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全文)
上海加班工资计算基数规定,工作日及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doc

2019年上海加班工资计算基数规定,工作日及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上海加班工资计算基数规定,工作日及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超出了标准工作时间,或者休息日、法定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都视为加班。
按照《劳动法》规定,凡是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的,不管该单位是实行计时工资制度还是计件工资制度,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但也有一些不视为加班或者加班可以不支付加班费的情况,比如休息日加班安排了补休的,劳动者没有完成工作自愿延长工作时间的,或者采用不定时制度的用人单位的高层人员加班(须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随着《劳动法》的普及,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须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这种观念也来也深入民心。
但是,在以何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准,以及如何计算的问题上,一些朋友就不是很清楚了,下面谈谈如何正确计算加班费。
一、加班工资计算标准《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沪劳保综发【2003】2号),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二、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沪劳保综发【2003】2号),加班工资及假期工资计算基数按如下方法确定:(一)如果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的工资有明确约定的,应按约定的工资确定。
(二)如果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工资没有明确约定的,可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在工资集体协议中确定。
(三)其它情况下,按劳动者正常出勤的月工资(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的70%确定。
另外,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上海工资支付规定

上海工资支付规定上海市工资支付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上海市相关规定制定的,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对员工工资的支付。
下面就上海市的工资支付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工资支付的时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工资。
在上海市,工资支付时间一般为每月15日至20日。
如果遇到法定节假日或者停产停工的情况,用人单位应提前支付工资。
二、工资支付的方式上海市规定工资支付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以及其他被劳动者认可的方式进行。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必须给予劳动者工资凭证,并及时告知工资数额。
三、工资构成上海市规定,工资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加班工资、年终奖金等。
工资构成中各项内容,用人单位应明确列入劳动合同,并按照约定支付。
四、加班工资根据劳动法规定,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工作为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的200%或者300%进行支付。
在上海市,工作日加班工资按照不低于工资的150%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按照不低于工资的200%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按照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
五、工资支付的免扣项目根据劳动法规定,工资支付中,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的工资进行合法扣除,但扣除的项目必须满足法律的规定。
在上海市,福利性补贴和奖金、限额及非限额的罚款以及经济补偿金等属于无法作为扣除工资的项目。
六、工资支付的抵充在上海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用扣除某些费用抵充劳动者的工资。
但约定必须经过与劳动者的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七、工资支付的记录用人单位应当保存劳动者的工资支付相关记录,包括工资单、劳动合同、工时记录等。
同时,劳动者也应保留相关工资支付凭证。
总的来说,上海市工资支付规定着重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规范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的行为。
劳动者要了解自己的权益,如有工资支付问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全文

《上海市公司薪资支付方法》(全文)2016年07月 01日根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各相关委、办、局,各控股(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实行条例》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原《上海市公司薪资支付方法》作了改正完美,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 6月 27日上海市公司薪资支付方法为保护劳动者经过劳动获取劳动酬劳的权益,规范公司的薪资支付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例的规定,联合本市实质状况,拟订本方法。
一、本方法合用于本市行政地区内的各种公司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公司单位以及依法建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执行。
二、本方法所称薪资是指公司依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钱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酬劳,包含计时薪资、计件薪资、奖金、津贴、补助、加班薪资等。
三、薪资应该以法定钱币形式支付。
四、公司经过银行发下班资的,应该准时将薪资划入劳动者自己账户。
公司直接发下班资的,应该将薪资支付给劳动者自己,并办理签罢手续。
劳动者自己因故不可以领取薪资时,可由其拜托家属或别人代领。
五、公司应该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薪资的数额、项目、时间、自己姓名等,并按相关规定保留备查。
公司不论以何种形式发下班资,都应该向劳动者供给一份自己的薪资清单。
六、公司应该每个月起码支付一次薪资,支付薪资的详细日期由公司与劳动者商定。
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歇息日,经过银行发下班资的,不得推延支付薪资;直接发下班资的,应提早支付薪资。
对推行年薪制或按查核周期兑现薪资的劳动者,公司应该每个月按不低于最低薪资的标准预支薪资,年关或查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七、公司与劳动者停止或依法排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该在与劳动者办好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薪资。
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2010年修正)

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0•【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1994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0号令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等63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8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8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发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有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企业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最低工资,是指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所在企业必须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第四条(最低工资的形式和支付)最低工资分为月最低工资和小时最低工资。
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适用于月最低工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适用于小时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时支付。
第五条(最低工资的构成)最低工资由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应当列入工资总额的各项工资性收入剔除下列项目后构成:(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所得的工资报酬;(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不列入最低工资的其他收入。
上海市工资支付条例

上海市工资支付条例上海市工资支付条例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二OO三年一月十七日向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其目的是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上海市工资支付条例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
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货币收入。
三、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四、用人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帐户。
用人单位直接发放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
五、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
单位不管以何种形式发放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
六、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
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
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八、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九、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
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19年解读.doc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19年解读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解读更新:2018-11-08 13:53:04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日前修改完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对企业工资支付作出规范,将于8月1日起施行。
具体有哪些修改?一起来看看。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03)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16)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执行。
二、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
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货币收入。
二、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
三、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三、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四、用人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帐户。
用人单位直接发放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
四、企业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账户。
企业直接发放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
五、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
上海市最新工资支付条例

上海市最新工资支付条例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二OO三年一月十七日向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其目的是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
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货币收入。
三、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四、用人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帐户。
用人单位直接发放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
五、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
单位不管以何种形式发放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
六、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
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
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八、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九、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
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的通知
无
【期刊名称】《上海劳动保障》
【年(卷),期】2003(000)004
【总页数】3页(P48-50)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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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办法》的通知[J], 无
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本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
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J], 无
5.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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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全文)
2016年07月01日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原《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作了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27日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执行。
二、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
三、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四、企业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账户。
企业直接发放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
五、企业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
企业不管以何种形式发放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
六、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
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
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七、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对特殊情况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约定。
八、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企业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九、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等假期期间,企业应当按规定支付假期工资。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
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二)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
十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企业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十二、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十三、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以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计算基数,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
企业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
计件定额应通过一定的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企业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由企业安排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在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休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企业组织的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劳动者,企业应支付工资,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该节日恰逢休息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本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十四、日工资按月工资除以每月平均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8小时计算。
十五、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疑似患传染病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
十六、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缓刑的劳动者,继续在原企业工作的,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
十七、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企业降低其工资的,降低后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十八、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拘押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企业不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九、企业破产时,欠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清偿顺序予以清偿。
二十、企业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以代扣工资:(一)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按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二十一、企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以及安排劳动者加班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按规定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还应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二十二、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企业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十三、企业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引起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撤消企业原决定,并且双方恢复劳动关系的,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调解、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
其标准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劳动者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乘以停发月数。
双方都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十四、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工资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且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二十五、企业与职工代表可以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制定本企业的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的全体劳动者。
二十六、劳动者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劳动者认为企业侵犯其工资权益的,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举报。
二十七、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原《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