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中小学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中小学安全事故处置方案1. 前言在中小学校园日常教学、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发生安全事故,给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为了有效应对意外事件,我们需要制定一套可行的中小学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以便及时、有效地做出应对和处理。
2. 方案主体2.1 安全事故分类安全事故根据事件性质和影响程度,可以分为三类,其分类如下:1.一般事故:只对学校师生个体或少数群体造成轻微伤害,对学校正常秩序无太大影响。
2.重要事故:较多人员受到伤害,对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对学校正常秩序有一定影响。
3.重大事故: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对学校师生群体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并且对学校的形象和社会公信力有严重影响。
2.2 事故处理原则对于中小学的安全事故处理原则,我们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救人为先:在任何情况下,学校师生生命安全和伤员的救治始终是最重要的。
2.充分保护现场:在现场人员无法保证安全的情况下,要及时进行场地封锁和疏散,以最大限度地减小事故的影响和损失。
3.统一领导,分工合作:事件发生后,要及时成立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和分工,做到齐心协力、分秒必争。
4.透明公开,信息公布:学校应当及时公布事故基本情况、处理进展等信息,向社会公开事故的真实态势,提高社会对学校的信任和公信力。
2.3 事故处置流程针对不同类型的安全事故,我们需要采取不同的应急处理措施。
简单地说,处置流程分为报警、救援、现场处置、事后处理四个步骤。
1.报警:及时报警是得到外部支援和支持的关键。
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要通过电话、微信等渠道向学校安保部门、学校管理人员和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2.救援:对于人员伤亡较严重的事件,应及时组织专业急救人员进行救援。
在等待来救援人员过程中,学校也可以组织有急救经验的教师或学生对伤员进行简单的救护和急救。
3.现场处置:一般事故和重要事故的处置以现场清理、善后处理为主。
处置人员首先要保护场地,防止事故扩大。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学生身心健康和学习正常进行的意外事件。
教学事故的发生可能会对学生和教师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因此,认定和及时处理教学事故是非常重要的。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流程(一)教师立即对事故进行处理,做到救人先救命,保护现场,及时报警。
(二)校领导和相关部门及时赶到现场了解情况,指挥解决。
(三)学校事故处理组对事情进行调查,认定责任,并在事态结束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上级主管部门对事故进行评估以及处理,确定惩罚措施在行政或其他方面。
二、教学事故处理办法(一)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1、对于轻微伤者,教师应立即进行一些简单的急救处理,如止血、缝合伤口等,并送往医院进行专业治疗。
2、对于重伤者,教师应当立即进行心肺复苏、人工呼吸等基本急救措施,并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3、对于重伤者的伤情应及时上报学校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专业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同时开展事故调查和总结。
4、教师对学生身体不适等情况应及时关注,进行状态观察和记录,并及时向学生家长汇报。
(二)财产损失的处理办法1、对于因教师管理不当或教学设备安全问题导致的财产损失,应及时赔偿受害方损失。
2、教师在管理和保管班级财物时要加强管理,要做好防盗工作,避免财务损失。
3、学校应严格监督学生资助费用的使用,避免管理不善导致的误用费用或管理不善导致的遗漏。
(三)纠纷事件的处理办法1、应及时协调、调解,尽量达成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式。
2、在尽力协调、调解无果的情况下,需要寻求外部权威专业机构的仲裁或司法解决。
3、在纠纷事件达成和解或接受仲裁决定后,教师应严格执行,并加强管理,以预防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教学过程中的事故和纠纷不可避免,只有通过认真调查和及时处理,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对学生及家长的影响。
更重要的是,教师和学校需要从中吸取教训,追究责任,加强管理,从而提高教学质量和安全水平。
小学教职工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XXXX小学教职工教学事故处理办法为加强教育教学管理,规范教师师德和教育教学行为,真正做到以人为本,依法治教,使教育教学秩序更加规范、有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教育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由于责任心不强,对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事故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教学事故:1.上课迟到、早退、中途离开课堂的。
2.不备课、无教案上课,课堂教学组织管理不得力、秩序混乱,造成不良影响的。
3.教师上课期间,因师生矛盾冲突不采取任何教育措施将学生逐出课堂,造成不良后果的。
4.教师布置作业不适当、批阅作业不认真,家长反响强烈的。
5.监考人员不严格执行考场规则和考试有关规定,或迟到、早退、随意离开考场的。
6.对阅卷、评分严重不负责任,出现明显不当或明显错误的,或在成绩填报中弄虚作假的。
