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保证我院的正常教学秩序,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发生,并使在出现教学事故时得到严肃、妥善、规范的处理,特制定我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一、教学事故认定办法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部门)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都属于教学事故。
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分为重大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两种予以认定。
(一)、重大教学事故的认定凡发生下列情况,都属于重大教学事故:1.教学类:(1)有关人员在教学、实验、实训、实习以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
(3)任课教师未经教务处和院(部)准许而擅自停课、缺课,或出于非不可避免的原因而迟到30分钟以上,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度。
(4)任课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考前泄露试题。
(5)试题未按规定由专人审查,从而导致试题严重错误未能事先发现,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6)主(监)考人员未能及时到位而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进行;或未能严格执行有关的考试规定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结果的有效性。
(7)考试结束时监考教师漏收学生考卷,一个考场内收回试卷数少于应交试卷3份以上;任课教师在批改试卷后遗失学生试卷3份以上。
(8)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15分以上。
(9)因指导教师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验、实训或实习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2.教学管理类:(1)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2)教学管理部门丢失学生原始成绩。
(3)在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考试课程,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秩序。
(4)班主任、政治辅导员对学生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未能及时了解、处理,造成严重后果。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一级教学事故1.在教学、实践、实习以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的基本宗旨的言论和行为,在师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造成严重影响。
3.不服从学校和各部门安排,无理取闹、故意不完成或不作为,给工作带来较大负面影响。
4.因教师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实习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上的。
5.任课教师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停课、旷课、罢教。
6.任课教师(包括钢琴伴奏)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或擅自离岗25分钟以上。
7.监考教师无故迟到或擅自离岗25分钟及以上(以考试时间为准)。
8.任课教师考前泄露或变相泄漏试题。
9.因教师自身教学能力和责任心缺失,造成教学质量严重损失,且在校内外造成恶劣影响。
10.因命题失误,造成考试失效。
11.监考教师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学生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制止,不上报或监考中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
12.教学管理人员未按时做好考试准备工作,导致考试延迟或失效。
13.教学管理人员未及时履行岗位职责,导致学校教学秩序混乱。
二级教学事故1.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学校资源进行有偿教学。
2.未按《教学进度表》实施教学,教师随意删减教学内容达学期教学计划总学时的1/4及以上的。
3.因教学管理、课堂管理不当,在教学、实践、实习过程中,致使学生出现违纪事件或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4.教学态度马虎,教学效果差,学生满意度测评不满意率超过50%。
5.未经教务处审批,擅自使用自编或参编教材并收取费用或向学生兜售质量低劣的教材。
6.任课教师(包括钢琴伴奏)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或上课期间擅自离岗10分钟以上。
7.监考教师无故迟到或擅自离岗10分钟以上。
8.任课教师上课不备课的。
9.考试结束后遗失学生试卷及学生考试成绩,造成学生成绩无法确定。
10.任课老师不能按标准公正地批改考卷,故意提高或压低考生成绩,或私改成绩。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维护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学生、教学管理人员等的行为不当,导致教学秩序混乱、教学质量下降,影响学校声誉和学生权益的事件。
第三条教学事故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教学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制度,明确教学事故的认定标准、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机制。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第五条教学事故的认定应当依据事实,结合当事人的行为、后果和主观过错等因素进行。
第六条教学事故的认定标准:(一)重大教学事故:指因行为人的严重过错,导致课堂教学无法正常进行,或者严重影响教学质量,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
(二)一般教学事故:指因行为人的过错,导致课堂教学受到一定影响,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
第七条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一)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教学事故,并提供相关证据。
(二)学校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事故情况。
