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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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版)高校、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新版)

(2023版)高校、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新版)

高校、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为加强教风建设,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防范并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保障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直接或者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的事件。

第二条根据发生的情节、程度与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以下三个等级:(一)一级教学事故(即:重大教学事故)。

指人为因素或者重大失误造成的影响恶劣的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事件。

(二)二级教学事故(即:较大教学事故)。

指较大失误造成的有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者事件。

(三)三级教学事故(即:普通教学事故)。

指失误或者其他因素造成的不良行为或者事故。

第三条根据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的不同,教学事故分为:教学类、教学管理类和教学保障类。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教学”,包括课堂教学和实验教学。

教学活动包括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习、毕业论文(设计)、辅导答疑、考试等;考试包括教务处和各学院(部、中心)组织、安排的各种形式的考试、考察;教学设备包括多媒体设备、语音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及其它实验设备等。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认定第五条凡发生下列情况,均属于一级教学事故:(一)教学类:1.在教学、实验、实习、辅导、答疑等教学环节、教学过程及教学组织管理中扩散或者浮现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和行为,直接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或者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对学生实行体罚或者使用侮辱性语言,严重影响教师形象。

3.教师无故不接受合理安排的教学任务。

4.未经学院(部、中心)允许,擅自舍弃学期课程授课计划内容 1/4 以上。

5.在非教学因素影响下,擅自不公正地提高或者压低学生成绩,造成恶劣影响。

6.因指导教师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实习或者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范文(三篇)

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范文(三篇)

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范文一、引言随着教育的快速发展,学校教学事故的发生频率逐渐增加,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因此,制定并完善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提高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以广东省某中学为例,阐述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二、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是对事故发生的过程进行分析和评估,确定事故的性质、原因和责任。

认定学校教学事故要坚持以下原则:1. 公正性原则:认定学校教学事故要客观、公正,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2. 综合性原则:认定学校教学事故要全面、综合地考虑各种因素,包括事故的性质、原因、责任等。

3. 审慎性原则:认定学校教学事故要慎重,不得轻易下结论,必须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证据收集。

基于以上原则,广东某中学对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事故报告:学校教师在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向学校附近的相关部门报告。

相关部门会派出专业人员进行事故现场勘察和调查。

2. 调查和收集证据:学校教育部门会成立专门的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和证据收集。

调查组可以采取访谈、询问、检查相关文件等方式进行调查。

3. 依据法律法规:在认定学校教学事故时,应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对事故性质进行界定。

4. 评估和认定:通过调查和证据收集后,学校教育部门会进行事故的评估和认定。

评估和认定结果应向事故当事人和相关部门通报,并加以记录。

三、学校教学事故的处理学校教学事故的处理是对事故发生后的责任追究和善后工作的过程。

处理学校教学事故要遵循以下原则:1. 正当性原则:处理学校教学事故要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政策规定,不能违法违规。

2. 公开透明原则:处理学校教学事故要公开透明,及时向社会公开事故的处理结果和相关信息。

3. 公正公平原则:处理学校教学事故要公正公平,不能偏袒任何一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教育教训原则:处理学校教学事故要总结教训,改进和完善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管理及相关制度。

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5篇模版]

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5篇模版]

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5篇模版]第一篇: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一、教育教学事故的认定教学事故是指参与教学的工作人员(教师、实验教师、教学管理人员)违反学校有关教学管理规定,对教学工作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

(一)三级教育教学事故1、教学环节中的事故(1)教师不认真备课或无教案上课的;(2)教师无故不按课表上课或私自调课的;(3)无正当理由或不可抗力原因,教师上课迟到(5分钟以内)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内);中途无故离开课堂(实验室)。

注:①体育课可以在下课铃响前5分钟下课。

②实验、实训课全部内容结束后,可提前5分钟下课。

(4)教师上课时间随意离开教室,影响教学的;(5)教师无故不参加教研活动、集体备课和教学工作等有关会议的;(6)教师上课时间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接打电话、玩手机的;(7)监考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考前5分钟)准时到达,但开考后10分钟以内到场;不履行监考职责,监考时看书、看报纸、接听电话、谈话、吸烟等;不核对学生机读卡信息,造成学生机读卡姓名或准考证号项空缺,未填写、填涂(学生自身填错除外)(8)未按规定封装试卷,或批改试卷出现较大事故的。