7.教师上课时接、打电话,影响课堂教学秩序的。
8.教师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
9.无故不参加教研活动的。
10.上班时间串岗、在电脑或手机上玩游戏。
IL教学辅助人员不履行职责,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教学事故:1.教师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影响的。
2.教师违规给学生乱订资料及乱收费造成恶劣影响的。
3.由于组织教学不力,造成教学重大损失,对教学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4.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教学事故:1.对工作不负责任,在教学过程中出现人身重大伤害事故的。
2.搞有偿家教,从事第二职业的。
二、教学事故认定办法1.学校教学常规检查。
2.学生评教。
3.听取家长反映,并核实。
4.上级督查。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一)一般教学事故:1.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学校内通报批评。
2.造成一般教学事故一次从教师业务量化考核扣除1分,根据情节轻重从当月基础绩效工资扣除10—50元。
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肃教学纪律,加强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的持续稳定,保证各教学环节的教学质量,做到从严治校,奖优罚劣,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教学人员或教管人员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客观上实施的一种影响教学质量、破坏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管理及教学活动中,因教学人员或教管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误所引起的,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或严重破坏教学秩序、严重影响教学质量的行为。
第四条适用范围:我校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导管理人员均本办法。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类型第五条按教学环节不同,教学事故可以分为教学组织事故、教学运行事故、教学考核事故等三种类型。
1、教学组织事故是指学校和教学管理部门由于组织不力,造成教学难以运行,或正常的教学秩序受到破坏的行为。
2、教学运行事故是指教师在组织教学运行的过程中由于违反教学规程,造成教学运行中断或其它影响教学正常运行的行为。
3、教学考核事故是指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考核的不同环节中由于失职或失误造成学校和学生的考试成绩失真,或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破坏考场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按事故发生的情节轻重不同,教学事故可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
1、一般教学事故是指事故发生的情节、程度较轻,后果不十分严重。
2、严重教学事故是指事故发生的情节、程度较重,后果严重,影响恶劣。
第三章教学事故具体行为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为一般教学事故:1、擅离课堂(含室外课)的;2、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自行调课或委托他人代课的;3、未经政教处同意随意停学生课或课堂内将学生赶出教室的;4、对学生实行体罚、侮辱、谩骂或其它侮辱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5、不能按教学计划和教学进度完成学校规定的;6、旧教案或无教案上课、教案检查课节时数不够的;7、长期不批改作业,致使学生或家长找学校告状查证属实的;8、未按既定的时间、地点进班辅导自习,或对所教学生不进行答疑的;9、实验室、电脑房、体育器材室、图书室、阅览室、电教室、语音室等不能履行职责或不能按时开放影响教学工作的;10、监考迟到、中途擅离、看书刊、做私活等违背监考要求的;11、教师在阅卷、评分、登分和质量分析中弄虚作假或出现严重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12、擅自订购教材和教辅资料的;13、无故不参加校级以上(包含校级)组织的教研活动或大型活动(运动会、考试、业务学习、理论测试等)的;14、携带手机等通讯或信息设备进入教学场所,并出现讯号音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15、其他违反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一般教学事故行为。
中小学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规定

中小学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中小学生们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的保障越来越重要。
面对各种各样的安全事故,中小学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规定的建立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展开,分析中小学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事故报告的程序中小学安全事故报告的程序需要遵循一定的步骤。
首先,在发生安全事故的当天,教职工必须立即上报学校领导或安全责任人,并对事故进行初步评估和处理。
其次,学校领导或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最后,学校应当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事故当事人及其家长,并对事故进行彻底的分析和总结。
二、事故报告的内容中小学安全事故报告在内容上需要包含一些关键信息。
首先,必须明确事故的发生地点、时间、人员和事故类型等基本情况。
