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离婚案件中精神病患者案件的统计分析思想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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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例离婚案司法精神医学鉴定资料分析(一)

40例离婚案司法精神医学鉴定资料分析(一)

40例离婚案司法精神医学鉴定资料分析(一)【关键词】离婚案;司法鉴定;精神医学;行力能力【摘要】目的探讨离婚案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状况。

方法对我院鉴定的40例离婚案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案例的一般资料、司法鉴定相关的医学资料与法学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

结果鉴定诊断以精神分裂症为主;36例作为被告参与诉讼;4例作为原告者均为精神病患者,且超过半数被评定为无行为能力。

结论作为被告的精神病患者常处于弱势地位,鉴定时应充分考虑他们的状况,注意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离婚案;司法鉴定;精神医学;行力能力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案例以刑事案件为主,民事案件相对较少,因此民事案件鉴定中涉及精神病患者离婚案的民事行为能力鉴定在报道中也较少见〔1〕。

我院自1988~2003年共受理司法精神医学鉴定894例,其中涉及离婚案的民事行为能力鉴定仅40例(4.47%),本文对其资料进行了回顾性分析,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1.1对象40例离婚案的民事行为能力鉴定均为1988~2003年我院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案例。

1.2方法收集整理入组者的一般资料与司法鉴定相关的医学资料(包括起病时间、诊断、病期、既往治疗情况、鉴定时所处病状),以及与司法鉴定相关的法学资料(包括离婚起诉原因、被鉴定人对诉讼的态度、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意见)等。

诊断标准分别采用相应年代的《中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第2版、《中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第2版,修订本、《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

2结果2.1一般情况40例离婚案司法鉴定中男12例,女28例;年龄22~50a,平均34.35±7.62a;文化程度:文盲2例,小学15例,初中13例,高中8例,大学2例;职业:无业21例,农民5例,工人或打工11例,干部2例,教师1例;法律地位:以原告身份鉴定4例,以被告身份鉴定36例;婚期1~23a,平均8.74±5.68a。

2.2与鉴定相关的医学资料鉴定诊断:精神分裂症25例,分裂情感性精神病3例,情感性精神障碍3例,轻度精神发育迟滞2例,偏执性精神病、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反应性精神病、癔症各1例,无精神病3例。

精神患者排查情况汇报

精神患者排查情况汇报

精神患者排查情况汇报
最近,我们对精神患者的排查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现将情况进行汇报。

首先,我们对各个社区进行了全面的排查,包括社区居民、社区医院和社区警务站等相关单位的合作。

通过排查,我们发现了一些患有精神疾病的患者,并及时对其进行了登记和跟踪。

同时,我们也对一些患有轻微精神问题的人员进行了心理疏导和帮助,以减少可能的潜在风险。

其次,针对一些已知的精神患者,我们进行了详细的跟踪和观察。

通过对他们的日常行为和言行举止的观察,我们发现了一些患者可能存在的潜在危险性,及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避免了可能的意外事件发生。

另外,我们还加强了对精神患者家属的沟通和帮助工作。

通过与家属的沟通,我们了解到了一些患者的家庭情况和病史,有针对性地对患者进行了帮助和关怀,增强了患者的社会支持和家庭支持,有利于患者的康复和稳定。

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加强了对精神患者的康复辅导和治疗工作。

通过定期的康复辅导和治疗,我们帮助患者建立了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了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有利于患者的康复和社会融入。

最后,我们还加强了对精神患者的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

通过加强社区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了对精神患者的关爱和照顾,为他们提供了更好的社会支持和帮助,有利于患者的康复和稳定。

综上所述,我们对精神患者的排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精神患者的排查和管理工作,为他们提供更好的服务和帮助,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离婚精神病患者的心理特点与护理对策