2、教学管理中的事故(1)教师未按要求听课或未填写《听课评课记录》的;(2)教师上班时间在办公室吵闹、游戏或做其他严重影响他人备课和办公的事情的;(3)教师在教室抽烟的;(4)教师私自为学生乱订资料,造成不良影响的。

(5)教学服务人员未按时打开教室或实验室,影响教学活动。

(6)无故不参加教研活动或教研活动不认真(1次)。

3、教育过程中的事故教师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的。

1 学校安排值班未到位造成事故的。

(二)二级教育教学事故1、教学环节中的事故(1)无正当理由或不可抗力原因,教师上课迟到(5分钟以上至15分钟以内)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监考迟到5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

(2)无故旷课(上课15分钟以上仍未到课堂)或旷监考(开考30分钟以上仍未到场)一次。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一级教学事故1.在教学、实践、实习以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的基本宗旨的言论和行为,在师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造成严重影响。

3.不服从学校和各部门安排,无理取闹、故意不完成或不作为,给工作带来较大负面影响。

4.因教师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实习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上的。

5.任课教师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停课、旷课、罢教。

6.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或擅自离岗25分钟以上。

7.监考教师无故迟到或擅自离岗25分钟及以上(以考试时间为准)。

8.任课教师考前泄露或变相泄漏试题。

9.因命题失误,造成考试失效。

10.监考教师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学生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制止,不上报或监考中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

11.教学管理人员未按时做好考试准备工作,导致考试延迟或失效。

12.教学管理人员未及时履行岗位职责,导致学校教学秩序混乱。

二级教学事故1.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学校资源进行有偿教学。

2.未按《教学进度表》实施教学,教师随意删减教学内容达学期教学计划总学时的1/4及以上的。

3.因教学管理、课堂管理不当,在教学、实践、实习过程中,致使学生出现违纪事件或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4.教学态度马虎,教学效果差,学生满意度测评不满意率超过50%。

5.未经教务处审批,擅自使用自编或参编教材并收取费用或向学生兜售质量低劣的教材。

6.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或上课期间擅自离岗10分钟以上。

7.监考教师无故迟到或擅自离岗10分钟以上。

8.任课教师上课不备课的。

9.考试结束后遗失学生试卷及学生考试成绩,造成学生成绩无法确定。

10.任课老师不能按标准公正地批改考卷,故意提高或压低考生成绩,或私改成绩。

11.教学管理人员私自修改学生成绩,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明。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学生身心健康和学习正常进行的意外事件。

教学事故的发生可能会对学生和教师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因此,认定和及时处理教学事故是非常重要的。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流程(一)教师立即对事故进行处理,做到救人先救命,保护现场,及时报警。

(二)校领导和相关部门及时赶到现场了解情况,指挥解决。

(三)学校事故处理组对事情进行调查,认定责任,并在事态结束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上级主管部门对事故进行评估以及处理,确定惩罚措施在行政或其他方面。

二、教学事故处理办法(一)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1、对于轻微伤者,教师应立即进行一些简单的急救处理,如止血、缝合伤口等,并送往医院进行专业治疗。

2、对于重伤者,教师应当立即进行心肺复苏、人工呼吸等基本急救措施,并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3、对于重伤者的伤情应及时上报学校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专业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同时开展事故调查和总结。

4、教师对学生身体不适等情况应及时关注,进行状态观察和记录,并及时向学生家长汇报。

(二)财产损失的处理办法1、对于因教师管理不当或教学设备安全问题导致的财产损失,应及时赔偿受害方损失。

2、教师在管理和保管班级财物时要加强管理,要做好防盗工作,避免财务损失。

3、学校应严格监督学生资助费用的使用,避免管理不善导致的误用费用或管理不善导致的遗漏。

(三)纠纷事件的处理办法1、应及时协调、调解,尽量达成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式。

2、在尽力协调、调解无果的情况下,需要寻求外部权威专业机构的仲裁或司法解决。

3、在纠纷事件达成和解或接受仲裁决定后,教师应严格执行,并加强管理,以预防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教学过程中的事故和纠纷不可避免,只有通过认真调查和及时处理,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对学生及家长的影响。