其次,应当详细描述事故的经过,并列举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不当行为。
最后,需要阐明事故引起的损失和受伤人员的治疗情况,以及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归属等。
三、事故处理的原则中小学安全事故处理的原则应当是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首先,要注重事故受伤人员的急救和治疗,确保他们的生命安全。
其次,需要追究事故责任,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必要的惩戒措施。
最后,应当加强事故处理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和沟通,使家长和社会可以及时了解事故情况,并参与到事故处理中。
四、预防措施的落实除了及时报告和处理事故,中小学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规定也应当着重预防工作。
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制和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和工作内容。
同时,要加强师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另外,学校还应当定期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确保校园的安全。
五、家长的角色和责任作为学生的监护人,家长在中小学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中也有着重要的角色和责任。
家长应当关注学校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积极配合学校进行各项安全工作。
同时,对于孩子在校期间发生的事故,家长要积极参与调查和处理,保护孩子的权益。
教育部关于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教育部关于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主旨】总则是这一规章立法原则的概述,是规章具体内容的概括和总纲。
规定了预防、划分责任、事故处理的基本原则,其中突出规定了以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
重要点之一是以民法与教育法为基础确立了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条文释义----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二章事故与责任事故按性质分:责任型(第9条-第11条)、免责的事故(第12条)、学校管理责任之外的(第13条)和故意伤害事故(第14条)等四类。
其中,责任型的学生伤害事故大致包括:学校责任事故,即学校或者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未按照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由于过错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生责任事故,即由于某种原因学生本人或者监护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第三方责任事故,即由于学校、学生以外的其他当事人的过错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混合型责任事故,即由于多方当事人的共同过错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小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小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一、背景小学教学事故是指在小学教学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件,可能造成学生的伤害或财产损失。
为了保障学生的安全和健康,及时认定和妥善处理教学事故至关重要。
二、认定教学事故的程序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应遵循以下步骤:1. 发现事故:任课教师或其他相关人员应及时发现和报告发生的教学事故。
2. 教导主任介入:教导主任应立即介入,核实事故情况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学生的安全和紧急救助。
3. 事故调查组成立:校方应组成事故调查组,由相关教师和管理人员组成,对教学事故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和证人证言。
4. 事故认定: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综合评估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并认定是否存在教学事故。
5. 记录和报告:校方应将认定的教学事故记录在案,并向教育主管部门和学生的家长报告。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措施根据认定的教学事故情况,校方应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 对受伤学生提供紧急救助:校方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急救措施,确保受伤学生及时得到救治。
2. 家长沟通:校方应及时与受伤学生的家长进行沟通,告知事故情况并向其说明相关处理措施。
3. 紧急停课处理:如果教学事故导致学生集体伤亡或其他特殊情况,校方应立即采取紧急停课措施,并通知教育主管部门。
4. 教职工责任调查:校方应对事故中涉及的教职工进行责任调查,如有责任应及时追究。
5. 安全教育加强:校方应加强学生和教职工的安全教育,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教学事故的预防措施为了有效预防小学教学事故的发生,校方应采取以下预防措施:1. 安全设施维护:校方应定期检查和维护教学场所的安全设施,确保设施正常运作。
2. 安全管理制度:校方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教职工的安全责任和管理流程。
3. 师资培训:校方应定期组织教职工的安全培训,提升其教学安全意识和技能。
