筑工人工资的保障措施

建筑工人工资的保障措施1. 引言本文旨在探讨建筑行业中保障建筑工人工资的各种措施。

建筑工人是建筑项目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他们付出了辛勤努力,并且应该获得应有的工资保障。

为了确保建筑工人的权益得到保护,以下是一些有效的保障措施。

2. 工资支付及监管法规建筑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按时支付建筑工人的工资。

以下是一些相关法律法规示例:- 劳动合同法- 最低工资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建筑企业支付工资的义务和责任,以及建筑工人的工资保障权益。

建筑企业应严格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的工资支付制度和监管机制。

3. 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为了确保建筑工人能够获得工资保障,建筑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透明公正的工资支付制度,确保工资支付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 设立专门部门负责工资支付管理,监督和核实工资发放情况。

- 引入电子工资支付系统,提高工资支付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 建立工资争议解决机制,及时处理工资纠纷,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措施旨在提高工资支付的可靠性和透明度,避免工资拖欠和不公平待遇。

4. 建立监督机制为了确保工资保障措施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以下是一些监督措施的示例:- 劳动保障部门定期进行工资支付情况检查和抽查核实。

- 加强对建筑企业的监管和督促,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 推行建筑工人工资保险制度,为建筑工人提供额外保障。

建立监督机制可以有效监测建筑企业的工资支付情况,保障建筑工人的工资权益。

5. 教育和宣传建筑工人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也是至关重要的。

建筑企业可以通过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建筑工人的法律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

这些活动可以包括:- 定期举办培训课程,向建筑工人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 发放宣传资料,提醒建筑工人了解并维护自己的权益。

- 建立建筑工人权益保护热线,提供咨询和投诉服务。

通过教育和宣传活动,建筑工人能够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积极参与权益保护。

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制度

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制度

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制度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制度是指建筑企业为了合理、公正、规范地支付工人工资所制定的相应规则和程序。

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制度的完善与实施,对于保护工人的权益、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将从工资计算、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工资保障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工资计算是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制度的核心。

建筑工人工资的计算应该以劳动量为基础,根据工人的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合理确定工资标准。

同时,建筑工人的工种和技能水平也应该作为计算工资的依据之一,提供不同岗位相应的薪酬待遇,激励工人提升自身技能和提高工作表现。

此外,考虑到建筑工人工作环境复杂、劳动强度大的特点,应充分考虑到安全、营养等方面的津贴。

其次,支付方式是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建筑企业可以选择现金支付、银行转账或电子账户支付等方式,同时还可以根据工人的意愿提供多种支付选择。

建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工资支付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支付账户,并确保工资支付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三,建筑工人工资支付时间也是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

建筑企业应该严格按照规定的支付周期向工人支付工资,避免对工人的权益产生侵害。

同时,建筑工程的工期通常较长,因此,在支付工资时应尽量避免出现拖欠工资的情况,保证工人按时获得应有的报酬。

建筑企业还可以考虑适当提前支付工资,激发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最后,工资保障是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制度的重要方面。

建筑企业应当明确规定保障工人工资的措施和保障机制。

在工程进展顺利的情况下,应当提前为工人支付部分工资,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

同时,建筑企业还应建立健全的工资支付监督机制,加强对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解决工人工资支付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综上所述,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制度是一项关乎建筑企业和工人双方利益的重要内容。

建筑企业在制定和完善工资支付制度时应充分考虑到工人的权益、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建筑产业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合理的计算、多样化的支付方式、及时的支付时间和完善的工资保障措施,建立一套科学、公正、规范的工资支付制度,为建筑工人提供良好的工资待遇,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建筑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专项方案

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专项方案

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专项方案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专项方案为了保障建筑工人的权益,提高他们的工资待遇,特制定了以下的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专项方案。

一、工资支付原则1.依法支付工资:建筑工人的工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并严格执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2.实行正常工资支付周期:建筑工人的工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进行支付,一般为一个月。

3.合理支付绩效工资:对于熟练工、优秀工人以及完成任务的工人,应按照一定的绩效评价制度进行奖励,提高其工资待遇。

4.确保工资支付准确性:工资支付应准确无误,不得存在拖欠、漏发和虚报等情况,确保建筑工人的权益。

二、工资支付方案1.建立工资计算机制:建筑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工资计算机制,包括综合考核、特殊工种奖励、加班费与奖金等项目的计算,确保工资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2.完善工资支付制度:建筑企业应制定明确的工资支付日程,确保按时支付工资,并提供工资条以方便工人核对工资。

3.规范加班工资支付:对于夜班、周末加班以及法定假日加班的工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加班工资标准支付加班费。

4.设立绩效奖金激励机制:建筑企业应根据工人的工作表现和任务完成情况,设立绩效奖金激励机制,对于优秀工人给予额外奖励,以提高他们的积极性和工作生产力。

三、工资支付监督1.建立监督机制:建筑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工资支付监督机制,对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工资支付中的问题。

2.设立投诉渠道:建筑企业应设立投诉渠道,工人可以在工资支付问题上进行投诉,并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