更重要的是,教师和学校需要从中吸取教训,追究责任,加强管理,从而提高教学质量和安全水平。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维护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学生、教学管理人员等的行为不当,导致教学秩序混乱、教学质量下降,影响学校声誉和学生权益的事件。

第三条教学事故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教学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制度,明确教学事故的认定标准、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机制。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第五条教学事故的认定应当依据事实,结合当事人的行为、后果和主观过错等因素进行。

第六条教学事故的认定标准:(一)重大教学事故:指因行为人的严重过错,导致课堂教学无法正常进行,或者严重影响教学质量,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

(二)一般教学事故:指因行为人的过错,导致课堂教学受到一定影响,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

第七条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一)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教学事故,并提供相关证据。

(二)学校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事故情况。

(三)学校应当在调查核实后及时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当事人。

第八条教学事故的认定材料包括:(一)当事人的报告和陈述;(二)相关证人的证言;(三)事故现场的照片、视频等证据;(四)其他与事故认定有关的材料。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第九条教学事故的处理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情节和后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条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措施:(一)暂停当事人的教学活动,进行调查核实;(二)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三)对当事人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进行追责;(四)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消除事故后果。

第十一条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措施:(一)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二)要求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三)根据情节给予当事人相应的纪律处分;(四)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改善教学秩序。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教学过程质量管理,严肃教学纪律,完善教学过程的质量监控,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促进教风、学风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的责任,导致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三级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一级教学事故)、特大教学事故或事件四种Q由于责任人的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为三级教学事故;由于责任人的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或事件为二级教学事故;由于责任人的原因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或事件为一级教学事故;由于责任人的原因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行为或事件为特大教学事故或事件;。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三级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三级教学事故:1无正当理由,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内;教师上课途中无故离开教学场所(教室、机房、实验室、实训场地、操场等)在10分钟以内,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事情。

2.教师擅自调课、请人代课或替他人上课,或无特殊原因变更教学时间、地点,影响教学秩序。

3.课堂教学组织不认真,讲述与教学无关的内容,闲谈等;学生在上课期间发生睡觉、玩手机等做与上课无关的事,影响教学秩序;在授课、考试等教学现场,手机发出响声两次以上;上课期间,教师教学组织不认真,出现学生迟到三人以上、早退或非特殊原因允许学生提前离开教学现场。

4.理论课演示实验、实验课、实训课课前准备不充分,严重影响教学进程;教学过程中,备课不扎实,讲课出现卡壳现象,不能及时理清思路,给学生造成不良影响;毕业设计(论文)准备不充分,严重影响毕业设计(论文)进度。

5.教师随意减少实践教学(含实验课、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或毕业设计)环节,降低教学要求。

学校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学校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学校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一、事故认定1. 教学事故是指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因教师、学生、教学设施等原因导致的教学秩序混乱、教学质量下降、学生权益受损等问题。

2. 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1)一般教学事故:指在教学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或疏忽,影响教学质量,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

(2)重大教学事故:指在教学过程中出现的严重失误或违规行为,导致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教学质量大幅下降,学生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事故。

3. 教学事故的认定:(1)教师方面:未按时上课、提前下课、擅自调课、旷课、迟到、早退、教学内容错误、教学方法不当、作业批改不规范等。

(2)学生方面:迟到、早退、旷课、扰乱课堂秩序、不按时完成作业、考试作弊等。

(3)教学设施方面:教室设施损坏、教学设备故障、实验室安全事故等。

二、事故处理1. 一般教学事故处理:(1)教师: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对教师进行口头警告,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

(2)学生:由班主任或辅导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

(3)教学设施:由学校后勤部门及时维修、更换或升级设施设备。

2. 重大教学事故处理:(1)教师:根据事故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如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降低岗位等级等。

情节严重者,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2)学生:根据事故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如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3)教学设施:由学校后勤部门立即进行维修、更换或升级,并对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追责。

3. 事故调查和处理:(1)学校成立事故调查组,对教学事故进行调查,明确事故原因、责任人和处理措施。

(2)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充分听取涉事教师、学生和相关部门的意见,确保调查结果公平、公正、公开。

(3)事故处理结果应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师生监督。

三、预防措施1.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确保教学质量。

2. 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和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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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晓庄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南京晓庄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南晓院教字〔2009〕50号、南晓院〔2014〕65号)自实施以来,对规范教学管理和稳定教学秩序发挥了良好作用。

