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5篇模版]
![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5篇模版]](https://img.taocdn.com/s3/m/7f64ef7c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cbfcbf2.png)
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5篇模版]第一篇: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一、教育教学事故的认定教学事故是指参与教学的工作人员(教师、实验教师、教学管理人员)违反学校有关教学管理规定,对教学工作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
(一)三级教育教学事故1、教学环节中的事故(1)教师不认真备课或无教案上课的;(2)教师无故不按课表上课或私自调课的;(3)无正当理由或不可抗力原因,教师上课迟到(5分钟以内)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内);中途无故离开课堂(实验室)。
注:①体育课可以在下课铃响前5分钟下课。
②实验、实训课全部内容结束后,可提前5分钟下课。
(4)教师上课时间随意离开教室,影响教学的;(5)教师无故不参加教研活动、集体备课和教学工作等有关会议的;(6)教师上课时间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接打电话、玩手机的;(7)监考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考前5分钟)准时到达,但开考后10分钟以内到场;不履行监考职责,监考时看书、看报纸、接听电话、谈话、吸烟等;不核对学生机读卡信息,造成学生机读卡姓名或准考证号项空缺,未填写、填涂(学生自身填错除外)(8)未按规定封装试卷,或批改试卷出现较大事故的。
2、教学管理中的事故(1)教师未按要求听课或未填写《听课评课记录》的;(2)教师上班时间在办公室吵闹、游戏或做其他严重影响他人备课和办公的事情的;(3)教师在教室抽烟的;(4)教师私自为学生乱订资料,造成不良影响的。
(5)教学服务人员未按时打开教室或实验室,影响教学活动。
(6)无故不参加教研活动或教研活动不认真(1次)。
3、教育过程中的事故教师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的。
1 学校安排值班未到位造成事故的。
(二)二级教育教学事故1、教学环节中的事故(1)无正当理由或不可抗力原因,教师上课迟到(5分钟以上至15分钟以内)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监考迟到5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
(2)无故旷课(上课15分钟以上仍未到课堂)或旷监考(开考30分钟以上仍未到场)一次。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一级教学事故1.在教学、实践、实习以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的基本宗旨的言论和行为,在师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造成严重影响。
3.不服从学校和各部门安排,无理取闹、故意不完成或不作为,给工作带来较大负面影响。
4.因教师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实习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上的。
5.任课教师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停课、旷课、罢教。
6.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或擅自离岗25分钟以上。
7.监考教师无故迟到或擅自离岗25分钟及以上(以考试时间为准)。
8.任课教师考前泄露或变相泄漏试题。
9.因命题失误,造成考试失效。
10.监考教师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学生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制止,不上报或监考中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
11.教学管理人员未按时做好考试准备工作,导致考试延迟或失效。
12.教学管理人员未及时履行岗位职责,导致学校教学秩序混乱。
二级教学事故1.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学校资源进行有偿教学。
2.未按《教学进度表》实施教学,教师随意删减教学内容达学期教学计划总学时的1/4及以上的。
3.因教学管理、课堂管理不当,在教学、实践、实习过程中,致使学生出现违纪事件或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4.教学态度马虎,教学效果差,学生满意度测评不满意率超过50%。
5.未经教务处审批,擅自使用自编或参编教材并收取费用或向学生兜售质量低劣的教材。
6.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或上课期间擅自离岗10分钟以上。
7.监考教师无故迟到或擅自离岗10分钟以上。
8.任课教师上课不备课的。
9.考试结束后遗失学生试卷及学生考试成绩,造成学生成绩无法确定。
10.任课老师不能按标准公正地批改考卷,故意提高或压低考生成绩,或私改成绩。
11.教学管理人员私自修改学生成绩,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明。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学生身心健康和学习正常进行的意外事件。
教学事故的发生可能会对学生和教师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因此,认定和及时处理教学事故是非常重要的。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流程(一)教师立即对事故进行处理,做到救人先救命,保护现场,及时报警。
(二)校领导和相关部门及时赶到现场了解情况,指挥解决。
(三)学校事故处理组对事情进行调查,认定责任,并在事态结束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上级主管部门对事故进行评估以及处理,确定惩罚措施在行政或其他方面。
二、教学事故处理办法(一)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1、对于轻微伤者,教师应立即进行一些简单的急救处理,如止血、缝合伤口等,并送往医院进行专业治疗。
2、对于重伤者,教师应当立即进行心肺复苏、人工呼吸等基本急救措施,并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3、对于重伤者的伤情应及时上报学校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专业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同时开展事故调查和总结。
4、教师对学生身体不适等情况应及时关注,进行状态观察和记录,并及时向学生家长汇报。
(二)财产损失的处理办法1、对于因教师管理不当或教学设备安全问题导致的财产损失,应及时赔偿受害方损失。