3.加强宣传教育:建筑企业应加强对工人的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工人的法律意识,使他们了解和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

四、建筑工人权益保障1.建立工人权益保障制度:建筑企业应建立工人权益保障制度,明确工人的权益与义务,保障工人的法定权益。

2.建立工人个人账户制度:建筑企业应为每位工人建立个人账户,将工资按时存入,并在工人离职时一次性结清剩余工资。

建筑公司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措施

建筑公司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措施

建筑公司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措施
背景:
近年来,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在建筑行业内成为普遍问题,严
重损害了农民工的权益。

为解决这一问题,建筑公司应采取一系列
措施来确保及时和准确地支付农民工工资。

措施1: 建立工资支付制度
建筑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工资支付制度,明确工资计算方式和支
付周期。

公司应定期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明细,并明确工资发放日期。

措施2: 设立农民工工资保障基金
建筑公司可以设立农民工工资保障基金,采取一定比例的工资
扣除,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该基金应由专门机构进行管理,
并接受监管。

措施3: 加强工资监督和检查
建筑公司应加强对工资支付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工资支付的准
确性和及时性。

建立专门的监管部门,负责对工资支付进行监督,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措施4: 建立投诉渠道
建筑公司应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投诉渠道,及时接收和处理农民工工资纠纷。

投诉渠道应保证农民工的隐私和安全,鼓励农民工积极参与维权。

结论:
为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建筑公司应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确保农民工工资的及时支付。

建立健全的工资支付制度、设立农民工工资保障基金、加强监督与检查,以及建立投诉渠道是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有效措施。

(字数:231)。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毕府办发〔2018〕24号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毕府办发〔2018〕24号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毕府办发〔2018〕24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毕节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8日毕节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8〕4号)和《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毕府办通〔2017〕9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

考核工作从2018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用工管理、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施工现场设立维权告示牌、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成效等情况。

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

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

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4(000)002
【摘要】<正>第151号《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12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敏(?)2014年1月7日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支付务工人员工资行为,保障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讯、市政、矿山等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以下简称工资保障金)的存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总页数】3页(P15-1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49.24
【相关文献】
1.“两节”期间力保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支付 [J], ;
2.贵州:实施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J], 无
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和实行贵州省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意见的通知 [J], ;
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外来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知[J],
5.16省区市建立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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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免予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免予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免予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10.10•【字号】•【施行日期】2016.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免予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及《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32号),现将《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免予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免予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暂行办法2016年10月10日附件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免予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激励建设施工企业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有施工项目的施工企业免予存储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施工企业,按照《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免于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的申请。

省外注册的施工企业在本省有施工项目的,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向施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免于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

在本省有多个施工项目的省外注册施工企业,向提出免于存储申请前最后一个预存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项目的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

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建筑行业是中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吸纳大量农民工的行业之一、然而,长期以来,农民工的工资保障一直是一个重要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应该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首先,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应该由政府部门领导并监督实施。

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工资保障金基金,用于支付农民工的工资。

政府应该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监督该基金的资金管理和分配,确保农民工的工资及时、足额地支付。

第三,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应该设立严格的监督和惩罚措施。

政府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工资保障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的合法、规范使用。

对于擅自挪用资金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政府应该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执照等,以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最后,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应该与其他相关政策相衔接。

政府可以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的用工管理制度,建立起健全的劳动合同制度,加强监督和惩罚措施,推动建筑行业标准化、规范化发展,从根本上解决工资拖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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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毕署办通[2006]77号颁布时间:2006-8-21发文单位: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门:《毕节地区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暂行)》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一日毕节地区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暂行)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我区建设市场运行机制,规范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拖欠或克扣务工人员工资问题,保障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和实行贵州省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10号)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暂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毕节地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与装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土木工程、线路、交通、公路、水利及管道设备安装的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和各类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是指为防止工程建设企业拖欠其务工人员的工资,由建设单位或企业按照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提取,并存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的资金(以下简称工资保障金)。

第四条工资保障金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地直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工资保障金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工资保障金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房产、交通、公路、水利、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行业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的缴纳,确保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的按时足额到位。

(一)招标公告要有要求投标方缴纳工资保障金的内容,投标文件要有承诺按合同价款的比例缴纳工资保障金的内容;(二)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协议时,施工企业必须提供缴纳工资保障金的相关手续。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在向有关部门申请工程项目开工之前,应当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领取《企业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办理缴纳工资保障金的相关手续。

招投标工程项目,凭中标通知书办理缴纳工资保障金的相关手续。

未通过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凭建设单位出具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和议定的合同价款证明,由施工企业申请并办理工资保障金缴纳手续。

第七条施工企业原则上按照每项工程合同价款的3%缴纳工资保障金。

(一)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根据工程项目实施时间可按年缴纳工资保障金,每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200万元(含200万)以下的工程项目不按工程项目实施时间分年缴纳工资保障金。

工资保障金实行最低限额:(1)100万元(不含100万)——200万元(含200万)的工程项目缴纳6万元;(2)50万元(不含50万)——100万元(含100万)的工程项目缴纳5万元;(3)10万元(不含10万)——50万元(含50万)的工程项目缴纳4万元;(4)10万元(含10万)以下的工程项目缴纳3万元。

