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P600对贸易实践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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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践中看UCP600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浅评UCP600的变化

从实践中看UCP600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浅评UCP600的变化
浅 评 UC 6 0的 变 化 P0
张 天桥
( 锡 商 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江 苏 无 锡 2 4 5 ) 无 1 13
【 摘要]UC 6 0 2 0 年 7月 1日正式 实施 ,它是对 UC 50的全面修 订 。文章重 点分析 了U P 0 P0 于 07 P0 C 6 0的成功之 处并提 出了笔 者认为 U P 0 值得进一 步商榷 的地方 ;同时分析 了U P 0 实施后对主要 当事人所 带来的影响。文章 认为尽管 U P 0 可 能仍 C 60 C 60 C 60

要 ,使得 进出 口商 、银行 、运输 、保 险
等行业有关 当事人在信用证业务流程 中 遇到 越来 越多的新问题 ,严重影响 了信
I C银行技术 与惯 例委员会 2 0; C 06 年秋季 例会 上 ,以点 名 ( ola1 R l l)形式 ,经 C 7 个 国家和地 区 I C委员会 以 15 1 C 0 票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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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第 4 08 期
第2卷( 4 总第 16 ) 7期
改革与战略
REF0RM AT1 0N & STRATEGY
NO.,0 8 42 0
( u uai l,O 16 C m l v yN . ) te 7
从 实践 中看 UC 6 0 国际贸易 的影 响 P0 对

SO me Co me t n t e Ch n e f m ns o h a g so UCP6 0 0
Zh ngTin a a a qio
( x stt o C m reWu iJ n s 1 13 Wu intue f o mec, x,i gu2 4 5 ) I i a
Ab ta t s r c :UCP 0 6 0 wh c s i lme t d o c al u y 1 t 0 7 i o r h n i e r v s n o ih wa mp e n e f i l i J l 0 , sa c mp e e sv e ii f i y n s2 o UCP 0 . n t i p p r t e 5 0 I s a e, h h a v n a e fUC 6 0 a ea ay e mp aia l , n e ti u g si n n t e i r v m e t e p e e t d T e i a to d a t g so P 0 r n l z d e h t l a d c r n s g e t so h c y a o mp o e n r s n e . h r a mp c fUCP 0 n 6 0o h e e a r si loa ay e . t u h UCP 0 a e e t i e a n a p c s i i ep o t n u h n h e eo me t f t er lv t ate sa s n l z d Al o g n p i h 6 0 h sd f c s n c r i s e t, t st r mo i si p s i g t ed v l p n t h o n o c e i c r n c ee ai gt ea v n e n fit r a i n l r d . r d t a da d a c lr t d a c me t e n t a a e n h o n o t

论UCP600的新发展及其对国际贸易实践的影响

论UCP600的新发展及其对国际贸易实践的影响

关当事人的影响, 在后文中笔者会详细介绍, 在此不再赘述
三 、 P 0 国际贸易实践 的影响 UC 60对
证在 国际结算方式中 占据着 主导地位 。 据不完全统计 , 国际上通 过信 用证结算的贸易额约为 1 % 5 ,每年约为 l 万多亿美元 然而经 济全
球化和科技 的迅猛发展、 信用制度 的逐渐完善、 国际保理业务的流行 、 多种贸易支付方式 的涌现 , 导致跟单信用证使用量 日趋下降 , 2 0 仅 05
20 0 7年 7月 1日正式实施 的 UC 6 0 P 0 ,宣告着使用 了 1 3年的 UC S0时代 的结束。UC 60对 UC 50进行 了大幅修 改, PO P0 P0 但从本 质上说 , 并不是对 UC S 0的根本变革 , P 0 PO UC 6 0大体遵循 了原来的 模式 。较之 UC 5 0 UC 60作 出大量删减, P 0 , P0 由原来 的 4 9条减为现 在的3 9条 , 同时语言、 结构、 内容也发生 了较大的变化 。