2、教师在管理和保管班级财物时要加强管理,要做好防盗工作,避免财务损失。
3、学校应严格监督学生资助费用的使用,避免管理不善导致的误用费用或管理不善导致的遗漏。
(三)纠纷事件的处理办法1、应及时协调、调解,尽量达成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式。
2、在尽力协调、调解无果的情况下,需要寻求外部权威专业机构的仲裁或司法解决。
3、在纠纷事件达成和解或接受仲裁决定后,教师应严格执行,并加强管理,以预防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教学过程中的事故和纠纷不可避免,只有通过认真调查和及时处理,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对学生及家长的影响。
更重要的是,教师和学校需要从中吸取教训,追究责任,加强管理,从而提高教学质量和安全水平。
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一、学校教学事故的定义学校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中发生的任何有害学生安全的事件,其后果可能导致学生受伤或危及学生的生命和身体安全。
二、学校教学事故认定1、学校领导要求全校教职员工及时发现学生因学习而发生的安全事故,并且及时上报学校安全相关部门,如安全部、安全处等。
2、学校安全部门应该及时召开安全会议,对发生安全事故进行客观调查,归纳总结原因,并对风险隐患进行分析整改。
3、学校应及时根据安全情况,制定细化后的教室安全操作规范,明确责任人和相应的操作要求,确保存在的安全隐患得到有效的整改及避免重复发生事故。
4、学校要定期对所有的教室及教学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整改,落实安全责任,确保存在的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控制。
三、教学事故处理1、学校要给予受伤学生专业医疗护理,安抚受伤学生情绪,通过心理辅导,减少学生心理压力。
2、立即报告教育行政部门,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普法教育宣传。
3、对于有违规行为的学生,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校规校纪进行处理。
4、由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调查和评估,确定可能的原因和影响,并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阻止后续安全事故的发生。
5、根据技术报告,彻底检查教学场所及设施,制定相应安全操作规范,并确保教学环境正常运行,防止事故的发生。
6、对学校责任人进行教育,尤其是提醒他们要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认真完成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止学校教育安全事故的发生。
7、根据发生的事故,建立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响应,有效解决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总结学校要发挥主体作用,加强安全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范,落实安全责任,并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加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有效防止教学事故的发生。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维护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学生、教学管理人员等的行为不当,导致教学秩序混乱、教学质量下降,影响学校声誉和学生权益的事件。
第三条教学事故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教学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制度,明确教学事故的认定标准、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机制。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第五条教学事故的认定应当依据事实,结合当事人的行为、后果和主观过错等因素进行。
第六条教学事故的认定标准:(一)重大教学事故:指因行为人的严重过错,导致课堂教学无法正常进行,或者严重影响教学质量,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
(二)一般教学事故:指因行为人的过错,导致课堂教学受到一定影响,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
第七条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一)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教学事故,并提供相关证据。
(二)学校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事故情况。
(三)学校应当在调查核实后及时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当事人。
第八条教学事故的认定材料包括:(一)当事人的报告和陈述;(二)相关证人的证言;(三)事故现场的照片、视频等证据;(四)其他与事故认定有关的材料。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第九条教学事故的处理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情节和后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条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措施:(一)暂停当事人的教学活动,进行调查核实;(二)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三)对当事人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进行追责;(四)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消除事故后果。