离婚精神病患者的心理特点与护理对策
就害怕 ,致使不能建立 良好的护患关系 ;对异性医师也采取敌视态度 ,
理上要严加防范。
2 , 6对 康复期 适应性患者 ,加强心理护 理。也可 以和其家人及 单位取
得联系,采取假出院的方式,让患者出院、生活、工作一段时间,使
患者慢慢适应紧张的工作及复杂的社会关系。 3小 结
心理 护理是- r q 学 科 .心理护理强调运 用心理学 的理 论和方法 紧 密结合护理 实践 ,发挥护士与 患者 接触最密切的职业优 势 ,注重心理
离婚精神病患者的, 理特点与护理对策
石 宏 志
( 锦州市康宁医院,辽宁 锦州 1 2 1 0 1 9 )
【 摘 要】 随 着现 代 医学模 式 的转 变,运 用心理 学的知识 和 方 法解决 患者 所存 在 的心理 问题 ,促使 患者 恢 复健康 的心理 状 态 ,使 疾 病得 到更
满意的转归,已成为护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探讨 离婚精神病患者的心理 问题 , 解除离婚精神病患者的心理障碍,对于疾病的巩固治疗、
1离婚精神病患者的心理特点
1 . 1 恐惧 焦虑心理 :离婚后 ,对今后 的前途 、事 业等考虑 的比较多 , 对 自己的未来如 何不能给予准 确的回答 ,经济 问题 、子女 问题等一 系
列 的问题都在 困扰着患者 。患者 往往表现为焦虑 不安 ,对治疗和护理 产 生恐惧感 ,突 出表现为被害妄想症状的精神分裂症患者 。
个别患者也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认为离婚低人一等在离婚时往往还要求得到亲朋好友的支持一旦不能说服大家离婚本人则成了众矢之的在这种众叛亲离的环境中患者要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使患者往往表现为自卑孤独接触被动生活懒散不愿意暴露内心体验等心理特点
2 8 6 ・临床护理 ・

精神病患者调查报告

精神病患者调查报告

精神病患者调查报告近年来,精神病患者的数量逐渐增加,对于这一群体的关注也日益增加。

为了更好地了解精神病患者的情况,我们进行了一项调查,以下是调查报告的详细内容。

首先,我们对精神病患者的数量进行了统计。

调查结果显示,精神病患者的数量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其中以青少年和中年人群为主。

这一现象引起了我们的重视,也提醒我们应该更加关注精神健康问题,加强对精神疾病的预防和治疗。

其次,我们对精神病患者的家庭情况进行了调查。

结果显示,大部分精神病患者来自单亲家庭或者家庭关系不和谐的家庭。

这一现象表明,家庭环境对于精神健康有着重要的影响,我们应该重视家庭教育,提倡和谐家庭关系,为精神病患者提供更好的家庭支持和关爱。

此外,我们还对精神病患者的就业情况进行了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精神病患者存在就业问题,其中有的因为疾病原因无法就业,有的因为就业压力导致精神健康问题。

这一现象提醒我们,社会应该给予精神病患者更多的就业支持和关爱,减少他们的就业压力,为他们提供更好的就业环境。

最后,我们对精神病患者的社会融入情况进行了调查。

结果显示,大部分精神病患者存在社会融入问题,他们往往面临着社会歧视和排斥。

这一现象提醒我们,社会应该更加包容和理解精神病患者,为他们提供更好的社会支持和关爱,让他们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享受平等的社会待遇。

综上所述,精神病患者调查报告显示,精神病患者的数量逐年增加,家庭、就业和社会融入等问题亟待解决。

我们应该加强对精神病患者的关注和支持,为他们提供更好的精神健康服务,让他们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享受幸福生活。

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为精神病患者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让他们能够得到应有的关爱和支持。

试论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

试论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

试论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摘要】本文试论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首先探讨了离婚对当事人心理健康的影响,接着分析了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的现状和法律依据。

然后介绍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以及具体执行过程。

在展望了对试论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能发展,总结了文章的主要观点,并提出了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通过深入探讨离婚对个体心理健康的影响以及相关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助于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维护离婚当事人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从多个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讨论,希望能够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并为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支持。

【关键词】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心理健康、法律依据、计算方法、具体执行、展望、总结、研究方向1. 引言1.1 试论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的背景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是一项备受关注的法律问题,涉及到家庭关系、人权保护和社会公正等多方面因素。

在传统社会观念中,离婚往往被视为一种痛苦的过程,可能造成当事人的精神及心理损害。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精神损害赔偿逐渐成为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通过对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的背景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可以更好地了解这一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为今后相关政策的制定和改进提供参考。

也有助于增强社会对于精神健康权利的认识和保护意识,促进个体在家庭纠纷中获得更加全面的法律保障和权益维护。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离婚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现代人对于婚姻和家庭的期望和价值观也在不断变化。

研究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的背景和意义显得十分重要。

离婚对当事人心理健康有着深远的影响。

离婚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心理问题,如焦虑、抑郁、自卑等,甚至可能导致严重的心理疾病。

通过研究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执行情况,可以更好地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心理健康。

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不完善,存在一定的漏洞和不足。

通过深入研究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和计算方法,可以为完善我国离婚法律制度提供借鉴和建议。

精神病人的思想报告总结

精神病人的思想报告总结

精神病人的思想报告总结精神病人的思想报告总结700字:精神病人的思想报告主要通过观察和分析病人的思维方式、情绪状态和行为表现,对其思想状况进行总结和分析。

本次精神病人的思想报告主要对病人的思维内容、情感状态和行为表现进行总结,了解其精神病症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进而为制定个体化的治疗方案提供参考和指导。