章可循 。
( ) 三 内容

UC 6 0产生 的背景 P0
( ) c 60 生的外部条件 一 u PO 产
跟单信用证结算方式从 1 世纪 8 9 0年代产生以来 , 由于它开创 了 以银行信用
UC 60内容上的变 化是引人瞩 目的, P0 其对UC 50中易造成争 P0 议 的几个条款都进行 了重大改进。 由于内容的变化必然会造成对相
20. 0 9 6(下)
论U P0 的 C 60 新发展及其对国际贸易实 影响 践的
喻新星
摘 要
武青青
U P0 取代 U P0 C 60 C 5 0于 20 年 7 1日 式 实施 。本文 简要概 述 了 U P 0 07 月 正 C 60产生 的 背景 , 次分析 了 U P 0 其 C 60 国际 贸 易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0 9(090 .1.2 10 .5220 ) 150 6

UCP600第10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UCP600第10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UCP600第10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及启示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的三大传统支付方式之一。

在实际业务中,由于各种原因出现了需要对信用证进行修改的情况。

ucp600第10条就针对信用证的修改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拟从实际案例着手,就信用证修改导致的一些问题展开讨论,并寻求灵活应用ucp600第10条的规定解决问题并总结从中得到的一些启示。

一、信用证修改书的效力信用证是开证行向受益人作出的单方承诺。

开证行单方面修改信用证会直接影响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因此,开证行对信用证的修改并不当然发生效力,其效力取决于受益人是否同意其修改。

因此,信用证的修改有其独特的规则。

ucp600第10条a款规定:“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的话)及受益人的同意,信用证既不得修改,也不得撤销。

”;第10条b款规定: “开证行自发出修改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受其所发出修改的约束。

”;第10条c款规定:“在受益人告知通知修改的银行其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或含有先前被接受的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

受益人应提供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

如果受益人未能给予通知,当交单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即视为受益人已经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且从此时起,该信用证被修改。

”; ucp600第10条f款还有如下的规定:“修改中关于除非受益人在某一时间内拒绝修改否则修改生效的规定应被不予理会。

”在实际业务中,如何判断受益人接受了信用证的修改还是拒绝了呢?(一)案例中国思惠公司与韩国h.l.s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成交条件为cif pusan、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

2007年9月20日,h.l.s 公司向友利银行(本案例中以下简称开证行)申请开立了一张以思惠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信用证47a有一附加条款“shipment by intergroup shipping (asia) ltd. ”,同时信用证标明接受ucp600约束。

UCP600对进出口商的影响

UCP600对进出口商的影响

UCP600对进出口商的影响摘要:通过与UCP500的对比,分析了UCP600的新变化和基本格调,尤其解析了进口商在新规则要求下就信用证的适用性、独立性、单据和偿付规则等指示中应采取的谨慎做法,指出了出口商在制单、交单、收款和融资等方面可充分利用的宽松条款及环境。

关键词:UCP500;UCP600;单据;单证相符UCP600,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号出版物,是在UCP500基础上,结合ISBP、URR525、e-UCP和ISP98形成的,2007年7月1日开始生效。

UCP600的实施对采取信用证结算一直占据主导地位的中国来说,影响巨大。

因此,解析UCP600对进出口商的影响,以及在进出口业务中有效运用新惯例,趋利避弊,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UCP600对进口商的影响1.应明确信用证的适用版本和排除条款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需注明信用证所遵循的版本。

因为,虽然UCP600已开始实施,但UCP500并非就此退出历史舞台,它依然是一部有效的国际惯例。

如果信用证中注明遵循UCP500,那么该信用证项下所有问题依然要按照UCP5O0条款的规定处理。

就信用证可否撤销而言,进口商选择UCP500比UCP600对自己更为有利,因为UCP500中允许进口商开立可撤销信用证。

即使信用证注明遵循UCP600,进口商也可以在信用证中修改或排除自已不愿接受的UCP600相关条款,以维护自身利益。

2.应保证信用证的独立性无论UCP500还是UCP600都强调信用证独立于基础合同,即使信用证对该基础合同作了明确的援引。

银行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尤其UCP600第4条b款又明确规定: “开证行应劝阻申请人将基础合同、形式发票或其他类似文件的副本作为信用证组成部分的做法”。

所有这些都说明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不得要求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加列基础合同、形式发票等文件,在支付时不能以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作为理由要求开证行拒付,以保证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自足性的文件。