第十一条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措施:(一)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二)要求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三)根据情节给予当事人相应的纪律处分;(四)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改善教学秩序。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教学过程质量管理,严肃教学纪律,完善教学过程的质量监控,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促进教风、学风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的责任,导致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三级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一级教学事故)、特大教学事故或事件四种Q由于责任人的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为三级教学事故;由于责任人的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或事件为二级教学事故;由于责任人的原因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或事件为一级教学事故;由于责任人的原因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行为或事件为特大教学事故或事件;。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三级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三级教学事故:1无正当理由,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内;教师上课途中无故离开教学场所(教室、机房、实验室、实训场地、操场等)在10分钟以内,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事情。
2.教师擅自调课、请人代课或替他人上课,或无特殊原因变更教学时间、地点,影响教学秩序。
3.课堂教学组织不认真,讲述与教学无关的内容,闲谈等;学生在上课期间发生睡觉、玩手机等做与上课无关的事,影响教学秩序;在授课、考试等教学现场,手机发出响声两次以上;上课期间,教师教学组织不认真,出现学生迟到三人以上、早退或非特殊原因允许学生提前离开教学现场。
4.理论课演示实验、实验课、实训课课前准备不充分,严重影响教学进程;教学过程中,备课不扎实,讲课出现卡壳现象,不能及时理清思路,给学生造成不良影响;毕业设计(论文)准备不充分,严重影响毕业设计(论文)进度。
5.教师随意减少实践教学(含实验课、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或毕业设计)环节,降低教学要求。
学校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学校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一、事故认定1. 教学事故是指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因教师、学生、教学设施等原因导致的教学秩序混乱、教学质量下降、学生权益受损等问题。
2. 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1)一般教学事故:指在教学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或疏忽,影响教学质量,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
(2)重大教学事故:指在教学过程中出现的严重失误或违规行为,导致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教学质量大幅下降,学生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事故。
3. 教学事故的认定:(1)教师方面:未按时上课、提前下课、擅自调课、旷课、迟到、早退、教学内容错误、教学方法不当、作业批改不规范等。
(2)学生方面:迟到、早退、旷课、扰乱课堂秩序、不按时完成作业、考试作弊等。
(3)教学设施方面:教室设施损坏、教学设备故障、实验室安全事故等。
二、事故处理1. 一般教学事故处理:(1)教师: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对教师进行口头警告,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
(2)学生:由班主任或辅导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
(3)教学设施:由学校后勤部门及时维修、更换或升级设施设备。
2. 重大教学事故处理:(1)教师:根据事故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如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降低岗位等级等。
情节严重者,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2)学生:根据事故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如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3)教学设施:由学校后勤部门立即进行维修、更换或升级,并对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追责。
3. 事故调查和处理:(1)学校成立事故调查组,对教学事故进行调查,明确事故原因、责任人和处理措施。
(2)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充分听取涉事教师、学生和相关部门的意见,确保调查结果公平、公正、公开。
(3)事故处理结果应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师生监督。
三、预防措施1.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确保教学质量。
2. 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和行为规范。
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教育教学事故是指在学校和教育教学过程中,由于教育教学、管理、设施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师生或其他相关人员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的不良事件。
教育教学事故的发生不仅会给师生的健康和安全带来威胁,还可能对学校的声誉和教育教学质量造成重大影响。
因此,对教育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至关重要。
一、教育教学事故的认定1.事件调查事故发生后,学校要立即进行事件调查,了解事故的原因、时间、地点、受影响的人员等细节,包括对相关人员的询问和证言采集。
2.影响分析学校要对事件调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确定教育教学事故的性质、程度及其影响范围,以便更加准确地认定事故的责任主体。
3.责任认定认定事故责任主体是教育教学事故认定的重要环节,具体包括学校、相关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及其家长等。
在认定责任主体时,应考虑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如人为过失、设施设备的损坏、管理缺陷等。
二、处理办法1.保障师生的权益教育教学事故事件发生后,学校第一时间应采取救援措施,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