从思维内容方面来看,精神病人的思维通常存在一定的异常。

他们的思维内容常常表现为混乱、不连贯和离奇。

例如,他们在交流时常常产生幻觉和妄想,对外界刺激的解释常常与常人不同,甚至产生荒谬的观念和想法。

另外,他们的思维也容易受到情绪的影响,情绪波动剧烈时,思维内容也会相应发生变化。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有些病人还会出现意识障碍,反应迟钝或呆滞等现象。

这些都表明病人的思维能力受到了严重影响,思维内容的异常是精神病的一个重要特征。

在情感状态方面,精神病人的情感往往是不稳定的,易于波动和失控。

病人的情感表现常常与其思维内容相呼应。

当产生幻觉和妄想时,病人常常出现紧张、恐惧和烦躁的情绪。

而当病人的异常思维内容负面情绪时,他们往往表现出沮丧、悲观和消极的情绪。

在治疗过程中,需要通过心理干预和药物治疗等手段,稳定病人的情感状态,使其情绪得到积极的转变。

从行为表现方面来看,精神病人的行为往往是异常和困扰的。

病人的行为表现通常是不合理和难以理解的,有时甚至是自伤或伤害他人。

例如,病人可能会出现自言自语、胡言乱语、模仿和重复行为等,给自己和周围人带来困扰。

在这种情况下,及时的干预和指导是非常重要的,为病人提供适当的管控和帮助,使其行为得到引导和改善。

综上所述,精神病人的思想报告总结了病人的思维内容、情感状态和行为表现,为制定个体化的治疗方案提供了参考和指导。

针对病人的思维内容的异常,需要通过心理干预和药物治疗来改变。

针对病人的情感状态的波动和不稳定,需要通过心理干预来稳定情绪。

同时,对于病人的行为表现的异常,需要提供适当的管控和帮助,引导其行为的正常发展。

精神病人管控工作调研报告思考建议

精神病人管控工作调研报告思考建议

精神病人管控工作调研报告思考建议精神病人是一个特殊群体,不仅其本人要承受疾病的折磨,同时以精神病人为人身侵害主体的犯罪案件常造成人员受伤及死亡,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及公民人身安全。

政府部门在具体处置中又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是执法中的难点之一。

切实加强对精神病人的管控工作,对于维护公共安全,确保社会安定具有迫切而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现状分析。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竞争日益激烈,生活压力越来越大,加上遗传因素的影响,导致精神病患者逐年增多。

若不能正视,极易引发肇事肇祸行为,会给家庭造成伤害,给社会带来危害。

截止X年底,X县在册精神病患者已超过X人,并有逐年增多趋势。

为全面掌握精神病人有关情况,防止精神病人肇事肇祸,X县不断加强对精神病人的管控工作,对全县精神病患者进行了全面排查摸底,特别是把有暴力倾向的重性精神病患者列为重点人员进行管控。

二、存在困难。

一是实时排查较难。

由于对精神病人的排查、调查、了解工作不够细致,排查方式方法单一等原因,以及一些家属尤其是新发病的年轻精神病人家属怕患者受人歧视,不配合调查,造成一部分精神病人未能及时发现,导致目前掌握的精神病人名单不全面、不准确。

二是控制难度较大。

一些精神病患者家属因不堪长期拖累或束手无策,干脆放任不管,导致部分精神病人居无定所,活动轨迹随意性较大,难以摸排管控。

另外,由于精神病人肇事肇祸具有暴力性、攻击性、突发性和盲目性,往往在周围人毫无戒备的情况下,随时受任何外部条件刺激实施杀人、伤害和个人极端行为,管控的主动权难以掌握,往往只能在肇事肇祸案件发生后被动地采用处置措施。

三是处置压力倍增。

由于精神病人发病时难以控制,且作案后逃跑路线没有规律,瞎跑乱撞,给堵截和控制带来一定难度,公安机关使用常规手段处置很难奏效。

事后由于受害人医药费和财产损失不能及时得到补偿,有可能引发信访事件,或产生其他不确定因素,在后期处理过程中面临很大压力。

四是监控责任乏力。

精神病人的思想报告总结

精神病人的思想报告总结

精神病人的思想报告总结精神病人的思想报告总结精神病人的思想报告总结是对一个精神病患者的思维和思想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和总结的文档。