浅析UCP600对我国出口商影响的机理分析

浅析UCP600对我国出口商影响的机理分析

浅析UCP600对我国出口商影响的机理分析摘要:伴随着UCP600在国际贸易中的崭露头角,其实施对于信用证贸易占国际贸易70%之多的我国贸易的影响不言而喻。

UCP600除克服UCP500在措辞、结构、内容等方面的不足外,更有效地解决了外贸业务方面涌现的各类问题。

文章试通过对比分析,使人们对UCP600有一个整体把握,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UCP600的创新处对我国出口商的影响。

标签:UCP600 UCP500 出口商巴黎国际商会年会于2006年10月通过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第6次修订,并定于200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标志着在国际结算中运行了13年之久的UCP500的“寿终正寝”。

这次推出的UCP600主要是为了引导银行、进出口商等因发展的需要而如何拓展业务、规避风险以及利用信用证作为国际结算方式的探讨。

与退出历史舞台的UCP500相比,UCP600更多的是对出口商的利益倾斜和政策“庇护”。

一、“臻于至善”的UCP600修订后的UCP600与UCP500有很多不同之处,更多的创新之处体现在日趋完善的理论结构和行文框架中,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一)宏观层面首先,修改后的UCP600体系结构更具科学性,表达更为准确、简洁。

条例通俗易懂,措辞言简意赅。

其次,结构简洁明晰、“泾渭分明”。

修改后的UCP600共分为7个部分,分别为:A部分——总则和定义;B部分——当事银行的责任和义务;C部分——开征单据的审核;D——单据内容审核;E——杂项规定;F——可转让信用规定部分和款项让渡规定。

正文共包括39个条款,虽比UCP500少10条,但是弥补了UCP500在排列次序上的不足,便于使用者的查找。

(二)微观层面UCP600不是对UCP500的全盘否定,更不是随波逐流,而是采取“针砭时弊”的理念来吸收借鉴。

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对晦涩概念的集中解释。

修改后的UCP600将先前散落、模糊的14个概念——开证行、申请人、受益人、指定银行、通知行、保兑行、提示、相符提示、银行日、保兑、议付、信用证、确认、提示人等归集在一起规模阐述,使全文内容更加清晰,同时大幅避免当事人因定义不清而产生纠纷的案例。

UCP600与国际贸易的变化

UCP600与国际贸易的变化

UCP600与国际贸易的变化国际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国际贸易,而国际贸易的发展以国际结算为基础,在国际贸易发展过程中,结算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为了解决结算存在的问题,必须制定一个在全球范围内具有约束力的结算准则,这个准则也称信用证惯例。

最早是1930年国际商会(ICC)拟订的一套《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后来国际商会进行了多次修订。

现行的UCP500是1993年修订的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于1994年1月1日实行。

本文中讨论的UCP600,是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目前已经使用了13年之久的UCP500即将退出国际贸易舞台,顺应时代变迁和科技发展的UCP600,将成为信用证结算的新规则,是UCP自1933年问世后的第六次修订版,2007年7月1日UCP600正式生效。

UCP是英文“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的缩写,中文意思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是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与地区的银行和贸易界在开立和处理信用证时所遵循的惯例和依据。

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经济往来中逐渐形成的一些较为明确、内容固定的贸易习惯和做法,包括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则、准则和原则,尽管国际惯例是国际商法的主要渊源之一,但是国际惯例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

然而,大多数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一旦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国际惯例,它对合同的当事人就具有约束力。

对SWIFT的影响,SWIFT,是"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即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的缩写,是一个国际银行间非盈利的国际合作组织,目前全球大多数银行已使用SWIFT系统。

SWIFT的使用,为银行的结算提供了安全、可靠、快捷、标准化、自动化的通讯业务,从而大大提高了银行的结算速度。

UCP600的主要变化及其影响

UCP600的主要变化及其影响

UCP600的主要变化及其影响摘要为了保障国际贸易及结算的顺利进行,国际商会经过三年的时间,对UCP500进行了大量的修改,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更准确、简练且更易掌握、易操作的最新国际贸易惯例UCP600。

文章首先对UCP600的形成原因进行了解释,然后通过细致介绍UCP600对UCP500所做的一些修改,来帮助使用者更快、更深入地理解UCP600的内容,同时介绍了在当前的经济发展状况下,惯例所带来的变化对银行、进口商、出口商所产生的影响,帮助所有参与国际贸易的各当事人更好地掌握如何在国际贸易中适应新的贸易规则,从而避免造成金钱损失,时间延误和不必要的诉讼等问题。

