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高职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办法

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办法为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正常教学秩序,预防并及时处理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促进教风、学风、校风建设,确保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界定原则1、教学差错是指由于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含系教学干事及教务处干事)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类人员的工作疏忽,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质量和学生成绩管理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
2、教学事故是指由于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含系教学干事及教务处干事)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质量和学生成绩管理造成较大影响的行为。
3、严重教学事故是指由于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含系教学干事及教务处干事)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质量和学生成绩管理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
4、重大教学事故是指由于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含系教学干事及教务处干事)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质量造成非常严重或无可挽回影响的行为。
二、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认定标准1、教学差错、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见附1)2、重大教学事故下列事件属于重大教学事故:⑴由于当事人故意或过失的原因造成师生在教学、实践、实验、实训和实习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⑵在教学过程中,暗示、鼓动学生NS、BK,严重影响教学秩序。
⑶未经主管院长批准,擅自发出全校性TK通知,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
三、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机构及人员1、教学差错与事故报告人员:包括教学差错或事故发生当事人、现场师生、相关系部负责人、教学检查人员等。
2、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和处理机构:系部、教务处、院长办公会。
3、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人员:学院主管领导、系部或职能部门领导、教学督导、教研室主任、教学干事。
高职院校教学、行政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高职院校教学、行政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为提高我校教育教学水平,落实岗位责任制,增强教职工的责任心,预防责任事故的发生,促进学校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全校教学、行政工作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事故的种类与界定责任事故分教学责任事故和行政责任事故两种。
教学责任事故是指参与教学和教学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教学纪律或教学管理制度,对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事件或行为。
行政责任事故是指教职员工在履行学校行政公务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给学校正常工作、学习秩序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事件或行为。
二、责任事故的认定等级与标准按事件或行为的性质及后果的严重程度,责任事故分为三级:一般责任事故、较大责任事故、重大责任事故。
教学责任事故认定标准和行政责任事故认定标准,具体见《高职院校教学责任事故认定标准》(附件1)、《高职院校行政责任事故认定标准》(附件2)。
三、责任事故的处理1.属一般责任事故的,在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内通报批评,同时扣除一个月岗位津贴,从认定事故之日起半年内取消评优推荐、岗位晋升资格。
2.属较大责任事故的,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并予以行政警告处分,同时扣除两个月岗位津贴,从认定事故之日起一年内取消评优推荐、岗位晋升资格。
3.属重大责任事故的,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并予以行政记过处分,同时扣除三个月岗位津贴,从认定事故之日起两年内取消评优推荐、岗位晋升资格。
4.发生一般责任事故三次以上、较大或重大责任事故两次以上,或责任事故性质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从重处理,扣除四个月或以上的岗位津贴,并予以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5.责任事故涉及违反党纪、国法的,按责任事故处理的同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四、责任事故的处理程序1.责任事故实行督察和举报制度。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发生的责任事故负有督察、上报的责任,责任事故知情人具有积极举报的义务。
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教学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维护我校教学工作的正常秩序,及时、妥善、公正处理各类教学事故,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分类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定,导致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学进程被破坏或中断,致使教学质量受到消极影响的行为和事件。