本篇报告主要分析了一个名叫张华的精神病患者的思维和思想状况。

该报告旨在揭示张华在精神病发作期间的思维特点、症状以及抑郁和幻觉的表现。

以下是对报告的总结。

张华是一位35岁的男性,被诊断为患有精神分裂症。

在记录期间,他经历了多次的精神病发作,其中包括幻觉和抑郁症状。

根据与张华和他的家庭成员的沟通,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张华在精神病发作期间表现出明显的思维紊乱和混乱。

他的言语和行为不连贯,难以理解。

他常常跳跃性地思考,从一个主题突然跳到另一个主题,这使得与他进行交流变得困难。

他的思维也经常被外界的干扰干扰,当有人说话或外部声音变大时,他会变得易怒和不安。

其次,张华的症状表明他经历了严重的抑郁。

他经常感到沮丧、无望和消沉,并且缺乏对生活的兴趣。

他的情绪波动很大,从极度的低落到极度的愤怒。

他对自己的价值感很低,常常自责和怀疑自己。

这种抑郁症状给他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困扰。

最后,张华也经历了幻觉的症状。

他时常感到有人监视他或在偷听他的谈话。

他对自己的思想被外界控制和他人对他进行诽谤怀疑,并有时体验到幻听。

这些幻觉使得他感到恐惧和不安,并加重了他的抑郁症状。

总的来说,张华作为一位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发作期间呈现出思维紊乱、抑郁和幻觉症状。

这些症状给他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不便和困扰。

在医护人员的关怀和治疗下,我们希望能够帮助他摆脱这些症状,提高生活质量,并促进他的康复。

综上所述,对精神病人的思想报告总结分析了张华在精神病发作期间的思维特点、症状以及抑郁和幻觉的表现。

通过该报告,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精神病患者的内心世界,为他们提供更好的帮助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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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文库()/思想汇报
对离婚案件中精神病患者案件的统
计分析思想汇报
在民法上精神病人可分为:一是完全不能辩认自己的行为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不能完全辩认自己的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是有时能够辩认,有时不能辩认自己的行为的,是间歇性精神病人。

前两种精神病人在理性情感上或意志意识上均存在着严重的精神性疾病障碍,其在正常的生产、生活中,必缺乏正常的认识事物能力和判断是非的能力,不能依法独立实施法律民事行为。

如痴呆症人、偏执型精神病人、轻度或重度的精神分裂症人等。

2004年笔者在审理55件离婚案件中,其中诉讼当事人一方为精神病患者的有6件,占离婚案件数的11%。

其案件类型比往年有上升趋势。

笔者通过近几年来对所精神病离婚案件的审理,做以下分析。

一、离婚案件中精神病患者的主要表现形式:
1、精神发育迟滞。

以前称为精神发育不全,其个体在发育阶段(通常指在18周岁以前),由先天的或后天的,生物学方面和社会的、心理方面的不利因素,使精神发育受到阻碍或停滞,
造成智力明显不足及社会适应困难。

表现为智力低下。

重度患者语言发育水平低,有的几乎不会说话,理解困难、表达也有限,甚至有的生活能力极低,大多数患者生活依赖他人来照顾。

案例一,吴某自幼因疾病导致精神发育不全,成年后生活不能自理,不能准确表达自己的意思。

吴某的母亲与语言听力有障碍的孙某的家人达成婚姻契约,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婚后孙某发现吴某生活不能自理,给原本生活不便的自己带来更大的麻烦,于是向法院以吴某的母亲有欺骗行为提起离婚诉讼。

2、酒依赖和酒精中毒性精神障碍。

该类病人表现为对酒有依赖性,对酒的耐受能力明显增加,有长期饮酒史,经常在清晨饮酒或随身带酒频繁饮用。

停饮或减少饮酒时即引起精神和躯体不适反应。

案例二、柯某自青年起常年饮酒,导致精神障碍,结婚多年的配偶喻某因不堪柯某的打闹,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中柯某表现为有一定的辩别是非的能力,但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

脑血管病是指由于脑血管畸形、高血压或动脉硬化等原因引起的脑器官性疾病。

急性脑血管病时可产生急性精神障碍。

而脑动脉硬化以及缓慢多次发生的脑梗塞则属于慢性脑血管病,可导致人格障碍、智能障碍、偶尔可发生意识障碍。

该类病多发于50周岁以上。

脑动脉硬化性精神障碍表现为头昏、记忆力减退;血管性痴呆表现为痴呆。

案例三、70高龄的程某与50多岁的王某在三年前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程某因脑梗塞而导致痴呆,日常生活不能自理。