关键词:跟单信用证UCP500 UCP601引言由于不同国家之间文化、业务流程和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所以人们普遍认为国际贸易的风险远高于国内贸易,因此在国与国之间的贸易结算中,信用证就变成了一种非常广泛而且重要的支付方式。

买卖双方确立用信用证的付款方式来进行交易后,买方的商业信用就会转化为银行信用,这就给卖方提供了付款的确定性,给买方提供了交易的可预见性,大幅度削减了买卖双方对彼此的不信任。

信用证是对买卖双方都比较有保证,能够安全收款的一种付款方式,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很多客户选择用信用证来交易,尤其是具有外汇管制的国家,比如说突尼斯、孟加拉、中东等一些地区,还有一些客户因为订单的金额比较大,为了保证货物以及收款付款的安全,他们会要求是用信用证来付款。

所以信用证在促进国际贸易,推动经济全球化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为作用。

当前,对于这种支付方式并没有规范的国际公约,“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是信用证交易的主要信息来源,它被普遍认可并被纳入国际贸易几乎所有的信用证中。

国际商会于1926年起开始了UCP的起草工作[1]。

UCP用于管理世界各地的信用证运作、协调信用证的实践和法律关系,主要针对金融机构所发布的信用证的使用,许多银行和金融机构都遵从UCP这套规则,使国际贸易支付更加标准化,从而减少国际贸易的风险。

UCP600对UCP500的修订及对我国外贸的影响

UCP600对UCP500的修订及对我国外贸的影响


1.我国对UCP600法律应对的主要方式——司法解释……………………………25
2.对司法解释内容的建议…………………………………………………………27 五、我国进出口商的应对策略……………………………………………………………30 (一)进口商的应对策略……………………………………………………………30 1.申请开立信用证………………………………………………………………30 2.申请修改信用证…………………………………………………………………32 3.审单……………………………………………………………“………………・33 4.UCP600新增的两种拒付方式……………………………………………………33

1.信用证下的付款责任……………………………………………………………20 2.拒付…・・…・……一…・・………………………・・………・“・・・…”・………”・・…・・20 (四)可转让信用证…………………………………………………………………21 1.信用证的可转让性………………………………………………………………21 2.对第二受益人的保护……………………………………………………………22
Chapter I
The UCP600 Revising Background................................................3
Section I The Summary ofthe Letter ofCredit................................................3 i.Letter of Credit..............................................................................:; ii.Documentary Credits........................................................................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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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对贸易实践的影响
作者:张春玲
来源:《大经贸》2008年第06期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UCP是国际上通用的处理信用证业务的惯例,它能够协调和解决在国际贸易中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国际结算的顺利进行,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和银行公会所采用。

UCP600内容上的重要变动
1.银行处理单据时间的缩短,由七天改为五天。

UCP500原有的“合理的审单时间”的概念解释得不明确,导致在实践中可以在几天内完成的审单过程要拖延为20多天,甚至30多天,使受益人收汇的时间延长,结汇速度慢,不利于受益人资金的流动,这也造成了信用证交易比例的下降。

UCP600明确规定银行审核单据的时间为五个工作日,从而避免了开证行、保兑行等银行推迟议付和偿付的现象,银行单据周转速度的加快,也会一定程度上增加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吸引力。

2.明确了银行在单据传递过程中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UCP600明确规定:如果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并将单据发往开证行或保兑行,无论指定的银行是否已经承付或议付,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承付或议付,或偿付指定银行,即使单据在指定银行送往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途中,或保兑行送往开证行的途中丢失。

这一规定强调了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有效地避免了银行以往在传递单据方面不够谨慎而导致单据丢失情况的发生。

3.拒付后单据的处理。

UCP600细化了拒付电中对单据处理的几种选择,由原来的两点增加为四点,其中包括一直以来极具争议的条款:“拒付后,如果开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

”由此可以认为当受益人明知单据存在不符点,依然要求指定行向开证行寄送单据的情况下,意味着其希望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并支付款项的意愿。