4. 学生守则制定:校方应制定学生守则,明确学生的行为规范和安全注意事项。
5. 家长参与:校方应积极与家长合作,加强家校沟通,共同关注学生的安全问题。
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学校教学事故是指在学校教学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事件,造成学生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情况。
对于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旨在保障学生的安全和权益,并促进教育教学的健康有序进行。
本文将从认定教学事故的标准和程序、教学事故的责任追究、事故的处理方法、防范教学事故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认定教学事故的标准和程序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与事故的性质、原因和后果有关。
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学工作规范》明确指出,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两类。
一般教学事故指的是对学生造成轻微伤害、财产损失等影响学生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事故;重大教学事故是指对学生造成较重伤害或导致学生死亡的事故。
认定教学事故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事故报告:一旦发生教学事故,学校相关人员应立即向学校领导或相关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提供事故相关资料和证据材料。
2.调查核实:学校成立专门的事故调查组,依法对教学事故进行详细的核实和调查。
调查组应收集事故发生地点的照片、视频资料,听取事故相关人员的陈述,并查阅相关的教学记录和监控录像等。
3.事故认定:在事故调查结束后,应按照教育部规定的认定标准对教学事故进行认定。
根据事故的性质、原因以及对学生的影响等进行评估和判断,并出具事故认定书。
4.报批程序:教学事故认定书应根据学校内部规定上报相关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批,并向家长和学生报告事故的处理情况。
二、教学事故的责任追究学校教学事故发生后,对于责任的追究是必要的,这既能确保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也能进一步推动学校教学安全工作的改进。
对于教学事故的责任追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学校领导责任:学校领导是学校教学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对于教学事故发生后的处理和预防承担重要责任。
如果教学事故的发生与学校领导存在管理上的失职、疏忽等行为有关,应对学校领导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2.教师责任:教师是学生的教育者和引导者,对于教学事故中教师的失职、疏忽等行为也需要进行责任追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小学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入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健全并规范全市面中小学教育教学管理制度,预防并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全面提升教学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教职员工在教学管理及教学活动中,因本人主观过错或过失引起的,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或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教学语言和行为。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类别
第三条教学组织事故
1、教师擅离课堂;上课迟到超过3分钟、提前下课超过去5分钟或拖堂超过2分钟。
、教师不备课上课;上课无教案;完全使用旧教案上课或直接使用、抄袭别人教案上课。
、不按学校课程安排上课;或未经学校职能部门批准,随意调换课程、增减课时、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
、布置或批改作业马虎随意,批改后的作业未及时向学生反馈,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教学进度与教学计划无故相差4课时以上。
、教学内容出现知识性错误;组织课堂教学不力致使课堂教学秩序混乱。
、无故不按时参加、或不按时完成、或不接受学校及上级部门布置的教学研究工作。
、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法律法规,或带有封建迷信、淫秽及其它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
、教师酒后上课,或者在上课时所携通讯工具发出的声音讯号或在上课时间拨打、接听电话或收发信息,
10、教学过程中遇到突发事件,不能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事态恶性发展。
11、教师职员工对学生有打骂停课赶出教室或训斥讽刺挖苦侮辱等行为;贬低嫌弃排斥歧视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各种方式打击报复学生。
12、违反有关规定,要求学生统一购买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或规定使用的教材教辅材料;擅自向学生发放讲义辅导材料并收取费用,或向学生兜售辅导材料和学习用具等到。
13、歧视后进生;给后进生单独编排座位;随意拒绝后进生上课,将其赶出教室或学校;不给后进生批改作业,或威胁其不正常参加考试等。
14、组织或变相组织、直接或间接参与有偿家教、违
规办班、补课或组织学生集体培优等。
15、学生旷课逃学,科任教师发现学生不在课堂,未能当即向班主任通报,班主任未能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因处置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16、每学期对学生家访平均不足一次。