程某的子女以被告王某未尽到照顾责任,而以诉讼代理人提起离婚诉讼。

4、精神分裂症。

该病是精神病患者中患病的一种。

临床表现复杂多样,可以分为带有特征性的症状和其他常见症状,前者主要特征是“精神分裂”,即精神活动脱离现实,与周围环境不协调,以及思维、情感、意志活动之间不配合;后者有时也表现为“精神分裂”的一定特征,有幻觉、感知综合障碍、妄想和紧张综合症。

多数患者虽经治疗病情缓解,但有复发倾向。

案例四,原告吴某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后好转,与自由恋爱的被告查某结婚后初期感情较好,近年来怀疑被告有外遇使双方产生矛盾。

在被告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半年后,原告主动提起离婚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的思维表现和她的身份和文化程度不相符,脱离现实生活,对法律的公正性理解以自己的判断为标准。

5、情感性精神障碍。

该类案件当事人临床表现为单相的躁狂或忧郁发作,平时精神处于高度的亢奋状态,在缓解期中精神活动正常,预后一般良好。

此类病首次发病多在青状年时期。

案例五,原告李某婚前患有该类精神病,后经治疗有所好转。

与被告刘某结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

2001年李某起诉离婚,随着案件的进一步审理,李某承受不了
压力,病情复发,该病人发病时先表现为抑郁,后表现为躁狂,容易与人发生冲突,破坏财物。

二、精神病患者离婚案件的特征
1、就患者个体而言,外观表现为具有一定的诉讼行为能力,独立意思较强,在病情的缓解期表现为正常。

如案例五中李某和案例四李某。

随着审理的深入,该类病人不合常理性表现出来,甚至病发。

2、就患病史而言,婚前有患病史,在结婚前有隐瞒行为,婚后经过一段时间的生活病情才表现出来,且容易复发,对婚姻的稳定性有很大的影响。

如案例一中的吴某。

3、就监护人而言,诉讼阶段的诉讼代理人为患者的直系亲属,对方的不管不理甚至打骂,使该类病人的监护人再度承担起监护责任。

4、从双方当事人人数来看,诉讼当事人多表现为一方为精神病患者,少数双方均为该病患者。

5、从婚姻的稳定性来看,该类婚姻的自主性较一般婚姻差,多为父母的操纵,婚姻的稳定性差。

三、精神病患者离婚案件存在的问题
1、法官对精神病患者诉讼主体资格应否主动审查。

案件当事人诉讼目的不同,其诉讼心理状态也不同,有的该患者的亲属因经济问题、社会影响问题,不愿公开承认其病情,甚至拒绝对其精神状况进行鉴定;而对方当事人也会因诉讼成本和诉讼期限
的延长问题不会主动提出申请;有的法官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证明主体资格,法官不应主动介入。

2、鉴定机构问题。

在司法上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鉴定费用相对有病的当事人来说是昂贵的,因为该类病人要靠长期的药物来维持缓解的症状,数额不菲的医疗费让当事人的生活艰难,无法承担该病费用,而当地不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精神病院,在医学上有鉴定的资格,费用也相对较低,大部分当事人更愿意选择该类医院,但涉及到鉴定结论是否有效问题。

3、精神病患者是否准予离婚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一方为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或其近亲属,往往在离婚时向另一方提出过高的要求和条件,如对方不答复所提要求和条件,则坚持不同意离婚;或者要求让对方对精神病人给予完全性的治疗,即要求待治愈后再离婚不迟的现象;或者要求离婚不离家,仍想由对方继续进行关照、护理精神病人的各项生活。

4、对双方(其中至少一方由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达成离婚协议的,是否应当制作调解书。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法定代理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该条的理解为该类离婚案件,可以一调解的形式结案,也可以发给调解书,只有在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情形下制作判决书。

而根据全国法院系统业大婚姻法教程的内容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
的离婚问题应由人民法院判决,以判决的形式结案,不应当以调解书的形式结案。

5、对精神病患者的婚姻是离婚还是婚姻无效的问题。

精神病患者婚前一般有病史,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在精神病患病期属于法令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

四、如何解决上述中存在的问题
1、诉讼能力问题,该类病患者治愈力较低,多数多次复发,既使没有复发,也是病情的缓解期,不能凭法官的一般判断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审查确定双方当事人是否符合诉讼主体资格的要求,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前提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患有精神病的一方当事人,由于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不具有相应的诉讼行为能力,就需要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委托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也明确规定,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应为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在一方患有精神病的离婚案件中,由于患有精神病的一方当事人,因为受精神缺陷的制约,本身既不能依法参加诉讼行使权利,也不能正确表述自己的意志,法律规定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作为代理人代为诉讼,以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而对于患有精神病的一方当事人是否确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不能只凭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一般的表面观察就可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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