这一规定将大大降低结算中退单的比例。

但如果出口商不愿意给予对方这种权利,可以在交单时明确指示按照惯例中其他选择来处理。

这一条款的出现,符合了现实业务发展的需要,减少了由此产生纠纷的可能,并会大大缩短不符点单据处理的周期,使信用证结算方式更具灵活性和吸引力。

4.融资许可条款。

UCP600明确了开证行对于指定行进行承兑、做出延期付款承诺的授权,同时允许指定行进行提前买入的授权。

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指定行在信用证下对受益人进行融资的行为。

将融资行为合法化并使银行的权益受到有效的保护。

5.转让信用证。

UCP600中明确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须经过转让行。

此条款主要是为了避免第二受益人绕过第一受益人直接交单给开证行,损害第一受益人的利益。

如果在实际的业务中,第一受益人要求全额转让,不需支取差价的话,可以要求进口商开立信用证时去除此条款,或在要求转让行进行转让时,明确告知开证行第一受益人放弃换单权利。

这一规定对有效地保障第一受益人的正当权益,减少国际贸易的欺诈都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UCP600对国际贸易实践的影响
UCP600的出现对引导国际贸易结算的新秩序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进出口商需对
UCP600进行研究,从而有效地保护自身的利益。

下面就按照UCP600的条款顺序也就是业务流程对其影响进行粗浅的分析。

1. UCP600使用的约定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如果进出口商在进行贸易磋商的过程中约定在进出口合同规定采用信用证进行结算时,双方首先应明确UCP的适用版本,清楚地了解UCP600的条款,适用范围,并要对UCP600的相应条款达成共识。

2.信用证的开立
首先在填写开证申请书时一定要按照UCP600的要求来填写,如不应将基础合同、形式发票等文件作为信用证的一部分,信用证的种类不可撤销等。

在信用证开立这个环节,进口商应注意如果开立的信用证双方有意受UCP600的约束,首先在信用证中必须订明,说明信用证遵循这一惯例。

如果双方在某一条款有不同于UCP600的约定,也必须进行明示,单独列出,避免出现争议。

这里面需要进口商关注的是由于UCP600对提交的单据要求比较宽松,只要“满足其功能”就符合条件,与UCP500的规定不同,所以进口商在填写开证申请书时一定要明确自己需要的是什么层次的单据,包括哪些单据,对单据有什么具体的要求,对于单据的正本和副本有何要求,是否单独接受副本提单等。

进口商在开立信用证时会选择兑付的方式,规定交单的截止日,还会有涉及修改信用证的条款,由于UCP600规定“沉默不等于接受”,所以进口商不应加入“除非受益人在一定时间内拒绝接受修改,否则修改将生效。

”这样的条款,有类似的条款银行也将不予理会。

进口商在开立信用证时要避免这样条款的出现。

3.出口商审证
出口商在拿到信用证后首先要审核信用证,审核其中有无需要修改的条款,关注UCP600中对修改信用证条款的约定。

另外出口商审核信用证的主要内容包括信用证中选择适用UCP 的版本与事前约定的是否一致,信用证的兑付方式和交单的截止日期,对单据有何要求,对信用证中的条款认真地审核,有无异议,如果不接受应联系进口商进行修改。

另外双方要关注各当事银行的责任,更好地满足自身的利益要求。

4.交单
这一环节主要对出口商有比较重要的影响,是否顺利交单直接决定了收汇的时间。

首先出口商要明确何时交单、向谁交单、交什么样的单据。

出口商一定要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指定的银行履行交单的义务,UCP600规定“如果单据中包含一份或多份正本运输单据,则须在不迟于发运日后的21个日历日内交单,且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截止日。

”明确21天的交单期的规定适用于正本运输单据。

运输单据可以由承运人、船东、船长或租船人之外任何一方出具,这与UCP500的规定是不一样的。

其次要了解银行审单的标准,降低拒付的可能性。

提交的单据要符合银行审单的标准,银行在审核单据时核心标准是各单据之间数据不能互相矛盾,单据内容应符合其功能,在交单之前应按照UCP600中对单据的要求先行检验,以保证收汇。

最后,出口商要关注一旦出现拒付,应当如何应对。

UCP600对拒付后的单据提供了四种可供选择的处理方式:持单听候交单人的处理;持单直到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单据;径直退单;依据事先得到交单人的指示行事,出口商要充分利用这里面关于交单指示的规定,保护自身的利益。

如果出现被拒付,出口商就要及时地审核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并回复处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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