(三)施工企业信用档案中连续三年无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无违反劳动用工管理规定等不良记录的,可按工程合同价款的1%缴纳工资保障金,工资保障金不实行最低限额。

经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评议为劳动保障A级诚信的企业,可免缴工资保障金。

第八条在建工程由工程建设的建设、房产、交通、公路、水利、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核定剩余工程造价后,施工企业应当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缴纳工资保障金事项。

第九条施工企业缴纳工资保障金时,应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供下列资料:(一)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副本)及复印件。

(四)可以用其所缴纳的工资保障金垫付本企业因该工程项目所拖欠的务工人员工资的书面承诺。

第十条施工企业持银行缴款凭证(现金缴款单回联或转帐回联)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领取《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缴款审查意见书》。

建设、房产、交通、公路、水利、电力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的《企业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缴款审查意见书》,予以批准开工。

凡不预交工资保障金的建设工程,各行业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

第十一条施工企业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补缴工资保障金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对在建工程责令停工整改,竣工工程不予验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单位及其经营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施工企业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解决拖欠或无故克扣务工人员的工资问题。

第十三条工资保障金的有效期限,一般是在缴纳工资保障金之日起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该工程竣工(或交工)验收备案报告后六十日止。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过调查核实后,可以用该施工企业所缴纳的工资保障金支付该工程所拖欠的务工人员工资。

(一)施工企业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无力解决的;(二)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分包后,分包企业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无力解决的;(三)总承包企业非法转包、分包建筑工程,导致用工主体不具备法人资格而发生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四)施工企业法人或工程负责人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五)其他依法应支付务工人员工资而未支付工资的。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支付工资保障金后,要及时下达行政处理决定和整改指令,责令施工企业限期足额补缴已经支付的工资保障金。

建设单位已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支付了工程款的,由施工企业补缴工资保障金。

建设单位未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的,由建设单位足额补缴工资保障金。

建设单位出具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和议定的合同价款证明与施工企业已缴纳的工资保障金计算的合同价款少于实际施工合同协议价款的,一经查实,按实际施工价款应缴工资保障金的数额由建设单位补缴。

第十六条各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结劳保统筹手续前,须查验建筑业企业所提交的缴纳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及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凡不预交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结该项目的劳保统筹手续。

第十七条工资保障金的返还一般应遵循下列程序:(一)工程竣工验收前十日,施工企业必须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将务工人员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并书面告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随时接受检查。

公示期内没有拖欠或无故克扣务工人员工资投诉、举报情况的,缴款单位在工资保障金有效期满后,凭工程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意见,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返还工资保障金的申请,同时提供施工企业(含劳动作业各班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无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到缴款单位申请,经核实后方可作出同意返还其工资保障金的决定,并一次性返还其缴纳的工资保障金。

第十八条凡在毕节地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均须明确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和按时发放务工人员工资及违约赔偿”的条款;合同约定由施工企业出资承建项目的,须在合同中明确“保证不拖欠务工人员工资及违约赔偿”的条款。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采取日常巡视检查、劳动保障年检和群众举报专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施工企业支付务工人员工资的情况进行监控,发现有拖欠和无故克扣务工人员工资行为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

如经调查核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责令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足额支付务工人员工资。

第二十条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责权明确的劳动关系。

施工企业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务工人员工资,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同时,建立规范的务工人员考勤记录和编制工资发放清册(包括支付单位、时间、务工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应发项目和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等),并向务工人员提供工资清单,按规定在工程竣工或交工后保存2年以上,不得伪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

在每次支付工资前3日,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公示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情况。

严禁将工资支付给无用工主体资质的劳务召集人、带头人或“包工头”。

否则,导致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由支付单位承担责任,重新向务工人员本人支付工资。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的,建设单位承担支付务工人员工资的连带责任;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的,总承包企业承担支付务工人员工资的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违规或者恶意拖欠务工人员工资、违规挂靠、违规分包、签订虚假劳动合同和不及时足额缴纳工资保障金的施工企业,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记入信用档案,通报批评,并向社会曝光或公示其不良行为,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投标资格等进行限制。

情节严重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暂停或取消其投标资格,建议颁发资质证照机关取消其建筑资质。

第二十二条缴款企业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工资保障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退回所骗取的工资保障金,并由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

第二十四条行业主管部门对未预交或未足额预交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的施工企业办结劳保统筹手续或批准开工而发生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由办结劳保统筹手续或批准开工的行业主管部门直接负责处理被拖欠的务工人员工资问题。

若因处理不力导致群体上访事件发生而影响社会稳定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可依法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第二十六条建设、房产、交通、公路、水利、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对不足额补缴工资保障金或对在建剩余工程未核定并督促缴纳工资保障金的,如发生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由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工。

并负责处理被拖欠的务工人员工资问题。

第二十七条无行业主管部门的施工企业若出现投诉举报拖欠工资案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直接负责处理。

第二十八条施工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将与其市场信用、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定挂钩。

第二十九条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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