结合学校发展的新形势、新局面,为进一步厘清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方法,增强全体教师与教学管理者的岗位责任意识,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由于学校教学、管理及服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并导致消极后果的事件或行为。

第三条在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正确归因、程序正当、适度惩戒、教育引导”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教学、管理、服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分类及等级
第五条教学事故按学校教学工作所涉及到的教学、管理及服务等不同环节分为课堂教学(A)、实践教学(B)、考试与成绩管理(C)、教学管理工作(D)、教材(E)、教学保障(F)六大类;按教学事故的性质及其所产生后果的轻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即Ⅰ级、Ⅱ级和Ⅲ级。

第六条Ⅰ级教学事故指在教学活动中非客观因素阻碍、干扰或破坏教学活动,对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等产生消极影响且后果极其严重的行为或事件;Ⅱ级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非客观因素阻碍、干扰或破坏教学活动,对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质量等产生消极影响且后果较为严重的行为或事件;Ⅲ级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非客观因素阻碍、干扰或破坏教学活动,对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等产生消极影响且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章认定及处理
第七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程序
(一)事故发现者可通过电话、信件、短消息、电子邮件等方式,直接向教务处报告教学事故。

(二)教务处根据收到的教学事故报告,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到相关教学单
位或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三)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院(部门)在接到事故反馈后7个工作日内,核查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填写《南京晓庄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表》(见附件2),报送教务处。

(四)教务处召开处务会议,依据本办法及学院(部门)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拟定处理意见,对事故等级认定有重大分歧者,提交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超过全体委员半数同意,方可通过;出席会议人数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否则视为无效。

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按教学事故级别签发处理决定。

(五)教务处、人事处和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院(部门)负责教学事故处理决定的执行。

(六)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应立即向所属学院(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经过,逾期3个工作日视为故意隐瞒事故,将从重处罚。

(七)教务处和教学单位要加强教学秩序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教学事故,原则上应在20个工作日内调查、落实并处理完毕。

第八条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一经核定,视事故级别和情节分别进行以下处理:
(一)Ⅰ级教学事故:教务处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由学校发文对责任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处分,当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扣除当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基本绩效的10%,事故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Ⅱ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审定,处理意见报分管副校长审批后,由教务处发文对责任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处分,当年度考核不得评优,并扣除当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基本绩效的5%。

(三)Ⅲ级教学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所在学院(部门)审定,由各学院(部门)根据学校政策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对教学事故当事人处罚的细则。

(四)同一人员在一年内累计出现两次Ⅲ级教学事故者,按一次Ⅱ级教学事故处理;累计出现两次Ⅱ级教学事故者,按一次Ⅰ级教学事故处理;累计出现两次Ⅰ级教学事故者,给予责任人调离教学或教学管理岗位并处以行政处分的处理
(“一年内”指连续两次教学事故之间的时间)。

(五)外聘教师造成Ⅲ级教学事故者,由学院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当节课时费或监考费;造成Ⅱ级或Ⅰ级教学事故者,由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当节课时费或监考费,立即解除聘用合同。

(六)教学巡视的领导和工作人员、二级学院领导、教学督导、学校教职员工均有权利和义务报告发现的教学事故;如教学巡视人员、二级学院领导和教学督导员发现教学事故却隐瞒不报,一旦查实,将以失职行为提请学校相关部门处理;学院(部门)发生教学事故隐瞒不报,取消该单位当年评优资格。

(七)因发生教学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者,按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八)教学事故处理的书面材料,是对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各项评定以及岗位聘任等事宜的直接依据。

所有教学事故处理决定均需在教务处和所在教学学院(部门)备案。

第四章申诉与复议
第九条事故当事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复议申诉。

第十条教务处接到事故当事人的复议申诉书后,应会同有关学院(部门)对事故当事人提出的复议进行复查,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如确实理由充分,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教务处提请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申诉、复核期间,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发生本办法未涵盖的使教学活动受到不良影响或造成损失的事件,可视具体情况由教务处、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对教学事故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此前学校颁布的《南京晓庄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南晓院〔2014〕65号)文自行废止,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在教务处和人事处。

附件:
南京晓庄学院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表
第一类课堂教学(A)
第二类实践教学(B)
第三类考试与成绩管理(C)
第四类教学管理工作(D)
第五类教材(E)
第六类教学保障(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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