(三)学校应当在调查核实后及时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当事人。
第八条教学事故的认定材料包括:(一)当事人的报告和陈述;(二)相关证人的证言;(三)事故现场的照片、视频等证据;(四)其他与事故认定有关的材料。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第九条教学事故的处理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情节和后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条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措施:(一)暂停当事人的教学活动,进行调查核实;(二)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三)对当事人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进行追责;(四)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消除事故后果。
第十一条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措施:(一)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二)要求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三)根据情节给予当事人相应的纪律处分;(四)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改善教学秩序。
学校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学校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一、事故认定1. 教学事故是指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因教师、学生、教学设施等原因导致的教学秩序混乱、教学质量下降、学生权益受损等问题。
2. 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1)一般教学事故:指在教学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或疏忽,影响教学质量,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
(2)重大教学事故:指在教学过程中出现的严重失误或违规行为,导致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教学质量大幅下降,学生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事故。
3. 教学事故的认定:(1)教师方面:未按时上课、提前下课、擅自调课、旷课、迟到、早退、教学内容错误、教学方法不当、作业批改不规范等。
(2)学生方面:迟到、早退、旷课、扰乱课堂秩序、不按时完成作业、考试作弊等。
(3)教学设施方面:教室设施损坏、教学设备故障、实验室安全事故等。
二、事故处理1. 一般教学事故处理:(1)教师: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对教师进行口头警告,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
(2)学生:由班主任或辅导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
(3)教学设施:由学校后勤部门及时维修、更换或升级设施设备。
2. 重大教学事故处理:(1)教师:根据事故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如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降低岗位等级等。
情节严重者,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2)学生:根据事故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如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3)教学设施:由学校后勤部门立即进行维修、更换或升级,并对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追责。
3. 事故调查和处理:(1)学校成立事故调查组,对教学事故进行调查,明确事故原因、责任人和处理措施。
(2)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充分听取涉事教师、学生和相关部门的意见,确保调查结果公平、公正、公开。
(3)事故处理结果应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师生监督。
三、预防措施1.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确保教学质量。
2. 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和行为规范。
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为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我院人才培养质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或教学管理过程中,由于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辅人员或教学后勤保障人员违反学院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影响教学正常秩序,在师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
二、按照教学与管理的不同环节,教学事故分为政治思想(A)、课堂教学(B)、考试与成绩管理(C)、教学管理(D)、教学保障(E)五类。
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三个级别:Ⅰ级为重大教学事故,Ⅱ级为严重教学事故,Ⅲ级为一般教学事故(详见附表一)。
三、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教学管理与监督部门相关人员应及时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后果和影响报告教务处。
教务处查实后,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附表二)。
并依据本办法对事故级别和责任人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
Ⅰ级事故由院长核定,处理意见经学院党委会讨论,由院党委行文通报。
Ⅱ级事故由分管院长核定,处理意见经院长办公会通过,由学院行文通报。
Ⅲ级事故由教务处核定,交分管院长审查,由学院行文通报。
四、对教学事故责任人,视其事故级别和情节给予以下处分:Ⅰ级教学事故责任人作书面检查,给予记过处分,当月扣发绩效奖800元,取消2年评优评先资格,2年内不得晋升职称;事故责任人认识较差的,调离教学岗位或予以解聘。
Ⅱ级教学事故责任人作书面检查,给予警告处分,当月扣发绩效奖400元,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1年内不得晋升职称。