同时要对受害者及其家庭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2.事故报告学校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教育教学事故事件,在报告中详细说明事故的经过、性质和影响范围,以便相关部门及时制定有效的处理措施。
3.处理程序对于教育教学事故的责任主体,学校要依法进行处理,制定严格的处理程序和标准,确保公正、公平地处理教育教学事故。
具体措施可以包括赔偿、道歉、纠正错误、诫勉、处罚等。
4.预防措施对于教育教学事故的发生,学校应采取预防措施,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加强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确保教育教学活动的安全和有序进行。
总之,教育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需要学校和有关部门共同协作,确保对教育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公正、公平、科学,使师生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推动教育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和有序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严格教学管理,全面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由于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产生了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教学事故分为课堂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A)、考核与成绩管理(B)、教学管理(C)、教学保障(D)四类。
第四条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后果的影响程度,教学事故分为重大教学事故(Ⅰ级),较大教学事故(Ⅱ级)和一般教学事故(Ⅲ级)(具体认定情节详见附件1)。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第五条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应及时向教学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后果和影响。
责任人所在部门为二级教学单位的,由二级教学单位对责任人和事故情节进行核实并认定级别。
学校机关和后勤部门工作人员发生的教学事故,统一由教务处核实、认定。
第六条在教学事故被发现后的5个工作日内,认定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提出认定意见,并填写《教学事故核查及认定表》(附件2),由教务处提出审定意见。
第七条教学事故认定意见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在教务处审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以《教学事故告知书》(附件3)的书面形式告知事故责任人。
第八条教学事故责任人若对认定意见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
申诉人应当在收到《教学事故告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不含收书日),向受理申诉机构递交《教学事故认定意见申诉表》(附件4)。
逾期未申诉者,则视为无异议。
受理申诉的机构是由校工会、纪监处、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处、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组成的学校教学事故复议小组。
受理申诉的机构挂靠教务处。
学校教学事故复议小组在在直接听取当事人的申诉和相关人员的情况说明,并经过充分评议后,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照多数成员(得票数超过与会人员的三分之二)的意见,作出维持或改变原认定意见的决定。
学校教学事故复议小组作出的决定是最终认定结论。
第九条教学事故的最终认定结论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条对于被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Ⅰ级)的责任人,给予在全校范围内的通报批评;该年度年终考核不合格;根据事故情节和责任人对象扣发相关教学任务的业绩分或比照相关教学业绩分测算的岗位津贴;取消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一次;取消当年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
第十一条对于被认定为较大教学事故(Ⅱ级)的责任人,给予在全校范围内的通报批评;根据事故情节和责任人对象扣发相关教学任务业绩分的一半或比照相关教学业绩分测算的岗位津贴的一半;取消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一次;取消当年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
第十二条对于被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Ⅲ级)的责任人,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
第十三条一学期内出现2次一般教学事故(Ⅲ级)按1次较大教学事故(Ⅱ级)处理;一学期内出现2次较大教学事故(Ⅱ级)按1次重大教学事故(Ⅰ级)处理;一学期内出现2次重大教学事故(Ⅰ级),除按照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外,事故责任人调离现工作岗位。
对于一年内连续多次发生重大教学事故(Ⅰ级)的单位,要追究其单位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教学事故发生后不能以单位或集体代替责任人,要按岗位职责追究到人。
四、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科教学活动。
第十六条如发生未列入本办法认定情节项目的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进行事故责任和事故级别核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江科大校教[2004]21号)文件同时废止,原《实验教学质量管理办法(试行)》(江科大校设[2006]131号)中关于“实验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的条款亦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 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认定情节
附件2 教学事故核查及认定表
附件1
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认定情节一、课堂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A类)
二、考核与成绩管理(B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