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发放规定
工资发放时间法律规定

工资发放时间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资发放时间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固定工资周期:雇主应当按月为劳动者支付工资。
具体时间由劳动合同或劳动集体合同约定,一般为每月25日前支付
上一个月工资。
二、临时工资支付:对于临时工、临时从业人员等,雇主应当按照工作完毕后及时支付工资,一般不得超过15天。
三、工伤医疗期工资支付:雇主应当按劳动者平均工资的80%支付工伤期间的工资。
四、停工期间工资支付:停工期间,劳动者应当按正常工资支付,除非工资支付责任由劳动者本人承担或者经劳动者同意停发工资。
五、领导干部工资支付:领导干部工资支付以月为单位,一般为25日前支付上一个月工资。
六、加班工资支付:若劳动者加班工作,雇主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一般不低于工资总额的150%。
七、离职工资支付:劳动者离职时,雇主应当将劳动者全部应得工资支付完毕,并结清劳动合同解除时应由雇主支付的其他经济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为一般的法律规定,具体的工资发放时间还要根据劳动合同或劳动集体合同的约定执行。
同时,各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也需要结合当地规定进行执行。
对于雇主未按法律规定支付工资的行为,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相关主管部门也会根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劳动者和雇主双方都应当加强了解劳动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共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工资发放规定

工资发放规定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公司特制定了以下工资发放规定:一、工资发放时间1. 公司将在每个月的25日前后进行工资发放。
2. 如果当月的25日为节假日或周末,公司将提前或延后发放工资,并提前通知员工具体发放时间。
二、工资发放方式1. 公司将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工资。
员工需提供准确的银行账户信息给公司财务部,以确保工资能准确无误地发放至员工个人账户中。
2. 如有特殊情况无法通过银行转账,员工可向公司财务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工资计算方式1. 员工的基本工资将根据公司制定的薪资结构和相应的工作岗位进行确定。
加班工资、绩效工资和奖金等将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绩效评估结果以及相关政策进行计算发放。
2. 请假期间,员工的工资将根据请假天数扣减相应的工资。
3. 转正之前的新员工的工资将按照试用期工资进行发放。
四、工资明细1. 每个月工资发放后,财务部将会向员工提供工资明细单,并告知具体薪资构成和发放细节。
2. 如发现工资明细错误或有其他疑问,员工应及时向财务部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 公司将在3个工作日内对员工提出的工资明细问题以及疑问进行核实和解答。
五、税务和个人社保扣除1. 公司将按照国家相关税法和社会保险法规要求,从员工工资中扣除个人所得税和个人社会保险费。
员工工资实际发放为扣除上述费用后的金额。
2. 公司将按时将扣得的个人所得税和个人社会保险费缴纳给国家税务局和社保部门。
六、未及时发放工资的处理1. 如公司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发放工资,将提前通知员工,并说明具体原因和发放时间。
2. 如公司未能在通知的时间内发放工资,公司将补偿员工相应的滞纳金或利息。
七、员工离职或解雇的工资处理1. 员工离职或被解雇时,公司将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结算员工工资和未休假的年休假工资。
2. 如员工欠款或公司有其他合法权益需要从员工工资中扣除的,公司将在员工离职结算时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扣除并告知员工。
八、工资发放规定的变更与解释1. 公司有权对工资发放规定进行调整和变更,并及时通知员工。
工资发放制度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工资发放制度工资发放制度是企业为了保障员工的权益和正常的工作秩序,合理安排工资发放的一项重要制度。
下面将就工资发放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一、工资发放的对象1. 公司全体员工均享受工资发放制度。
二、工资结构1. 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是员工根据工作内容和工作岗位的不同,按照相应的标准发放的固定金额。
2. 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是按照员工在一定期间内的绩效考核结果,根据公司制定的绩效考核指标,按照相应的比例发放的金额。
3. 奖金: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公司业绩情况,发放一定数额的奖金。
三、工资发放时间1. 工资发放时间为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如遇到法定节假日或周末,则提前发放。
2.员工加入公司不满一个月的,工资按日计算,每月按照实际工作天数进行发放。
四、工资发放方式1. 工资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至员工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个人信息和银行账户信息由员工在入职时提供。
2. 若员工未提供个人银行账户,可在公司指定的时间内领取纸质工资条。
领取纸质工资条需要员工携带有效证件并签字确认,以确保工资条的安全和准确。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五、工资计算和核对1. 工资计算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根据员工出勤、请假、加班等情况进行计算。
2. 员工对工资计算结果有异议,应及时与人力资源部联系,提供相关证据。
人力资源部会及时核对并给予解释。
六、工资调整1. 企业根据员工的实际工作表现和市场情况,有权对员工的工资进行调整。
2. 调整工资的幅度和频次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及时通知员工。
七、工资保密1. 公司对员工的工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禁止以任何形式透露员工的工资情况。
2. 员工在讨论工资问题时,也应保持慎重,避免对他人工资信息的不当透露。
八、离职工资结算1. 员工离职时,应办理离职手续,并在离职手续办理完成后的正常工资发放期进行工资结算。
2. 公司会根据员工的实际工作情况和合同规定,将离职工资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形式发放给离职员工。
工资发放与计算规则