Ⅲ级教学事故责任人作书面检查,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当月扣发绩效奖200元,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附表一: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政治思想类(A)课堂教学类(B)考试与成绩管理类(C)教学管理类(D)教学保障类(E)附表二:教学事故认定表。
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为进一步贯彻依法行政、依法治校,不断健全现代学校管理制度,保证稳定的教学秩序,推进教风、学风和校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我校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教学事故系指教师、教辅人员、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以及管理、服务部门所造成的直接影响教学秩序、教学环境和教学质量的责任事故。
教学事故按情节轻重分三级,一级为重大教学事故,二级为严重教学事故,三级为一般教学事故。
二、一级教学事故(一)在教学中向学生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政策的言论,造成严重后果;(二)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共财产5000元以上(含5000元),或使学生受到严重人身伤害;(三)向学生泄露考题,或协助学生作弊,造成严重后果;(四)徇私舞弊或对学生进行打击报复,影响恶劣者;(五)阅卷、成绩评定或成绩报送错误率超过20%;(六)一学期旷课3学时及以上;(七)未经教导处批注,舍弃学期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教学内容四分之一以上;(八)按授课计划规定的作业不布置或不批改达三分之一以上;(九)工作人员或监考人员工作失职,导致一个考场(考室)试卷丢失,试卷严重出错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十)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三、二级教学事故(一)不服从教学、监考等工作安排,劝说无效;(二)出现一次无故缺课、监考缺席,或擅自停课、停考;(三)未经教导处批注,舍弃学期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教学内容五分之一以上但不足四分之一;(四)按授课计划规定的作业不布置或不批改达四分之一以上但不足三分之一;(五)不接受学生正确意见,打击报复,影响较大者;(六)贬损、侮辱、体罚学生,影响较大者;(七)擅自向学生推销教材、书刊、资料;(八)考试命题、试卷印制及保管过程中,因工作不认真造成漏题;(九)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考场(考室)秩序混乱、试卷丢失或漏题;(十)阅卷、成绩评定或成绩报送错误率超过5%,但不超过20%;(十一)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共财产1000~5000元以上(含5000元),或学生人身伤害;(十二)因管理部门或人员工作失误,造成上课空堂或上课、考试等不能正常进行;(十三)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主要由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执行。
下面是一般情况下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1.认定阶段:
(1)事故立案:校方应及时将事故上报给教育主管部门,并立案调查。
(2)调查取证:教育主管部门将组织专门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了解事故的经过和原因。
(3)评估认定:经过调查取证,教育主管部门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据评估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归属,并做出认定。
2.处理阶段:
(1)责任追究:对事故中的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追责,包括老师、学校管理人员等。
(2)救济补偿:对事故受害者给予合理的救济补偿,包括医疗费用、精神损失等。
(3)整改措施:对事故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加强教学安全管理,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4)宣传警示:通过媒体宣传,向公众普及相关安全知识,加强教育意识,提高安全意识。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国家的具体认定和处理办法可能有所不同,具体的程序和规定需要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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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制度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制度
一、教学事故认定制度
1.定义:教学事故是指在学校教育教学过程中,因教师、学生或其他
教育工作者的过失或意外导致的不良后果。
根据不同情况,教学事故可分
为人身伤害事故、财产损失事故和其他不良后果事故。
2.事故认定条件:教学事故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事故发生在学校或教学活动场所;
(2)事故具有因果关系:事故结果与过失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关联;
(3)事故有明显后果:有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
3.认定程序:
(1)事故报告和调查:发生教学事故后,事故当事人应立即向学校
报告,并由学校成立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认真调查取证;
(2)证据收集:调查小组应收集相关事故证据,包括事故发生过程、责任认定、被损害人的证言、现场图片等;
(3)责任认定:根据调查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对教学事故的责任
进行认定;
(4)事故报告:调查小组应将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学校,并将结果告
知当事人。
二、教学事故处理制度
1.对当事人处罚:根据教学事故的严重程度和责任认定,对教师、学生或其他教育工作者进行相应处罚。
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调离岗位等。
2.赔偿责任明确:对于因教学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向受害者或其家属给予合理的赔偿。
学校可以购买教育责任保险,用于赔偿教学事故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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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