依据教学事故发生的情节及不良影响程度,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第三章教学事故的认定标准第三条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教学事故:(一)教学类1.无正当理由或不可抗力原因,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中途离岗;2.教师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调课,或无特殊原因变更教学时间、地点,影响教学秩序;3.教师课前未充分备课,无教案(包括讲稿和课件)上课,草率敷衍或放任自流;4.教师上课时因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或从事与课堂教学无关之事而影响教学;5.在教学活动(含课堂授课、实训实习等)中,不管学生纪律,造成教学秩序混乱或放任学生提前离开教学场所对教学秩序造成影响;6.教师拟订考试试题不严密,严重影响学生答题;7.教师未按规定时间完成考试命题、装订等考试准备工作,或装订考试试题不认真,致使装订错误、漏装,影响考试秩序;8.监考人员不按考试规范组织考试,未按要求填报,或错填、漏填考场情况登记表,或未按规定提前到达考场,或擅自延长考试时间,或携带手机等与监考无关的通讯工具进考场,或在考场内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9.教师批卷不规范,试卷评分错误率在学生数5%——10%之间,影响学生成绩;10.教师未按要求及时登记学生成绩或错报、漏报学生成绩,造成不良影响;11.教师借用教学辅助设备,造成设备丢失,或不可修复性损坏,造成不良影响。
(二)教学管理类1.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开课计划、教学任务落实表等,影响教学管理正常秩序者;2.因排课失误造成课程冲突,或安排不当造成考试冲突,或教室、实训室、机房等教学资源安排调度失误,造成不良影响;3.教学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征订、采购、分发教材,或漏订教材而导致开课两周后仍缺教材,影响正常教学秩序;4.教学管理人员准备不充分,致使教学活动所需的仪器、设备的使用效果不良,影响教学正常进行;5.教学管理人员未提前打开教室、实训室等教学场所,影响教学活动;6.教学管理人员对学生毕业资格审核不认真,导致毕业生信息错误;7.教学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及时上报学生成绩或错报、漏报学生成绩,造成不良影响;8.教学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处理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第四条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教学事故:(一)教学类1.无正当理由或不可抗力原因,教师未到岗上课,或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停课、请人代课或替他人上课,造成不良影响;2.任课教师不按课程标准进行教学、擅自减少授课内容和授课时数, 学生反响强烈,严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3.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教学任务,或因从事其他工作妨碍正常教学安排,造成不良影响;4.教师上课时语言不文明,指名或不指名辱骂学生,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5.教师不按要求拟订考试试题及评分标准、参考答案,或所命试题内容、难度、份量不符合课程标准基本要求,导致开考后30分钟内有1/2以上学生交卷;6.教师试卷命题草率、试题有严重错误且未能在考前发现,或未按规定时间完成考试命题、装订等考试准备工作,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7.无正当理由或不可抗力原因,监考教师未到考场监考,或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请人代监考或替他人代监考,影响考试正常进行;8.监考教师监考不严格,对违反考试纪律、作弊的学生不及时制止或对考场违纪情况不如实向考试实施部门汇报,或错装、遗失、漏收学生考卷等,影响学生成绩;9.未经教务处审批擅自向学生发放教学参考资料,或代购教学用具,或未经教材征订审批程序擅自选用学生教材,造成不良影响;10.教师批卷不规范,试卷评分错误率在学生数10%——20%之间,或教师不按评分标准阅卷,致使学生成绩出现严重差错或擅自提高、压低学生考试成绩10分以上;11.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二次一般教学事故。
职业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职业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定义
教学事故是指在职业学校教学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件,包括但
不限于学生受伤、设备故障、火灾等。
二、教学事故认定的原则
1. 独立性原则:教学事故的认定应独立进行,不受外界干扰或
压力影响;
2. 公正性原则:认定过程应公正、客观,不偏袒任何一方;
3. 事实导向原则:认定应以事实为依据,尽可能调查相关证据
和情况;
4. 及时性原则:认定应及时进行,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三、教学事故认定的程序
1. 接到教学事故报告后,立即成立事故认定小组,由校领导牵
头组织;
2. 事故认定小组应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和证言;
3. 在教学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内完成事故认定,并制定初步
处理方案;
4. 将事故认定及初步处理方案报告校领导,校领导进行审批;
5. 事故认定结果应在教学事故发生后的72小时内向相关当事
人通报。
四、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1. 对于涉及学生伤害的教学事故,立即进行紧急救治,并通知
学生家长;
2. 针对事故原因和责任,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和教育整改;
3. 对受伤学生给予医疗费用补偿,并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
4. 对设备故障等非人为原因造成的事故,进行及时维修或更换;
5. 建立健全事故记录和报告制度,及时总结教学事故的教训,
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以上即为职业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希望能够对相关
工作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参考。
职业技术学校制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

XX职业技术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为坚持教学常规,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树立良好的教风、校风,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并使事故一旦发生后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教学事故的分类教学事故分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两类。
一、一般教学事故1、教师上课或监考无故迟到、早退;2、教师擅自调课、请人代课;3、教师在上课时随意接打手机;4、教师监考时不遵守监考守则;5、教师无故不按时批阅试卷、不按时上报学生成绩;不按规定保存试卷;6、管理员值班期间,机房及电子阅览室内有学生浏览反动、淫秽等不健康的网页;7、管理部门或人员通知错误而影响正常教学进行的。