工资发放与计算规则工资是员工劳动所得的一种形式,是对员工劳动付出的回报。
合理的工资发放与计算规则既能保障员工的权益,也能促进企业的稳定和发展。
本文将介绍工资发放的常见规则和计算方式。
一、工资发放规则1. 工资发放周期:工资发放周期一般为每月,即每月固定的日期发放上一个月的工资。
也有一些企业选择发放周期为半月或每周一次,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而定。
2. 工资发放方式:工资发放方式包括现金发放、银行转账、支付宝等电子支付。
现金发放适用于小规模企业或无法使用电子支付的特殊情况下;银行转账和电子支付方式能够提高工资发放效率和安全性。
3. 工资发放记录:企业应当建立工资发放记录,包括员工姓名、职位、工资金额等信息,并及时保存好相关凭证,以备核对和查询。
二、工资计算规则1. 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是员工根据合同或岗位获得的固定报酬,通常以月或小时计算。
基本工资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员工的工作能力、经验、贡献度等因素进行合理的确定。
2. 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是根据员工工作表现来确定的奖励性工资,一般以月为单位发放。
企业可根据员工的工作质量、完成的任务量、工作效率等因素,制定绩效评估体系,并根据评估结果给予相应的绩效工资。
3. 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是员工在超过正常工作时间范围内工作所得的报酬,通常以小时计算。
加班工资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企业应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
4. 奖金及津贴:奖金和津贴是根据员工的特殊贡献或特殊情况而发放的额外报酬。
奖金可以根据员工个人或团队的工作表现、销售额等指标进行确定;津贴可以提供给特定岗位或工作环境的员工,如高温津贴、夜班津贴等。
5. 扣款及扣税:扣款通常指因员工违规、旷工、请假等原因而进行的工资扣除;扣税是指依照国家相关税法规定,从员工工资中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税费。
三、工资发放与计算的注意事项1. 合法合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应保证工资发放和计算的合法合规性,避免出现违法行为。
公司员工工资发放制度

公司员工工资发放制度一、工资发放时间根据公司规定,员工的工资将于每个月的第五个工作日发放。
如遇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工资将提前一天发放。
二、薪资结构公司员工的薪资结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两部分组成。
1. 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是根据员工的岗位级别、工作年限和工作表现等因素确定的固定金额。
每年公司都会进行一次薪资调整,根据员工的表现和市场行情综合评估,合理调整基本工资。
2. 绩效奖金绩效奖金根据员工的个人工作绩效和团队协作能力来评估。
公司通过定期的绩效考核,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员工的工作成果、贡献和发展潜力等,确定绩效奖金的发放额度。
三、工资发放流程1. 工资核算和发放每个月底,公司财务部门将收集并核算员工的出勤记录和各项个人绩效数据,计算每位员工应发的工资额。
工资核算完成后,财务部门将发放工资到员工的个人银行账户。
2. 工资查询员工可以通过公司内部系统查询个人工资信息。
相应的工资发放明细将在每个月工资发放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更新。
员工可以查看工资组成、发放日期和相关扣除项等详细信息。
3. 工资异议处理如有员工对工资发放有异议,可以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人力资源部门将认真核查相关数据,尽快处理员工提出的工资异议,并沟通解决方案。
四、工资条及个税每月工资发放后,员工可以通过公司内部系统下载电子工资条,工资条中将显示基本工资、绩效奖金、个人所得税等项目。
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工资水平、家庭状况和法律要求等因素,按照相应的个税政策扣除个人所得税。
公司会及时将扣除的个人所得税上缴至税务部门,保证合规合法。
五、补发工资如果在工资发放过程中发生差错,导致员工没有按时收到工资,公司将负责及时补发。
员工可以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工资核对证明材料。
六、工资保密为保护员工的隐私和工资信息安全,公司对员工的工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只有相关人员(如财务、人力资源等部门)有权限查询和处理工资相关事宜。
公司员工工资发放制度的设立,旨在确保员工能够按时、准确地收到相应的薪酬,并保护员工工资信息的安全。
深圳工资发放时间规定