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山东师大校字【2000】73号
为减少及有效地处理教学工作中的各种事故,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教学事故依据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分为课堂教学(A);考试与成绩管理(B);教学管理(C);教学保障(D)四类。
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三个级别:I级为重大教学事故,Ⅱ级为较大教学事故,Ⅲ级为一般教学事故(详见附表:《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
二、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所在单位和教务处。
所在单位或教务处查实后,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并依据本办法对事故级别或责任人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报教务处、主管校长核定,教学事故认定表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
领导对本部门事故故意隐瞒者,或管理人员对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者,应列为责任人。
I级事故由主管校长核定,Ⅱ、Ⅲ级事故由教务处处长核定。
三、教学事故一经核定,要视事故级别和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I级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公职处分;
2、Ⅱ级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3、Ⅲ级视情节及影响程度给予一定范围乃至全校通报批评。
I、Ⅱ级教学事故的处理,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处、人事处审核,由学校作出处理决定。
Ⅲ级教学事故一般由责任人所在单位作出处理决定,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如因情节及影响程度须进行全校通报批评时,由责任人所在单位与教务处、人事处会商处理,并由学校行文通报。
凡因教学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四、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
一、课堂教学类(A)
序号事故级别Al在讲课中传播违犯国家法律的内容。
I/ⅡA2未经相应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变动上课时间。
ⅢA3未经院系教学工作负责人同意,擅自请人代课。
ⅢA4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1分钟以上。
ⅢA5教师无故缺课、停课。
ⅡA6教师已事前请假而受理者未转告致学生空等15 分钟以上。
ⅢA7教师着背心或拖鞋上课(必须换鞋场所例外)。
ⅢA8未经院系同意,舍弃或未按计划完成学期课程内容1/4以上。
ⅡA9贬损、侮辱学生。
Ⅱ/ⅢA10在规定时间内,任课教师未制定出教学日历(教学进度表)。
Ⅲ
All 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共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
1、财产损失1000元以下或使学生受轻伤;
2、财产损失1000-3000元以内或使学生受重伤;
3、财产损失3000元以上或使学生终身致残。
Ⅲ
Ⅱ
Ⅰ
A12教师在上课时手机发出讯号声响。
Ⅲ
A13按计划应有作业的课程学期中未布置作业或对学生作业不批改、不检查。
Ⅱ/ⅢA14遗失一个教学班中1/6以上学生的作业本(或5本以上)。
Ⅱ/Ⅲ
二、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
序号事故级别
B1因试卷短缺及其他工作未准备好或主考教师未到致使考试推迟
进行。
Ⅲ
B2试题严重出错或错发试卷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Ⅱ
B3监考教师迟到、早退或监考时出现看报纸、睡觉等监考不力现象,影响考场秩序。
ⅢB4监考教师无故缺席影响考场秩序。
Ⅱ/ⅢB5考毕回收试卷数与参考学生数不相符。
Ⅱ
B6考试命题及试卷印制、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1、工作失误泄密;
2、故意泄密。
Ⅱ
Ⅰ
B7复习考试期间,任课教师有意泄露考试内容。
Ⅱ
B8一学期内遗失试卷{试卷保存至学生毕业}:
1、成绩已登录;
2、成绩未登录。
Ⅲ
Ⅱ
B9教师评卷徇私舞弊,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
Ⅰ/ⅡB10考试后教师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
ⅢB11徇私舞弊更改学生成绩。
ⅠB12未通知或通知不及时,导致应补考学生未能参加正常补考。
Ⅲ
B13因管理不善丢失在校生考试成绩:
1、一个班以内;
2、一个班以上。
Ⅱ
Ⅰ
三、教学管理类(C)
序号事故级别
CI教学执行计划应开课程未排入课表或错排,影响正常教学。
Ⅲ
C2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未能在接报后15分钟内妥善解决。
ⅢC3因错、漏通知造成无教师或学生到课,致使学生或教师空等。
Ⅲ
C4遇放假或临时性安排全校性活动,通知及调度不及时,致使教学秩序混乱。
Ⅱ/ⅢC5学生请假一个月以上不报教务处备案。
ⅡC6学生请假一周以上不报教务处备案。
ⅢC7审查不认真,错发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造成严重后果。
Ⅰ/Ⅱ
C8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1、过失;
2、故意。
Ⅱ/Ⅲ
Ⅰ
C9因校内工作失误使学生开课一周内尚未得到教材。
Ⅲ
C1O 学期第2周时,因校内原因仍有缺供教材,所缺教材占本学期所
用教材种数或本数:
1、1--10%;
1、11--20%;
3、20%以上。
Ⅲ
Ⅱ
Ⅰ
C11未经教务处同意,向学生派购或推销书刊、资料。
Ⅱ/Ⅲ
三、教学保障类(D)
序号事故级别
D1已到上课时间,值班人员未打开教室、微机室、实验室及器材保管室等而影响教学。
ⅢD2未经学校同意,占用教学场所。
Ⅱ/ⅢD3未经教务处同意教学设备挪作他用影响教学。
Ⅱ/Ⅲ
D4因工作失误停电、停水,致使上课、实验等教学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Ⅱ/Ⅲ
D5教室、实验室设施接报修后因人为原因未能在允诺时间内及时维
修,导致教学无法进行。
Ⅱ/Ⅲ
D6非校外因素造成的班车迟到或早发,致使上课教师迟到或提前下课。
Ⅱ/ⅢD7校内食物中毒,造成10名以上学生无法上课。
Ⅰ/ⅡD8学生正常下课后半小时内,不能保证学生正常就餐。
Ⅲ
D9因实验材料供应失误,造成财产重大损失和人身伤害。
Ⅰ
D10采购伪劣教学用品,严重影响教学。
Ⅰ/ⅡDll教学用品采购、供应、准备不及时,影响教学。
Ⅲ
D12教学用表格、材料供应、分发不及时影响教学。
Ⅲ
D13因工作人员失误,造成其他意外情况,影响教学Ⅱ/Ⅲ
(山东师范大学二○○○年十二月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