二、严重教学事故1、教学中有意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或违背社会公德的内容;2、教师上课时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3、教师擅自停课、无故旷课或不参加监考;4、无故不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计划完成学期或学年教学任务;5、泄漏或变相泄漏考试内容;随意送分、加分、扣分;未经批准随意更改或涂改学生成绩;为学生作弊创造条件;或隐瞒学生作弊行为;6、实训、实验、体育课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不按管理规定和标准规程做好实训、实验、体育课准备和指导工作;管理不到位或指导不当造成学生身心受伤害;7、实验设备、电教设备等教学设施,未经批准,挪作他用;操作不当造成设备严重损坏;8、见习、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的指导教师,不按规定履行指导师职责造成严重后果。
教学事故的认定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应及时向教务处报告,经教务处查实后,填写《双流县通江职中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表》(见附件),由责任人所在科室或教研组依据本办法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报教务处、主管教学校长核定。
认定表要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笼统以集体名义代替。
对本教研组(或处室)发生事故故意隐瞒不报或包庇、偏袒的教研组长(或处室主任),一经发现查实,也将其列为事故责任人。
职业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XXXX职业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教学秩序,预防和及时处理教学过程中的各种事故,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定义、级别1、教学事故是指由教学人员(含任课教师、教学辅助和教学管理人员等)违反教学管理规定,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和相关工作中出现失误,导致教学活动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2、教学事故涉及范围:课堂教学、实践教学、作业、考试、学生成绩、教学管理、教材及教学保障等环节。
3、根据事故的性质及对教学工作的影响程度,将教学事故分为三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一般)。
二、教学事故的分级认定(一)下列情节之一,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1、教学人员在教学过程中传播违反国家法律的内容;在教学过程中有故意损害学校声誉的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
2、教学人员未经批准一学期累计缺课8课时及以上。
3、教师随意删减由教研室审定的课程大纲、压缩或拖延教学进度,整个学期完成教学内容不足授课计划的80%。
4、因教学人员错误引导或擅自离岗,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严重受伤,造成恶劣影响。
或因实验课实训课材料供应严重失误,造成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害。
5、未经教务部门批准,私自改变任教课程或改换教材。
6、命题人员及涉密教职工在命题、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故意泄露考试内容,并造成严重后果。
7、因命题人员不认真,考试试卷中有20%以上试题严重出错,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8、因监考教师失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考场20%及以上考生作弊。
9、教师不按评分标准,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卷面成绩达20分以上。
10、教师或管理人员丢失学生试卷、考试成绩、毕业论文、实习任务书等,并造成严重后果。
11、违反规定,给不具备毕业资格的学生发放毕业证书或出具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成绩、学籍、学历证明。
(二)下列情节之一,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1、教师未经批准一学期累计缺课2至7课时。
2、教师未经批准,整个学期完成教学内容不足授课计划的90%。
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为保证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防止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发生,并能使各类教学事故得到及时、有效、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教学事故的认定由于教师、教学管理人员(部门)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简称有关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的事件,均属于教学事故。
根据事故的情节和后果,分为一级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及三级教学事故,均由学校教科处认定。
一、一级教学事故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属于一级教学事故:1、管理人员及教师在教学、实验、实习以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宣扬封建迷信以及秽的内容;2、有关人员对学生实行体罚或辱骂。
二、二级教学事故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属于二级教学事故:1、管理人员由于保密措施不当,工作过失造成试题泄密;2、教务部门考前未准备好试卷,致使考试无法进行;3、教学调度不当,造成教学秩序混乱;4、教材服务部门在开学一周后仍缺教材1/5以上,影响正常教学;5、有关人员及教师随意修改或丢失学生的考试成绩;6、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帮助考生答题或暗示、协助学生作弊;7、任课教师未经教务部门和院系负责人准许,擅自缺课、调课、找人顶课或非不可避免的原因而迟到20分钟以上,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8、任课教师上课无教案或不按进度表授课;9、因教学设备或设施故障,影响上课、实验、实训等教学活动,后勤部门接报后15分钟内未能到达现场处理;10、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位、成绩等相关证书、证明。