深圳工资发放时间规定
深圳工资发放时间规定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 工资发放周期: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深圳企事业单位一般以月为周期发放工资,即每月一次。
也有部分企事业单位以半月、周或者自定义周期为发放周期。
2. 发放时间:深圳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具体发放时间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商定,一般为月末或次月初。
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发放时间,用人单位应当在每个自然月的15日至25日之间支付上一个自然月的工资。
3. 工资支付方式:工资可以通过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给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当确保工资支付方式安全、便捷、及时。
4. 工资单: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提供工资单,明细列出工资项目及相关扣除项目,并经劳动者确认。
工资单可以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提供,但应保证劳动者可以查阅、复制和保存。
5. 特殊情况:当发放工资的日期与法定节假日重叠,导致无法及时发放的,用人单位应提前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尽量在提前或者延后发放工资。
同时,用人单位也不能因节假日而拖延工资发放。
6. 滞纳金/延迟履行:如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或者延迟支付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需要支付劳动者的滞纳金。
总之,深圳的工资发放时间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工资及时支付。
用人单位应该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提供工资单给劳动者确认。
如有违反相关规定,劳动者可以通过相关部门投诉或报警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于工资发放工作的制度规定

关于工资发放工作的制度规定工资发放工作是企业劳动力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雇员的薪酬福利保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确保工资发放工作的公正、合理和安全进行,企业需要建立明确的工资发放制度规定。
下面将从工资发放制度、工资计算和审批、工资发放方式以及工资问题处理等方面详细阐述相关制度规定。
一、工资发放制度1.工资结构:规定工资的基本构成,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项目,明确各项工资的计算方法和计算依据。
2.薪资等级制度:根据员工职务、工作能力、工作经验、学历等因素划分不同的薪资等级,制定相应的薪资标准,确保工资发放的公平和合理性。
3.月度工资制度:明确工资的发放周期为每月,规定工资发放的具体日期和时间,确保工资按时发放。
4.工资调整制度:规定工资的调整方式和标准,如一年一次的调整、绩效调整等,确保工资调整的公平和透明。
5.工资保密制度:明确工资信息的保密要求,禁止员工相互透露工资信息,避免工资差距引发不稳定因素。
二、工资计算和审批1.工资计算依据:规定工资的计算依据,如出勤情况、绩效评定结果等,确保工资计算的准确性。
2.工资计算公式:制定适用于不同工资项目的计算公式,明确计算过程和公式,确保工资计算的标准化。
3.工资审批程序:规定工资审批的流程和责任人,如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门等,确保工资发放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4.工资计算和审批记录:建立完善的工资计算和审批记录,方便随时核对和调查,确保工资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工资发放方式1.银行代发工资:规定员工工资必须通过银行代发,杜绝现金支付,确保工资发放的安全性和便捷性。
2.工资卡发放:规定员工必须办理工资卡,工资直接发放到员工的个人银行账户,方便员工实时查看和管理工资。
3.工资单发放:每月向员工发放工资单,明确标示每项工资项目的具体金额和计算方式,确保工资发放的透明性和规范性。
4.工资群发通知:通过企业内部通知、工作群发等方式,通知员工工资发放的时间、金额等信息,确保员工及时了解工资发放情况。
工资发放制度