第四条教学运行事故
1、教学环节安排失误(如排课失误或未及时向教师发放课程表等),造成教学人员不到位,影响教学活动实施。
、因人为原因,造成学生成绩登记严重失实,或学籍档案混乱、变更手续不全,记录不明或失实。
、升旗、早操、集会、外出等集体活动,因管理措施不力,造成学生纪律松散或发生安全事故。
、学校教学管理混乱,致使某个年级或学段出现大面积后进生现象,或导致大量学生厌学,一个年级或全校学生旷课人数中学超过10%、小学超过去5%。
、计算机室、多媒体教室、语音室、实验室、图书馆、阅览室等各功能教室长期闲置不有(在一学期内,时间达一个月或一个月以上),导致资源严重浪费。
、未经批准或无特殊原因,擅自推迟开学时间或提前放假一天以上。
、学校不按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课程;随意停止课程;不严格执行规定的作息时间,随意提前学生到校时间或推迟放学
时间。
在规定的保管的时间内,丢失学生原始成绩、原始学籍;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第五条教学考核事故
1、监考迟到3分钟以上;擅自请人代监考;监考时以各种方式要求学生提前交卷。
、在监考过程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抽烟、闲聊、看书报等);不严格履行监考职责,擅离职守。
、批阅试卷不认真,出现差错在5分以上或判定等级失误码;经核查,一个班级或一个考场需要更改成绩的试卷份数超过该班级或该考场试卷总数的5%。
、不在规定时间和地点阅卷、评分、评等、报送成绩;不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定。
、违反教学规律,频繁进行考试;组织学生在走廊、操场进行考试;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次,或张榜公布考试结果。
、不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对学生进行学业成绩、综合素质评定导致评定结果严重失误,失误率超过参评的学生总数的5%。
、以各种方式泄露试题和考试内容;试卷在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干扰学生填报志愿或擅自变更学生考试志愿,漏报、漏
填学生考试志愿。
第六条教学保障事故
1、铃声、广播声不响,乱响,有误差,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差,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或影响教学效果。
、粉笔、黑板擦等教学设备不能及时供应;教学实验设施、器材、用品等不能及时供应或准备不充分。
、不能按规定提供教学要求必备的音像、图片、仪器、标本等教学辅助用品。
第三章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七条教学事故由当事或发现人、知情人在发现后及时向学校职能部门报告,职能部门须作好记录度立即通知当事人所在的部门。
第八条事故当事人所在的部门负责调查、取证、核实,据事故情节,认定情节较轻或情节较重或重大教学事故的类型,按一事一表的方式填写《仙桃市中小学教学事故记录表》,对事故级别与当事人提出初步认定与处理意见,送交学校职能部门。
第九条事故责任人只能是个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单位或集体代替。
对事故隐瞒不报或无故拖延不报的人员(含学校领导、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视为事
故责任人。
第十条教学事故原则上由校长负责最后认定。
先由职能部门认定,再由分管领导认定,较为严重的教学事故须由校长认定,特殊情况下须由学校领导集体讨论认定。
第四章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一条教学事故的处理原则上先由职能部门和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再由校长最终决定,处理时间为1——3天。
第十二条各级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一决定应有书面记录,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如实填写《仙桃市中小学教学事故记录表》(一式两份),职能部门存档一份、事故责任人一份。
第十三条各单位在对各级教学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同时,应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降低事故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第五章申诉与仲裁
第十四条事故当事人对事故的初步认定,处理不服的,有权申诉。
第十五条各中学校应设立对教学事故申诉进行受理与仲裁的职能部门,指定具体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并成立由学校领导、工会和教代会代表、聘请的社会监督员参加的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
第十六条当事人应在接到事故初步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职能部门提出申诉。
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申诉,初步处理意见即认定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二七条当事人向职能部门提出申诉,职能部门应立即受理,并认真进行调查、核实,然后将核实情况及最后处理意见提交学校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仲裁。
事帮仲裁委员会决定为教学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
学校据仲裁决定作出行政处理。
仲裁决定应在申诉提出后一周内作出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仲裁决定、学校行政处理不服的,可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请申诉。
第六章教学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教学事故经学校最终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须追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