三、三级教学事故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属于三级教学事故:1、任课教师上课迟到5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2、任课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不布置作业或练习,或布置了书面作业却从不批改;3、任课教师上课时、监考人员在监考期间使用手机接听电话或收发信息;4、任课教师开课后第三周内仍未交教学进度表;5、任课教师对学生违反课堂教学纪律的行为不制止,造成课堂秩序混乱;6、在指导学生毕业实践与报告过程中,由于教师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或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毕业实践与报告任务;7、监考人员考前不认真检查学生证件,未按规定安排考生座位,放任学生使用储存功能较强的计算器,在考场内看报、交谈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8、监考教师擅自离开考场,造成考场内无人监考;9、对已发现有作弊行为的学生不当场认定,不加以制止或不报告;10、命题人员未按规定要求科学地编制考题,导致全部学生只用1/3时间就交卷或试题有二处以上错漏者;11、教材服务部门在开学一周后仍缺教材1/10以上,影响正常教学;12、教务部门因排课、排考安排不当造成教室冲突,相关人员接报15分钟内未能妥善解决。
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XXXX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保证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减少各种教学事故的发生,在教学事故发生时能及时作出严肃、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职业技术学院的一切教学活动。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种类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辅人员、教学管理人员(部门)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和事件。
第四条依据教学和管理的不同环节,教学事故分为六类,即:课堂教学事故、实践教学事故、考试管理事故、教学管理事故、教材管理事故、教学保障事故。
第五条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或损害程度,教学事故分为三个级别:I级为重大教学事故,II级为严重教学事故,In级为一般教学事故(详见附表《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
第三章教学事故的报告、调查与认定第六条学生、教师、辅导员、班主任、教学督导员、系部(分院)、教务处及其他单位或个人均有权监督教学工作的运行状况,收集和传递教学事故信息。
第七条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所属部门或教务处报告,并配合所属部门和教务处采取必要措施,尽可能减少事故造成的影响或损害。
第八条事故责任人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所属部门和教务处递交书面报告,实事求是地说明事故的原因和具体情况,并作出深刻检查。
第九条教学事故实行督察和举报制度。
教学督导室负责受理事故投诉并填写《教学事故投诉登记及处理结果反馈单》的相关内容,并移送至教务处。
教务处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完成《教学事故投诉登记及处理结果反馈单》的相关内容。
第十条教务处负责根据学院规定,结合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等级,提出处理意见。
处理意见须反馈至教学督导室及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
事故认定处理结果,由部门负责人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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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教学过程的管理,营造优良的教学环境,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与质量监控机制,进一步促进教风建设,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教学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种教学责任事故,特别是重大教学责任事故,不但影响教学质量和学校声誉,而且会对长期形成的优良校风、教风和学风产生负面作用。
学校各级有关管理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在不断提高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的同时,加强教学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努力防范和最大限度的减少各类教学事故特别是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疏忽或不负责任,导致发生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的事件,均属于教学事故。
第四条教学事故依据情节、程度和后果分为三个等级: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第五条教学事故在知情人向学校人事部门反映后,由人事部门会同教学督导室、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进行核实,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人事部门认定后报分管校长,并经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
第三章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六条由于教学活动相关人员的疏忽或不负责任,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效果等,仅在较短时间,较小范围内造成比较轻微的损害后果和影响的,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1、无不可抗拒原因,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上课期间离岗在5分钟以内(含5分钟);监考人员迟到或擅自脱离监考岗位5分钟以内(含5分钟)。
2、任课教师在教学中出现较明显错误,且未及时纠正。
3、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接听或拨打电话。
4、在教学活动中,任课教师不管学生纪律,造成教学秩序混乱,影响到旁边班级的正常教学或有10%左右的学生提前离开教学场所。
5、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指导失误造成学生受伤,须送医院就医。
6、教师在正常教学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如:使用多媒体进行理论教学的教师遇停电、计算机死机,体育课教师遇下雨等),未采取措施继续上课或未按要求安排相关教学内容。
7、因安排不当造成上课、考试等教学活动冲突,对教学造成一定影响。
8、任课教师不布置课后作业或书面作业量超过2小时。
9、学生大面积作业错误(50%)以上,任课教师不讲解,不订正。
10、任课教师期末考试阅卷时,试卷误批在5%以上或单份试卷误批超过10分或抄报成绩时因工作不细致导致学生成绩错误。
11、任课教师期末考试阅卷时,故意抬高或压低学生成绩;或成绩公布后,擅自更改学生成绩;或让学生参与批卷。
12、监考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卷或在监考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考场纪律松懈,发现学生作弊而不及时纠正、处理。