工资发放制度工资发放制度是企业管理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它涉及到员工的薪酬待遇和福利保障,对于企业的运营和员工的积极性都具有重要的影响。
为了确保工资发放的公平、合理和及时性,制定一套完善的工资发放制度是必要的。
一、工资发放时间和方式1. 工资发放时间:每月的固定日期为工资发放日,一般为每月的25日。
2. 工资发放方式: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工资发放,确保工资资金的安全和准确性。
二、工资计算和核算1. 基本工资计算:根据员工的岗位、级别和工作年限确定基本工资水平,基本工资应与员工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相匹配。
2. 绩效工资计算: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绩效评定结果,按照一定的绩效工资比例进行计算。
3. 加班工资计算:根据员工的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标准进行计算,确保加班工资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4. 扣款项目核算:如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核算。
三、工资发放流程1. 部门汇总:各部门根据员工的出勤情况和工资核算结果,按照规定的时间将工资信息进行汇总。
2. 财务审核:财务部门对工资信息进行审核,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3. 工资发放:财务部门根据汇总的工资信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工资发放到员工的个人银行账户。
4. 工资单打印:财务部门将工资单打印出来,并通过内部邮件或其他适当方式通知员工领取。
四、工资发放的权益保障1. 工资保密:企业对员工的工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不得向外界透露员工的工资情况。
2. 工资合规: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工资核算和发放,确保工资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3. 工资异议处理:员工对工资发放存在异议时,可以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诉,企业将及时处理并给予解释。
4. 工资调整机制:企业根据市场行情和员工的工作表现,定期进行工资调整,确保员工的工资水平与市场接轨。
五、工资发放的记录和归档1. 工资发放记录: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工资发放记录,包括员工的工资核算结果、发放时间、工资单等信息,以备查阅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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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南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已经2003年8月2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二○○三年九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含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企业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一)专项福利费用,如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二)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三)按照规定不列入工资总额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工资支付应当遵循按劳分配、按时足额、适时增长、集体协商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原则。
第五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经贸、工商、税务、建设、人事、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六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制度。
工资支付制度应当由企业与工会代表或者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方式签订,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工资支付制度的内容应当包括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支付周期和日期、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标准、计件工资的计件单价和定额或者计件单价和定额的确定方法、加班工资计发基数、工资的扣减以及各类津贴、补贴等。
第七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八条企业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
企业以现金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在工作时间内进行,并由领款人签字。
企业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企业委托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将工资存入劳动者本人或者其指定的帐户。
第九条企业应当保存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及签字、劳动者出勤情况、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的书面记录资料,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条企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时必须向劳动者出具包括劳动者姓名、发放时间、应付工资、实发工资、代扣和扣减工资等内容在内的清单。
第十一条企业必须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或者本单位规定的日期支付工资。
如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则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二条工资结算周期应当不得违反下列规定:(一)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结算周期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一个月;(二)实行年薪制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年终结算,预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三)实行计件工资制包括全额计件工资形式以及其他相类似工资形式的,结算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四)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者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协议或者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付清工资。
但企业与劳动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结清工资;(五)实行其他工资制的,如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应当每月预发一次工资,预发的工资应当不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其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三条在依法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时,企业应当一次结清劳动者工资。
第三章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第十四条企业对于初次参加工作人员、调入人员、部队复员退伍人员等新进人员工资标准的确定,可以通过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加以规定,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加以约定。
第十五条劳动者在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其不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的工资。
第十六条企业新进人员的当月工资,实行计时工资制的,按照其实际工作日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按照实际完成工作情况支付工资。
第十七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的,企业应当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一)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二)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三)担任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四)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表彰性活动;(五)非专职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参加工会活动;(六)参加兵役登记等应征事宜和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七)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第十八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陪护假期间,企业可以比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支付劳动者假期工资,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假期工资。
约定的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
第十九条劳动者患病停止工作,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病假津贴。
未约定病假津贴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
病假津贴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二十条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在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医疗期内,停止领取工资,改为享受工伤津贴。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致完全、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或者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停止领取工资,改为享受伤残抚恤金。
工伤津贴和伤残抚恤金的支付及标准按照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在规定的产假期内,停止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的支付及标准按照当地生育保险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在事假期间或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企业可以不支付工资。
第二十二条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企业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或者日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企业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或者日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企业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或者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二十三条实行计件工资(包括实行全额计件工资形式以及其他相类似工资形式)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企业另行安排工作任务,或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由企业依法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第二十四条按照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当按照200%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二十五条按照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企业,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支付工资。
第二十六条由企业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和日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加班加点工资必须在下个付薪日之前结清。
如企业已在三个月内安排其同等时间补休的,可以不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但补休安排应当在下个付薪日之前通知劳动者。
第二十七条妇女节、青年节、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或者参加企业组织的庆祝活动的,企业可以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第二十八条企业支付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按照不低于下列标准计算:(一)实行岗位工资制的,为劳动者本人月岗位工资;(二)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为劳动者本人月岗位工资、技能工资两项之和;(三)实行技能工资制的,为劳动者本人月技能工资;(四)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为计件单价;(五)实行其他工资制的,为企业与劳动者的约定工资。
除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计发基数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九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经与企业工会或者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按照不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60%的水平支付生活费。
第三十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的,在停工、停产期间企业可以不支付责任者本人工资。
第三十一条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拘役适用缓刑、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期间的劳动者,企业没有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三十三条劳动者受纪律处分,企业没有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变动岗位和职务的,应当由企业按照劳动者变动后的岗位和职务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
第三十四条劳动者符合退休或者领取定期生活费条件的,其工资支付到劳动者办理退休或者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之月止。
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于企业方面的原因未及时给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劳动者继续在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继续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其工资。
第三十五条劳动者死亡的,其工资支付到死亡之月止。
第三十六条企业依法破产或者解散进行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优先支付欠付劳动者的工资。
第四章工资的保障支付第三十七条企业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强求劳动者在指定地点、场合消费,也不得规定劳动者的消费方式。
第三十八条除下列费用外,企业不得代扣劳动者工资:(一)个人所得税;(二)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依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要求代扣的费用;(四)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九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按照本企业劳动规章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赔偿金额可以逐月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条企业依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违纪的劳动者扣减工资的,扣减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四十一条除有下列情形外,企业不得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一)不可抗力;(二)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同意,或者职工本人书面同意后,可以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上述延期支付情形消失后,企业应当及时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四十二条合伙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企业无力支付或者负责人逃匿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责成其他合伙人先予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四十三条建筑工程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再行分包的,应当在分包合同中,将人工工资的数额、支付标准和办法、支付时间作为必要条款,予以明确约定,并负责监督、检查。
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与承包方未按合同规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责成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