13、考试结束时,监考人员让学生代为整理试卷或代为交卷。
14、任课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学生成绩(或录入学生成绩、教学文件资料等),超过时间在二天以上,一周以下。
15、教学任务确定后,未及时分发教学任务书和课表,导致教师无法按时上课。
16、系(部)未按规定时间向图书馆报送教材订购计划或漏订、错订教材,影响正常教学;图书馆未按需求及时采购教材,导致在开课―周后一个班的学生仍缺教材两门及以上(不可抗原因除外)。
17、教学服务人员未按时打开教室、考室或实验(实训)室,影响正常教学(考试)。
18、教学管理部门因管理不善,导致一般性教学资料遗失。
19、教学管理人员未认真审查有关的教学文件,影响教学工作各环节的正常运行。
20、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第四章严重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七条由于教学活动相关人员的疏忽或不负责任,对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等造成一定影响,属于严重教学事故。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于严重教学事故:
1、无不可抗拒原因,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离岗在5分钟至15分钟(含15分钟);监考人员迟到或擅自脱离监考岗位在5分钟至15分钟(含15分钟)。
2、教学中出现较严重的错讲、乱讲、严重脱离教学大纲等现象。
3、任课教师因擅自调课、请人代课或替他人上课、随意变更教学时间及地点,影响到正常教学秩序。
4、实验室、实训场所(含多媒体)未及时准备好上课、实验、实训等相关工作,导致上课、实验、实训不能正常进行。
5、在指导学生进行实践性教学过程中,因教师的原因,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实践教学任务;或擅自变更教学进程安排。
6、由于教学人员责任心不强,导致教学设备、设施受损500元以上。
7、教师未按学校规定出卷;或教学活动相关人员考前有意泄露试题或因管理不善,导致试题考前大面积泄密。
8、监考教师在考试结束时漏收或遗失学生考卷,导致严重影响。
9、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向学生收取或变相收取诸如论文指导费、复习辅导费等费用。
10、私自向学生出售教材、教学参考书(含自编)。
11、教师或教学部门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学期授课计划、实训实验计划、试卷、学生成绩、实验室建设计划、教学计划等资料,无故延误时间超过一周。
12、系(部)在开课时,未及时聘请教师上课,导致应开课程无法正常开出。
13、在教学和教学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对教学管理和教学秩序有一定影响。
14、教学部门对本部门所发生的教学事故隐瞒不报。
15、教学管理部门因交接手续不严格,管理不善,导致较重要教学资料遗失。
16、开课一周后,教学管理部门未及时提供班级学生名单。
17、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第五章重大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八条由于教学活动相关人员的疏忽或不负责任,对正常教学工作和教学质量等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1、教学活动相关人员在教学、实验、实习以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教学活动相关人员对学生进行不当引导,或不积极采取措施进行疏导,导致学生出现群体性过激行为,致使教学无法正常进行。
3、无不可抗拒原因,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离岗15分钟以上;监考人员迟到或擅自脱离监考岗位15钟以上。
4、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后无教学基本文件(授课计划、教案)上课。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系(部)分配的教学任务,造成重大影响。
未按相关程序批准不完成教学任务,给教学工作造成重大损失。
5、教学活动相关人员对学生实行体罚、变相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
6、对学生教育处理不当,致使学生从学校逃走或引发其他严重后果。
7、考试中由于试题严重错误且未及时纠正,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学生成绩废弃。
8、唆使、纵容、包庇或协同学生在考试中舞弊。
9、教学管理部门或教学服务部门因工作失职,导致学校大规模中断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
10、教学和教学管理过程中,有意弄虚作假,严重影响教学管理和教学秩序,给学校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11、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第六章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第九条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
人事部门对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签发《教学事故通知书》,并由所在部门领导在本部门内对事故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条严重教学事故的处理
1、人事部门对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签发《教学事故通知书》,并发文在全校通报,同时在人事处备案。
2、视情节扣发事故责任人部分工资。
3、一年内发生两次一般教学事故,视为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4、事故责任人当年度考核不得为优。
第十一条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
1、人事部门对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签发《教学事故通知书》,并发文在全校通报,同时在人事处备案。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责任人认识较差的,由有关部门视情况对责任人给予告诫。
2、视情节扣发事故责任人部分工资。
3、事故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为优。
4、一年内发生两次严重教学事故,视为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第十二条申诉及仲裁
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教学事故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校长办公会提出申诉,校长办公会在接到事故责任人申诉15日内作出最终仲裁。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无锡旅游商贸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2010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